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协议书(国土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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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
甲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简称甲方)乙方:重庆龙脊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丙方: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简称丙方)
因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交通安全需要,需占用乙方出让方式取得的坐落于北部新区高新园J-63-1-1号和高新园I57-1/01号的两宗相邻地块(合计170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本着自愿和合法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同意甲方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09.7平方米(收回土地四至范围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出具的用地红线图为准),甲方应给予乙方适当补偿。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土地补偿价款的具体金额以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查通过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甲方交还上述土地以及所有批准文件(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用地红线图等),并配合甲方办理上述土地的部分收回手续。
第三条乙方根据北部新区管委会《“大豪丽苑”项目相关问题研究会议纪要》(2012年第4期)所协议拆迁的人和万年路198-208号共29户住宅及门市业主,其“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根据乙方与上述业主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进度分批到甲方进行注销。
第四条乙方必须保证所交还的上述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无抵押、无纠纷。若乙方交还上述土地之前存在转让、出租、抵押情形以及其他经济、行政等方面的一切纠纷或争议,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造成甲、丙方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土地补偿以及相应的交还土地事宜由乙、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土地补偿价款的支付不影响本协议履行。
第六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三方同意提交协议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签订,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经三方签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重庆龙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定时间:2017年月日[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