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200623-西人大-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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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76号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
(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
(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