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及地面物料装卸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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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装卸运输及物料装车验收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6日
为强化事故防范措施,不断拓展和完善矿井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机电运输专项检查及整治活动要求,健全落实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物料装卸运输及物料装车验收管理办法》。
一、物料起吊、装卸标准
(一)上岗条件:
1、所有参加起吊施工的人员必须在施工前由技术人员带领认真学习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上岗作业。
2、熟悉相关设备拆卸、安装、起吊、运输的规定及要求。
3、能够正确使用各种起吊工具,身体状况适应起吊作业。
(二)起吊工具要求
1、井下起吊工具包括手动葫芦、起吊连接件(链条、钢丝绳套、起吊环等),购置起吊设备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相关设计文件、合格证、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2、起吊设备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3、未经检验以及不完好的起吊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对使用过的起吊工具、其它辅件,再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对于疲劳变形、磨损严重或达不到完好标准的严禁再次使用。
(三)起吊作业规定
1、作业时至少由两人进行,一人指挥、一人操作。
2、起吊作业过程中,若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
(1)警示警告装置、安全装置失效,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被吊物件有脱落迹象;
(3)紧固件损坏、连接件脱扣、脱销;
(4)起吊点移动、变形;
(5)起重吊具发生断丝、断链、变形;
(6)起吊设备声音异常;
(7)重物不稳定、旋转、摇摆;
(8)绳索卡住或受到突然、猛烈的拉力;
(9)发生其它故障而直接威胁起吊安全的。
3、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起吊用的绳索(钢丝绳套)及其连接构件的强度(主要指垂直起吊时的抗拉强度)不小于起吊重物重量的6倍,即安全系数不低于6。
4、采用专用锚杆、锚索为起吊点起吊重物,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作为起吊用的单根锚杆所承担的重量不得超过2t,使用规格不低于φ22×2200mm以上的高强锚杆,锚固剂不少于2根,每根锚杆的锚固力不小于120KN;作为起吊用的锚索采用长度不小于6.3m,直径不小于17.8mm的合格锚索,锚固长度不小于2.5m,锚固力不小于200KN。
(2)起吊2t以下的重物时,起吊点可选用单根锚杆;起吊2t~4t的重物时,选用2根锚杆一组共同作为起吊点;起吊4t~8t(不含8t)重物时,选用4根锚杆一组四方形布置共同作为起吊点,或选用两根锚索共同作为起吊点,专用锚索锁具固定。
(3)起吊8t(含8t)以上的较大件重物时,应结合起吊重物的形状及起吊现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吊装地点应选择顶板完好,支护可靠,无掉顶、片帮危险的位置。严禁在巷道顶板破碎、有裂隙或失修地点采用锚杆起吊;尽量避免在有巷道交叉的顶板施工起吊锚杆。
6、大型设备(综采、综掘设备)的解体、组装,需要在起吊状态下进行的,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在上、下山位置进行起吊作业时,其下山方严禁站人,且应做好防护措施。
8、被吊物上易于掉落、滑动的零部件必须可靠固定。
9、无特殊需要,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在重物起吊停留空中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10、不得在重物吊起状态下从事维修、加工等作业,特殊需要时,应有可靠的防坠落、防倾斜、防摆动等措施。
11、起吊前的安全检查。
(1)起吊前要检查起吊点的可靠性,先进行两次试吊,试吊高度100~200mm,仔细观察起吊点是否可靠;
(2)检查起吊吊钩圆周360°范围转动是否灵活,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应无松动;
(3)检查物体是否平衡,捆绑有无松动,起吊设备和吊具有无异常,待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起吊;
(4)作业现场人员是否撤离至安全地点;
(5)检查起吊作业的步行通道有无障碍物。
(四)手拉葫芦使用规定
1、我公司井下常用的手拉葫芦规格为2t、3t、5t、10t;起吊前必须对葫芦进行全面检查,葫芦各部件应完好无损;
2、试吊检查其机械传动部分和连接部分有无异常,自锁装置是否可靠。
3、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撑点必须牢固、稳定;
4、手拉葫芦严禁超负荷起吊,严禁斜拉斜拽;
5、严禁将吊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起重环链不得打结、扭转,双行链的下吊勾组件不得翻转;
6、严禁使用葫芦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物体;
7、不得使用多台葫芦同时起吊同一重物,确因条件限制、工作特殊而必需时,应有可靠措施,其中最小的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应大于起吊重物的
重量;
8、手链条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严禁采用其它方式增加拉力,严禁使用非手动方式驱动手链条;
9、严禁改变手拉葫芦的原设计结构,起重环链为双链或多链的,严禁改为单链起吊。
10、修复的手拉葫芦,经检测检验达到原设计性能的方可投入使用,修复后的手拉葫芦,起吊重量不得大于额定起吊重量的80%。
(五)常用连接件的使用规定
1、起吊用连接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6(使用的钢丝绳、圆环链等连接件的破断力应大于被吊重物重量的6倍)。
2、起吊重物用的钢丝绳套用卡子连结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4道。
3、吊具与锚杆之间采用起吊环连接时,起吊环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气孔、夹渣等缺陷。
4、起吊重量超过6t的重物时,严禁使用开口式连接环连接40T链条。
5、使用锚杆作为起吊点,固定起吊工具的螺母必须上满丝。
6、严禁将铁丝或麻绳作为连接件使用。
(六)重物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1、进行起吊及搬运作业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统一指挥,所有施工人员要精力集中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