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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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探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探讨

① 依照企业破产 法规 定进行重 组的。 ②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的。 ③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 方 式 调 整 , 变 更 劳 动 合 同后 , 需 裁 减 经 仍
人员的 。
④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使 劳 动 合 致 同无 法 履 行 的 。 ( ) 人 单 方 解 除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二 用 合 同 的方 式 用人单位 解除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 的 方式 有 两 种 。一 种 是 即 时解 除 , 种 是 一 预 告解 除 。 1 即 时解 除 、 用 人 单 位 即 时解 除 劳 动合 同 , 指 用 是 人 单 位 无 需 征 得 他 人 的 意 见 , 无 需 以任 也 何方式提前告知劳动者, 即可 随 时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合 同 的 行 为 。 用 于 过 错 性 适 解除辞退 。 2 预 告 解 除 、 用 人 单 位 预 告 解 除 劳 动 合 同适 用 于 非 过 错 性 辞 退 , 指 在 劳动 者 无 过 错 的情 是 况 下 , 于主 客 观 情 况 的变 化 而 导致 劳 动 由 合 同无 法 履 行 时 , 人 单位 可 以提 前 三 十 用
基础之上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是 指 无 固 定期 限劳 动 合 同有 效 成 立之 后 , 尚未 履 行 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 因一定法律事实的 出现 , 同 双 方 当事 人双 方 或 者 一 方 依 据 合 其 意 思 表 示 而 提 前 使 劳 动 合 同 的 效 力 归 于 消 灭 的法 律 行 为 。依 据 解 除 方 式 的 不 同 , 固 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的解 除可 以分 为 无 两 类 : 议 解 除 和 单 方解 除 。本 文 主 要 讨 协 论 用 人 单位 单 方 解 除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的 问题 。 ( )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无 固 定 期 限 一 用 劳动合 同的情形 根 据 《 动 合 同法 》 《 动 合 同 法 实 劳 、劳

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制度简析

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制度简析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5 文 献标识码 : A
随着我国社会 现代 化进程 的加快 , 劳动者 作为社 会进 步最基本 的力量越来越受到社会 各界 的广 泛关注。在现代 企业制度 中, 用人单位 与劳动 者的劳 动关系牢 牢 占据着举
劳 动合 同, 是指劳动者 在履 行劳动合 同过程 中 , 提前一 定时 间将其要求解除劳 动合 同的 意思表示 通知用 人单 位 , 预告 期届满后 , 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的一种法律行 为。《 劳动 合 同法 实施条例》 十八 条的规定 , 预告期解除劳动合 同适用 于解 除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 无 固定期 限劳 动合 同或者 以完 成 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 限的劳动合 同。 根 据《 劳动 合 同法 》 第 三十七 条 , 可 以发现 , 劳 动者预 告解除 劳动 合同可以分为试用期 内预告解除 与试 用期外预 告 解除。对 于在试用 期内的 劳动者 , 大 多所接触 的工作可 替 换性 相对较强 , 在短期 内用人单位容易找到接替者 , 并且 在试用期间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互相 了解 、 互相适应 的 阶段 , 劳动关 系并不稳定 , 所以法律 规定 如果 劳动者预告解
的在 于劳动过程 的实现 。 二、 单方解 除劳动合 同法律制度剖析
于试用期外的劳动者 , 大多所解除 的工作可替换性 较弱 , 短 期 内用人单位不容易找到接替者 , 并且作为正式 员工 , 劳 动 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 系处于稳 定状态 , 故 法律 规定劳 动 者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 , 劳动者 因为爱好 、 家庭 、 工资、 职位 等 自 身原因不能很好的完成 工作 , 就会影 响到用 人单 位 的生 产 效率 , 劳 动者 的预告解 除劳动 合同法律 制度 能够 优化资 源

劳动争议常见五大问题

劳动争议常见五大问题

劳动争议常见五⼤问题实际⽣活中,劳动者与⽤⼈单位经常因各种问题会发⽣争议,那么处理劳动争议的常见问题有哪些?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为了解答⼤家的疑惑,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欢迎⼤家阅读下列的⽂章进⾏了解。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很重要的⼀个问题,只有⼀个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时,才受到劳动法律的规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事实劳动关系满⾜三⽅⾯的法律特征:(1)⽤⼈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2)⽤⼈单位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点明显区别与劳务关系。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仲裁委员会管劳动争议案件有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强制仲裁且仲裁前置,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裁⼆审,现在部分劳动案件属于⼀裁终局。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之⽇起发⽣法律效⼒:(⼀)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

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叉务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劳动合同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客、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攮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

本文我将针对某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劳动合同问题解决方案劳动合同制,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根据合同处理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制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有效时间。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在此仅就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所谓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进行试用工作的时间。

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能互相考察,以维护相互选择的权利。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该条款的“可以”二字应看作是个选择条件;换言之,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当事人如果不约定试用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约定试用期。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

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言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关键的管理过程,涉及到人才招募、培训、绩效管理和解雇等方面。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不得不根据特定的法律和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方面。

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经济原因:公司由于经济困难而需要减少成本或裁员。

绩效不佳: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且在多次警告后未能改善。

违约行为: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例如盗窃、虚假陈述或违规行为。

其他合法原因:如员工长期病假、丧失工作能力等。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公司应准备详细的员工档案和与员工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内部沟通和投诉处理:公司应与员工进行内部沟通,了解员工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如果有投诉,公司应依据公司政策进行调查和处理。

发出解雇通知书:公司应向员工发出正式的解雇通知书,明确解雇的理由、日期和生效时间。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员工的权利和违约后果。

清算薪资和福利:公司应清算员工的未支付工资、福利和假期等,按照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支付给员工。

终止劳动合同:在通知期满后,公司应正式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员工进行结算和交接工作。

解雇期限和赔偿通知期限:根据当地劳动法规定,公司可能需要提前通知员工解雇的意图。

通知期限可根据雇佣年限和员工等级而有所变化。

经济赔偿:根据当地法律,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给被解雇的员工。

这通常是基于员工的雇佣年限和工资水平计算的。

法律咨询:由于解雇涉及法律和法规方面的问题,公司应与合格的法律顾问咨询,以确保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定,并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解雇后的员工福利和权益社会保险和福利:公司应继续交纳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直到解雇生效日期。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员工文件和档案:公司应继续保存员工的档案和记录,以确保合规性,并在需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口头推荐和职业介绍:公司可以向员工提供口头推荐和职业介绍,以帮助他们在职业生涯中找到新的工作机会。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角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基本组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和谐共赢。

本文将从工会角度出发,探讨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应发挥的作用及其措施。

一、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及原因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用人单位追求经济效益。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可能会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减少人力支出。

2. 劳动者权益意识淡薄。

部分劳动者对自身权益认识不足,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导致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容易侵犯其权益。

3. 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违法行为,如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

4. 劳动关系不和谐。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和谐,矛盾突出,导致用人单位倾向于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基本组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1. 宣传教育。

工会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身权益,增强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 协商沟通。

工会应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争取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共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3. 监督制约。

工会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确保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依法依规操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思考

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思考

当 前 ,劳动 者 任 意 解 除 劳动 合 同的 情 形 很 多 ,不 履行 法 律规 定 的提 前 通 知程 序 , 说走就走 , 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 失和管理混乱。综观其原因, 人致出l 丁以下 三 手, 叶 。 1 劳 动者 履 约 意 识和 法 律 意 识 淡漠 , 、 其 就业 观 是所 谓 “ 骑驴 找 马” ,先 找 个] 作 二 下 着 ,有 合适 的 则辞 职 走 人 。 2 、某些劳动苦享受了用人单位给 f的 培训或住房等福利待遇 , 为避免退赔 ,往往 选择 不 辞 而别 。 3、 劳 动 者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恶 意跳 槽。 如住合同中末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 义 务 , 动者 在解 除劳 动 合 同后要 去 往单 位 劳 圃 有竞 业 的单 位工 作 , 或者 出于 报复 等故 意 在 权。 用 人单 位 经营 关键 期 解 除劳 动合 同。 【 考 文献 】 参 1 阿梅娜 ・ 布 力 米提 ,劳 动者 单 方 阿 三、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建议 解除合 同中关于 用人单位商业秘 密的 1 、区 分 睛形 规定 劳动 者单方 解 除合 同 保 护 , 济 与社 会 发展 , 0 8 O 期 。 经 20 年 6 的预 告期 。对 于有 期 限的 劳动 合 同来说 ,期 2 何 巍,浅议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 、 限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就是一种期待 同的 条件 及 责 任 ,广 东 交通 职 业技 术 和利益, 确保劳资双疗 此期间可以全身心 学 院 学报 ,2 O 年 O 期 。 O5 2 投入 , 共同创造最大价值。而劳动者在合同 5 《 中华人 们共和 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 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 台是以牺牲企业的期限 条例 》起 草 小 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 利益 为代 价保 护 了劳动 荇 的择 业 自 由权 。同 动合 同法 实 施 条例 释 义 , 中 国市 场 出 时 , 何一 个劳 动 者对 于企 的发展 都 是重 仟 版 社 ,2 0 年 9月 。 08 要的, 婴程 瞪却 是 奇等 别的 , 法和

当前劳动用工管理中的重难热点问题及应对措施

当前劳动用工管理中的重难热点问题及应对措施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不想签订,或者没有签订,甚至乱签订肯 定都要付出代价的。有些人从自身利益考虑总喜欢报侥幸心
理不安规矩出牌,出了事再说。
•Page 3
---不划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 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且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 补偿金。
Page 17
注意---
凡是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随 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规定支付 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Page 27
重点七: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问得多,扯得多、问题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三种: 一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 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二是用人单位根据客观原因而非劳动者的 主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称为非过 失性解除; 三是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 同的情况。打发姑娘不给嫁装,给了,也是在打发叫花子。
Page 16
下列情形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故意整人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论文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论文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论文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书面协议,也是构建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已经普遍推行,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理顺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

文章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探究,提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对策,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企业发展;劳动关系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决定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程度。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给我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因此,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助于构建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加强劳动关系管理有三方面意义,第一,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第二,有助于协调经济发展状况,减少侵权案件或者是劳动保障争议的发生;第三,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与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是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帮助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当前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相当一批企业并未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导致劳动合同管理缺乏指导性,规范性。

笔者认为,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企业的有序规范运作化,将风险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满足员工公平感需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自用工之日起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现实用工环境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用人单位的原因,也有劳动者的原因。

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的几点探讨

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的几点探讨

存在 的 问题
《 动法 》 3 条 规 定 : 劳 第 1 劳动 者解 除劳 动合 同 ,
应 当提前 3 日以书 面形 式通 知用 人单 位 。从合 同 0 法理 上讲 , 条 实际 上是 赋予 劳动 者 以劳动 合 同 的 此 单 方 解 除权 。对 《 动法 》 此规 定 的 目的 , 国多 劳 做 我 数 学者 认 为 主要 是保 护 劳 动 者 在 劳动 关 系 中的弱 者地 位 , 维护 劳 动 自主 的权利 。但 是 由于 立法 上 的 缺 陷 甚 至矛 盾 , 一 规定 。 论 从理 论 上 还 是从 实 这 无 践 上 , 会 引发 以下 问题 : 都 ( )法律 对 劳动 者和 用人 单位 在解 除合 同方 一
面授 权 不平 等

《 劳动 法 》 予 劳动 者 单 方 解 除 合 同权 的 赋
积 极意 义
劳 动法 赋 予劳 动者 单 方解 除权 具有 重要 意义 。 首先 , 劳动 者 在劳 动关 系 中处 于弱 者地 位 。就我 国
目前 的就 业市 场来 说 , 动者 一方 相 对于企 业 是弱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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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4期 1
胡 祯
完 善 劳动 者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立 法 的 几 点探 讨
9 7
完善劳动者单方解 除劳动合 同立法的几点探讨
胡 赖
( 南 司法警 官职业 学 院 ,湖 南 湖 长沙 40 3 ) 1 1 1
岳 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U N L O U Y N O A IN L T C NC L C L E E O R A F Y E A G V C TO A E H IA O L G
20 0 6年 8月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

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无过错,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逐渐增多,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解决思路,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不经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条件不满意。

劳动者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常见原因是劳动条件不满足其需求或期望,例如薪酬低、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强度过大等。

其次,职业发展受限。

部分劳动者可能由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体制问题或职业发展通道受阻,导致他们无法在当前单位得到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从而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寻找更好的职业发展。

再次,人际关系和沟通问题。

劳动者与同事或上级之间的人际关系不和谐,或者由于沟通不畅导致工作受阻,这些问题也可能成为劳动者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

最后,劳动者个人因素。

有些劳动者可能出于个人原因,如升学深造、家庭原因等,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日益普遍,同时也引发了各种法律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探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解决思路。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除非劳动者有正当理由,可以不提前通知;但需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

此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常常引发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二倍。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行各业、不同等级的工作者工资水平不同,如何合理计算违约金成为一个难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I T行 业 的高 级 专业 人 员 , 其数 量 本来 就 很少 、 培养 周
劳 动者单 方解 除劳 动合 同 的主体 只能是 单一 的 .
而 且 只能是 劳 动 者本 人 . 能 是用 人 单 位 . 不需 要 不 也
当事人双 方协 商一致
( ) 二 权利 的宽 泛性 为 了维护 劳动者 的合 法权 益 . 护 弱势群 体 劳动 保
作 任务 为期 限 的劳动合 同) .由劳动 者根据 法律 的 规 定 单 方要 求不 再 履 行劳 动 合 同所 约 定 的 义务 并 终 止
和 用人单 位 劳动关 系 的法律 行为 . 它包 括劳 动者 预告 解 除劳 动合 同和劳 动者 即时解 除劳动合 同两种情 形
其 主要法 律 特征有 : ( ) 份 的 特 定 性 一 身
书 面 的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就 可 以 解 除 任 何 劳 动 合
同 ;2 在试 用期 内 , () 提前 3天通 知用 人单 位 即可解 除 劳动合 同 ;3 在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条件 下 , () 劳动 者可 以 即时解 除劳 动合 同
( ) 为 上 无 溯 及 力 三 行
劳动 者单 方 解 除 劳动 合 同是 指 劳 动 者在 劳 动 合
同期 限 内( 括 固定期 限 、 固定 期 限 、 包 无 以完 成一 定 工
二 、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存 在 的 主 要 劳
问题
( ) 一 劳动 者预 告解 除劳 动合 同存在 的 立法 不足
1没 有 区别 劳 动 者 的 类 型 和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
劳动 合 同法 第 3 7条 规定 . 劳动 者提 前 3 0日以书 面形式 通 知用人 单位 . 以解 除劳 动合 同 这样 规定 可 虽然 简单 、 统一 . 是 明显地 忽 视 了 劳 动合 同的类 型 但 和期 限 . 双方 当事 人 的利 益都 有不 利 的影 响 。从 用 对 人单位 的 角度分 析 . 一般 的普通 劳 动者其 可替 代性 较 强. 用人 单 位很 容 易地 招 到 此类 职 工 : 对 于 掌握 核 而 心技 术 的高 级技 术 人 员 , 机 长 、 长 、 像 船 高级 工 程 师 、

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研究

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研究

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研究谢晶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㊀广东广州㊀510088摘㊀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ꎬ指没有履行完合同之前ꎬ因为职工的一些过失等而解除与职工的劳务关系ꎮ在我国的文化背景之下ꎬ规定了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的理由ꎮ本文从讨论劳务合同的基本概述开始ꎬ为企业单方面解除的正确修订提供一定的参考资料ꎮ虽然我国关于劳动的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ꎬ但目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ꎬ比如企业解除事由不明确ꎬ缺乏无过失解除的预告期限ꎬ非正常解除法律责任规定有局限性ꎮ根据以上问题ꎬ本文旨在明确企业单方面解除的事由ꎬ规定企业单方解除预告期限ꎬ改善对不当解雇的责任ꎬ并系统地讨论改善方法ꎬ使得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更完整ꎮ关键词:企业ꎻ职工ꎻ单方解除ꎻ行为规范一㊁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劳资关系与职工的个别行动密切相关ꎬ是决定企业能否稳定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关系ꎮ因此ꎬ为了避免一些企业只为了追求高额利益而经常与职工产生单方面解除的纠纷现状ꎬ使得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ꎬ从而进一步加深社会矛盾ꎬ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ꎮ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ꎬ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ꎬ没有履行完之前ꎬ由于某种原因ꎬ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想尽快销毁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ꎮ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ꎬ一种是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ꎬ另一种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ꎮ第一种对职工不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ꎬ但是第二种情况却可能让职工时刻面临着被解雇的威胁ꎮ即使现在我国关于劳动的法律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一定的限制ꎬ但是这仍然存在不足的地方ꎮ用人自主权利是企业最重要的权利之一ꎬ能更好地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ꎬ更加有效地管理企业的运转效率ꎮ二㊁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中国现行劳动法主要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ꎬ我国的一些观点认为ꎬ企业单方面限制解除劳动合同ꎬ主要反映在这两个法律上ꎮ虽然对法律进行过修改和补充ꎬ但仍有一些不满意的地方ꎮ(一)企业解除事由概念不明确在劳动法中ꎬ企业可以规定劳动条件和聘用期限ꎮ由于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ꎬ所以没有权利提出对劳动条件的限制ꎬ只能根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权利和义务ꎮ在试用期结束后ꎬ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不符合录用条件ꎬ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被解除ꎬ但是公司已经获得了劳动力ꎮ因此ꎬ进一步明确企业可以规定的就业条件和保护观察期的相关问题是很有价值的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3款的 重大损害 ꎬ«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 严重违反 ㊁ 严重失职 和 重大损害 都是概念较为模糊ꎬ没有明确规定界限ꎬ指职工对某些业务或不利损失的影响ꎬ不按企业规定履行其职务ꎬ中国的大小企业非常多ꎬ内部的性质和规模也不同ꎬ不同部门建立的管理规定可能有很大的不同ꎮ不能在社会上统一ꎬ不可能为职工提供比较有价值的资料ꎮ因此ꎬ我国理论中缺乏的是不确定性概念的精细化和界限设定的模糊性[1]ꎮ(二)企业缺乏无过失解除的预告期限中国关于解雇保护的法律ꎬ在解雇原因的规定上比较完整ꎬ但细节上还有很多概念模糊性和一些瑕疵问题ꎮ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解雇方面的法律是值得肯定的ꎮ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解雇的程序仅规定了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ꎬ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相关论述ꎬ由于太过简单往往容易被忽略ꎮ与此同时ꎬ如果企业没有提前通知职工就予以解雇ꎬ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关的惩罚ꎬ也就是说ꎬ法律上没有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来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ꎬ所以在法律上仅仅只写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显得有些形单只影ꎮ通过研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ꎬ在这个法律上更加清楚地规定一种代替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的做法ꎬ就是 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 ꎬ从表面来看职工没有什么损失ꎬ而且还额外获得一个月的工资ꎬ但从实际上来说ꎬ提前预告与多发一个月的薪水不是一个概念ꎬ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ꎬ职工可以利用这一个月的时间来准备寻找另一份工作ꎬ如果仅仅多支付职工一个月的工资ꎬ从根本上无法解决职工的问题ꎬ还会导致企业滥用解雇权力ꎬ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性ꎮ(三)非正常解除法律责任规定有局限性我国«劳动法»规定ꎬ如果企业无故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作关系ꎬ那么企业就要在经济方面对职工进行一定的赔偿ꎮ在法律上对企业向职工的经济赔偿有明确的规定ꎬ如果职工在企业工作有一年的时间ꎬ那么企业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是职工的一个月薪水ꎻ假如企业对职工的解雇是没有原因的或者是违反相关法律的ꎬ那么企业就得向职工赔偿两个月的薪水ꎮ这几条法律对企业解雇职工的原因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说ꎬ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金额ꎮ看似简单ꎬ但是执行起来也是有一定难度的ꎮ对职工的经济赔偿都是在企业解雇职工之后支付的ꎬ企业给职工赔偿不是弥补企业对职工的解雇和减轻06劳动关系职工在失业后的经济负担ꎬ而是企业对职工在职时的肯定ꎬ所以职工理所应当获得企业支付的赔偿ꎮ企业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应该与职工在职的时间成正比ꎬ只有企业无故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才需要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ꎬ这种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解雇职工的行为导致职工降低将来获得的利益ꎮ法律写得简单明了ꎬ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时候会就发生补偿金额的数过高或者过低ꎬ经常发生金额上的不合理ꎬ存在漏洞ꎮ三㊁对企业单方解除合同规定的建议(一)准确规定解除事由中的不明确概念如果希望正确使用公司单方面解雇的准确意义ꎬ则需要在法律上有明确定义ꎮ关于 重大损害 严重违反 和 严重失职 等概念ꎬ每个人的理解不同ꎬ所以在运用的时候很容易产生歧义ꎮ因此ꎬ在法律的规定中要写清楚ꎬ以便更好地使用ꎮ再者ꎬ对于 严重 重大 等词语的明确规定ꎬ不应该仅仅只是根据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来定义ꎬ还要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来衡量 严重 和 重大 的界限ꎮ违反操作程序㊁因设备损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㊁人力资源合理的调配㊁不合理的纠纷以及损害企业声誉的谣言扩散等 重大违规 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ꎮ 重大 表示违规已达到了严重的水平ꎬ这导致了企业无法继续维持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ꎮ因此ꎬ应在法律规定的事项中明确规定3次为上限ꎬ如果员工超过3次违反规定ꎬ企业应该采取惩罚措施ꎮ长期以来的规定是解除合同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ꎮ因为一个有效合同与一个已经失效的合同在法律上有非常明显的区别[3]ꎮ(二)规定企业单方解除预告期限中国目前在劳动保护上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是非常明确ꎬ只是大概提一下企业解除无过失职工只需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ꎬ但是ꎬ从目前的形势来看ꎬ企业与职工的地位不平等ꎬ职工永远处于弱势ꎬ所以在法律上要求对职工加以过多的保护是有一定道理的ꎮ在目前的形势下ꎬ不仅仅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关系的不平等ꎬ就连职工与职工之间也存在强弱关系ꎮ在法律上直接简简单单地写出对职工的预告期限是30日ꎬ这表明ꎬ不仅职工要接受企业的预告期通知ꎬ而且法律上的职工是一概而论的ꎬ那么问题来了ꎬ所有的职工在各个方面的情况都是一样的吗?所以不仅要认清楚劳资关系ꎬ更要认清楚劳劳关系ꎬ也就是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区别ꎬ法律和企业需要充分认识到职工各个方面的利益ꎬ才能对预告期限做出更详细的规定ꎬ从而对不同的员工进行最好的保护ꎮ从职工的本身来看ꎬ由于生活背景㊁接受教育和家庭状况的不同ꎬ那么职工面对企业解雇的问题也会有不同的反应ꎮ比如ꎬ同样都是职工ꎬ一个普通厂子的工人与一个企业中的白领相比ꎬ两个人是不可能在同一个水平上的ꎮ厂里的工人是底层的弱者ꎬ企业中一些高管的地位有可能超过企业的地位ꎬ如果对员工不加以区分的话ꎬ有很大的可能使得职工在能否被解除的层面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ꎬ而且如果对企业中的高管进行过度保护的话ꎬ甚至会损害到企业的合法利益ꎮ(3)完善企业不当解除的责任从我国关于劳动的法律来看ꎬ对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规定ꎬ企业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ꎬ比如ꎬ职工自身的身体有问题㊁职工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这个岗位㊁职工的行为作风有问题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ꎮ虽然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对职工的补偿金额ꎬ上文也提到过补偿金额与赔偿金额目的不同ꎮ以上基本上是我国法律对企业不正当解雇职工的全部补偿规定了ꎮ但在实际中ꎬ企业一般都承担了与法律不相符的责任ꎬ或高或低的补偿金额都不是合理的标准ꎮ在实际中对赔偿金额的计算很复杂ꎬ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ꎬ比如:职工正常到退休的时间长短ꎬ以及职工再就业的可能性和在这段时间里职工付出的经济成本ꎬ职工在职期间是否做过违法行为和职工在职期间时候违反了社会公序等一系列的问题ꎮ对职工最基本的经济补偿是限制企业不正当解除职工的一个重要手段ꎮ上文说到我国补偿的标准是如果职工在企业满一年的期限就会补偿一个月的薪水ꎮ主要是为职工以后找工作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ꎬ所以也可以叫基本补偿金ꎮ关于补偿金额的数量ꎬ还是应该从职工的利益出发ꎬ需要考虑到职工未来就业的压力㊁再就业的成本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ꎮ针对这方面的问题ꎬ建议职工直接跟企业写上补偿金的数量ꎬ在法律上加大对企业不正当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惩罚力度ꎮ如果企业对职工进行了不正当的解雇ꎬ但是后来又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ꎬ这样的情况企业应该补偿职工适当的金额ꎮ由于企业之前对职工有着不当的解除ꎬ导致职工的失业ꎬ因此ꎬ对员工进行补偿和赔偿是必要的ꎮ补偿主要是职工离职期间的薪资损失ꎬ因此ꎬ薪资可以正常支付ꎬ对于赔偿金额是在企业对职工进行不当解除后的一段时间ꎬ职工再择业的成本和精神上的损失ꎮ因此ꎬ为了完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ꎬ建议企业应该支付额外的一年薪水作为员工的额外报酬ꎮ即使解雇不当ꎬ员工仍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ꎬ其应当承担的赔偿和补偿责任要小于被不当解除后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ꎮ参考文献:[1]雷蕾.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研究[D].安徽大学ꎬ2018.[2]单庆玲.利益平衡视角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分析[D].扬州大学ꎬ2018.[3]郝伊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ꎬ2018.[4]胡康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ꎬ2018.[5]刘策.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ꎬ2018.16。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主动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才能得到保护。

本文将通过对劳动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的综合分析,探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关键词: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解决方式Abstract: The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s by employees refers to the voluntary termin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with employer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employer. Under the labor legal system in China, the legality of the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s by employees is subject to certain restrictions and must comply with specific legal regulations to ensure protection. Through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labor law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legal issues and solutions related to the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s by employees.Keywords: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labor contract; legal issue; solution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存在的载体,其具有合法性、独立性、提现性、全局性等特点。

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位可 以单方解 除劳 动合 同。劳动合同法三十五条有规 定 ,本规定 的立法 目的是 劳动 者过错性 辞退 。但是在实践 中 被一些用 人单位 恶意利用 ,如在本 规定 的第 二款 ,( 一 )在 试用期被证 明不符合 录用 条件 的。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在试用 期 内将工资 降的很低 ,试用期 满 ,用人单位 以不符合 录用条 件为 由不予录用 ,侵害 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 二 )非过错性 辞退 。根据 法律规定 即使劳动者 非过错 性行 为 ,用 人单 位也 有解 除 劳动合 同 的权 利 ,但 应 当提前 3 0日以书 面形式通 知劳 动者本 人。该规 定 的法 理依 据是 民 法情势变更原则 , 也 是诚 实信用原则的使然 。该规定要求用 人单位应 当提前 三十 日通知劳动者 ,以使劳动者及早 找到工 作 ,维持生存 的需要 ,同时用人单位应 当给予经济补偿 。 ( )经济性 裁员 。笔 者认 为 ,经济 性裁员是 市场经 济 环境下企业 经营所面临的一种正常 的现象 ,但 由于裁 员是 用 人单位成批地解 除职工 的劳动合 同 , 涉及 面广 , 若处理不 当, 将对劳动者 的生存和社会和谐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 ,法律 对 用人单位经 济性 裁员 的规定非常严格 。在劳动合 同解 除的程 序上应注意 : ① 提前通知对方 ; ② 征求工会意见。 三 、劳动合 同解 除的法律后果 ( 一 )用人 单位 : 支付 经济补偿 金或赔偿 金 ,向社会 保 险经办 机构交足应交 的社会保 险费用及 办理退工 手续并出具 劳 动关 系终止证 明。有严重后果 的 ,依法 给予行 政处 罚。构 成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在劳动合 同订立 、履行 、变更 、解 除和终止过程 中。维 持 变更 或解除劳动关系 ,时常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 益 ,给劳动 者 带来 的不利影响 ,劳动合 同中的经济补偿 金或赔偿 金 ( 以 下 简称 “ 二 金”)是平衡 劳动者 和用 人单位 二者权益 ,突 出 保 护劳 动者权益 的一项重要 制度 ,一 方面 ,“ 二金”对 于保 证 劳 动者结 束 劳动关 系后 的基本 生 活有着 重要 的作 用 ; 另 方 面 ,在 一定程 度上 遏制 用人单 位违 法或 随意解 除劳动 合 同的行为 。“ 二金” 的支付情形 和支付标 准劳动合 同法在 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 、四十八条 、八十七条均有明确规定 。 ( 二) 劳动者 的义务 : 权 利和义 务是对 等的 ,有权 利就 有义务 , 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 用人单位的义 务主要有 , 是移交未完成 的有关事务及 上交所保管的物品 。二是按 约 定保守商业秘密 和履 行竞 业禁 止义务。三是赔偿违约 给用人 单位造成 的损失 。 解 除劳动合 同,立法宗 旨倾 向于保 障劳动者权益 ,是在 追求保护劳 动者合法 权益条件下的最大公平 。但本人 由于实 践所 限, 不能从深度论证 。也因我 国各种劳动规章纷繁复杂 , 也需认真研究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范文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范文

近年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没有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一行为虽然有其合理性,但若用人单位滥用其权利,将给劳动者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此,本文将从合法性、程序性和实现可行性等方面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探讨。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在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请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并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取得合法的手续,否则会导致不良后果。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 劳动者患病或意外受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3. 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依法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算或者破产;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以上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不能超出法定范围。

否则,将会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巨大损失。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进行严格程序的操作,遵循以下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需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解除时间。

对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书面文本中注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等具体细节。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现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金,则需要依法进行申诉。

(三)一旦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备案后才算作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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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
存在的问题-
引论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

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出终。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

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

《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

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

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合同履
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我发现,
1、这些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是十分随意的习惯。

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

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来上海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是户籍转来上海,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

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
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

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例如《日本民法典》等627条规定:当事人未定雇佣期间时,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

于此情形,雇佣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而消灭。

《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规定: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者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

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

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与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

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面食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事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

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

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以所谓“经济财源”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我所熟悉的浦东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来看,这些企业都是所谓的“万人”大厂,这几年,搞资产重组,为了能轻装上阵,就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就其实质,买断工龄不就是买断了职工的劳动权吗。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

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权。

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由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被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

现实中,为此而英法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

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

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磨千岁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

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对于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任命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这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

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予如此宽泛的条件,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议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的制定出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

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

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

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3、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
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合同权益上来。

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充分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

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定工会的地位,确定工会的代表主体资格。

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的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老子抗衡机制
4、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备案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

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

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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