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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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上官岗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2年_月_日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名称为“光山县上官岗劳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是由上官岗村村民按照“自愿联合、共同参与、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的原则,联合起来共同从事农业劳作、物业管理、劳务输出、绿化保洁等劳务活动,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地址:河南省光山县弦山街道上官岗村。

第四条本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社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接受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职能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社的基本职能是:

1.组织社员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2.加强与周边企业、经营大户沟通,掌握用工需求信息,采集工作岗位,承揽各项服务业务;

3.为社员提供就业岗位,派遣参加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劳力服务;

4.做好本村物业管理工作;

5.做好社员报酬的结算工作;

6.搞好其他与本社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服务。

第七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为:承揽和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以及保洁、保安、保绿(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业务。

第三章社员

第八条入社社员系本村农民(居民)。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拥护本社章程;

2.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3.具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第十条入社程序

1.由本人自愿向本社提出入社书面申请;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老年农民需要入社的,除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外,还须经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同意;

2.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社员证。

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利

1.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劳务工作,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3.享有本社经营产生的利润分红;

4.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5.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6.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社利益和声誉,按照要求完成经营合作任务,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3.按时向本社报告工作,作好本社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5.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及时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时,应交回社员证。社员退社时,结清其应得的劳务报酬;本社有盈余,按规定分给应得红利;属本社共有资产,不得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1.不遵守本社章程规定;

2.不履行社员义务;

3.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4.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社员除名时,结清其应得劳务报酬,但不分给本社的红利。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社建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3.授权理事会工作权限;

4.审议通过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6.决定合作社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如遇下列

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监事会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依照章程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三)负责建立章程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筹集本社经营活动资金;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依法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民事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五)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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