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知识点(韩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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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心怡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1-10 【知识点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本部分考点:民事诉讼与其他诉外解纷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效力

1、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

【常设陷阱】通过比较民诉与仲裁在受案范围、回避、合议、调节与和解、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异同点,给出混淆选项,误导考生。

【对策】梳理民诉与仲裁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异同,准确记忆。

(1)受案范围: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限于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权益纠纷。

(2)回避:回避的决定主体不同

(3)合议:虽然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的处理方式不同,且不同意见是否必须计入笔录、是否必须签名等不同。

(4)调解与和解:文书转化形式不同

(5)法律效力不同:民诉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常设陷阱】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混淆分类结果,误导考生。

【对策】这部分其实就是个记忆,确保记忆的准确性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内容——程序法

公私法划分——公法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常考点: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知识点2 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

1、处分原则

(1)专属性: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适用范围: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执行和解)

(3)处分内容: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

(4)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辩论原则

(1)适用范围: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在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想想为什么呢?)

(2)专属性: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3)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例子: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就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

(4)辩论内容: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

3、常考点: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

【小窍门】处分原则对性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示例1】法院超出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如当事人只要求返还本金,法院擅自判了利息or当事人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擅自判了赔礼道歉等),则直接违背了处分原则,但也可能间接违背辩论原则。此时需要根据题干要求以及题型来判断——单选题时,需要选出直接违反的原则即处分原则;多选题时,可将直接违反的处分原则和间接违反的辩论原则均选。

【示例2】法院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or违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此时违反的是辩论原则。

【知识点3 其他几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VS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1)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

(2)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3)区分窍门:平等原则规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关系;同等和对等原则退订的事中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关系

2、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1)诚信原则的适用对象: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即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2)常考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例如: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证据失权制度;对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等行为的规制措施;第三人撤销之诉;撤回自认的严格限制;法官在各类诉讼程序、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遵守审限的职责;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在法定情形下的出庭义务;二审中的禁反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诚信义务等。

3、民事监督检查原则

(1)监督对象

A.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两类)的监督

B.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C.对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

注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

(2)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其他检查建议)

(3)辅助性手段: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4、支持起诉原则

(1)支持起诉的主体: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2)支持起诉者不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易错点:支持起诉VS公益诉讼

【知识点4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的范围: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提示: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常考点】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3、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1)公开审理VS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2)法定不公开审理VS 法定不公开质证

4、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民诉法》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注意:申请查阅文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易错点提示】涉及商业秘密时的特殊性——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定不公开质证;公众裁判文书查阅权受限

【知识点5 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

(1)证人不适用回避: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2)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自然具有偏向性

(3)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

2、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依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的事由在此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指令回避

【规律】不同的回避事由对应不同的回避方式

3、回避的法定事由

(1)法条索引:《民事诉讼法》第44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43至46条

(2)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4、回避的决定权:不同的回避对象、对应不同的决定主体

(1)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4)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易混淆点提示】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VS 仲裁中的回避决定权VS 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

5、回避决定的救济机制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6、回避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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