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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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南海区建设局印制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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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申请家庭填写部分

一、家庭成员情况

注: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2、三年内是否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预售契约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或购、

售二手房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

3、如家庭成员较多上述表格填不下的,可另纸附后。

二、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情况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或离职人员,4、转业复员军人,5、孤老,6、劳动模范,7、

三、家庭住房情况

四、家庭收入情况

五、家庭资产申报情况(按第一部分第一项表内序号填写)单位:元

注:1、“银行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土地、房产”是指住房、商铺、工业物业、停车位或单独可转让土地;“投资类资产”是指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收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古币、瓷器、邮票、金玉器等;

2、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和其他物品全部统计在内,若无该类资产,则在相应格内填写“0”。

六、家庭其他情况

七、保障方式

注:1.选择租金核减的条件:已入住公房的家庭。

2.选择在()内打“√”。

第二部分:社区居(村)委会填写部分

社区居(村)委会初审意见

注:家庭成员收入按以下办法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

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不属前两类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受理,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配合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审核确认盖章。

第三部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部分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情况

第四部分:区建设局、民政局填写部分一、区建设局复审意见

二、区民政局复审意见

三、区建设局网站公示情况

四、区建设局批办意见

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须知

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采取镇(街道)属地实施的模式,主要方式有发放租赁补贴、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支付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部分或全部租金。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一、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家庭户口,并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共同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3)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居(村)委负责受理申请。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并报镇(街道);

(2)各镇(街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需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交区建设局核定。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实,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区建设局或区民政局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他申请人的审核结果。

(3)区建设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交区民政局审核。

(4)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反馈区建设局。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建设局、民政局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建设局或市民政局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他申请人的审核结果。

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居(村)委提交以下资料:

(1)南海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契约;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书;

(9)计划生育证明;

(10)其它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租赁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确定。

1.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标准×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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