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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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在建筑物施工、销售阶段,将建筑物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公示的内容)

节能性能:主要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

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

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具体内容按附件规定选择。

第三条(公示的范围)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详见附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

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部位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节能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的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公示的时限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15日内,应该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商在领取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5日内,应该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并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时一并载明。

第六条(公示的内容要求)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必须与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已审查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内容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必须和前述内容一致。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七条(公示内容的变更)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确需对涉及建筑节能主要部位节能措施变更的,在不降低建筑节能性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当先期将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将同意变更后的节能内容在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公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受理购房者、社会公众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落实所明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的投诉,并调查解决。

第九条(落实公示内容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需要重大变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先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不得实施。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材料进场签收、见证取样送检、隐蔽工

程监督、节能工程验收等职责。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字验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提供准确的依据,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购房者对违反房屋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行为,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补偿损失。

第十条(处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不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或者公示的内容低于建筑节能标准或失实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按规定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记不良信用,并向社会公示;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

附件: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加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kN/cm2]、

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连接方式和强度:连接方式[ ][A胶粘][B粘、钉结合][C干挂]、[D插嵌][E其他]、粘结强度[ KN/cm2]

5、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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