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课程笔记整理
民法典笔记整理
民法典笔记整理一、总则编1.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编1.物权编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物权的保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合同编1.合同编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等内容。
2.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定的要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人格权编1.人格权编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家庭权等内容。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3.婚姻家庭关系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婚姻家庭编1.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内容。
2.结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离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3.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六、继承编1.继承编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内容。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一章自然人第二章法人第三章非法人组织第三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四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一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章代理第三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4)民法的调整对象 (6)民法的性质 (8)民法的本位 (9)民法的渊源 (9)民法的效力 (1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平等原则 (13)自愿原则 (14)公平原则 (14)诚实信用原则 (1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5)公序良俗原则 (1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6)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6)民事法律事实 (17)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4)监护 (26)自然人的住所 (3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32)宣告死亡 (34)法人的概述 (36)法人的分类 (38)法人的机关 (4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3)法人的分支机构 (46)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46)法人的登记 (50)非法人组织 (51)其他非法人组织 (5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54)物 (55)动产与不动产 (57)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58)主物与从物 (58)原物与孳息 (59)特定物与种类物 (59)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9)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59)有主物与无主物 (59)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59)智力成果 (60)其他客体 (60)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60)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6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64)意思表示 (64)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 (68)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 (70)附条件与附期限 (72)代理 (73)委托代理 (74)法定代理 (80)期限 (81)诉讼时效 (82)除斥期间 (91)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规则。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对抗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对他人的法律义务,包括债务、担保、不当得利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规则,包括意思表示、代表行为、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代理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和效力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是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不再生效的一种法律效力。
六、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保护包括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为民事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典学习笔记(总则篇第一章)
民法典学习笔记(总则篇第一章)民法典学习笔记2020.10.30民法总则编(最基本原理可以自行查阅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典》的构成,民法总则编、民法分则编(六大分编—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计7编,1260条。
2.《民法典》实施后,被废除的法律有哪些?《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3.《民法典》编纂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第一,《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具有重大时代意义。
第二,《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制度。
第三,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第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大立法举措。
第五,是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支撑。
4、民法典调整对象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民法上有平等地位和身份。
指的是自然人(含胎儿,民法16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法律意义上的人。
含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机关法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人身关系,人指“人格”,身指“身份。
”含三类: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例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亲权、监护权、著作权等);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荣誉权)。
5、行政诉讼可以用民法调整吗是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③其它组织。
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
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
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
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
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
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
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
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民法总则笔记孙鹏
民法总则(孙鹏)第一章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一、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1、财产之分类(1)a、有形财产b、无形财产(2)a、积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能发生正面价值b、消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构成不利总合财产: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结合起来所呈现出的财产状况。
2、在民法上称之为“财产”的财产的属性①有用性(实用性):并不要求具有价值(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如土地。
②稀缺性:并不是诸人见之有份,人对之有追逐的动力。
③可控性:那些人类生产力无法控制的东西不能成为法律的财产。
④外在性:财产原则上...应存在于人体之外。
例外:遗体的捐赠,遗体便成为了财产,但这种情况下不能够违反公序良俗。
而且当义务人临时决定不履行对权利人的承诺时,不能强制其履行。
3、财产关系的分类①静态的财产关系:a.所有关系。
.b.占有关系。
.②动态的财产关系:a.分配关系(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国家参与国民经济,商品交换关系分配的财政税收)b.财产继承关系c.亲属间的抚养关系d.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形成的财产关系③二者的联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动态财产关系的目的与归属。
民法要调整财产关系,但不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而只是那些主体平等的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1、与人密切联系,不可分割而且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是与财产关系本质的区别,但它存在间接的经济内容)Eg:若花上5万元,要求别人卖你一条腿(1)一般意义上人身关系可能发生的财产关系:a、财产继承b、人身关系受到防碍,人身受到伤害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
(2)人格商品化——不是对人格的践踏,而是体现了人格的价值。
Eg:明星代言产品——明星商品化权的实现。
(3)商事人格权——法人的名称、名誉等2、人身关系的类别:人格关系:建立在人格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是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姓名、肖像、声音等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其他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利、所有权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过错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五、民事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活动。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当事人有权利接受法律援助和代理。
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结果。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形式和目的才能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欺诈等。
以上就是对民法总则知识点的简要总结,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一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大一民法总则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大一学期所学习的内容之一,它是社会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于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大一民法总则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其目的在于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民事行为和法律关系。
它具有以下基本概念和作用:1. 民法总则的定义和内涵民法总则是指规定和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的合称。
它涉及到人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2. 民法总则的作用民法总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它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司法机关裁判的重要依据。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专章民法总则包括九篇,涉及很多不同的方面。
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1. 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一些基本原则。
比如,民事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利。
而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组成和运作进行了规定。
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比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独立法律地位但能够承担责任的组织,比如合伙企业。
3. 民事权益和义务民法总则对民事权益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它规定了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它也规定了民事义务的产生、履行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4.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通过人们的意思表示达到法律目的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效力和变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它强调了自由意思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限制和约束。
5. 制定、生效和适用法律民法总则规定了制定法律的程序,以及法律的生效和适用问题。
它规定了法律的效力和遗失、空缺期间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总则》学习笔记
《民法总则》学习笔记目录一、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及其定位二、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介绍——以制度变化为重点三、民法总则的整体评价1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及其定位(一)作为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一环依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战略性举措。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完善,更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一环。
随后,五大工作小组启动相关草案的起草,尤其是民法总则——法工委草案阶段——法律委员会各征求意见稿阶段——全国人大审议阶段。
从民法典意义上而言,因其表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时代终于到来,而不仅仅是历次的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民法总则即使有所缺憾,也不失为其巨大的历史意义。
(二)民法立法过程的特色科学立法:(1)对中国民事实践活动的总结(如第153条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第16条的胎儿利益保护等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对民通意见的吸收;除斥期间的概念;时效的抗辩权发生说等等);(2)对中国民法学理论成就的吸收(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部分,尤其是第134条、多方行为、决议行为的纳入);(3)适应时代需要的制度完善(如第111条的个人信息(并非简单的隐私权;)第127条的数据、虚拟财产;第33条的成年任意监护协议)。
民主立法:(1)草案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
从各工作组草案开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的一草、二草和三草,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其开门立法的表现,估计只有婚姻法的立法和修改可以与其相提并论。
(2)这次立法最大的特点是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们的意见,对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修改50多处。
立法理念的更新:(1)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第8条公序良俗、第86条的法人社会责任、第184条的自愿紧急救助、第185条的英烈条款;国家政策概念的取消,习惯的增加——法治;诚信原则——第7条诚信;自由平等——第5条的意思自治,第4条的法律地位平等);(3)绿色原则的导入(第9条);(3)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1、民法总则的概念及其作用民法总则是指导和统一民法各分编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其他民法法律的依据,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原则和制度规范;第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纲,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标准。
2、民法总则的内容体系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
二、民法总则的主要知识点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利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民法总则对物权进行了概括性、全面性的规定,包括物权的性质、取得、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2、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形式。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必须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合同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等。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的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主体责任、行为责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其中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举证责任等具体规定。
4、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包括婚姻的基本功能、婚姻的结婚条件、婚姻的效力、离婚程序、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5、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后,其财产按法律规定分配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放弃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以上便是民法总则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总结,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对整个民法体系具有总纲性、指导性的作用。
民法总则笔记
第1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法条)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联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①自然人②法人③国家④其他组织2.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权能(如占有)、法律约束等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三、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是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①状态②事件:绝对事件(非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③行为: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2.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注意以上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受害人不能主张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若存在故意造成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的行为,可主张侵权责任(2)法外空间(3)婚约:不是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支付彩礼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一)支配权1.定义。
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力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范围。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3.支配权的特征(1)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内容: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公示性(3)客体。
特定的利益(人格、身份、财产利益)(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二)请求权1.定义: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使支配权恢复到原有圆状况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3.请求权特征(1)主体。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民法绪论第1章民法概述1.1民法基本概念1.来源:语源上,来自罗马市民法;性质上,来自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
2.民法学: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3.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的成体系的集合体。
(我)4.形式民法○1:法典化的成文民法,与实质民法相对应。
5.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
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日本。
民商合一:瑞典、意大利、中国(民国、新中国)、荷兰(新民法典)。
6.特别民法:没有收入民法典中,而是以单行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
1.2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2: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3: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总财产: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其他两种特殊形式:被认作财产范围的、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保护的。
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的客体2.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3.种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财产流转关系(债权)(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4: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一般人格权等。
人格:实质与权利能力相同,主权者所赋予的主体资格。
3.身份利益:亲属、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4.民法保护人身利益的方式: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三)民法设想的调整的社会关系1.当事人与物之间的物权关系2.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3.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1)返还原物(2)请求赔偿三、民法的调整方式1.事前调整:(1)确定。
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它包括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和拟制。
(2)范导。
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最典型地体现是法律行为制度。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民法总则笔记整理
民法入门民法的全貌一、民法的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法)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权法)和身份关系(亲属法和继承法)。
(一)亲属法(二)继承法: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三)人格权法(四)财产法:财产的归属(所有)与移转(合同)。
1、所有与合同:(1)所有权保障①排除妨碍请求权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合同的保障2、财产法的基本构造:(1)物权:①所有权:a.使用价值b.交换价值②限制物权:a.用益物权:支配使用价值。
(例:建筑用地使用权)b.担保物权:支配交换价值。
(例:抵押权)(2)债权:①合同之债②侵权之债③不当得利之债④无因管理之债注: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合称“法定之债”。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中的“基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三、中国民法的发展沿革(一)史尚宽、郑玉波、王利明、江平(二)教师推荐书目:1、梁慧星《民法总论》2、王泽鉴《民法概要》13、魏振瀛《民法》四、民法总则的构造与涵义(一)创造一般性概念(二)特征:1、抽象性:(1)优点:立法经济简易。
(2)确定:难以建立具体轮廓。
2、体系性(三)内容:1、权利:(1)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拟制人(2)权利客体:物(3)权利内容(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或时效因素等2、义务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一、概说:(一)概念(课本P5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特征: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三)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一)主体(课本P53:):1、民法上“人”的含义:(1)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2)法律认可(赋予其权利能力)2、自然人或法人(课本P53)3、合伙(课本P53)(二)客体:1、物:(1)人体之外(2)可被主体支配(3)有形(不是绝对的)(4)能够满足主体利益需要22、人格(人格权)3、身份(身份权)4、物的分类(课本P56-58):(1)动产与不动产:①区别标准②区别意义:a.不动产的书面合同b.动产的流转和保护(2)主物与从物:①从物的认定:a.不是主物的成分b.常助主物的效用c.主物和从物应从属一人d.交易上没有特别习惯②区别意义:主物的法律命运变更时,从物要保持一致,以便继续实现①b.之作用。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人格权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一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用。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用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工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全部的要件特征(M1,M2,M3,M4等)和法律效果。
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足一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用,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生。
4.民法规范和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用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足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又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生一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一章笔记
民法学一前言(一)法律迷思1法律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其它手段,道德,宗教2法律是最后救济手段法律的特点1)救济手段严厉(法院执行)2)救济程序繁琐(诉讼),(二)人与法律1在框内的行为,(1)都是合法的2框外的行为(1)是违法的。
(2)违法的结果是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学习了法律之后,(1)我们就是了解了这个边框的位置,在不违法的情况之下,最大限度的扩大行为可至的范畴。
(2)我们还可以为别人提供法律建议,向别人告知这个范畴从而获得利益,这就是法律执业。
(二)人与民法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只有通过社会关系才能够界定自己。
,民法调整最多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因其规范生活中最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是所有法律规范中与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规范。
学习民法可以最大限度扩大自己行为的范围,并向他人以法律意见的方式提供帮助,进行法律执业,提高我们的生存质量和生存能力。
二民法的现状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高峰在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堪称学理上无可挑剔的,大陆法系德国体例民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
1史尚宽‘民法全书“第一人。
《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民法总论》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
2 王伯琦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著《民法总则》3王泽鉴德国民法大师拉伦茨,是陈水扁,马英九的民法老师,在大陆地区出版有享誉民法学界的“天龙八部”,他的书能够体现德国民法思想的精髓,学术价值很高。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通称为“天龙八部”,是法学经典。
他的书逻辑演绎能力很强,书体系非常清晰,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能够培养我们法学思维的能力。
而这种能力,我认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梁慧星,王利明,王轶,崔建远,杨立新等著名院校: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华东政法,中南财经政法,西北政法四课程要求:1教材:《民法》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11年三月,适于有一定理论基础的人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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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民法入门民法的全貌一、民法的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法)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权法)和身份关系(亲属法和继承法)。
(一)亲属法(二)继承法: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三)人格权法(四)财产法:财产的归属(所有)与移转(合同)。
1、所有与合同:(1)所有权保障①排除妨碍请求权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合同的保障2、财产法的基本构造:(1)物权:①所有权:a.使用价值b.交换价值②限制物权:a.用益物权:支配使用价值。
(例:建筑用地使用权)b.担保物权:支配交换价值。
(例:抵押权)(2)债权:①合同之债②侵权之债③不当得利之债④无因管理之债注: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合称“法定之债”。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中的“基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1三、中国民法的发展沿革(一)史尚宽、郑玉波、王利明、江平(二)教师推荐书目:1、梁慧星《民法总论》2、王泽鉴《民法概要》3、魏振瀛《民法》四、民法总则的构造与涵义(一)创造一般性概念(二)特征:1、抽象性:(1)优点:立法经济简易。
(2)确定:难以建立具体轮廓。
2、体系性(三)内容:1、权利:(1)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拟制人(2)权利客体:物(3)权利内容(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或时效因素等2、义务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一、概说:(一)概念(课本P5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特征: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三)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一)主体(课本P53:):1、民法上“人”的含义:(1)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2)法律认可(赋予其权利能力)2、自然人或法人(课本P53)3、合伙(课本P53)2(二)客体:1、物:(1)人体之外(2)可被主体支配(3)有形(不是绝对的)(4)能够满足主体利益需要2、人格(人格权)3、身份(身份权)4、物的分类(课本P56-58):(1)动产与不动产:①区别标准②区别意义:a.不动产的书面合同b.动产的流转和保护(2)主物与从物:①从物的认定:a.不是主物的成分b.常助主物的效用c.主物和从物应从属一人d.交易上没有特别习惯②区别意义:主物的法律命运变更时,从物要保持一致,以便继续实现①b.之作用。
③物的成分:a.重要成分:如不毁损物的一部分或另一部分,或变更其性质,就不能与物分离的部分。
b.非重要成分:排除法注:重要成分必与物有相同的法律命运。
(3)原物与孳息(原物产生的利):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5)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6)消耗物与非消耗物(7)可分物(现物分割)与不可分物(变价分割)(8)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5、给付——债权关系的客体6、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积极内容:1、权利(1)权利是什么?(2)权利的分类:①财产权与人身权②绝对权(对世权)与相对权(对人权)③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a.支配权:仅凭权利人意志就可实现权利内容(排他性)。
b.请求权:需义务人配合(以他人行为为媒介)。
c.抗辩权:请求权的反对权。
c1:延期性(一时性)抗辩权(例:同时履行义务)c2: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c3:“阻止权利发生的异议”和“权利消灭的异议”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抗辩权的一部分。
d.形成权:能够单方面变更法律关系的权利。
例:撤销权注:对相对人应有适当保护。
限制条件:不得撤回,也不得附加条件和期限。
④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划分。
主权利:不以其他权利为存在条件。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例:在债权和抵押权这一组关系中,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注:主从权利享有相同的法律命运。
⑤既得权与期待权2、权能: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3、权限(二)消极内容:1、义务:(1)形态(2)分类: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②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③主义务与从义务④第一次义务与第二次义务(3)民事责任:是债的一般担保。
2、法律上的拘束:不可抗拒的必须性。
3、不真正义务:不产生针对他人的法律责任,而是为义务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变动的情形(一)发生(二)变更:1、主体变更2、课题变更3、内容变更(三)消灭二、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课本P61):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4观现象。
(二)分类:1、行为(课本P62):(1)行政行为(征收、罚没等)(2)司法行为(3)民法上的行为:①表示行为:a.法律行为——意思表示b.准法律行为——法律赋予②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例:无因管理、占有、添附、侵权等。
2、事件自然人一、自然人的能力(一)概念:生理学意义上的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1、涵义:充当民事主体的资格。
2、特点:(1)平等性:机会和资格平等。
(2)普遍性(3)不可剥夺性(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3、权利能力与权利:(1)权利能力是前提资格,权利是运用前者的结果。
(2)权利能力是权利义务的双重资格,权利不含有义务。
(3)权利能力存续不断,权利存续与否取决于具体法律事实。
(4)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权利大多可以转让。
4、权利能力的开始:(1)以出生为始期:①出生:胎儿脱离母体并独立呼吸。
②户籍证明优先,其次为医院出生证明,再次为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①胎儿与继承:a.胎儿活体出生,根据《继承法》第28条,遗产继承应保留其份额。
b.胎儿死体,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②胎儿与侵权行为:宗金娜案5、权利能力的终止:(1)以死亡为终期:同一事件中多人死亡的继承关系认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5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目的:简化法律关系。
(2)死后权利保护:荷花女案、霍寿金案(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
②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
(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不满10周岁。
②患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
二、监护(一)意义1、概念(课本P68):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2、性质:是一种职责。
3、监护与亲权(二)分类:1、按设立方式:(1)公法监护①法定监护②指定监护(2)私法监护①遗嘱监护②意定监护2、对未成年人监护:(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争议时适用)(3)协议确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5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3、对(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三)监护人职责(课本P72):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如代理诉讼)。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6偿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或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4、正当理由辞去。
5、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三、住所(一)概念: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二)意义(课本P73):1、是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
2、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
3、是确定失踪的根据之一。
4、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根据。
5、是继承活动进行的地点。
6、是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概念(课本P74):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司法程序,为宣告失踪。
2、条件(课本P74):(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时间从音讯消失次日起计算。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民通意见》第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列举)(3)须经法院宣告。
①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宣告。
②下落不明者的答复期限为3个月。
3、法律后果(课本P75):(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2)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4、撤销(课本P75):《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1、概念(课本P75):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条件(课本P75):(1)时间期限:①普通期限:4年(公告期1年)②特别期限(适用因意外事故造成自然人下落不明):2年(公告期1年)③因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如海上空难):公告期3个月7④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4年。
(2)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顺序:《民通意见》第25条)(3)须经法院宣告。
3、法律后果(课本P75):(1)财产继承启动,婚姻关系和所负债务消灭。
(2)与自然死亡不同:被宣告死亡人如果实际上存活,那么其在生存地的法律行为继续有效,如果宣告死亡法律后果与其实际法律行为相冲突的,以其本人的实际法律行为为准。
4、撤销:(1)法律后果:①财产关系:恢复原状(适当补偿的涵义:补偿价值应与原物价值相当)(2)程序(课本P76)(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课本P76)法律行为一、概述(一)涵义: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原则上与意思表示相同的效果将得到认可的行为。
1、是一种法律事实。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发生私法上的效果。
(二)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的表现:(1)合同自由(2)处分自由(3)遗嘱自由(4)结社自由2、限制条件的体现:(1)使用民法的法律技术。
(2)国家以法律制度参与行为内容的形成。
(3)监督行为自由。
(4)限制内容。
(5)机关参与。
(6)强制缔约。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和决议(课本P104):(1)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受领意思表示(2)双方法律行为:合同(3)多方法律行为(4)决议(多方):以社团法为主①各意思表示内容、词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