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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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规程
1 范围本标准对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申请和组织程序、一般要求、工艺方案、靠泊、操作方法、离泊、应急反应等环节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港集团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经1978 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液体货物指散装液态的油品和化工品(本标准简称液货)。
3.2 油品
指原油及成品油。
3.3 化工品指具有一定化学特性(如腐蚀性)的液体货物。
3.4 作业辅助船舶指为保证水上过驳作业安全有效进行而配备的辅助船舶。包括交通船、环保船、拖轮、消防船等。
3.5 锚地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作业单位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区域。本标准特指作业锚地,包括三门岛、大屿山、沙角、二虎等。
3.6 浮筒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水上作业区域设置的用于船舶系泊的设施。本标准特指作业浮筒。
3.7 软管指装卸油品、化工品用的胶管、复合软管等。
3.8 过驳作业
在锚泊中,将液货从一艘船舶输送到另一艘船舶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
3.9 卸载船将其所载的液货转载给其他船的船舶。
3.10 受载船接收卸载船卸出的液货的船舶。
3.11 主碰垫
吸收撞击力以及避免两船之间金属碰触的大型碰垫。
3.12 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液货严重溢漏、火灾或爆炸、人
员严重中毒或烧伤以及船舶走锚或飘移等事故,而预先制定的有组织的行动方案。
4 货物特性(略)
5 作业申请程序
5.1 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过驳作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安排作业单位在指定的锚地、浮筒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5.2 作业单位确定单船作业第一责任人(现场队长)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船舶规范、所载液货种类和过驳作业点等情况编制过驳作业申请表报主管机关审批,办理《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许可证》并传送给作业单位。根据需要办理航行通告等手续。作业单位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表》
6 作业组织程序
6.1 作业前
6.1.1 现场队长负责本次作业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6.1.2 根据作业计划安排作业人员。
6.1.3 根据需要安排锚地作业辅助船舶。
6.1.4 现场队长应负责安排有关人员领用工属具、通讯工具、有关检查表。
6.1.5 应召开船前会,内容包括:
a) 作业计划与安排;
b) 货物特性、数量;
c) 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
6.1.6 应做好参与作业各方的协调工作,主要包括:
a) 向卸载船船长递交《告船长书》,且应收回《告船长书回执》;
b) 向船方、货方了解受载船衔接等情况与要求;
c) 商定开卸、停卸、紧急停卸的联系方法;
d) 与船方一起检查并书面确认《船舶装卸作业安全检查表》上的各个检查项目和内容;
e) 要求代理、船方或货主提供有关单证,如“进口舱单” 、《水路
货物运单》、《货物交付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
6.2 作业过程现场队长应安排人员分组到现场值班。应安排一人驻受载船监装,且作业期间不应离岗。
6.3 作业结束
6.3.1 应及时向本单位调度部门报告停泵时间。
6.3.2 现场队长应及时与船方、货方联系,经相关方确认后,组织人员拆除软管。
6.3.3 将系挂在卸载船两舷上的主碰垫缆绳解开,并带挂到作业辅助船舶上。
6.3.4 收集清点工属具。
7 一般要求
7.1 参与过驳作业船舶
7.1.1 卸载船每舷只能靠泊一艘受载船作业。
7.1.2 作业人员应对卸、受载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是:
a) 要求卸、受载船方提供由作业水域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b) 应与船方共同检查确认船舶安全检查表上的项目和内容;
c)如实填写《驻受载(驳)船人员安全检查表》。
7.2 水文气象条件
7.2.1 过驳作业应考虑由于涌浪对船舶造成的两船相对位移,以及潮夕和气象造成的两船移动的综合影响。
7.2.2 进行靠、离泊船作业时,能见度、天气状况应满足船舶安全操纵要求。
7.2.3 过驳作业应在限定的水文气象条件下进行。
7.2.4 在过驳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掌握过驳区域的天气变化情况。
7.3 通信参与作业的各方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现场作业人员应使用统一频道的防爆型对讲机。
7.4 碰垫
7.4.1 主碰垫的拖运及系、解缆应按橡胶充气护舷拖运及系解缆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7.4.2 应保证主碰垫及其接头、钢丝绳、胶丝绳等处于良好状态。
7.4.3 在过驳作业期间,所配备的主碰垫其规格、数量及系挂位置应能保证卸载船和受载船船体不发生直接接触。
7.4.4 主碰垫的系挂位置应考虑船长、歧管位置及船体其他适当部位,并能随时调整,使靠泊时的碰撞力均匀分散于船体上。
7.4.5 过驳期间,值班人员应注意观察主碰垫,确认其处于良好状况。
7.5 系泊缆绳
7.5.1 系泊缆绳应由受载船方提供,必要时卸载船方也应提供相应数量的缆绳。
7.5.2 应注意提醒受载船方检查缆绳的松紧度,并根据两船干舷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7.6 软管
7.6.1 软管要求:
a) 软管的性能应与被装卸货物的特性、工作温度、工作压力相适应;
b) 软管的爆破压力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 倍;
c) 软管的最大工作压力应不小于1MPa (表压力);
d) 所用的软管应定期进行压力试验,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试验压力在1.5倍最大工作压力与2/5 爆破压力之间,并建立软管测试档案。
e) 软管不应有泄漏或外观管体表面不应有气泡、龟裂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7.6.2 软管的吊运和连接
7.6.2.1 应使用专用索具和吊架吊运软管。
7.6.2.2 吊运软管时应有专人指挥,以防止软管拖碰损坏,或与金属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7.6.2.3 吊运软管时起吊钢索不应与软管外表面接触,并防止软管吊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