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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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制度
篇一: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法院体制
(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
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
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
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
首先,刑庭经常要兼审一些涉及民事权利方面的事项;其次,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也有组织上的联系,因为人员有时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两类法庭的法官;警察法院的法官就是初审民庭的法官,轻罪法院是大审法庭的分庭,同时大审法庭也设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设民庭。
最后,涉及法院组织及其职能的大部分规章,对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都可适用。
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商业法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审法庭。
大审法
庭的地区管辖权和组织完全与轻罪法院相同,因为后者是大审法院的
专门刑事分庭。
与初级法院的这种职能划分形成鲜明对比,普通法院在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上实行高度统
一。
上诉法院受理在它们管辖范围内所有不服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上诉法院设有轻罪上诉庭,受理对违警法院与轻罪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重罪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上诉法院还没有若干对民事案件的上诉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法庭,受理不太重要的普通民事、商事、社会案件。
由于规定了
“
两审
”
制原则,因此,上诉法院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享有终审权的法国最高法院,其审判权限仅限于对违背制定法或者违背一般法律原则而引起的各类上诉案件的审理。
换言之,最高法院只作法律审,不对案件的事实重新审理。
第三是为了避免和解决由于实行双轨制司法体制引起的管辖权纠纷,法国专门设立了以司法部长为主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人数相等法官参加的权限争议法庭,负责裁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可能发生的管辖权争议。
它包括因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而发生的积极争议,还包括因双方互不管辖而产生的消极争议。
此外,权限争议法庭还有权撤销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对同一案件所作的互相矛盾的判决,径直作出新的判决。
二、法国法院组织
(一)普通法院组织
1
、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设立于1790年,是法院组织系统中的最高一级。
它有权管辖全国各级法院各种案件。
它曾根据1967年7月3日的法律和1967年12月22日的法令进行重大改组。
最高法院设于巴黎。
现有法官84人,调查法官37人,调查官18人,检察官23人。
调查法官实际上是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的助手,对简单的案件可由调查法官自己起草判决书。
调查官与调查法官不同,调查官不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只是从事一些司法行政工作。
法官们可以出席各种不同形式的联合审判组织,如专门法庭、混合法庭或全体会议。
最高法院刑庭审理案件,通常由9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
法国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因此,最高法院仅仅是审查
原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最高法院
“
只对判决作出判决,而不对事实作出判决
”。
法国最高法院由院长、庭长、法官、调查法官、调查官、检察官和书记官构成。
法院内部设有6个审判庭,即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商事庭、社会庭和刑事庭。
民事一庭主要审理合同、保险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民事二庭主要审理民事qq责任和是否正确适
用民事程序的案件。
民事三庭主要审理涉及物权和城市建设等法律的案件。
这些审判庭的具体任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命令加以调整。
法国最高法院不仅是一个第三审法院,其主要责任还在于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
它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只限于审查原判决是否得当,而不是审查整个案件;它是法律裁判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
确认事实是属于审理事实的法院,即初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的事情。
因此,最高法院通常不是一个修正原判的法院,而只是一个撤销原判的法院。
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判决来代替原判决。
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在程序上或在实体上违反法律而无效时,它只能撤销原判并将整个案件交由一个与原判法院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
在案件涉及两庭以上职权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组成联合庭处理。
关于最高法院的审判权限,根据1967年7月3日法律,已经作出局部调整。
最高法院至少对某些案件,尤其是对所有事实问题都已查明的案件可以作出它自己的判决,而不必再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进行重审。
这显然是对传统审判制度的一种重要改革。
2
、上诉法院
以前,法国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上诉法院。
现在,通过立法,已经将其统一为一种类型,即各种法律中所称的
“
上诉法院
”。
它是负责受理上诉案件的一级法院。
目前,法国共有上诉法院对所,只审理上诉案件,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单一上诉法院体制。
上诉法院设院长1人,法官若干人,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官若干人,以及书记员。
上诉法院内部设有法院总会,以处理上诉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事务。
法院总会实际上由五个总会组成,即由法官组成的法官总会、由检察官组
成的检察官总会、由法官和检察官共同组成的司法官总会、由书记官组成的书记官总会和由法官、检察官和书记宫共同组成的全员总会。
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是法官总会,它决定法官职务的分配、案件的分配、辩论时间、鉴定人名单的制作、诉讼庭法官和庭长的选任、劳动法院法官的任命,等等。
上诉法院由若干审判庭构成。
大部分上诉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审理,如遇审理重大案件时,则法官人数可增至5名。
上诉法院是审理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主要审判机构,除大审法院行使部分上诉审判职能以及某些案件可以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外,一般案件的上诉审理均由上诉法院承担。
上诉法院设有民事庭、商业庭、社会庭、轻罪上诉庭和控诉庭。
分别审理各类上诉案件。
民事庭负责审理因不服初审法庭和大审法庭各民事庭判决而提起的上诉,轻罪上诉庭则负责审理对违警法院与轻罪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但它不受理对重罪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因为重罪法院是终审法院。
上诉法院还设有若干对民事案件的上诉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法庭。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