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法律和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顺利运转的基础,不同的国家也在这方面有各自的规定和制度。
那么,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究竟有什么异同呢?1. 法律体系的异同在与其他国家比较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可谓是独一无二。
中国的法律系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案例等多个层级的法律形成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法规复杂、层次分明的特点。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简洁明了。
以美国为例,其法律体系为宪法、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各级法规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明了。
2. 司法制度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司法制度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司法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法院都将由他们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来进行监管。
这意味着,司法行政职权与审判职权的密切结合,可能导致司法独立性不足,同时对高层干部增加一定的影响。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了三级审判制度,在独立的联邦、州和地方法院之间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司法独立性。
虽然这种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导致审判周期过长,但其保障了民众的基本权利。
3. 法律实践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法律实践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当地政府对司法行政的干预和影响是司法独立性的重要问题。
同时,执行力度的强化和司法公正度的提高是中国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优势。
其司法流程更为透明,同时民主治理机制更为健全,能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陷。
这些异同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还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和新经验。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吸收国际经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提高我国司法公正度,为人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学号:********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
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
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
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
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
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
以下是中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不同之处的一些例子:1.政治体制: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拥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而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则多样化,包括民主共和制、君主制等。
2.法律的制定机构:中国的法律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定机构可能是国会、议会等。
3.法律体系:中国拥有一种混合法律体系,将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融合在一起,而其他国家则可能根据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或穆斯林法等不同法律体系。
4.法律的执行:中国法律的执行主要由司法机关负责,包括法院、检察院等。
其他国家的法律执行可能由不同职能的机构负责,如法庭系统、执法机关等。
5.宪法地位:在中国,宪法地位高于其他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最终约束力。
而在其他国家,宪法可能仅是一种普通法律,地位没有那么高。
6.法律文书的语言:中国法律文书通常以汉语撰写,而其他国家的法律文书可能会使用当地国家的官方语言或其他主要语言来撰写。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法律制度中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这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较少见。
8.司法独立:中国的司法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干预,缺乏真正的司法独立。
而其他国家的司法系统则更加独立,能够相对独立地进行法律审判。
9.刑事司法程序: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积极调查和起诉,而许多西方国家更注重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采取反过来证明原则。
10.社会控制:中国的法律制度倾向于加强社会控制和政府干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更加倾向于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
这些是中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不同之处的一些例子。
当然,所有法律制度都有其独特之处,并且受到国家的特定历史、文化、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摘要法官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关系着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
本文以中西法官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西法官制度的异同,以便学习借鉴。
关键词法官制度选任制度诉讼保障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法官作为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
为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各个国家确立了完备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一、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官制度(一)西方法官的选任制度。
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
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还要经过理论和实践培训。
在美国联邦法院中,法官候选人要经受各种国家机构和职业团体的审查,总统要按惯例征询和考虑相关人员的意见,在正式提名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要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核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能力和情况。
(二)西方法官的保障制度。
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在宪法中强调了法官的经济地位和职务稳定,从最高位阶上确定了法官的至高无上权威性。
同时还对法官工资普遍实行高薪制,他们认为高薪可以养廉,也是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三)西方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制度。
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
在德国,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
英国旧判例区分高级法院法官与低级法院法官,前者对有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权则限于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行为。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一)中国法官的选任资格与程序。
在我国,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年满23周岁并有一至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初任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
所有欲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于提高初任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1.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机关 都不能进行这一活动。
2.侦察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专门调差工作和有关强 制性措施。
案犯、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和减少犯罪。 3.侦察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渣士丁尼新律》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欧洲大陆与受欧洲大 陆影响的国家:德国、 法国、葡萄牙、西班 牙、荷兰、日本、泰
国等。
公元6世纪《罗马法 大全》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制定法,判例不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2. 被告人享有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1)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供认的义务,因此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在法律上不构成主要取证手段。 (2)侦查阶段的律师协助辩护权:从被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或者开始讯问起,被告人有权获得 律师的帮助,侦查机关有积极地通知被告人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3)保释权
(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由于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 关”等字样,对司法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 认为司法和司法机关主要应指审判和审判机关,其中包括检察和检 察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审判和检察之外,侦察、监管等也在 司法的范畴之内,侦察、监管等机关也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或司法组织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广义上的司 法机关有三种不同的界定。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中西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
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国策的不断深入,与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一样,“司法改革”成为一个不断热炒的词汇,中国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原则的活动也得以逐步展开。
在司法改革中,司法独立的追求表现得格外突出,而为了实现这一点,法官专业化与职业化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改革目标。
1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则作为有效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得以采用,并从2002年开始实施。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养成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之间内在共同性和职业共同本的意识,并统一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
2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其他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一样,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产物。
因此,在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在中国实行五年之后,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西方的对比思考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目前所起的作用与今后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选择了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六个国家与我国进行比较,既包括大陆法系也包括英美法系,既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亚洲的发展中国家。
二、司法考试的门槛比较司法考试制度的起点在于考试的门槛,即什么人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我国对参加考试人员提出的要求是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学历和专业条件。
而《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款、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均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对参考者学历的要求为本科,专业不限。
那么,我们再来了解其他国家的要求。
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其报考条件十分严格。
在德国,报考人员要通过至少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并经过三次实习,才能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
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是否达到作为预备法律工作者的资格。
3日本的司法考试资格取得,也是要求接受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四年教育。
4在法国,必须根据不同的职业需要进行不同的培训,法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是相互独立的。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法律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系:中西法律的立法体系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国会立法制度,由议会制定法律,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而中国采取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制度,法律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特点和国情。
2.法律制度:中西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普通法制度,侧重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法庭裁决。
中国则采用的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民法制度,侧重于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判决。
3.法律观念和价值观:中西法律观念和价值观有所不同。
西方法律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追求公正和平等,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而中国的法律注重社会公益,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更偏向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司法机构和程序:中西司法机构和程序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和律师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审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而中国的司法体系较为集中化,法官的独立性相对较弱,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对案件的快速处理。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以及司法机构和程序等方面。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科普,罗列出几个主要的不同点。
一、法律体系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则属于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和宪法为基础,法律文本准确、明确,标准化程度高,对司法程序的规定成为法律对外实施的重要方式。
而普通法系则以案例为基础,法律判断和司法程序的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演化的结果。
二、司法独立程度不同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是相对独立的,专门的法院负责审判案件。
而在中国,司法系统受控于党和政治体系,虽然刑事案件对外界十分严格保密,但公众对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仍存疑。
在中国,政府能够更加主导司法,这对一些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案件构成了挑战。
三、刑事诉讼的规定不同在中国,惩罚犯罪一般是以起诉之后对被告进行审判,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则更多地重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严格,主权机构对刑事审判的干预比较强,这也对司法公正带来了挑战。
四、审判方式不同在中国,律师和检察官的存在是法庭上的标准操作。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和检察官的角色要弱得多,主要是寻求公正和协调。
另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审判更加注重证据和辩论,而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将承认被告的自然供述来确定罪行。
总结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很大差异,这体现在法律体系、司法独立程度、刑事诉讼规定和审判方式等方面。
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对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们希望从这些差异中汲取有益的启示,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推进司法公正的建设。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同?法律制度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安全权益的重要方式。
各国的法律制度因国情、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下面就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做出简要介绍。
一、中国的法律制度1.法律的主要来源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同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立法形式,建立了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
法律的创制大多是通过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的。
2.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分为国家机关司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院主要负责审判程序,而检察院则负责刑事犯罪的立案和公诉,常被称为“法律的守护者”。
3.法治概念和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但理论和实践不断变化与发展。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体系变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国外的法律制度1.法律的主要来源国外的法律制度主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并且也许多国家制定了更为权威的规则和条例。
2.司法体系国外的司法体系也因国情不同,形式也不尽相同。
普遍而言,司法体系分为国家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3.法治概念和制度的发展历程国外的法律制度大多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并且在中世纪和近代得到不断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多依据法治观念和制度建设。
三、中外法律制度不同之处1.法律思想观念中国的法律思想基于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注重社会公正和发展目的。
而国外法律思想则着重于人权、权利和平等。
2.社会角色扮演在中国,法律通常由大型国有机构掌握,而在许多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中大多依靠市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和个人独立性。
3.立法程序在中国,国家主导地创建新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未公开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而西方国家通常是由议会或法律界人士开展公开辩论并真正公开的。
4.维护手段中国的法律制度注重解决社会平等和公正问题,侧重于保证人民群众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恢复;而在西方国家,就法律而言,更着重于依靠律师、法院和人民的透明性,以保障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美国和中国几乎涉及了所有国际合作和竞争的领域。
在国家治理层面,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直接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大经济体,而中国则成为了第一大工业制造国和第二大经济体。
美国的法律制度被誉为西方法治制度的代表,而中国则有其自己独特的法律发展道路。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法治脉络和司法体制三个不同层面比较分析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异同。
一、法律体系美国的法律体系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包括联邦法和各州法。
联邦法是在历史上各州联合后制定的,而各州的法律则是在共和国成立后,依据各自的立法程序制定的。
这种分权的设计确保了联邦与州之间权力的均衡,以及更为独立和灵活的司法体制。
此外,美国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宪法和权利法案等文件,确保了个人自由和法治原则。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集中,以民法典为核心,包括各种法律文件和法规。
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多体现中央政府较为强大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区域和部门的职能分配上。
由于历史和制度原因,中国在重要的领域都有明确的五年计划和其他计划文件,也就导致了法律文件和计划文件在实践中的互动。
二、法治脉络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司法判例发展,意味着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解释和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大法官和立法者对某一法律条款的评判。
这种发展模式基于普通法的历史根基,通过逐渐累积法律经验和案例数量,一步步构建法律体系,形成了美国法治脉络的基本特点。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治脉络更多是基于法律文件和计划文件,是由中央、省、市和县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部委等建立的法律设施共同维护的。
这种法律体系和模式,导致创新和适应性比较弱,也容易出现法律和制度上的技术性问题。
三、司法体制在必要时,美国法院可以失去公信力的在他们停止活动并且相关故障会导致司法程序出现影响的时候进行调整和修复。
例如,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其它设备无法完成多年的审判需求,导致它不能及时地完成司法程序,该法院不得不关闭,进行保养,直到它能够承担工作为止。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可见,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异同之前,先说一个有趣的现象。
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
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我们在港剧里面也能经常看到。
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蒙目女神。
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
它是中国的司法神,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
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
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
这一显著区别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
第四章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资料: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 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 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 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 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 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 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 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 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 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 《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 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 (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 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 的雏形。中华 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 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罗马法是其主要的历史渊源。 ②法典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重成文法,一般不承认判 例的法律效力。成文法是基本的法律渊源。 ③法官忠实于法律。强调法官的司法职能,不承认判例 法,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 ④司法影响不突出。相对于影响大大的立法,行政而言, 司法的主要职能就是依法解决普通案例,司法影响不 突出。
在人权和法律制度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有何不同?
在人权和法律制度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有何不同?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不断崛起,越来越多的人对中国的人权和法
律制度提出质疑。
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在这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不同,究竟是哪些方面有别呢?
一、政治体制
中国采用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的民主制度。
中国
的领导由中国共产党掌控,这与西方的政治体制存在着很大差异。
在
人权方面,这意味着中国的言论自由、媒体自由等方面会受到相应的
限制。
二、司法独立性
在西方,司法与立法、行政分开,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
但在中国,
司法系统与政府的紧密联系,使得司法独立性存在问题。
三、群众监督制度
尽管西方也有群众监督制度,但其实践效果相对较弱。
而在中国,由
于行政干预司法的现实存在,群众监督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群众监督
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得违法者难以获得免责,反腐败、打击黑恶势力等
方面收到了积极成效。
四、死刑判决比例
相较于很多西方国家,中国的死刑判决数量相对较高。
视角不同,显
然对此也有着不同的言论。
但对于中国来说,死刑是一种有力的威慑
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重大刑事犯罪的发生,为社会带来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在人权和法律制度方面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
这些差
异是由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所决定的。
在对待这些差异时,
我们需要采取理性的态度,既不能一概而论地批评,也不能盲目赞美。
只有充分理解并正确认识这些差异,才能够让社会更加稳定、有序地
发展。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
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
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
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
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
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
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
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
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
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中国法系和西方法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而这两种体系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和西方的文化差异。
这篇文章将比较这两个法系的主要特点,以及它们对各自社会和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法律根源和传统中国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儒家思想和礼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的是社会秩序和稳定,强调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相对较低。
在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中,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和谐的工具,而不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法和基督教思想。
西方法律体系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护,法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设立的。
西方法系强调个人的自由,注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立法和法律制定在中国法系中,立法权力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手中。
法律的制定通常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政治决策来完成的,法律的内容往往显得相对模糊,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此外,中国法律中也存在许多宣称是“法律”的文件,实际上却是由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
而在西方法系中,立法权力通常是由民选的立法机构来行使的。
法律的制定通常更具体和明确,以便使法律的适用更加明确和稳定。
另外,西方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候注重法律的字面解释,更加注重根据法律来做判断。
三、司法体系和法律实践中国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的是集权和稳定,法官的角色在许多情况下更像是国家机关的代表,而不是独立的法律解释者。
在中国的法官的任命中存在政府干预的现象,这常常引起司法独立性的质疑。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司法体系更加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机构和法院相对独立,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
西方法系中的法律实践更加注重法律的解释和理性的推理,而不是通过权力关系的调节。
四、法律文化和社会影响中国法系的文化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
在中国社会中,人们更多地依赖关系网络和权威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
中国人普遍对法律的信任度相对较低,许多人会选择用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
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我国自1949年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国体的指导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应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
在这样的国体与政体下,所产生的司法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一步步按照历史的发展轨迹走到了社会主义。
而另一个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的美国,又是如何呢?美国没有长久的历史,曾经只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自华盛顿带领美国人民建立起美利坚合众国,自此至今,美国成为了世界上少有的超级大国。
由于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又因为其独特的国情,决定了美国是一个由资本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制度更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地方在。
所以本篇文章旨在说明中美司法制度下的审判制度的差异或者不同。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那么下面就从,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等方面对中美审判制度作一个对比学习。
中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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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第二,司法活动独立。
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
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法官独立。
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
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
[1]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三、组织体系比较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
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
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全国还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
此外,在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上,中国与西方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异。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不是独立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附设于法院中(如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构系统(如美国)。
而在中国,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并立,从中央到地方分四级设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四、审判制度比较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法官。
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如何运用法律,如何正确地实施法律,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影响司法的公正。
因此基本上各国都对法官的资格、任免、保障等一系列要求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即对法官在业务、政治和道德素质上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首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如英国的上诉法院法官从执业15年以上的辩护律师中选择,郡法院的法官也要有7年以上的辩护律师经历。
在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一般要求法官中立,名义上禁止参加政治活动,在道德素质上,一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依据我国05年制定的法官法,担任法官同样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在政治素质上,要求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即忠于宪法,拥护宪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道德素质上,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2.法官的任免与任期。
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
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或政府首脑任命产生,如美国联邦法院的所有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在州法院系统中,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洲的法官由州长或州议会任命。
而美国绝大数州法院的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28个州的法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4个州的法官由本州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
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
有的国家虽有一定的任期,如瑞士为六年,但可以连任,没有任期限制,实际上有名望的法官几乎是终身任职。
[1]中国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
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以任命方式产生;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非因法院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法官保障制度。
即从职业、身份、工资、人身等方面对法官履行职责予以法律保障。
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
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主要内容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的指示及不适当的影响,只服从法律;专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其任期往往也较长。
法官非经弹动,不得被免职、撤职或提前退休;实行高薪制。
除工资外,还有岗位津贴等,并有退休金、抚恤金、残疾金;此外,还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责特权,即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对于其履行法官职务中的有关事务,享有不受诉讼及不出庭作证的权利。
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故意枉法罪)才负法律责任。
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中国法官法同样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执行国家公职人员统一的福利保险等政策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在为法官提供保障机制的同时,不少国家也提供了制约机制。
西方国家主要对构成主观故意的较大的犯罪追究法律责任,而我国法官法也对法官的惩戒作了具体规定。
这种法官在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裁判承担责任,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尽管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从人身身份、工资等方面规定了保障制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独立行使职权。
例如,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法官不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还包括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在处理与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时,法官的独立不可能是绝对的,独立的程度多少取决于司法工作是否真正的保证了司法公正,是否体现了法的正义,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
[2](二)审判方式在审判方式上,西方国家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度。
多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
在庭审中,强调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力量的均衡,法官居中公断,是消极的“仲裁者”,举证责任由起诉方承担,特别重视证据法。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庭审的作用极大。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多采用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
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地位相对弱化,在刑事诉讼中。
虽然规定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但控方为国家检察机关,控辩双方自然不持衡。
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采取类似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
而且具有自身特色:公、检、法机关在刑诉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台、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居于审判主导地位,控诉双方职能相对弱化。
法官在法庭调查中成了主要举证人,可主动调查取证,不受起诉方证据的限制;而且在开庭前,受理案件后即进八实质审判阶段。
参考文献:[1]唐晓王为王春英西方国家政治制度[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第316页,341页[2]吴江梅.中西司法制度比较[J].曲靖师专学院,2000(1):23,24篇二: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