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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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 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 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9.3 工程变更 条款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 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条款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 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 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 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 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 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条款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 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 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 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 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不符 条款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 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 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 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 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 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 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 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条款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 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9.5.2条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 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 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 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 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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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二)
13版清单 条款 3.1.1 强制性条文规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 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 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新增)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 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 制 (新增)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条款 1.0.3 08版清单 强制性条文规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 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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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6: 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
依据20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 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这是强制性条文,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 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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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2: 业主应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
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 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 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 同协议书之后。
变革1. 2013版清单
强制性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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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
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 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 这个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 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新清单计价规范取消了五条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 条文,体现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不需再进行强制性规定, 并且这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 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强制性条文)
同时依据新清单中规定,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时工程量应据实结算:
8.2.2 :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 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 的工程量计算。 11.2.6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 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根据8.2.2和11.2.6可以看出,由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导致的工程变更和工程 量偏差等,均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8.2.2条和11.2.6条规定是 对4.1.2条规定的补充。
同时依据13清单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投标报价 ≤招标控制价。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工程成 本。违反2013版清单第6.1.3款规定:
(强制性条文)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 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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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3 业主应加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
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 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 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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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3.1.6
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 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必须
4.1.8
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应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应
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 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 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进行了如下规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 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 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3.1.4 3.4.1
4.1.2
4.1.2
4.3.1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新增)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新增)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 算规则计算 (新增)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 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打破了业主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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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责任
20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
20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
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
必须
投标人 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 应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 提供的一致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工结算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
必须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工结算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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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2. 2013版清单
6.1.3 8.1.1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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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文由08版
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 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
表1-3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三)
条款 3.1.5 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条款 4.1.5 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 应 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主要变化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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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实施日期
修订后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2013 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于2013年12月 30日发布,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新定 额)
4.2.1
必须
3.2.1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 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 则进行编制
必须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应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6.1.4
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4.3.2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表1-1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一)
13版清单 条款 强制性条文规定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条款 3.2.3 3.2.4 3.2.5 3.2.6 3.2.7 08版清单 强制性条文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 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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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 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
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
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 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 险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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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1: 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
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
2013版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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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 3. 2013版清单
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 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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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 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 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 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 理分担。 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 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 险内容及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