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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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 关贯彻执行取保候 审有关规 定提 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公安机关应 当运用好相关手段 、措施 ,正确 、
规 范、有效地 实施新 《 刑 事诉讼 法》。 关键词 :新 《 刑事诉讼 法 》;取保候 审;执行
中图分 类号 :D 9 1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 5 7 5 0 ( 2 0 1 3 ) 0 2 — 0 0 7 4 一 ( 0 4 )
四是 取 保候 审保 证金 收取 、没收程 序 不尽 规 范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1 — 0 9 责 任编 辑 :何 银松 作 者简 介 :朱耀 文 , 男,上 海 市规 划 和 国土资 源管理 局执 法监察 总 队干部 ;林庆 伟 , 男,上 海 市公 安局 治安 总
居住被确定为逮捕 的替代性措施 。
二 是增强 了取保候 审的执 行力 。新 《 刑诉法 》第6 9
பைடு நூலகம்
上执行机 关统一收取 和管理 。没 收保 证金 的决定 、退还 条增加 了三项 “ 禁止 令” ,即责令被取保候 审 的犯罪嫌 保 证金 的决定 、对保证 人 的罚款 决定等 ,由县级 以上执 疑 人不 得进入特定 的场所 、不得与特 定的人员会见或者 行机关作 出 。但实践 中,保证金 的收取 、管理 、没收往 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 的活动 ,和一项 暂扣保存 出入境证 往是 由办案单位作 出 ,办案单位 作 出后统一交 到指定银 件 、驾驶证件措施 的规定 。三项 “ 禁 止令”和一项暂扣 行 ,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分离 的规定未有效执行 。 保存证 件 的措施 ,主要是从 防止犯罪 嫌疑人再次违法犯 五是对 犯罪嫌疑人 的监督不尽到位 。最高人 民检察 罪 、逃跑 、串供 、干扰证人作证等角度考虑的 。 院 、公安 部 《 关于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 有关 问题 的规定 》 三是 对缴 纳 、没 收 、退 还保 证金 的程序 进行 了规

的犯 罪嫌 疑 人 “ 未经 执行 机关 批 准不 得离 开所 居住 的 空间 ,依法适用 和准确 把握往往取决于 民警个 人的法律 市 、县” 。但 由于相关 配套机制不完备 ,犯 罪嫌 疑人的 素养 、工作能 力 、T作责任心等因素。
法制观念和诚信 观念 淡薄 ,犯罪嫌疑人逃跑 的违法成本
队 法制 处副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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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 《 刑诉法 》及 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 关 于取保候 审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 公 通字[ 1 9 9 9 1 3 9 号 )规定 ,取保候 审保证 金 由县级 以
内容 ,并且规定监视 居住 的前提是符 合逮捕条件 ,监视
关于贯 彻 执 行 新 《 刑事 诉讼法 》 取保 候 审 强 制措 施 的思考
朱 耀 文 , 林 庆 伟
( 上海市规 划和 国土资源 管理 局执法监察 总队 , 上海 2 0 0 0 0 3 ;上海市公安局 治安总 队, 上海 2 0 0 0 0 2 ) 摘 要 :修 改后的 《 刑 事诉讼 法》赋予公安机关更多法律手段和抓手执行取保候 审的相关规定 ,也对公
2 0 l 3 年4 月
上 海公安高 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A pr . , 2 01 3 VO 1 . 2 3 N O. 2
第2 3 卷 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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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2 年3 月1 4 日,全 国人 大审议通 过 了 《 关 于修改 较低 ,再加上 办案单 位将取保候审理解为变相 释放 犯罪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诉 讼 法 )的决定 》 ,并规 定 于 嫌疑人 的手段 ,导致实际办案 中犯罪嫌疑人违 反取 保候
从 掌握的情况及基层办案单位反 映情况 看 ,取 保候 题。对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大致 相同的犯罪嫌疑人 ,有 的 单位适用取保候审 ,有 的单位 适用刑事拘 留。主要原 因 审执行 中主要存在 以下问题 : 是 犯罪 嫌 疑人 违反 取保 候 审规 定 的现象 较 为普 是 :法律规定 的取保候 审条件 较为原则 ,司法机关虽 制 } 1 裁 量 遍。原 《 刑诉法 》第 5 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 ,被取保候审 定 了涉及取保候 审的相关 文件 ,但仍有较大 的 自F
2 0 1 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 《 刑 事诉讼 法 》修改涵盖基本原 审规定 ,甚至是逃跑 的现象较 为普遍 。 则 、证 据制度 、强制措施 、辩 护制 度 、侦查措施 、审判 二是取保候 审后 “ 保而不侦”现象较为突 。办案 制度 、执行制 度和特别程序等八个 方面 ,几乎每处修改 单位对犯罪嫌 疑人取保候审后 ,未采取任何 侦查措 施或 都对公安刑事 执法工作产生显 而易 见的影响 。其 中 ,关 者无实质性 侦查措施的现象仍然突 出。主要 表现为 :取
于取保候 审的主要修改 内容有9 处 ,涉及5 个条文 。修改 保候审后不 开展任何侦查工作 即呈报解 除取 保 ;取保候 后的 《 刑 事诉讼 法 》 (以下 简称 新 《 刑诉 法 》 )与原 审后仅 隔一段 时间象征性地做笔 录等 。主要 原因在于部 《 刑事诉讼 法 》 ( 以下简称原 《 刑 诉法 》 ) 相 比 ,赋予 分取保候 审案件 由于客观 因素制约 ,取证难 度较大 ,一 公 安机 关 更多 法律 手段 和抓 手 执行 取保 候 审 的相关 规 些 办案 单位不愿花大力气去侦办 ;少数办案 民警侦查办 定 ,也 对公安机关如何执行 好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提 出了 案能力不强 ,对有深挖可能 的案件 ,难以发现突破 口和 新 的更高 的要求 。

侦查 方向 ,导致案件保后侦查 始终 无实质性进展 ,甚至 将取保候审作为消化案件 的途经和手段 。
三是取保候 审法定条件把握不统一 。一 作 中发现 , 各单位 在决定取保候审环节 ,存 在标 准把握不统一 的问

原 《 刑诉 法 》实 施过程 中取保候 审适
用和 执行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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