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社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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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社承包协议

(一)服务社承包期一年

(二)职工家属本人承包(不得转包),年承包费40000.00元,分3月(20000.00元)和9月(20000.00元)两次交齐。承包费不按时缴纳将从职工(李军)工资中扣除。

(三)承包人不得出让假冒过期商品,由于交通远,准许所售商品比市场高0.50元。承包人进货渠道自行选定,不得选进(三无)食品。所售商品若引起食品中毒,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承包期满后服务社剩余商品自行处理与仓库无关。

(四)承包人必须遵守仓库各项规定,保持军人服务社室内整洁和用电安全,接受仓库各项检查。

(五)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商品霉烂变质,自身引起火灾(仓库损失承包人赔偿),丢失被盗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天在位,按照规定时间营业。

(七)承包人不准经营军人服务社范围以外的违禁商品,不准向战士出售各类酒类,如发现仓库将有权终止协议。

(八)承包人不准与战士赊账,不准私借钱物给战士,产生纠纷后果自负与仓库无关。

(九)服务社接受全库官兵监督,如有反映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仓库查实后可终止协议。

(十)如果营房需要改造,承包人必须按照仓库规划实施。

(十一)仓库每月派车一次,帮助服务社采购商品。

承包人:仓库代表:年月日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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