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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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事故造成铁 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 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 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 年1 月29 日经国务院批准,2006
(1)及时提货的义务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
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309条
(2)收货人有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
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 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310条
问题
1)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承运人应当


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 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 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 生猪喷水降温。生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 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后查明, 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 所致。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运输合同双方一般义务
1.承运人义务:
1)按时、安全运输;290条 2)按照约定的路线和通常路线运输;291条 3)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89条
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292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 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 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 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2010-3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 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 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 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 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农场 买卖合同 运输合同 运输公司

肉食公司
农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梧桐塑料厂与乌鲁木齐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合 同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1]民监他字第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2001]175号《关于新疆梧桐塑料厂与乌鲁木齐铁路分局铁路货 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铁路法》第十一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并参照《合同法》第三百 零八条、三百零九条 、三百一十条等相关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 铁路承运人签订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货物运抵到站后,承运人 因交付货物与收货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发生的货物损失,收货人有权依据运 输合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在货物交付前,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权利 义务关系。 本案发站感德车站虽然向托运人交付了货票和领货凭证,但货票和领货凭证 不是物权凭证,不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意利高公司未提供货物, 可以认为是意利高公司取消了托运。根据《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只对 承运的货物自接收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塑料厂向到站 乌铁分局提出运输合同赔偿之诉没有依据,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发站感德站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办理承运手续,为意利 高公司诈骗塑料厂货款提供了条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造成塑料厂货款 被骗有诸多原因,塑料厂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感德车站 和意利高公司提出侵权赔偿之诉。 以上意见供参考。
4)客运火车晚点,承运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299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 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合同法》第317条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 合同的任何人。他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即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
式。
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特殊义务.307应妥善包装、贴标签和告知承运人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 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15条 托运人的权利 1)单方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308条 2)付费的抗辩权 292条改变路线 314条不可抗力灭失
客运合同



特征(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 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旅客可以自行解除客运合同。在限定时间内可退票。 旅客的义务: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294条 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296条 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297 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298条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299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301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302条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 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担 无过错责任) 在运输过 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 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03条

承运人是否该承担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 5月9日上午,江苏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 决出租车公司与乘客李某签订的出事概不负责的合同无效,并赔偿李某十万元 损失费。 4月10日,沛县在外地务工的农民李某因家中有事返乡 ,到沛县时 已是晚上9时。李某家住在乡下,回家心切的他随手拦了一辆出租车。李某在 搭乘该出租车时,司机交给其一张公司声明,称凡晚上要求驶出市区五公里以 上的乘客,如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回家心切,李某就在声明中 签了字,表示同意。谁料想途中司机在超车时,因路面太滑,刹车不灵,出租 车翻入河中,致使张某左臂骨折并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9.5万余元。 李某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找到该司机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但出租车公司以双方 已签订上述免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这家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出租车公司所签的协议中,规避了出租车公司所应 尽的法定义务。在运送合同中,承送人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将乘客安全、及时地 送到目的地,其中确保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该协议与此明显抵触。 另外,张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运送合同,实质上也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 间的服务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出租车公司所应尽的法 定义务并不能通过一纸声明来解除, 如果合同内容违法,即使双方自愿也属无 效,因此,法院认定出租汽车合同声明条款无效,应赔偿李某各种损失费用10 万元。
年3 月28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 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 民币100 元。
3)多式联运途中标的物短少的责任如何确定?
317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 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318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 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 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 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302条 与303 条(对货物,有过错承担)的不同 不可抗力是否免责?
2)承运人如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第311
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 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 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运合同纠纷案


圣德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被上诉人
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诉人


2006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将3箱韩国品牌“EXR”的服装、鞋、袜子等共计225件交付上诉 人承运发往上海,圣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华儒鑫业提供的格式托运单上签了字,托运单的 正面有货物保价一栏,被上诉人没有填写保价额;托运单的背面粘贴一张纸,其上印有格 式契约条款,其中第四条规定,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 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被上诉人支付该三箱货物的运费是224元。上诉人将货物 运抵上海后,收件人发现其中一个箱子破损,丢失了19双袜子,由于上诉人的送货人拒绝 出具丢失货物证明,收件人拒绝收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多次交涉未能协商解决,现 上诉人承认货物已全部丢失。 另查明,被上诉人提供两张货物价格的明细单,一张盖有依革思儿(上海)商贸有限公 司北京公司营业部专用章出库明细单,写明货物价值是28901元,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进货 价格计算的;另一张盖有包头神华蓝天百货有限公司章的明细单,写明货物价值是38661 元,是按照被上诉人销售货物的价格计算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价格的证据均 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运合同是有效合同,上诉人收取运费后已按照合同 约定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上海,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上诉人在收货人对货物数量提 出异议并拒收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上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货物灭 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不适用递运单上格式条款 的约定,所以上诉人提出赔偿被上诉人200元损失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 人托运的货物是退回上海总公司的,并未实际销售,货物的实际损失应按被上诉人进货价 格认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货物损失为28901元,返还被上诉人运费224元。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Biblioteka Baidu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货运合同

特征: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可属于为第三人(收货人) 利益订 立的合同。 (2) 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不仅运到,还要交 付,有通知义务。 (3)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运输事项的义务。304条 2)托运人有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305条 3)托运人的包装义务。306条 按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按通用方
承运人的义务
(1)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 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311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 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12条 (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 时通知收货人 309条 承运人权利: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可依法提存货物101条 收货人的义务
《合同法》
运输合同客运、货运、多式联运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 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 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88条 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
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的 义务,旅客或托运人负有按规 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两种义务互为对价关系,故运输 合 同属于有偿合同。但作为例外情形,运输合同也有无偿的 情况,如运送救济品或运送身高未 达一定高度的小孩,即属 免费运输。 2、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 这并不排除有的运输合同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而由双方 协商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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