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一)简易部分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起诉程序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起诉程序法(最新版
全文)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起诉程序法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
第二章刑事案件的立案
第三条刑事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案可查,有罪可以定的;
(二)有被害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起诉的;
(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
(六)其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情形。
第三章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传唤和询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对其作证据录音、录像;
(二)查询、查封、冻结、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有关人员的银行存款、汇款、财产和其他财物;
...
第四章刑事案件的审判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应当实行口头审理,并可以适用书面审理和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刑事案件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第五章刑事案件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刑事案件执行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使罪犯在事先规定的刑罚期限内得到改造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刑事案件执行中,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教育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刑事诉讼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于今年3月14日表决通过,较之现行《刑事诉讼法》而言,其在诸多方面作出了大幅度的修改。
特别是针对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新《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科学且必要的修正,以期将来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证据制度虽然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证据的概念、种类、立法模式以及划分标准等方面,这些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解决。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制度一、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作出的修改(一)证据概念的修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由此,不难发现,该定义主要存在两个缺陷:其一,关于“真实”二字的称谓。
实践中,证据材料进入诉讼,有真有假,所以第42条最后一项还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把证据笼统定义为真实,于客观情况不符。
其二,将证据说成是“一切事实”也并不准确,因为,证据如果是事实的话,就无需查证属实。
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事实说”让位于“材料说”,是对证据概念的重大修正,同时,也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证据种类的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由于并未采取统一的划分标准,证据种类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
其一,物证与书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证据形式,应分开单列;其二,鉴定结论的表述给人已盖棺定论的误导,是司法人员不审查、片面听信的重要原因,对此进行修改,实属必要。
其三,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不但计算机网络犯罪大量增加,而且利用电子证据破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立法中肯定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也是大势所趋。
1. 鉴定结论的修正我国的鉴定结论和英美国家的专家证言相类似,应当是人证的一种,它的审查判断也应遵循人证的规则。
而在我国,一方面,鉴定人一般很少出庭,只是提交书面的鉴定书,这就使得司法人员将其误以为是书证,通常只从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以及鉴定书的格式几方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其效力。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与不足摘要:此次修法向普通公众征求意见,使得刑诉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
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可以说此次修法相较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进步。
体现了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的修法目标。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仍然存在不少方面是需要继续改进完善的。
关键字: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一、辩护制度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应该说在于将刑诉法与《律师法》相衔接、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有很大提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批捕阶段、审判阶段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辩护范围扩大不小。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大多条款原则性较强,没有相配套的制度辅助实施,可操作性不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调查取证权与第40条辩护律师告知义务相矛盾从新刑诉法第36条能看出现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被赋予调查取证权;第37条第4款及第38条皆同时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以及可以开始行使阅卷权。
这也就说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但是另一方面第40条却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既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权,又如何获取上述证据呢?由此,可看出立法者从公权力角度出发,防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证据突袭,从而造成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这与刑诉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然行使控诉职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
公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这其中应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证明责任。
所以,第40条规定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编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引起了学者以及实务界研究人员的广泛关注。
新《刑事诉讼法》在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证据概念的准确定位、二审程序的改革、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可获得辩护人身份、简易程序适用的扩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的设立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设立十大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凸显了《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价值以及以人为本的诉讼关怀。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程序正义;以人为本一、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第54条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落实宪法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同国际刑事司法接轨的实质性举措。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文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大国形象,紧跟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与潮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对于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推动侦查模式的改革,从口供中心逐步转变为物证中心,从而促进侦查能力的提高,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从以案卷笔录为中心转变为重证据,重质证的程序,推动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强调口供的自愿性,促使法官对包括口供在内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做出权威的裁判,对采用刑讯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形成一定的遏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凸显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
二、证据概念的准确定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表明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说”向“材料说”的跨越。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最新《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将第⼆条修改为:“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为作⽃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将第⼗四条第⼀款修改为:“⼈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删去第⼆款。
三、将第⼆⼗条修改为:“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的,本⼈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条文一览表
备注
不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同一行为连 续传唤
1
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
7
拘传
第 64 条
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
回避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 80 条第 6 项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第 80 条第 7 项
违反取保相关规定,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第 69 条第 4 款
违反监居相关规定,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第 75 条第 2 款
特殊情况下,延长一至四日
第 89 条第 1 款
延长
12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延长至 30
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以防止发生下列社
或者串供的
项、第 85 条
会危险性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 第 79 条第 1 款第 4
打击报复的
项、第 85 条
7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 79 条第 1 款第 5 项、第 85 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4
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
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
第 158 条第 2 款
份之日起计算
于 2 日内通知看守所
35
复议、复核
对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对不起诉的复议、复核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6篇篇1一、引言最近,我学习了新《刑事诉讼法》,感觉受益匪浅。
这部法律是我们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还掌握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程序。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的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证据、调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和程序1.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阶段,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侦查机关还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需要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起诉活动的公正性。
3.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其目的是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个阶段,人民法院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其目的是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五、将第三十 七 条 改 为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修 改 为:“危害国家 安 全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案 件, 在 侦 查 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 许 可 。 上 述 案 件 , 侦 查 机 关 应 当 事 先 通 知 看 守 所 。”
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ZHONGHUARENMINGONGHEGUOXINGSHISUSONGFA
出版·发行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 7号 (100069) 电话 /63055259 (总编室) 63057714 (发行部) 传真 /63056975 63056983 http://wwwnpcpubcom Email:mzfz@ npcpubcom 经销 /新华书店 开本 /32开 850毫米 ×1168毫米 印张 /4 字数 /73千字 版本 /2018年 10月第 1版 2018年 10月第 1次印刷 印刷 /北京天宇万达印刷有限公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8年 10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十 五 条:“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 意 接 受 处 罚 的 , 可 以 依 法 从 宽 处 理 。”
二、将第十 八 条 改 为 第 十 九 条,第 二 款 修 改 为: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 讼 活 动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中 发 现 的 司 法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 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
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于今年1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在证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与特别程序等等方面进行了诸多调整,虽还有进行改进的地方,但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进步;展望前言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这部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
这对于更好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中几个亮点方面进行评述,说明其进步性。
一、证据制度修改——更明确、完善原《刑事诉讼法》(简称‘旧法’,下同)中,对于证据的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理论界普遍认为,把证据笼统定义为真实,于客观情况不符,且将证据说成是一切事实,也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各类各种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因此,修改后的第48条对证据的传统定义做了重大修改,把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据此,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材料”取代“事实”,消除了旧法中的逻辑矛盾,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由过去的实质理性转向形式理性。
在证明标准上,旧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充分”的确定,却很模糊,修正后的第52条对旧法第46条进行了扩充,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本次修改除了将证明标准进一步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外,又通过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并部分确立了严格证明原则。
根据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根据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这部法律,我对其中的一些方面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修订的《刑诉法》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根据新法,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听证权以及证据保护权得到了进一步确立和强化。
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平衡了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新刑诉法对取证过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新法明确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并规定了严禁非法证据的使用。
这一改进有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了不当手段的使用,确保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修订的刑诉法对审判程序进行了优化。
其中包括增加了庭审质证程序的时间限制,加强了对违规活动的惩处以及规定了
严禁任意拖延庭审的行为。
通过这些改进,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使庭审过程更加公正和规范。
总之,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让我深刻认识到该法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性。
这部法律的修订强化了被告人权利保护、规范了取证过程,优化了审判程序。
我相信,在今后的实践中,新刑诉法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题题库及答案.doc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题题库及答案关于刑法的知识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刑法的知识题库,希望大家可以更加了解相关知识,防止违法犯罪的同时保护好自己。
一、判断题1、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 X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批准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 X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Y )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发现地(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 X )5、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 X )6、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Y )7、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X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 X )(应当如实回答)9、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但不能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X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 Y )1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 X )12、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 Y )13、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 Y )1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 X )15、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必须书面提出。
( X )1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Y )17、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会见。
( X )(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1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新《刑事诉讼法》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的积极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的积极作用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被法律界称之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项项最新修改,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条条最新规定,彰显着保护民生的立法原则。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又往前进了一大步。
标签:刑事诉讼法修正积极意义我国一贯都非常重视民主法治建设。
人权问题更是我国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近年来我党一直致力于依法治国并不断将人权问题纳入法律:在2004年修改宪法,将人权问题写入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涉及公民人权的一些具体问题写入了刑法。
在笔者看来,本次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结果,客观上有利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有很强的积极作用。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笔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近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也对不少法律进行了修正。
其中较为重要的几次就是2004年的修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以及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通過这三部法律的修改,我党的立法思路清晰可见:即不断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注民生保障人权。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部分修改内容是延续了《宪法》修正的立法思路(例如对于人权问题所做的修改),而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仍是延续了这个思路。
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结果。
其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曾于1996年修正了一次。
九六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何况从九六年至今已经有16个年头,在此期间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科技的日益进步,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手段,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和权利,必须对以往未出现过得情况加以规定,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什么?
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什么?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等内容。
▲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什么?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下内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提问,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