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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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以下简称救生舱)井下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编制依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草稿
《矿用硬体组装移动式救生舱》企业标准Q/MKC 572—2010(讨论稿)
3 基本要求
3.1矿井救生舱设置地点和数量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移动式救生舱。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设置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设置救生舱。
救生舱规格和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各个救生舱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00~1500m。
3.2救生舱安放硐室的要求
3.2.1救生舱安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采用混凝土,厚度200~300mm),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应保证道路畅通,安全间距、风速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2.2 救生舱安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高度大于2.6m,巷道净宽不得小于2m。救生舱安放硐室的尺寸,应根据选用的救生舱的规格和通风要求确定。
3.2.3 救生舱安放硐室内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水泥铺底厚150~200mm,倾斜度不大于3°,以保证救生舱水平放置时保持平稳。
3.2.4 救生舱安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
3.2.5 救生舱安放硐室外20米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品。
3.2.6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埋设或保护距离至少不得低于200米。
3.2.7救生舱安放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3.3救生舱安放硐室标识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救生舱安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救生舱安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救生舱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救生舱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救生舱。
在井下通往救生舱安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救生舱”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AQ 1017-2005标准要求。
3.4 通风设施
救生舱安放硐室应设立在进风风流中,通风应满足AQ1028-2006标准要求。
压风供气应符合MT 390—1995标准要求,压风供气系统应专门配置,发生灾害时自动投入运行、供给压气。必须保证风源稳定可靠,灾害应急时随时可用。按救生舱额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0.3m3。
3.5供水设施
矿供水管道相联接,整条巷道每隔约50m安装1个阀门。
3.6 供电设施
供电安全、可靠。用于煤矿井下的救生舱用电部分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供电条件,并符合煤矿用电安全需要的相关标准要求。需要使用井下交流1140V/660V和380V的电。
电源安装要求:
a)供电系统供电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含漏电闭锁)保护。低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载、断相、漏电闭锁等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b)电源供电电缆应为煤矿用阻燃电缆,一般采用重型橡套铜芯多股电缆,并应带有一芯接地芯线,内接地芯线应与接线盒内的接地端子可靠连接。电缆应设有防护装置,应防止电缆被意外砸伤、拉伤或刮伤,并应将电缆躲开淋水、积水地点。
3.7通讯设施
煤矿救生舱与其相关点的通讯连接,使用有线程控电话,通讯电话应防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GB3836.2-2000要求;通讯电缆应为煤矿用阻燃电缆,电缆应设有防护装置,应防止电缆被意外砸伤、拉伤或刮伤,并应将电缆躲开淋水、积水地点;救生舱的通讯应与矿井主通讯联网。
3.8安装运输
救生舱是分体式,运输时拆开分段运输,主要使用矿用平板车和绞车运输,到达安装点后逐段组装,并安装好配套设施。
4 功能及配置
4.1救生舱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救生舱基本参数
4.2救生舱正常使用时能保持正压状态(舱内气压大于舱外气压),生存舱内压力在100Pa~1000Pa内;过渡舱内压力不小于200Pa,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渗入。
4.3额定防护时间不小于96h,并且有不小于1.2倍的安全系数。
4.4救生舱外部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荧光条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使用须知、扳手启动符号等标识。
4.5 救生舱及内部设备具有防腐蚀、防虫鼠啃咬等性能。
4.6 救生舱的有效容积(包括过渡舱和生存舱),保证人均占有容积不小于1.0m3,其中过渡舱净容积应不小于1.6m3。观察窗宜设置在生存舱的适当位置,材质应具有与整舱相匹配的耐高温、抗冲击等性能。急逃生口,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的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借此逃生。
4.7瞬间耐高温能力,舱体在瞬间(≤0.2S)环境温度1200℃条件下,无开裂、变形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4.8持续耐高温能力,额定防护时间内持续环境温度55℃条件下,舱内温度不大于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