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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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和除斥期间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对当事人的权利会产生重大影响,那关于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七十四条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从立法例看,由

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第1667条第2款)。据此,关于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涉及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时效与诉讼时效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

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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