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
井下12人移动救生舱设计(机械CAD图纸)
摘要多数矿难表明,矿井事故发生后形成的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环境是造成矿工伤亡的主要原因。
为井下矿工提供安全可靠的救生舱、避难硐室是降低伤亡的主要手段,是目前国际矿山应急救援的发展趋势和方向,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的设计可以为外部救援争取救援时间,保障矿工朋友们的安全。
本文通过对救生舱的研究,完成了一整套救生设备的结构设计,首先主要介绍国家的相关规定。
接着依据国家规定,确定设计目标。
之后计算出救生舱的容量要求,进而确定的救生舱的整体结构。
除此之外,本文还通过了一些技术参数验证,对井下救生舱内部环境做了更好的安全措施,确保矿工能够有足够的时间等待救援。
本文还介绍了有关救生舱的维护及保养内容。
在最后说明了以后需要改进的方向。
关键词:救生舱避难硐室结构设计AbstractMost ore difficult to show that mine after the accident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high temperature, toxic or harmful gases environment i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casualties caused miners. To provide the safety of the miners escape capsule, shelter cavern is the main means to reduce casualties, is the present international mine rescue development tendency and the direction, the design of the underground coal mine escape capsule mobile for external aid for relief time,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miners friends.This article through to escape capsule research, completed a set of survival equipment structure design, first mainly introduc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Then according to state regulations, to determine the design goal. After escape capsule capacity requirements calculated, and determine the overall structure of the escape capsule. In addition, this paper also through some technical parameter validation, underground escape capsule internal environment to do better safety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miners can have enough time to wait for rescue. This paper also introduces the escape capsule maintenance and maintenance content. In the final shows the need to improve after the direction.Key words: escape capsule shelter cavern structure design目录前言 (1)1 绪论 (2)1.1 研究意义 (2)1.2 相关领域国内外技术研究现状 (4)1.2.1 国外紧急避险系统现状 (4)1.2.2 国内紧急避险系统现状 (6)1.2.3 国外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8)1.2.4 国内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4)1.2.5 国外应用现状及国际知名应急避难室生产企业及产品 (15)1.3 本文可移动救生舱设计任务 (17)2 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技术要求 (18)2.1 适用范围 (18)2.2 编制依据 (18)2.3 基本要求 (18)2.3.1 矿井救生舱设置地点和数量 (18)2.3.2 救生舱安放硐室的要求 (19)2.4 通风设施 (20)2.5 供水设施 (20)2.6 供电设施 (20)2.7 通讯设施 (21)2.8 功能及配置 (21)2.9 管理与维护 (25)3 救生舱结构设计 (27)3.1 保护壳壳材料的选择 (27)3.1.1 选用材料的一般原则 (27)3.1.2 选材的方法与步骤 (28)3.1.3 保护壳材料的确定 (30)3.1.4 产品的结构设计 (30)3.1.5 产品的安全防护设计 (32)3.1.6 使用环境 (34)3.2 保护壳壳体的设计 (34)3.2.1 焊接结构的设计原则 (34)3.2.2 保护壳体焊接结构设计 (37)3.3 观察孔的设计 (37)3.3.1 观察孔应满足的条件及其结构 (37)3.4 其他结构的设计 (39)4 救生舱的移动装置 (42)4.1 绞车 (42)4.1.1 绞车的主要类型 (42)4.2 滑靴 (43)4.3 救生舱移动装置工作原理 (43)5 救生舱模型的建立 (44)5.1 Pro/E软件介绍 (44)5.1.1 Pro/E的概述 (44)5.1.2 Pro/E的特点和优势 (44)5.2 矿用救生舱各个零件模型的建立 (46)5.2.1 保护壳模型的建立 (47)5.2.2 带观察孔保护壳模型的建立 (47)5.2.3 紧急舱门模型 (48)6 技术参数验证方法 (49)6.1 基本参数的测量和计算 (49)6.1.1 参数测量 (49)6.1.2 参数计算与合理性的验证方法 (50)6.2 主要技术参数验证方法 (52)6.2.1 气密性的验证方法 (52)6.2.2 耐高温的验证方法 (53)7 井下可移动救生舱管理及维护保养 (56)7.1 队伍组织 (56)7.2 日常维护管理 (56)7.3 舱内各设备的保养 (57)7.4 培训与应急演练 (62)8 全文总结 (63)致谢 (65)参考文献 (66)前言根据世界各国对矿井事故的调查,在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现场瞬间受到伤害死亡的矿工只占事故伤亡人数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矿工都是因为在矿井透水或火灾、爆炸后不能及时升井或逃离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现场,导致溺水、窒息或中毒死亡的。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毕业设计--井下救生舱结构设计
摘要本文的设计题目是“井下救生舱结构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煤炭等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煤矿安全也越来越引起国家和企业的注意,井下救生舱的问世将为煤矿井下矿工提供一种紧急避难场所,尽量减少矿难所带来的生命损失。
本文对井下救生舱在国内外的研究和应用状况进行了简单介绍,分析了在救生舱的结构设计时应该注意的问题,自行设计了救生舱不同舱段之间连接的舱门,对舱门机构进行了运动分析,并对救生舱轮廓尺寸,壁厚与加强肋板的布置,密封和隔热进行了详细的设计和力学校核计算。
关键词:井下救生舱;整体结构;舱门;设计计算AbstractThe design topic of this paper is Design of underground life-saving cabin structure.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demand for coal and other energy increasing, while the coal mine safety has drawn increasing attention of the state and enterprises, will the advent of underground coal mine rescue chamber to provide a underground miners emergency shelter minimize loss of life caused by mining accidents. 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status of life-saving cabin in chian and abroad is introduction in this paper,it also includs the analysis of the structure in the life-saving cabin design should be pay attention to, to design a rescue capsul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different cabin door, the door institutions of the movement, and life-saving module outline dimensions, wall thickness and the arrangement of costal board, sealing and insulation carried out a detailed check of the design and mechanical calculations.Key words: life-saving cabin; overall structure; cabin door; design calculation目录1 绪论 (1)1.1研究井下救生舱的意义 (1)1.2国内外对该领域的研究成果 (1)2 设计参数要求 (3)3 救生舱整体设计 (5)3.1、外形设计 (5)3.2整体尺寸设计 (5)3.2.1 救生舱应该满足的条件: (5)3.2.2 舱体布局: (6)3.2.3 救生舱结构要求: (6)3.2.4救生舱内部尺寸设计 (6)3.2.5通用段长度设计方案 (7)3.3舱体结构特点: (9)4 生存舱结构设计 (11)4.1舱体设计思路 (11)4.2生存舱结构设计 (11)4.2.1初步确定舱体尺寸 (11)4.2.2 加强肋板的布置 (12)4.2.3纵向肋板刚度校核 (13)4.2.4横向肋板刚度校核 (15)4.3生存舱之间所用连接螺栓的尺寸的确定 (17)5 救生舱舱门设计 (20)5.1、救生舱舱门方案确定: (20)5.1.1、主舱门方案: (20)5.1.2、过渡舱门结构方案: (21)5.1.3、应急门方案 (22)5.2舱门结构参数计算 (22)5.2.1 舱门人机工程学 (22)5.2.2、主舱门结构计算: (23)5.2.2 缓冲门结构计算 (34)5.2.3 紧急门结构计算 (40)5.3结论 (50)6 舱体其他设计 (52)6.1舱体密封材料 (52)6.1.1 舱体密封技术目标 (52)6.1.2密封部位包含以下部位: (52)6.1.3 密封材料确定 (52)6.2隔热材料 (54)6.2.1舱体隔热技术要求 (54)6.2.2 保温部位: (54)6.2.3 保温材料选择 (54)致谢 (57)参考文献 (58)1 绪论1.1 研究井下救生舱的意义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我国的煤炭开采带来的人身伤亡率也是最高的,矿难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矿业的生产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 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六大系统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汇总
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汇总移动式救生舱是一种紧急救生设施,用于提供临时住宿、食物、水和医疗服务,以确保被困人员在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移动式救生舱的建设和使用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下面是一些移动式救生舱建设的标准汇总。
1.结构标准2.布局标准救生舱内应合理布局,确保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布局设计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士。
救生舱内的区域划分应包括住宿区、食堂区、卫生间和休闲区等,以提供一个相对独立且舒适的生活环境。
此外,救生舱的通风、照明和消防设施也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3.设备标准救生舱内应装备有相应的设备,以满足被困人员的基本需求和紧急医疗救援。
这些设备包括临时床铺、食品储备、供水和排水设施、紧急通信设备等。
同时,救生舱应配备简单易用的紧急医疗设备,如急救箱、心肺复苏设备等,以便及时处理突发疾病和伤情。
4.安全标准救生舱的安全性是建设的重中之重,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救生舱的电路接线、用火用气设备以及其他电器设备的布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建筑安全规范。
此外,救生舱内部和周边区域的安全设施,如逃生通道、灭火器材、防滑设施等,也应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5.管理标准移动式救生舱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相关管理标准,包括场地选择和准备、人员配置、应急演练等。
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救生舱使用管理规程,确保救生舱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有序。
同时,对于救生舱的使用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移动式救生舱建设需要符合结构、布局、设备、安全和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可以提高移动式救生舱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 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 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 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 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 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 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 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 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 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设施,并设 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 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 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 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 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 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 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 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 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 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 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 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 全
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 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 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 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安监总煤装〔2011〕15号_[1]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 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煤监局司函办[2009]34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井下避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煤矿企业:为提高煤矿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减少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商国家能源局,建设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已列入2010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为做好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煤矿企业请神华、中煤、开滦、阳泉、晋城、潞安、铁法、龙煤、淮南、平顶山、兖矿等11个煤矿企业开展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
各煤矿企业要至少确定一个煤矿开展试点,按要求在井下不同地点设置避难所(救生舱)。
各试点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做好避难所(救生舱)的应用试点工作。
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前期召开的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工作座谈会的具体安排,督促各试点煤矿按照《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将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建设投资,纳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煤矿安全改造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2567号)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请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与驻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沟通,支持煤矿企业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工作。
请各试点煤矿企业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对《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并制定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相关技术标准。
附件:《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12月25日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在充分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过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我国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一、井下避难所设置的基本要求1. 煤矿井下避难所目前主要有固定式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两种类型。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具体如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11月17日强调,我国已确定“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的时间表,最后期限是2013年6月底,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
此言或许预示,国内煤矿安全避难系统迎来集中建设时期,中国矿工在灾难面前无处求生的境地或许能从此改写。
要求达到的标准1、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人员定位、机房及监控系统地面设备检查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模拟图显示。
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模拟显示;将实时监测到的模拟量数值在相应位置显示。
同时用红色等标注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
点击设备模拟图或模拟量显示值,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3、通讯联络、通信距离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容量系统中信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由相关标准规定。
终端设备输出功率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信号设备输出功率系统信号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无线设备工作频率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4、紧急避险、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矿用救生舱建设标准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
硬体式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00±20帕/小时;软体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
救生舱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选用的救生舱应具备矿井压风、供水、通讯接口。
应设压风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救生舱应配备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能对救生舱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救生舱外的O2、CH4、CO2、CO进行检测或监测。
救生舱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5%的。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应不低于0.3米3/分钟·人;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装置。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 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钟,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 浓度由0.04%降到0.0024%。
应配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设施,流量不低于20升/分钟。
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
救生舱的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
救生舱安装在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安装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的巷道中,宜在岩(煤)壁掏槽或扩帮放置。
救生舱应接入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并在舱内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
矿用救生舱标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
矿用救生舱标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目次目次 (I)前言..................................................... .................. ..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基本类型、型号规格、基本参数 (3)5 技术要求 (4)6 试验方法 (7)7 检验规则 (12)8 标志、包装与贮存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规范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设计制造,保证其必备的安全性能,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学、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等负责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本标准首次公布: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灾变条件下人员逃生避难所使用的煤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226 通常压力表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GB 8982-1998 医用氧GB13813 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与判定规则GB/T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T15256 硫化橡胶低温脆性的测定(多试样法)AQ1053 隔绝式负压氧气呼吸器AQ1054 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HG/T2198 硫化橡胶物理试验方法的通常要求GA411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GA631 消防救生气垫|GA632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MT59 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氧气呼吸器防护性能检验装置MT113 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与判定规则MT425 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MT454 压缩氧呼吸器与压缩氧自救器用二氧化碳汲取剂—氢氧化钙技术条件MT867 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1]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3。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
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以下简称救生舱)井下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草稿《矿用硬体组装移动式救生舱》企业标准Q/MKC 572—2010(讨论稿)3 基本要求3.1矿井救生舱设置地点和数量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移动式救生舱。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设置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设置救生舱。
救生舱规格和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
各个救生舱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00~1500m。
3.2救生舱安放硐室的要求3.2.1救生舱安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采用混凝土,厚度200~300mm),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应保证道路畅通,安全间距、风速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2.2 救生舱安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高度大于2.6m,巷道净宽不得小于2m。
煤矿井下可移动式救生舱
器、通讯设备和逃生路线。
注意事项
03
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冷静,遵循指挥人员的指示,注意观察
舱内外的环境变化。
维护保养要求
定期检查
对救生舱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设备、通讯、逃生等系统的完好性 。
保养维护
对救生舱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如更换滤毒罐、清洗消毒等。
记录管理
对每次检查、保养和维护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档案。
技术创新方向预测
智能化技术
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救生舱的自 主决策和智能响应能力。
轻量化材料
采用更轻质、高强度的材料,降低救生舱的重量 和体积,便于运输和部署。
高效能源系统
研发高效、可靠的能源系统,确保救生舱在复杂 环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长时间运行。
市场拓展策略建议
加强与煤矿企业的合作
与煤矿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了解市场需求和反馈,不断优 化产品。
意义
煤矿井下可移动式救生舱对于保障煤矿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 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灾难事故中,救生舱能够为井下工作 人员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降低人员伤亡,提高救援效率 。
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
发展现状
随着煤矿安全事故的频发,国内外对于煤矿井下可移动式救生舱的研究和应用越 来越重视。目前,国内外已经研发出多种类型的煤矿井下可移动式救生舱,并在 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定义
煤矿井下可移动式救生舱是一种专为煤矿井下避难所设计的紧急救援设备,能 够在灾难发生时为井下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避难空间。
特点
可移动式救生舱具有结构紧凑、便携性好、适应性强、防护性能高等特点,能 够在短时间内为井下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避难场所,有效降低灾难事故中的人员 伤亡。
22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办法资料
神东煤炭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神华集团公司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与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公司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煤矿。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要求不同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五条公司是综合指导、协调、管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责任主体;矿井是具体建设、完善、使用、维护和管理“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
公司总经理、各矿井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业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六条所有生产矿井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第七条所有矿井“六大系统”的基本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
“六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八条公司“六大系统”建设、管理组织机构(一)公司成立“六大系统”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成员:煤炭技术研究院、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井工煤矿矿长。
职责:全面负责“六大系统”的建设与完善领导工作。
井下救生舱管理制度
井下救生舱管理制度一、总则井下救生舱是矿井事故发生后矿工疏散和保护生命安全的重要设施,保障矿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躲避和疏散,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为了有效保障井下救生舱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扩大事故影响,制定本制度。
二、救生舱的分类和功能1. 按照用途和功能,救生舱主要分为应急救生舱和避险救生舱两种类型。
2. 应急救生舱通常放置在井下有风流的小型区域,用于矿工在事故发生时迅速躲避并等待救援。
避险救生舱通常设置在较远的主风流回风侧,用于矿工在事故发生后安全躲避并长时间待避直至救援。
3. 救生舱配备应急照明、通风、饮水和食物等生活保障设施,并设有应急通讯设备,方便与地面指挥中心保持联系。
三、救生舱的管理1. 管理人员每个救生舱都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检查设备完好、通风畅通、食品储备等。
管理人员需定期参与模拟演练,熟悉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
2. 故障处置一旦救生舱出现设施故障或者其他问题,管理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排查并报告,及时更换维修设备,以保证救生舱的正常使用。
3. 日常检查每日管理人员应对救生舱进行巡视检查,包括救生舱设备、生活用品、通风状态等,确保一切正常。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得懈怠。
四、救生舱的应急演练1. 定期演练每季度应对救生舱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模拟不同种类的事故情况,要求模拟逼真,参与人员全员参与,包括管理人员、矿工等,并分角色表现,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
2. 应急预案每个矿井都应有专门的应急救生舱预案,包括故障处理、人员疏散流程、通讯设备使用等内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3. 紧急通讯每个救生舱都应配备应急通讯设备,方便与地面指挥中心通讯,及时报告情况,获取救援指令。
五、救生舱的保养1. 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救生舱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一旦出现故障能够快速修复。
特别是空气净化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需要经常检查。
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
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移动式救生舱(Modular Mobile Medical Unit,简称MMMU)是指一种可根据需要快速搭建和拆除的紧急救援设施,它具有独立供电、供水、排水以及医疗设备等设施,可以提供临时的医疗服务。
移动式救生舱的建设标准可以确保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本文将从设备、设施、人员以及管理等方面介绍移动式救生舱的建设标准。
首先,移动式救生舱的设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标准,所有设备的性能要达到医疗救护的要求,并保证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例如,医疗设备应当具备适当的降噪措施,以确保在紧急救援的环境下不会产生过多的噪音。
此外,设备应当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
其次,移动式救生舱的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例如,室内应当具备适当的空气循环系统,以保持室内的空气清新,并且具备合适的温度和湿度控制系统,以提供舒适的环境。
此外,设施应当具备适当的分隔区域,以便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并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三,移动式救生舱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务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熟悉移动式救生舱的应急处理流程,并掌握使用救生设备的技巧。
此外,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高效协同工作。
最后,移动式救生舱的管理应当符合规范和标准。
例如,移动式救生舱应当具备适当的仓储和物资管理系统,以确保医疗设备和药品的准确记录和妥善储存。
此外,移动式救生舱应当建立适当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支持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医疗记录的准确和安全。
综上所述,移动式救生舱的建设标准包括设备、设施、人员和管理等方面。
通过遵循这些标准,可以确保移动式救生舱能够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并在紧急救援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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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以下简称救生舱)井下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草稿《矿用硬体组装移动式救生舱》企业标准Q/MKC 572—2010(讨论稿)3 基本要求3.1矿井救生舱设置地点和数量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移动式救生舱。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设置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设置救生舱。
救生舱规格和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
各个救生舱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00~1500m。
3.2救生舱安放硐室的要求3.2.1救生舱安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采用混凝土,厚度200~300mm),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应保证道路畅通,安全间距、风速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2.2 救生舱安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高度大于2.6m,巷道净宽不得小于2m。
救生舱安放硐室的尺寸,应根据选用的救生舱的规格和通风要求确定。
3.2.3 救生舱安放硐室内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水泥铺底厚150~200mm,倾斜度不大于3°,以保证救生舱水平放置时保持平稳。
3.2.4 救生舱安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
3.2.5 救生舱安放硐室外20米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品。
3.2.6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
埋设或保护距离至少不得低于200米。
3.2.7救生舱安放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3.3救生舱安放硐室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
救生舱安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救生舱安放硐室外。
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救生舱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救生舱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救生舱。
在井下通往救生舱安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救生舱”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AQ 1017-2005标准要求。
3.4 通风设施救生舱安放硐室应设立在进风风流中,通风应满足AQ1028-2006标准要求。
压风供气应符合MT 390—1995标准要求,压风供气系统应专门配置,发生灾害时自动投入运行、供给压气。
必须保证风源稳定可靠,灾害应急时随时可用。
按救生舱额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0.3m3。
3.5供水设施矿供水管道相联接,整条巷道每隔约50m安装1个阀门。
3.6 供电设施供电安全、可靠。
用于煤矿井下的救生舱用电部分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供电条件,并符合煤矿用电安全需要的相关标准要求。
需要使用井下交流1140V/660V和380V的电。
电源安装要求:供电系统供电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含漏电闭锁)保护。
低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载、断相、漏电闭锁等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电源供电电缆应为煤矿用阻燃电缆,一般采用重型橡套铜芯多股电缆,并应带有一芯接地芯线,内接地芯线应与接线盒内的接地端子可靠连接。
电缆应设有防护装置,应防止电缆被意外砸伤、拉伤或刮伤,并应将电缆躲开淋水、积水地点。
3.7通讯设施煤矿救生舱与其相关点的通讯连接,使用有线程控电话,通讯电话应防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GB3836.2-2000要求;通讯电缆应为煤矿用阻燃电缆,电缆应设有防护装置,应防止电缆被意外砸伤、拉伤或刮伤,并应将电缆躲开淋水、积水地点;救生舱的通讯应与矿井主通讯联网。
3.8安装运输救生舱是分体式,运输时拆开分段运输,主要使用矿用平板车和绞车运输,到达安装点后逐段组装,并安装好配套设施。
4 功能及配置4.1救生舱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救生舱基本参数项目参数额定人数,人6~38额定防护时间,h ≥96抗冲击力,MPa ≥1.5抗爆炸冲击力,MPa ≥2瞬间耐高温能力,℃ 1200持续耐高温能力,℃ ≥55最大耐水压能力,MPa 0.1规格尺寸(L×W×H),m(不同型号外形尺寸有所不同)(6.8~10)×1.7×1.9空载质量,t ≤12.84.2救生舱正常使用时能保持正压状态(舱内气压大于舱外气压),生存舱内压力在100Pa~1000Pa内;过渡舱内压力不小于200Pa,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渗入。
4.3额定防护时间不小于96h,并且有不小于1.2倍的安全系数。
4.4救生舱外部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荧光条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使用须知、扳手启动符号等标识。
4.5 救生舱及内部设备具有防腐蚀、防虫鼠啃咬等性能。
4.6 救生舱的有效容积(包括过渡舱和生存舱),保证人均占有容积不小于1.0m3,其中过渡舱净容积应不小于1.6m3。
观察窗宜设置在生存舱的适当位置,材质应具有与整舱相匹配的耐高温、抗冲击等性能。
急逃生口,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的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借此逃生。
4.7瞬间耐高温能力,舱体在瞬间(≤0.2S)环境温度1200℃条件下,无开裂、变形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4.8持续耐高温能力,额定防护时间内持续环境温度55℃条件下,舱内温度不大于33℃±2℃。
4.9抗冲击力不小于1.5 MPa。
4.10抗爆炸冲击力不小于2 MPa。
4.11救生舱具备快速起动能力,起动时间应不大于20s。
4.12救生舱具备可移动性,明确安全、可靠移动的方式、方法及所需设备。
4.13氧气供给保障系统、救生舱应具备压风供氧、压缩氧供氧二级供氧保障体系以及自救器逃生保障系统。
救生舱具有与矿井压风系统的接口和压风系统供氧装置,可以在矿井压风系统未被破坏的情况下对舱内供氧。
保证压风供氧速率应不小于每人2.5L/min(标准状态下),连续噪声应不大于70dB(A),出口压力应不大于0.2MPa。
压缩氧供氧,以人均耗氧量0.5L/min计算,能够单独保证救生舱的额定保护时间。
自救器救生舱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使用时间应不小于45min,应符合MT 711的有关规定。
配备量应不小于额定人数的1.5倍。
4.14空气净化救生舱应具有有效的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在额定防护时间内保证舱内空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满足表2的规定。
表2 舱内空气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项目O2 CO CO2 CH4温度湿度指标18.5%~23.0% ≤24X10-6<1.0%≤1.0%330C±20C≤85%4.15 温湿度调节在外界电力供应中断或空调机组意外停转情况下能够满足舱内制冷除湿的需要。
4.16 环境监测舱内环境参数包括CO、CO2、O2、CH4、温度和湿度,应进行实时监测、显示和超限报警,若超出表2的规定值时应自动声光报警,声级强度不宜大于85dB(A);舱外环境监测的参数包括CO、CO2、O2、CH4,应进行实时监测、显示。
4.17通讯救生舱具备与井下通讯网连接的接口及通讯方式失效情况下的信息交流方法, 保证灾变期间通讯可靠,电话机应符合MT/T 289 的有关规定。
4.18 舱内照明及指示救生舱采用一体式矿灯照明。
舱内储备逃生用一体式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的25%。
救生舱外部应有反光标志,便于黑暗环境中辨识。
4.19动力保障救生舱内具有动力供应系统,在失去外部供电的情况下,内部电源能维持额定工况下的电力消耗需要。
具备外部电源接入接口,在救生舱处于备用状态下能利用外部电源对救生舱内部电源充电。
外部电源及电源接口应有完善的安全保护,保证在意外情况下的供电安全及灾变条件下外部电源中断时救生舱内部的供电安全。
救生舱内部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型式,具备自动充电、充电状态显示、均衡充电、均衡放电等电源管理和过充、过放等安全保护功能。
动力保障系统的备用电池采用大容量的镍氢蓄电池。
救生舱内、外部供电应能自动转换,转换时间不大于0.1S。
4.20生存保障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并有足够的安全余量。
其中,食品配备不少于2000kJ/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L/人.天。
避难硐室配备急救箱、苏生器、工具箱、灭火工具、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4.21救生舱用电气设备、高压容器、仪器仪表、化学药剂等,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22救生舱主要配置表见表3。
表3 救生舱主要配置表序型号产品名称备注号1 舱体2 KDD1200 矿用隔爆型备用电池箱KDW1140/矿用隔爆兼本安直流稳压电源312FBFN01.4/4矿用隔爆型直流电动风扇12ZSK-4.0/385煤矿救生舱用防爆空调装置GTG100H红外甲烷传感器6(B)7 GH3 多气体传感器8 GRG5H 红外二氧化碳传感器5 管理与维护5.1救生舱及安装硐室应专门设计并编制施工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施工;竣工后由安全副矿长组织通风、安全及生产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2矿井建立救生舱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
按相关规定对其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或调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完好可靠。
5.3救生舱配备的食品、水和急救药品,过期或失效的必须及时更换,且在有效期内。
5.4每天检查救生舱门是否开启灵活和密封可靠,检查橡胶是否老化。
5.5每天必须检查救生舱内压缩氧和压风供气性能。
5.5.1压缩氧供气:a)减压器应定期检验完好性,流量在0.4~15L/min范围内应可调。
b)定期检查氧气瓶压力,如压力小于13.5MPa,应及时充气。
c)医用氧气瓶钢瓶符合GB5099标准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