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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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业务概述:

国家开发银行与上海市科委合作共同再上海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申请条件:

在上海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导向,等等。具体办法参照市科委的技术创新基金办法。

通过平台公司向开发银行申请借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经过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通过当年年检,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并进过年检的《贷款卡》;

3.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创办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4.企业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含),各项信用记录良好;

5.借款用途主要为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

6.在必要时能按照平台公司的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

7.能接受并配合双方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的监督;

8.双方认可的其它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

借款申请书,主要包括:

1.借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主营业务、法人代表、历史变迁、主要关联企业及业务往来。

2.借款金额、期限、借款原因、用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等(如果借款用于所设立的项目,还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借款单位经营状况,包括主要产品或服务、各产品销售比重、毛利率、主要合作方、发展前景、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

4.借款单位管理情况,包括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数、员工学历结构及主要的规章制度。

5.必要时借款单位能提供的担保盒饭担保条件。

相关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贷款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贷款规模、额度期限和利率:

额度: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规模: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安排人民币资金共1亿元、以后年度根据信用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另行安排。

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运作模式:

借款主体:

上海市科委指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和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借款主体统借统还。开行发放给借款主体的贷款通过代理经办的商业银行发放给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最终用款人使用并偿还贷款本息。

保证责任:

贷款由借款主体指定的、国家开发银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信用建设: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凡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企业必须加入信用促进会。信用促进会属民间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发展促进会会员,

建立上海市中小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数据库,

资料系统。

风险控制:1、风险警戒线

当借款主体不良贷款率达到(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5%时,开发银行将暂停贷款审批和发放,并要求借款主体整改。

2、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

借款主体须在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风险准备金帐户,用以弥补实

际发生的贷款损失。

借款企业所需承担的费用:

担保费:借款企业需按年向担保公司支付贷款余额2%左右的担保费。

风险准备金:所有借款企业,需向借款主体提交2%-3%的风险准备金。

补贴政策:科技部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给予最高2年内借款的部分利息补贴。

所以,借款企业实际所承担的费用,将不会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业务流程:

1、项目受理及贷款初审

申请借款的中小企业应向借款主体提交借款申请书,并提供借款主体所需的所有资料

借款主体(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和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项目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送担保机构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企业或要求其完善申报材料。

上述工作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担保机构审查

担保机构收到借款主体提交的材料后,根据其内部的有关担保审查程序对项目是否符合担保条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上述工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项目调研、评估及提交项目分析报告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借款主体派专人对项目进行调研、评估,最后完成贷款项目评价分析报告,并收集齐全相关材料。

项目评估及提交分析报告工作在保证人同意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4、组织评议小组贷款评审

借款主体完成贷款项目评价分析报告及收集齐全相关材料后,组织评议小组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评议工作实施细则》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审议。在评议

会后2日内,根据评议结果,向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提出评议小组对贷款的评审意见。

5、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

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相关申请材料、评议小组评审意见、担保机构和信用促进会意见后,由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讨论,最终决定是否提交开发银行审批,并形成会议决议。

专项管理委员会审查会议在收到上述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召开。

6、贷款项目报批

借款主体向开行提交打包借款申请书,附专项贷款委员会决议和项目所有资料,送开发银行审批。开行的审批工作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7、合同签订

借款项目经开行审查通过后,由开行与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借款主体根据项目情况与代理经办行签订委托合同。代理经办行在接到借款主体指令后,根据委托合同分别与各借款企业签订委托借款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借款保证合同。

8、贷款发放

开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借款主体出具委托合同后,将贷款资金拨付给借款主体;借款主体根据委托合同将贷款资金划入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按委托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分别拨付给用款企业。

9、贷款本息回收

还款资金由借款主体和代理经办行负责催收。各企业应在本息到期日的前二天足额将到期本金和应付利息存放在代理经办行,并于贷款到期日当天上午将到期本金和应付利息划入借款主体在代理经办行的结算户。经办行将各企业还款资金归集到借款主体后,由借款主体按期足额偿还给开发银行。

10、项目跟踪管理

项目贷款发放后,由借款主体负责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开发银行应定期了解企业日常经营状况,做好风险防范。

代理经办银行须监督借款企业的资金用途,及时上报借款主体和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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