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00623-西人大-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是为了保护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从条例背景、条例内容以及实施效果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条例背景作为中国著名的山脉之一,秦岭地区以其独特的自然景观和悠久的历史文化而闻名于世。
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秦岭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大规模的乱砍滥伐、非法采矿以及过度开发等行为加剧了土壤侵蚀、水源减少和生物多样性的流失。
由于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条例内容1.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条例明确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即保护河流、水库、湖泊、湿地等水生生态系统;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等陆生生态系统;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敏感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整体水平。
2.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推行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等。
3. 法律责任与处罚:条例强调了监督执法和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4. 保护措施的推进: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实施效果自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秦岭的保护工作都付出了辛勤努力。
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遏制了非法采伐和开发行为,极大地减少了破坏性活动。
同时,各级政府提高了对秦岭地区的保护意识,加大了资金投入,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扶持。
这些努力逐渐取得了成效,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得到了改善。
然而,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面临经济快速发展的压力,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只有加强各方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区划第三章保护管理体制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生态补偿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
第三十五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十七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指陕西省政府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而规定的一系列条例。
这个条例旨在通过对秦岭的土地、植被、水源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秦岭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秦岭作为中国的重要自然保护区,拥有极其珍贵的自然生态资源,其在文化、历史、地理、动植物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价值。
秦岭的森林、大峡谷、峰峦、湖泊、溪流、瀑布等自然风景深深吸引了众多游客,形成了一个独一无二的旅游胜地。
但是,由于人类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许多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呼吁大力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有效防范秦岭地区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以长远的角度保障秦岭生态环境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内容包括:一、秦岭生态环境的基本概述。
该条例对秦岭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包括秦岭的地理位置、地貌、气候、地形等因素,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秦岭自然环境的特点和对其环境问题的认识。
二、秦岭生态环境主要问题与保护要求。
该条例分析了秦岭地区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如森林砍伐、野生动植物的过度捕捞乃至非法盗采、水体污染等。
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要求,加强对秦岭的生态破坏行为进行监测和管理,通过实施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不受干扰。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分别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个人等不同主体的保护责任予以具体规定。
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使其不再重蹈覆辙,提升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四、秦岭文化遗产保护。
秦岭地区具有丰富的文化遗产,如秦始皇陵、汉武帝陵、太白山、华山、兵马俑等相关文化遗址,是中华文明历史上的重要遗产。
该条例对秦岭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严禁损毁、破坏文化遗产,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确保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历史价值。
总之,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为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保障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秦岭,是指位于陕西省境内,东经105°29′~110°29′,北纬33°52′~35°52′之间的范围。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加强保护,优化生态环境;(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管;(三)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第四条陕西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是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生态系统退化。
第六条禁止在秦岭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矿活动、伐木、放牧等破坏性资源开发行为。
第七条在秦岭生态敏感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在秦岭地区禁止随意开挖土地,保护土壤质量。
第九条鼓励秦岭地区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有机农业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
第十条开展秦岭生态修复工程,加强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对秦岭地区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建立监测站点,定期发布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严重影响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加强对秦岭旅游开发的引导和管理,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
第十六条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加强与相邻省份和地区的协作,共同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2. 生态平衡:生物群落和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包括能量、物质、信息等多方面的平衡。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总则 •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资源保护 • 污染防治 • 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立法目的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秦岭是重要的自然生态屏障,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源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本条例旨在促进秦岭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领域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开发建设等方面。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
在制定和实施与秦岭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活动中, 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以保障秦 岭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综合治理
针对秦岭生态环境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应当 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包括生态修复、污染防 治、资源利用、生态补偿等。
制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并纳入地方 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02
大气污染源控制
对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农业活动和 生活垃圾等污染源进行控制和管理。
03
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空 气质量信息,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垃圾分类与减量
01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措施,降低
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 提起诉讼。
06
附则
施行日期
规定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出台背景源于秦岭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秦岭的生态系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森林砍伐、非法采矿、过度开发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秦岭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为了遏制这些破坏行为,保护秦岭的绿水青山,《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明确了保护范围和对象。
将秦岭西安段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进行了清晰划定,确保每一寸土地都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秦岭的森林、河流、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要素,也都纳入了保护的范畴,实现了全面、系统的保护。
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和禁止行为。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矿、开垦荒地、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同时,对于建设项目的审批也有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避免因项目建设对秦岭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保障了秦岭地区的水源涵养和水质安全。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建立了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加强了执法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秦岭的良好氛围。
《条例》的实施对于西安市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秦岭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为野生动植物提供安全的栖息环境。
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改善西安市的气候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秦岭的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相结合,能够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再者,通过保护秦岭,传承和弘扬了生态文化,增强了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文化自信。
然而,《条例》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群众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可能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
另一方面,监管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何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监管的全覆盖是一个难题。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全文是西安市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共计30条,旨在保护秦岭山脉的生态环境,促进秦岭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好秦岭的水源、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文化遗产。
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西安市政府逐步制定出了一系列有关秦岭保护的法规,而这项条例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秦岭的范围和保护对象。
秦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区,包括秦岭北、中、南三个专项保护区,总面积近9000平方公里。
条例将秦岭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
遗产列为保护对象,明确了禁止破坏这些对象的行为,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其次,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非法采伐、破坏、污染秦岭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行政法规进行惩处。
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惩戒措施,提高了非法行为的威慑力,确保了秦岭的生态环境无恙。
另外,该条例还对秦岭的经济发展进行了规定。
条例强调了秦岭的生态优势,提出了秦岭的发展应以生态优先为前提的观念,并明确了秦岭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战略,以实现秦岭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设立了秦岭生态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等机构,增强了秦岭保护的治理、监管能力,确保了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总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西安市政府在秦岭保护方面的关注和投入,将有力促进秦岭的生态建设和文化保护,同时也为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希望这项条例能够得到大家的重视和遵守,为秦岭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2020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作者:败转头作品编号44122544:GL568877444633106633215458时间:2020.12.1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号《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7年1月5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
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平台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告和相关信息;(五)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位于中国国家西北部,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
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秦岭的生态环境逐渐受到破坏,严重影响了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陕西省制定并实施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三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由陕西省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到市、县政府。
第四条秦岭地区的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第五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恢复和改善秦岭地区的生态系统功能,保持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1. 加强对秦岭地区的生态功能修复和植被恢复工作;2. 严禁采矿、毁林、探矿等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3. 提升秦岭地区的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4. 推广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可持续利用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第七条陕西省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于发现的破坏秦岭地区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决心。
希望通过条例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秦岭地区的生态系统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是指对秦岭地区的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改善。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物质资源的保护第五条国家对秦岭地区的重要物质资源实施保护、合理利用和恢复等措施,加强对林木、草地、水资源、土壤、矿产资源等的保护。
第六条秦岭地区的林木资源应当实行分类保护,建立健全保护林、经济林、生态林等不同类型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
第七条秦岭地区的草地资源应当实施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强草地恢复治理,推动草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秦岭地区的水资源应当优化配置,严禁破坏水资源的采取、提取和利用等行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秦岭地区的土壤质量应当加强监测和评估,严禁污染土壤和破坏土壤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秦岭地区的矿产资源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十一条秦岭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物种的保护和栖息地的恢复。
第十二条秦岭地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当符合生态学原理,科学布局,确保保护面积、保护类型和保护范围的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秦岭地区的重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禁止非法捕杀、猎捕、交易、运输和利用。
第十四条秦岭地区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影响,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四章生态系统保护第十五条秦岭地区的生态系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相结合,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的恢复。
第十六条秦岭地区的农田生态系统保护应当加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方式的优化调整,减少农药、化肥等化学物品的使用。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本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内容详细且细化,字数超过2000字。
请参考正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秦岭,为陕西省境内秦岭山脉及其周边地区。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综合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并加强对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秦岭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并发布监测和评估结果。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质量应当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条禁止破坏秦岭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禁止擅自进行建设、采矿、开垦和砍伐树木等破坏性活动。
第十一条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禁止在秦岭范围内随意取水、排污、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乱搭乱建,加强对秦岭地区违法建设的整治,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捕猎、盗猎野生动物,并加强对物种的保护与繁殖。
第十五条加强秦岭地区农业、畜牧业、林业等生产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和循环农业的实施。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合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加大投入和力度。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测、预警、紧急处置和应急机制。
第十九条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赋予相应处分。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保护第一位、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创新机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监测等方面。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秦岭生态保护第五条应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制定秦岭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禁止乱占乱建,严禁非法采挖矿产资源。
第七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违法建设,严禁擅自修建房屋、建筑物等。
第八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森林植被保护,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森林资源。
第九条秦岭地区应加强草原保护,禁止非法放牧、垦荒等破坏行为。
第三章秦岭生态修复第十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实施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
第十一条应组织实施秦岭地区的河流治理,修复水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秦岭地区的湿地应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禁止填湖、垦殖湿地等行为。
第十三条应加强石漠化地区的防治工作,推动植被恢复和土地治理。
第四章秦岭生态监测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对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应采取措施,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西安市人民。
附件:附件一、秦岭保护规划附件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附件三、河流治理实施方案附件四、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实施方案附件五、生态环境公告板建设方案附件六、生态环境监督举报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1989年颁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多样的生态系统。
这里有茂密的森林,为无数的动植物提供了栖息之所。
从珍稀的大熊猫、朱鹮到各类珍稀植物,秦岭的生态多样性令人惊叹。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增加,秦岭的生态环境面临着诸多挑战。
过度的开发、非法采矿、滥砍滥伐等行为,都给秦岭的生态平衡带来了威胁。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了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监测和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秦岭的良好氛围。
在生态修复方面,条例要求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重建。
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等措施,逐步恢复秦岭的生态功能。
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等破坏区域,制定了专门的修复计划,加大投入,力求让受损的土地重新焕发生机。
此外,条例还注重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让当地居民在保护生态的同时,能够获得可持续的经济收入。
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引导,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然而,条例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
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对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着“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法违规进行开发建设。
同时,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人对条例的内容不了解,参与保护的积极性不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生态保护意识,让他们认识到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引导,让更多的人了解条例的内容和意义,积极参与到秦岭生态保护中来。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守护秦岭的绿水青山,让这片美丽的土地永远成为中华民族的生态屏障和骄傲!。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秦岭地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确保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持稳定,生物多样性得到妥善保护,水源地和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管理,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管理,依法审批和监管各项建设项目。
2.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包括水土流失、生物入侵等。
3. 优先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倡导环境友好行为,强化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西安市应当制定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计划,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区划根据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和保护需求,划定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区域内的开发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西安市应当建立健全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因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第九条保护机构西安市应当设立专门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协调、推动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倡导环保公益活动,加强生态环境意识的普及和教育,促进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是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出台的。
该条例旨在切实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防止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破坏,确保区域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二、重点防控对象的管理;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四、生态保护责任和管理;五、生态监管和执法。
首先,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是该条例的第一个重要内容。
在秦岭的生态保护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政策,既禁止探矿采矿、开发建设,也禁止漫山滥砍滥伐。
另外,在生态保护范围内设立应急保护区和公共科学教育基地,让人们了解该地区的重要生态价值。
其次,重点防控对象的管理是该条例的第二个重要内容。
对于秦岭地区植被覆盖度低、水土流失严重、地下水的生态功能受到破坏的区域,实施重点防控对象的治理。
重点防控对象包括耕地、水源涵养区、林地、湿地、草地等。
对于重点防控对象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需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是该条例的第三个重要内容。
在秦岭地区,要强化沙化土地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生态康复、生态旅游等方面的整治,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态红线的标准。
在秦岭山脉上清新的饮用水资源得到完全保护的同时,还要加剧污染的整治和监督。
其四,生态保护责任和管理是该条例的第四个重要内容。
在该条例中,要对社会各界的生态保护责任进行明确和要求。
其中,政府部门要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通过分类发展,着力提高生态环保能力;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对生态保护事业负责,并在生产运营中增加环保费用支出。
最后,在生态监管和执法方面,还将完善生态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查处,扩大生态公众参与度和监督力度,营造更为和谐、健康的山区社会生态文明氛围。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精简版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引言陕西省秦岭山脉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之一,其独特的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对陕西省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和人口的增加,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陕西省制定并实施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内容及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条例的目的是保护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包括陕西省秦岭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保护、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等。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二章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其中包括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第三章规定了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条例明确了禁止破坏秦岭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和建设;禁止非法采矿、乱伐乱采和捕猎;禁止污染和破坏水域、湿地等行为。
条例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奖惩措施第四章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奖惩措施。
条例明确了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规定了执法部门的职责及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条例明确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执法不力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为条例的附则部分,包括条例的解释、施行日期等内容。
结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陕西省为了保护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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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76号《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23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公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经依法批准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关区县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十七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用科技手段,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
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交部门。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多网合一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
第十九条建立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二十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严重失信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主要依据,综合评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