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学姐398分学习笔记精华版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1章 民事法律关系816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一) 民法的法源直接法源制定法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法 (三要件) 1. 制定法无规定2. 经法律成员长期惯性之事实,已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 法理类推适用民法规范间接法源 学界通说、以往判例、政策、法治理念(平等原则) ——无强制效力(二) 民事法律事实1. 相对事件VS 绝对事件:是否由人的行为引起2.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概念 意思表示为要素 无意思表示也可产生法律效果 例子 合同 合法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3.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概念 按该行为意思赋予法律效果 不按该行为意思生效,而根据法律规定判断 (如催告)4.——不具有法律意义好意施惠关系 概念 无偿约定/承诺,法律效果 不产生合同关系,侵权归侵权处理(可适当减轻责任) 法外空间概念 自然现象、睡觉散步、宗教社交类关系 婚约订婚非民事法律事实彩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返还例外情形: 1. 未办结婚登记2. 结婚后离婚,未共同生活3. 离婚后,给付方因付彩礼生活困难合同界域 之外的约定隐私类(性行为约定) 权利义务不公平合理期日概念一个时间点(某时、某日)原则 以某日为期日:该日全日任何时间都可 例外 若改日为法定假,以法定假结束的次日代之历法计算法概念一年指1.1 - 12.31 ; 二月份指2.1 - 2月末日(一年未必是365天)适用范围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自然计算法概念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适用范围其他起算点小时按约定按日、月、年开始的当日不算,次日开始算终止点(最后一日)按月、年到期月的对应日(1月15日+ 两个月内→ 3月15日)无对应日的,为月末日特殊情形法定假日:为法定假的次日一般为24点截止,有业务时间的例外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单一~仅一组权利义务复合~两组以上权利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意外损失由谁负担)、权能(占有)、法律约束(容忍地位-容忍形成权的发生)◆债权的客体(即标的)是一种行为,物只是标的物◆作品——同时具有物权和著作权物权:取得物权同时可以获得(原件的)展览权(from著作)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毁坏作品并不侵害著作权,只侵犯物权◆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要求赔偿,除了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加害人故意加害◆婚姻协议:预先订立离婚协议,违反婚姻伦理,无效,当然忠诚协议有效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力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内容支配性、排他性(共有只是分享一个所有权)、优先性(抵押权的顺位)直接性(义务人不侵害,支配权即实现)、公示性(变动应经公示)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例外(太具有请求权性质)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限制(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0年)用益物权、知识产权有存续期限制内容请求性、(可设立两个以上相同请求权)、平等性(效力顺序平等,如一房数租)合作性(需义务人的配合)、非公示性、请求权源于基础权利(债权请求权&债权)客体义务人的特定行为时间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支配权请求权(因支配权受损)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无过错责任例外)不要求财产受损,只要求支配权遭损害要求遭受财产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本质是为了恢复遭侵害的权利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善意销售假货应停止侵害但无赔偿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停止继续侵害知识产权抗辩权狭义抗辩关系民法抗辩=抗辩权+狭义抗辩功能不同阻碍抗辩权的行使全部/部分否认请求权的存在须否主张不同须抗辩权人主动主张法官可主动适用◆民间借贷抗辩权:按24%-36%利率及未约定利息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享有永久抗辩权概念按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变动——与契约原则相悖,须有正当理由要件(正当性)相对人事先同意(Eg.约定解除权)、法律明文规定特征无相对应的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态(没对应权利的义务:及时检查货物,否则丧失退货权)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合同撤销权)——不能只转移债权或只转移债务行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明示(书面/口头)或默示(推定/沉默)适用除斥期间——谁让你这么吊例外1: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例外2(非形成权但适用):债权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原则上不附条件或期限(例外:该条件以我的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本质是邢成权◆(请求次债务人返还给自己)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涉及重要利益行使方式无须诉讼以行使须以诉讼行使才能生效判决说明涉及判决的,为确认判决涉及判决的,为形成判决生效时间通知到达胜诉判决生效时例子可撤销合同/婚姻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一)禁止权利滥用法则(了解)类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1万欠款,别人还9.9万,却强行不收)矛盾行为——先行为造成合理信赖,且矛盾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法律效果不产生行使权利的效果但可换方式行使权利承担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要件强制许可(专利)(二)总则新规定——1.新基本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新立法目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一)自助行为(了解)第2章 自然人816一、 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开始概念始于出生。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一、民法概论民法是一部以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人的行为关系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典,在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成立的通过法定途径获取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法定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组建后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通过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对方意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指主体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具有法定约束力。
意思表示的要件包括真实意思、真实表达和真实接受。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从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他人承担某种义务的权力。
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
财产权利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2.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主体对其人身、姓名、荣誉和隐私等权利。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必过版)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必过版)《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 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 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
民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txt我的优点是:我很帅;但是我的缺点是:我帅的不明显。
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令堂可是令尊表姐?我是胖人,不是粗人。
民法~总则1.人格: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转让和剥夺。
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有限人格。
2.身份:基于血缘、婚姻、法律创设(如:收养)而形成。
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法人没有身份权。
(法人因此不可以结婚)3.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国民法的语境里,公民=自然人)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如:著作权、发明权等)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注意先后顺序)5.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享有人格权。
但他人侵犯死者的隐私、名誉等人格利益,法律仍然应当予以保护。
(此时为保护社会利益)6.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如:结婚)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
7.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某些民事行为。
9.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得体系加老钟得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瞧别得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瞧老钟得其她讲义以及其她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她负担实在就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得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就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司考得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就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得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得人要么就是见得次数多得要么就是有所交际得。
拿到学习上来,就就是多瞧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瞧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瞧多少次才合适?依据您瞧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您非同寝无特色得同学想想瞧。
您就是瞧了她几次记住她得。
其次,瞧就是瞧不出她得好坏,她得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就是做真题,真题做得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得各种正面侧面得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瞧书得功能主要就是知道、记住,做题得功能就是把知道、记住得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瞧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得时间,而了解、瞧透甚至就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得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瞧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就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得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就是笔者备考阶段得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得质量不就是很高。
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
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
④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
形成权
的
除斥
期间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
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
(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
(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
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
②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
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
支配权
概念
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抗辩权与否认
①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
形成权
概念
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形成权的产生
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根源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看法)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无效〉 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看法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3、中止、中止与延长4、限时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详尽要点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②民事权益自然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2)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常见知识点
2023年____《民法》常见知识点2023年____《民法》常见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那么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四类:(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那么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民法通那么或其他民事法律标准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那么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存放财物被丧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那么,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恳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那么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损害的“特殊主体”。
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比拟,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
有的期间比拟长,例如合同法第 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那么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恳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恳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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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说民法是权益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益为核心,民法的系统以权益为基本框架,民法经过权益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保护私权益。
二、试述我公民法的基本源则民法的基本源则即观察、办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点的集中表现,反响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相同原则:也称法律地位相同。
民事主体资格相同;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相同相待;民事主体相同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自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心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公正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平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益义务及民事责任肩负。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保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希望、给对方供应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所有民事活动应该遵守公共序次和平和风俗。
三、简述民事行为的看法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
民事行为成立包括当事人和意思表示。
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见效有何差异?民事行为成立:指某种民事行为吻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的见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即对特定当事人拥有拘束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见效的差异:1、着眼点不相同(民事行为成立为事实判断;民事行为见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相同;3、效力不相同;4、发生的时间不相同五、效力存在弊端民事行为主要有哪些种类?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见效要件,所以自始、绝对、确定、自然不依照行为人成立、改正和停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见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掉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见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能够因行为人撤掉权的执行,使其自始不发见效力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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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姐笔记1.雇佣和加工承揽的区别:a标的不同。
雇佣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功做事)。
b主题地位不同。
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a主体不同。
劳动一方必须是单位,提供方为自然人;劳务合同无主体限制。
b地位不同。
劳动为隶属关系;劳务双方平等。
c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需社保;劳务无此义务。
d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用人单位承担过程责任。
e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民法通则》《合同法》3.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4.抗辩权: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抗辩权法定;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5.支配权:排他性。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内容上具有a支配性b排他性c优先性d权利实现直接性(义务人不实施侵害行为)e公示性6.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7.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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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是什么(一)民法的内容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二)民法的适用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事实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事实行为被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
(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
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
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若一方考虑到自己一旦违反约定没有购买彩票,将可能使自己承担危机生存的法律责任,那么当事人是不愿意受该约定所创设之义务(责任)约束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五、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一)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特征:义务主体不特定/内容:支配行、排他性、优先性、权利行使直接性、公示性/客体:特定的利益,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限制P19(二)请求权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内容:1请求行2排他性3平等性(请求权之间原则上不享有对其他请求权的优先效力,但存在例外规定)4合作性5非公示性6基于一定基础权利产生请求权的客体:义务人为一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所有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时间: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民总>196条,基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三年的普通短期诉讼时效)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原则上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的权能: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代为权能、撤销权能、抵消权能、处分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指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请求权。
支配权遭受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害)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特征: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其成立,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害、适用诉讼时效。
(三)抗辩权概念:抗辩权,指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
范围:一时抗辩权(先诉抗辩、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永久抗辩(时效抗辩、自然债务抗辩)特征:抗辩权法定,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作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一时阻碍,永久阻碍。
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否认权)。
抗辩权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功能在于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存在。
1212345 67891234123211322123316134 48549618144121223 1233045296331363637372139239123425123292271231214231347231091517 23121233122014212123456111侵权行为:①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②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八、精神损害赔偿1、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主张主体(受害人、近亲属),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①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②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③亲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配偶权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被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之方式侵害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不能主张:①在侵权之诉中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另行起诉的。
②法人、其他组织人格权受到侵害③为造成严重后果个别案件,如果违约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符合"预期利益+可预见规则"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加害行为仅成立违约不构成独立的侵权之诉的可以允许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方式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死者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顺序限制顺序①配偶、父母、子女(可共同原告)②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以下为例外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总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共同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及精神,获得全民族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内核之一,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第三章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①社会组织;②目的性财产法人人格否认(一案一否定)民总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独立地位、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63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二、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2、社团法人(人的集合为基础,营利、公益、中间法人)与财团法人(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只能是公益法人)①营利法人,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公司、企业)②公益法人,以公益为设立目的(学校,医院,慈善机构)③中间法人,不纯以营利为目的,非纯公益性质(校友会,同乡会)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登记之日,无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捐助法人,以登记之日取得法人资格特别法人,机关、法定机构成立之日,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取8594951216162 61622117023417514212121383137123139121421621212345117234 2143545515214754121231123421491501121231511不知2知道合理信赖损害1461461代理人已追认,相对人不知情而催告的,"追认"失去效力,合同重归效力待定状态,法定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人或者拒绝追人的表示,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2171过错承担责任228166123153154522324531561234512341223163175121703173174116841921683164169117117249121402240311962341752010412951901911861621121972231123922121731195101234123219 2392119412123134224424333424542445245 62541232422431245224534 341213116 12115639111463911141122116163116115115112342862511992392199187188323912199188791881234112235119335151234122412315212 123114633245 212712915819899224212262272283218818942462461225 32642787110110 291287282293029495183 3033112126219123801912315158383201286863854389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1127421共有道路其他场地212112183无权提起诉讼(只能由受害业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没有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