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
二、重大误解撤销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除斥期间的种类
法律上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及其法律规定:一、陆个月:1、“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原则上,合同签订之后除了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之外,不得擅自反悔,但相关法律规定了五种特定的情形,即便双方签订了合同,也可以依法撤销,具体如下: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意思,顾名思义,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出现了误解并且误解的程度可能直接影响是否订立合同。
当然这种误解的合同内容必须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例如合同标的、履行方式等,如果只是一般条款或者只是笔误不至于影响合同履行的内容,对其产生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此外,重大误解是以一般行为人的标准来考虑是否能过误解,如果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不具备普适性的情况,也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显失公平在程度上是需要达到明显、过分的程度,毕竟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双方自愿做出约定,那么只要不是过分的显失公平,一般不得撤销。
显失公平一般是指明显排除一方的合法权利或者排除一方的应尽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会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欺诈的含义非常明显,一方隐瞒真实情形,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被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但是基于合同契约精神及合同的稳定性,如果被欺诈一方不要求撤销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胁迫与欺诈的情况相似,一方因为胁迫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在意志不自由、不情愿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被胁迫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但是被胁迫一方需要对于胁迫的事实进行举证。
同时,与欺诈可撤销相同的是基于合同契约精神及合同的稳定性,如果被胁迫一方不要求撤销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乘人之危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一方利用对方的紧急需要、特殊情况,使得另一方迫于无奈不得不订立合同。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一、概述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
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一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二、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年《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5年《合同法》第10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5年《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三、适用范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包括撤销权和解除权这两项,例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的五年期限就是除斥期间的情形之一。
除斥期间的意思是权利人在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超出法定期间时民事权利会随之消灭。
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二)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三)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四)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七)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八)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九)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十)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十一)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三)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较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
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在众多社交平台上,都有其不同的使用规则和标准。
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
这个标准是指在用户进行一些不适当或违规行为后,平台会采取限制或封禁用户账号的措施。
在此期间,用户将被禁止发布消息、评论、点赞等。
那么,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到底有哪些呢?以下就是详细解释。
一、违规行为要了解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违规行为。
在各大社交平台上,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发布虚假信息、虚假诱骗和骗取用户信息;2.散布谣言、诋毁他人、恶意攻击他人等行为;3.发布色情、暴力、恐怖主义等信息;4.侵犯知识产权、涉及盗版等行为;5.从事欺诈、推销、营销、刷赞等行为;6.挑起政治、宗教矛盾等行为;7.盗用他人账号、恶意注册、串通作弊等行为。
以上行为必须得到严格禁止,如发现用户存在以上行为,平台将会对用户采取限制或封禁账号的措施。
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除斥期间是指在用户存在违规行为时,平台会针对该用户在一定时间内施加的限制和封禁措施。
这个期间有多长并不确定,也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根据各大社交平台的处理方式,除斥期间大约在7-30天之间,如果再犯,可能会更长。
1.禁言禁言是一种常见的除斥措施。
当用户存在某种违规行为时,平台可能会禁止该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发布消息、评论、点赞等互动行为。
在这个期间内,用户可以登陆账号看消息,但无法进行任何行为。
2.限制账号当用户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时,平台可能会限制该账号的使用。
这种措施可能包括删除用户发布的一切信息、禁止访问社交平台、禁止创建新账号等。
3.封禁账号账号封禁是最严厉的除斥措施。
当用户存在极其严重的违规行为时,平台将会封禁账号。
这种处罚意味着用户将无法使用该账号,也无法再注册新账号。
用户可以申诉或者等待解封。
封禁期间可能长达数年。
4.取消某些特权在除斥期间,平台还可能会取消某些特权,如贡献度奖励、推送权以及开发者账户等权益。
此外,如果发现用户存在多次违规行为,平台也有权永久取消该用户的特权。
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一、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久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此一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1、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
这里的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2、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三、如何撤销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参照下列方法:1、协商。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意思一致,还可以选择交由有调解职能的机构进行调解,这要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调解的程序也比较便捷灵活。
3、如果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解决就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虽然诉讼的程序可能比较复杂,但诉讼的公信力更强,而且生效后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重⼤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签订合同时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如果因重⼤误解签订合同的,合同⼀⽅当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那么,重⼤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重⼤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因重⼤误解签订合同的,⼀⽅当事⼈申请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年,⼀年内不⾏使的,撤销权就消失。
《民法典》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百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
(⼆)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因重⼤误解签订合同的,⼀⽅当事⼈申请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年,⼀年内不⾏使的,撤销权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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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重大误解在《民法典》中可撤销,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新正文详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及撤销事由,助您规避法律风险。
一、重大误解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1.《民法典》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重大误解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关键信息产生误解,导致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违背。
这种误解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经验或信息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误解必须是重大的: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关键信息产生误解,这种误解必须达到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程度。
2.误解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重大误解通常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误解的存在,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悖,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重大误解的撤销事由1.重大误解作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允许当事人在发现误解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从而恢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除了重大误解外,法定撤销事由还包括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等情形。
这些情形均可能导致民事行为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悖,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
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尽可能获取充分的信息并谨慎评估风险。
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在我们平时解决法律问题,总会听到律师之间谈论除斥期间,法院也会通知在除斥期间之内要做什么,许多人就是因为不知道除斥期间的含义,错过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后来一系列问题的发生,那么今天的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含义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
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二、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欺诈故意;有欺诈行为;有被欺诈之相对人。
2、欺诈的构成要件:(1)一方或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3)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3、欺诈行为包括: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
4、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5、只有当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系可撤销。
显示公平的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9、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显示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显示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又是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等不利境地。
10、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戏谑行为相对人不得以显示公平为由主张撤销。
11、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合同非无效合同,而属可撤销的合同。
12、注意区分重大误解和欺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邀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2)对人的特征的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4)误传、误写、误说。
民法典 重大误解 合同
民法典重大误解合同合同协议范本:关于重大误解的民法典合同处理规定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就某事项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共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重大误解情形作出如下规定:一、定义与范围1. 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受到误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权益受损的情形。
二、重大误解的情形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含义不确定的;2. 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的;3. 因一方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误解的;4. 其他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权益受损的情形。
三、处理原则与程序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解决因重大误解产生的争议;2. 双方同意在发现重大误解后,暂停履行受影响的合同部分,并进行友好协商;3. 协商期间,双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查明事实真相;4. 若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修改或解除原合同条款;5. 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责任1. 因一方故意或过失导致重大误解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若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3. 若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 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六、声明与保证甲乙双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情形。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误解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民诉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整理
民诉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整理1、诉讼时效汇总,由长到短1、二十年及以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五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四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4、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5、二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二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中的重大误解是怎么规定的?
Action is the cure for fear, and hesitation and delay will continue to nourish fea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中的重大误解是怎么规定的?误解其实有的时候很容易给我们造成一定的错觉,有些合作可能就是在误解的情况下误打误撞而达成的。
本质上,双方虽然都没有要伤害对方权益的这种想法,关键就是因为存在着重大误解才导致了某些现有的局面。
遇到这种状况以后,各方人员可以了解一下民法总则中的重大误解是怎么规定的?误解其实有的时候很容易给我们造成一定的错觉,有些合作可能就是在误解的情况下误打误撞而达成的。
本质上,双方虽然都没有要伤害对方权益的这种想法,关键就是因为存在着重大误解才导致了某些现有的局面。
遇到这种状况以后,各方人员可以了解一下民法总则中的重大误解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总则中的重大误解是怎么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国家司F考试网)(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
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一)变更、撤销权。
撤销权是当事人溯及地撤销民事行为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同时发生,但并非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国家司F考试网)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撤销权人的放弃。
重大误解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或后果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况。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设立了重大误解撤销权。
本文将围绕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重大误解的概念1. 定义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由于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性质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符。
2. 特征(1)主观性:误解是当事人主观上的错误认识。
(2)客观性:误解与事实真相存在明显差异。
(3)重大性:误解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主体:具有撤销权的主体为误解方,即实施意思表示的当事人。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误解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撤销权:a.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b.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c. 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3. 撤销权的效力(1)撤销权成立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撤销权未行使的,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重大误解撤销权的例外情况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产生重大误解的,不适用重大误解撤销权。
2. 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对方产生重大误解的,不适用重大误解撤销权。
3. 当事人自认当事人自认存在重大误解的,不适用重大误解撤销权。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误认为乙愿意支付150万元购买该房屋。
举证重大误解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
在我国,重大误解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现象,其适用的法律涉及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出发,对举证重大误解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
二、举证重大误解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重大误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百零一条:民事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第五百零三条:行为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行为人具有重大损失,且行为人证明该误解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行为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重大误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十二条: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第五十三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损失,且当事人证明该误解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重大误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一条:因重大误解,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十二条:因重大误解,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因重大误解实施了无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论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
论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摘要:《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对可撤销情形下撤销权期间的区别规定的做法,并将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规定为“90”日。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立法机关考虑到重大误解不同于由另一方当事人所导致的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致使重大误解产生的错误是由误解人自己导致的。
与比较法上“积极知晓”的主观标准起算点以及因严格限制错误情形下行使撤销权从而规定了“5年”和“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相比,我国在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的起算点及期间长短等方面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即改变起算点为“自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删除“应当知道;延长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为6个月,并且应当对导致重大误解的错误类型进行分类。
关键词: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九十日一、问题的提出撤销权期间又称为撤销期间,是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会在该期间届满时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关于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为3个月的规定,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更加具体细致的改变,即规定为90日。
相较于“3个月”,“90日”更便于计算,但在实质上并无差别。
设置撤销权制度的是为了保护表意人的利益,但是“90日”的起算点及期间长度是否充分维护了误解人的利益,仍需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一直以来,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的起算点与长短以及将重大误解和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进行区别规定等方面,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观点。
例如彭诚信教授从法律思维的角度,认为区别规定这一做法是民法思维的一种转变,即从“好人思维”转向“坏人思维”。
仅从表面上看,由于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基于主观上的一般过失致使了错误的发生,因此表意人具有可归责性。
但是纵观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在侵权行为的情形下,也仅是规定赔偿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并未对因主观上具备一般过失而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规定惩罚。
并且已有缔约过失责任来使误解人承担责任,再将撤销期限规定为“90日”辅之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起算点,无疑是大大减少了误解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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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和除斥期间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对当事人的权利会产生重大影响,那关于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四条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从立法例看,由
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对于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第1667条第2款)。
据此,关于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涉及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时效与诉讼时效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
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