被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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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XX代[2015]XX号

委托方: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代表人:XX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宝庆西路291号

受委托方:XX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代表人:

地址:长沙市____路____号___大厦___层

甲方因与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纠纷执行一案(XX中级人民法院(2015)XX执字第XX号),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XXX为甲方与X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纠纷一案的执行阶段代理人,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权限及工作范围

1、掌握甲方与执行相关的各类情况,积极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代理甲方向执行法院提供相关资料,陈述意见,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有关部门、甲方的债务人进行联系、沟通、协调,代理甲方提出异议、申诉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2、代理甲方参与执行过程。

3、代为就负责执行的法院在执行程序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申请违法确认以及申请国家赔偿。

三、具体要求

1、乙方应对委托的案件进行必要的案情分析,并提供详细的以时间为主线,包括进展预测、拟采取措施(含破产清算方案等)和可能的结果等情况的《代理计划书》。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受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文书,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乙方应在承办委托事宜过程中,按照《代理计划书》所列计划及时、主动地向甲方书面报告案情的进展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的一切工作应合法进行,其非法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应当勤勉尽责,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权益的活动;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不得擅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协助乙方做好执行代理工作。

七、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或者非甲方原因需要终止本合同的,乙方不收代理费,已收代理费应退回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八、根据《XX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协商,乙方本合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其

中包括乙方履行合同的相关费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履行完毕支付余款。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及有效范围: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电话:

时间: 2015年月日

乙方(盖章):XX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时间: 2015年月日

民事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民事程序。与司法行为不同,作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执行行为具有命令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执行机关向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后,债务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债务人不得违抗。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机构会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而执行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执行上的权利,履行执行上的义务,且执行行为的法律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参加到执行程序中的自然人。"代理人的使命,在于代他人为法律行为。"从理论上来说,被执行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

对于执行来说,执行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而恶意地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代理人与执行人员周旋,并且委托代理人对法院的执行不予配合,那么,法院完全可以告之其退出执行程序,债务人的委托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债务人不是为了恶意逃避法院的执行,而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委托代理人的,而代理人也予以积极配合执行的,那么,法院可以视其委托行为有效。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

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

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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