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安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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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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