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提存公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这段时间第一次接触到提存公证,以前也就是在《公证法》以及《合同法》上看到关于“提存”的规定,也许是对这方面的关注比较少吧,对我来说也算是一种新的业务领域,第一次接触感觉新颖。

因为大学里学到的知识关于公证的很少,总以为自己把重要的法律学好了以后在工作中不至于出现大的纰漏,所以印象最深的就是《合同法》里关于提存的公证。

今天细细查了一下《担保法》,里面也看到关于提供的规定,发现提存真的很重要。

随着社会诚信的缺失,道德的下滑,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不遵守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够完全履行,出现大量的社会纠纷。

我们最近接待的一起关于提存的公证就是关于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纠纷,出租房看到市场房价上涨,也相应的提高租金,但承租方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房租时,房主拒绝接受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

眼看合同约定的租金交纳期限截至,承租方怕房主以承租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纳房租为由主张自己违约,只好最后当事人来我处咨询,公证员建议办理提存公证。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办理完提存公证,后期又进行《提存通知》的送达,我感觉到很意外,等送达完成后我就向公证员说出自己的疑虑: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存后的通知义务应该由债务人负责通知,为什么公证处还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呢?公证员说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
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届时自己顿时开悟,原来是自己掌握的知识太少。

随后又专门找出《提存公证规则》进行查看,发现里面有的地方规定是与《合同法》相违背的,比如提存的最长年限的规定,仔细查看,发现原来该《提存公证规则》是1995年由司法部颁布并通过的,而《合同法》是于1999年由全国人大颁布并通过的。

关于这两个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我就不谈及了,结合我们所办理的提存公证,总结一下几点:1、首先办理提存公证要严格按照遵循提存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

虽然关于提存的规定有很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能接触到的提存多半是为了清偿债务,如果不遵循提存的法定条件办理了提存公证,这就不能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提存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当事人提存的目的;2、谈话笔录中一定要尽可能详尽的记录当事人提存的原因及目的,这样有利于我们按照规则办理公证;3、要尽到合理、必要的告知义务,主要是提存的法律意义及提存标的与债务标的不相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4、办理公证时,当法律出现冲突时,在遵循“法的效力层次”的前提下,公证要尽可能做的周全,以便更好的保护好自己,使之不因程序、法律等问题而使自己受牵连。

供稿人:赵金龙
日期:2011年5月26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