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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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1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8.68.78.12
一、国际法概念
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
(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国际条约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构成要素
物质/客观要素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
心理/主观要素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证明
文书、实践
(民间文书不行)
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的文件和实践
一般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
法律效力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习惯
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原则
国际习惯()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二、国际法效力
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
国际法VS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国际条约
在国内适用实践
适用并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
——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
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
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
概念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都具有强行法性质
主要内容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不干涉原则
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
不得使用威胁或原则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
原则
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
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2章 国际法律责任
8.6
8.7
8.12
主权国家
构成要素
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
国家 主权豁免 ()
绝对
豁免
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案1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
、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
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
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际法 的承认
承认主体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承认对象
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政府承认一般(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
单方行为
承认方式
明示承认
默示承认
建立外交关系(
)
正式接受
缔结正式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
正式投票参加
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
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
承认后果
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
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国际法
的继承
条约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条约
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置)
档案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
仅限于国家非恶债(政府依据条约对其他的债务)
()独立
国际组织
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只能审议、建议
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只是建议
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
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
1国1票,,重要问题出席国2/3通过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
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有
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
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
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如国际法官人选)
→ 9个同意+ 5常都未否决
(须采取行动、、吸纳/中止/开除会员)
个理事国组成,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
15名法官,大会()和安理会(9个)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才获任,
任期9年,可连任
须分属不同国家,5常均应有人入选
常设行政管理机关
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通过(1/2)
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民间性跨国联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TO)
二、国际法律责任
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但)
赔偿责任(某些领域)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责任
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
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纠纷,是与国家纠纷,适用国家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