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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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1号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8日、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
月报遇法定节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日天数一致。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分别按人民币、外币折人民币、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表中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内地区;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本表中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外的金融机构。
本表中银行指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的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
本表中各“减项”应以正数反映。
资产
[1.现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2.贵金属]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价值。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划缴中国人民银行和外国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以及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等。不含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款项。
[4.存放同业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本项目按“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分别列示。
[5.应收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投资等生息资产应收的利息。
[6.贷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不包含填报机构填报在本表中[7.贸易融资]和[8.贴现]中款项。
[7.贸易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提供的各类与国际、国内贸易结算工具相关的融资业务,主要包括打包贷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议付信用证和福费廷等业务。不包含本表中[8.贴现]中业务内容。
打包贷款指借款单位在接到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填报机构提供的融资。
进口押汇指填报机构以信用证项下经进口商承兑的进口跟单汇票作抵押向国外议付行偿付的款项。
出口押汇指填报机构对出口单位交来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出口跟单汇票)议付的款项。
议付信用证款项指填报机构接受国内信用证收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福费廷是指业务填报机构无追索权地购买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远期汇票,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8.贴现]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和转贴现等业务的款项。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处理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回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买入及卖出方应相应计入“买入返售资产”和“卖出回购款项”项目中。对非回购式的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卖出方应扣减本项目余额,买入方应增加本项目中余额。
[9.其他贷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
[10.拆放同业]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拆借及借款给境内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出调剂资金”,按“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11.其他应收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收取的,除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类应收款项。填报机构暂付的款项也在本项目反映。
[12.投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实业投资。本项目按“债券”、“股票”、“其他”分别列示。
[债券]
本项目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境内外其他机构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境外融资性票据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填报在此项目中。
[13.买入返售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返售协议下所融出的资金。
根据交易对手的不同,按“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分别列示。如果交易无法分清交易对手,则填入“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抵押物资产的不同,分为“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分别列示。“债券”定义同本填报说明项。“票据”中不含境外融资性票据。
[14.待摊费用]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15.固定资产原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填报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16.累计折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17.固定资产净值]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