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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警示教育材

企业安全警示教育材料

卷扬机卷筒无防护罩,造成人员死亡

广厦绿洲花园二期二组团“3.21”发生的事故调查报告2003年3月21日晚日8时40分左右,在广厦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施工的广厦绿洲花园二期二组团现场,在采用卷扬机进行Φ8线材园盘钢筋调直时,因违反卷扬机操作规程,致使一名操作工人身体卷入卷扬机卷筒内造成当场死亡的安全事故。

死者张金浩,男,49岁,系钢筋工,浙江省磐安县尖山镇人,2003年2月到广厦绿洲花园二期二组团工地,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3年3月21日晚6时30分左右,钢筋班长吴详德安排钢筋工张金浩、赵飞二人负责该项目二组团Φ8园盘钢筋采用卷扬机调直作业,其中张金浩负责卷扬机一端的待调直钢筋头与卷扬机钢丝绳子的卡具相连,并负责调直卷扬机的开头操作工作;赵飞负责从卷杨机这端的待调钢筋拉到另一端,并负责另一端的钢筋头与卡具相连。两头钢筋卡牢后,张金浩开动卷扬机调直钢筋。8时40分左右,张金浩被钢丝绳子带入卷扬机。当时起飞在钢筋调直的另一端,钢筋班长吴祥德听到事故现场的尖叫声后,迅速直到并关停卷扬机,发现张金浩上半身被钢丝绳卷在卷铜内,下

半身在卷扬机卷筒下,项目部人员立即打电话报告“110”,随后“110”、“120”相继赶到现场,经到场医生查看确认人已死亡。(并出具死亡证明)

二、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卷扬机卷筒无防护罩防护,操作人虽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钢筋班对设备管理不严,安全检查不到位,违章使用不符安全要求的卷扬机。

2、工地项目部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力,对职工违章操作和防护罩的擅自拆除不能及时并作整改。

3、第一项目部安全监督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四、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性质系设备管理不善、违章操作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钢筋工张金浩安全意配淡薄、违章操作,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固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钢筋班长承包人吴样德对设备管理不严,设备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另按公司内部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

3、工地安全员马旭泉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控公司内部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

4、第一项目部质安科长楼大明对现场安全管理指导不力,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应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按企业内部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

5、第一项目部经理兼绿洲花园二期项目经理卢正祥是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建议按公司内部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深刻检查。

搅拌机操作工违反搅拌机操作规程,造成人员死亡

常山县“3.27”发生物件打击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1、事发时间:2003年3月27日上午7点55分左右

2、伤亡时间:2003年3月30日上午10点02分

3、事发地点及工程名称:东苑小区A-l区2号楼

4、事发单位:常山县房管处住宅建筑公司

5、监理单位: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简要经过

伤员洪永发,别名洪应福,性别,男,现龄49周岁,系木县同弓乡吴石头人,为县房管处住宅建筑公司东苑东区A—区2号楼工地搅拌机操作工。

3月27日上午时55分左右,洪永发正在工地拌制粉刷用的混合砂浆,当他卸下搅拌机滚筒内的砂浆后,发现搅拌机进剩半基坑内积水过多,就又升起搅拌机进料斗,在未关掉电源,又未用保险装置紧固搅拌机操作手柄的情况下,便离开了搅拌机操作控制平台,拿起泥灰桶走到积水的进料斗基坑处,正当他拿着泥灰桶俯身掏水时,忽然上方未经固定的搅拌机料斗滑下,砸到了洪水发的头部,当时,正好被不远处拉砂石料的普工洪顺德看到,他一边喊着“救人”随即又赶到搅拌机处,升起进料斗,关闭电

源,扶起被砸的洪永发,这时泥工班组长徐德金也快步跑到了伤员旁边,紧接着两人就将伤员抬起送入附近的中医院救治,整个抢救送达医院用了12分钟左右。

经医院连日尽力抢救无效,伤员洪永发于2003年3月30日上午10点02分死亡。

三、事故调查分析

(一)伤害分析

按照国家事故分类标准,现对“3.27“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伤害作如下分析:

l、受伤部位:头部

2、受伤性质:物件打击——搅拌机进料斗

3、伤害方式:受害者(洪永发)与致害物进料斗直接接触

4、起因物:搅拌机

5、致害物:搅拌机进料斗

6、物的不安全状态:搅拌机进料斗升起但未固定

7、人的不安全状态:搅拌机操作工(洪永发)违反《建筑安

全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797条“进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行或停留。”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搅拌机操作工洪永发违反搅拌机操作规程。

2、事故间接原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不够,洪永发缺

乏安全技术知识。

3、事故主要原因:搅拌机操作工洪永发违反搅拌机操作规

程。

四、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上述事故分析,依照各级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3.27”

物件打击事故责和单位和责任人。

(一)事故责任单位

1、直接、主要责任单位:常山县房管处住宅建筑公司

2、间接责任单位: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负责人

1、直接责任人:搅拌机操作工洪永发

2、主要负责人:搅拌机操作工洪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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