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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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上海八友工贸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业务办理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结合《海关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程制度给予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

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不大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

免税的货物,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

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有下列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处以罚款:

1

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10.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

1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12.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视情况处以罚款,并记大过。

四、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五、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综合管理部视情节确定。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八、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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