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提存公证

合集下载

提存公证初探

提存公证初探

提存公证初探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信用体系并不健全,买卖双方、合作伙伴互不信任的今天,在合作开发项目时,如何确保对方诚信履约,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如何确保对方不会单方毁约,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

提存公证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为此,本文拟就提存的性质、提存的原因、提存公证的办理程序、提取提存物的期限及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等有关问题作一初探。

关键词:提存性质程序提存物期限法律效力提存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迄今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也有关于提存制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在适用时难以把握,且仅限于有关单行法的特定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意义。

但是,提存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国家证明力的存在,作为一种非诉讼措施,其消除疑虑、远离欺诈、减少纠纷、提高效率之效能,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流转等之独特作用还远没得以发挥。

提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的机构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它能产生与合同履行一样的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

提存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

当前经济态势日趋开放,经济全球化已成必然。

从经济发展角度观察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公证规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最为明显。

但就我国目前的提存公证制度而言,还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需进一步研究、探讨和完善。

提存的性质提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提存的性质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较为复杂,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提存为公法上的关系。

提存机构不是因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的,而是国家专设机构,是国家的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构,且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以提存机构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消灭后果。

提存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因素。

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存是民事合同关系。

提存机构虽然负有保管提存物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它与提存人之间关系的性质。

提存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提存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所涉及的债务履行问题,依法进行审查、证明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提存公证是公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提存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提存公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是我国公证事业的基本法律,对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程序、公证效力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务履行问题进行提存公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提存的相关规定包括:(1)第九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应当通知对方。

对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生效。

”(2)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对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解除合同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规范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提存的相关规定包括:(1)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申请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期间,诉讼时效中止。

”(2)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申请延期履行。

延期履行期间,诉讼时效中止。

”三、提存公证的范围1.因合同履行所涉及的债务履行问题(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等债务履行问题;(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数量、期限等问题;(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2.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债务履行问题(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的债务履行问题;(2)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的债务履行问题;(3)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导致的债务履行问题。

浅谈提存公证

浅谈提存公证

1 提 存 的概 念
所 谓 提 存 ,是 指 债 务 已 到 清偿 期 限 ,因债 权 人 的 原 的物 交 于法 定 提 存 机关 , 由提 存 机关 转 交债 权人 。
4 办理 提存 公 证 应提 交 的 材料
根据司法 部制定 的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的规
证 , 当应 当提 交 下列 材 料 : 应

业 技

开 发
20 0 9年 6月
J n2 0 u .0 9
第2 8卷
I 1 ECHN0LOGI CAL DEVEL0PM ENT OF EN ERP S r RI E
浅谈 提 存 公 证
黄健 平
( 武 市 公证 处 , 建 邵 武 3 40 ) 邵 福 500
摘 要 : 为 了 维持 正 常 的 经 济秩 序 , 护债 务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公证 机 关 办 理提 存 业务 有 利 于 维护 预 防纠 纷 , 少 减
诉 讼 , 定 社会 经 济秩 序 。 稳
关 键 词 :提 存 :公 证 :稳 定社 会 中图 分 类 号 : 9 D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0 — 9 7 20 ) l O 1— 2 0 6 8 3 ( 0 9 1 — 17 0
M o e e t f c v l v m n s o ii
人 ; 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法
标 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债务人依 法可 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 提存所得 的价款 。
5 通 知债 务 人领 取 提 存 标 的物 的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通 知债 务 人领 取 提存 标 的物 的方法 通 常有 二 种 : ( )通 知 ;- )( 告 )公证 机 构 办完 提 存 公证 后 , 般 一 、 ( 、公 。 一

浅论提存公证

浅论提存公证

浅论提存公证一、提存公证的概念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公证规则》为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二、提存公证的种类(一)清偿提存公证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又明确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这一功能即我们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二)担保提存公证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清偿性提存和担保性提存的主要区别如下:1、提存原因不同。

清偿提存主要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产生,通常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解决受领,给债务人履行债务增加了难度而发生;担保提存则一般是依提存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产生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2、提存的目的不同。

清偿提存主要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担保提存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3、提存的法律效力不同。

清偿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担保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公证提存的程序(一)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提存公证问题探析

提存公证问题探析

提存公证问题探析摘要:提存公证制度能有效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防范合同风险,在保障市场交易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

本文从提存法律制度的特征、提存公证的功能入手,分析提存制度现状和当前提存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提存立法,注重法律的协调统一,强化人员培训,建立有效的公证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等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提存、提存标的物、提存公证、提存部门、债权人提存公证制度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利于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

现阶段,因提存规定“不集中”、“不统一”、“不清晰”、“缺依托”及公证管理体制、机制不尽合理等问题导致提存公证的特殊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提存制度及其法律特征(一)提存制度的历史沿革。

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义务或者债务人、保证人为保证债的实现而将债的标的物或担保物提交提存机关的一种制度。

提存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早期,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时,抛弃标的物而免除债务,使债务人能够摆脱债务拘束。

由于这种做法容易对社会财富造成损失,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所以才设立了提存制度。

在现代民法中,各国有不少有关提存的规定,尽管提存理论日益具体、全面,但提存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却始终未超出罗马法的范围。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也曾短暂出现过提存制度。

后来虽有所发展,却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提存法律,有关提存的内容只能散见于一些法律和规章当中。

在我国,被认为最早有关提存的立法规定应是于1981年12月制订但现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该法第19条第4款“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的规定就是最早的有关提存的规定。

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也有关于提存的规定,该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

【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

【对《提存公证规则》的浅见】提存公证规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诸方面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睹目的成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了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需要以良好的法制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护为基础。

近年来,我国制订、修改、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如《公证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使我国的法律条文更趋合理,法律体系更趋健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现行的公证办证规则是否能够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是摆在我们这些公证人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下面就此问题谈一谈我个人的看法:首先据法理可知,法律及一些部门规章、规定等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是法的特性决定的,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虽然在制订时是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但随着社会的前进和发展,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逐渐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就要求不断的重复立法活动来修改和完善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接触的新事物也越来越多,社会公众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也较以前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要求办理公证事项的新种类层出不穷,这种需求就要求我们的有些公证办证规则要有所修改和调整;再次,公证作为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亲睐,办理公证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其中也有一些不法之徒为了利用办理来的公证书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在办理公证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蒙蔽公证人员,导致错、假证,致使公证员承担原本不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为保护我们的公证人员正常的执业行为也要将有些公证办证规则进行修改和调整。

《提存公证规则》是我国司法部1995年6月2日通过政令的方式发布的,这也是全国公证人员目前办理此类公证唯一的行为准则。

《提存公证规则》发布、施行已经有十三年之久,随着《公证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提存公证规则》也有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现就《提存公证规则》中有些条款的修改,阐述一下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提存公证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浅议提存公证

浅议提存公证

浅议提存公证【关键词】提存;公证一、公证案件回放2011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销售货物,A公司支付对价。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将货物移交A公司,A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两笔购销款,但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最后的一笔购销款尾款70万元在A公司向B公司支付时,由于B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股权纠纷,致使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相互推诿不接受该笔购货款。

A公司考虑到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导致将来因为资金支付事宜与对方对簿公堂影响其公司的声誉。

但鉴于B公司的现实情况,又担心强行付款后因对方公司内部争议可能涉及不必要的诉讼。

基于上述原因,A公司负责人向公证机关申请以提存方式将该款项存入公证机关相关账户。

公证机关审查了A公司的基础资料及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并且对A公司权力机构就此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核实后,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要求,于是由A公司将合同中约定的货物购销尾款存入公证机关在银行设立的专用提存账户,公证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提存事实按照从工商管理部门查阅到的B公司营业住所发出了相关通知;并且告知当事人作为协议方也向对方履行了相关通知的义务。

此后,按照提存申请确定的条件,B公司及时领取了提存款,一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二、什么是提存(一)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及《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对提存均作了相关规定。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很多法律从业人员而言,提存业务比较陌生也接触较少。

下面就提存做个简要介绍:提存是指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按照一定条件,将提存标的(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或其它适合提存的物品等)交给提存机关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当事人可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或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以及出现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合同或法律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浅议提存制度及《提存公证规则》

浅议提存制度及《提存公证规则》

浅议提存制度及《提存公证规则》作者:文梓薇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3期摘要提存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也有关于提存制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仅限于有关单行法的特定范围内,在适用时难以把握。

提存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措施,其减少纠纷、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流转的作用远没得以发挥。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公证法》、《提存公证规则》及《公证程序规则》中关于提存的规定,探讨了提存的性质、提存的原因及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等有关问题。

关键词提存原因效力一、提存的概念、起源及我国提存制度的发展沿革(一)提存与提存公证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时,债务人或担保人将该标的物或担保物提交于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二)提存制度的起源提存制度源自罗马法,罗马法承认在债权人拒绝受领货或不能受领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履行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管(通常为寺庙的僧侣处),视为债务人已履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并使自己得以解脱,这是提存制度最早的来源。

(三)我国提存制度的发展沿革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对提存作了补充规定,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对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因提存所支出之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该规定正式承认提存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进一步确立了提存公证的法律制度,从公证机构如何办理提存公证的角度,详细规定了提存的目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问题,而且把提存分为清偿及担保两种类型。

提存公证_房产证(3篇)

提存公证_房产证(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产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房产证的持有者可能会面临无法及时领取房产证的情况。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提存公证制度。

本文将围绕提存公证房产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提存公证房产证的背景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继承、赠与、买卖、交换、分割等原因,当事人之间依法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也对提存公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2. 现实需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越来越多的房产交易涉及提存公证。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提存公证房产证的情况:(1)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产,购房者在开发商交付房产后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房产证。

(2)购房者因故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将房产证暂存于公证处,待条件成熟后再办理。

(3)房产继承人因故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将房产证暂存于公证处,待继承人准备好相关手续后再办理。

三、提存公证房产证的流程1. 提存申请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提存公证房产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房产证及复印件;(3)房产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等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核实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包括:(1)申请人身份是否真实;(2)房产证是否合法有效;(3)房产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等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3. 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提存公证房产证。

4. 提存保管公证机构将房产证暂存于保管处,并告知申请人保管期限。

5. 办理房产证申请人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

四、提存公证房产证的法律效力1. 提存公证房产证具有证明效力,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产的权利。

2. 提存公证房产证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 提存公证房产证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证明当事人的权利。

浅议提存公证

浅议提存公证

浅议提存公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多越多的市场交易主体认识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提存公证作为重要的法律义务履行形式对于清偿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都具有其他法律形式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善用提存公证对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提存;公证;合法权益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在我国,公证机关是提存部门。

二、提存公证的概念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三、提存公证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的两种功能:1、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2、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的两种功能。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这一功能即我们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均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四、提存公证的管辖和事由1、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2、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3、办理提存公证的事由: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提存公证书

提存公证书

提存公证书提存公证书是指当事人将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存放在公证机关专门设立的保管柜中,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加盖提存章,证明文件或物品存在公证机关的保管下,保证其安全和真实性的一种制度。

提存公证书具有保全、证明、公证等多种功能,是国家法律制度中一种重要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提存公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提存公证的意义提存公证具有许多意义,其中最主要的意义是保证财产安全和真实性。

在公证机关的保管下,当事人的重要文件和贵重物品受到了全面、细致的保护,避免了被丢失、损坏或者偷盗的风险。

同时,公证机关对存放在保管柜中的文件和物品进行了严格验收和认证,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提存公证证明了当事人已经存放了特定的文件或物品,以及存放时间和状态,为日后维权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提存公证适用范围提存公证适用于需要长时间保管、有法律效力或其他重要用途的文件或物品,例如:1. 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2. 贵重物品,如首饰、证券等3. 特殊用途物品,如武器、食品等4. 其他需要保管的重要文件和物品三、提存公证程序提存公证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

具体过程如下:1. 提准备:当事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提存文件或物品以及相应的鉴定证明。

2. 认证文件: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认证,同时对提存文件或物品进行验收并鉴定。

3. 缴费:当事人需按照公证机关规定的缴费标准,向公证机关缴纳提存费用。

4. 盖章:公证机关为存放的文件或物品加盖提存章,并录入电脑系统。

5. 交付存放凭证:公证机关向当事人交付存放凭证,此凭证为提存公证的有效证明。

四、提存公证的保密性提存公证是一项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制度,所以公证机关必须对存放的文件和物品进行保密处理。

只有在事先得到当事人授权或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公证机关才能向第三方透露存放的文件或物品信息。

提存公证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机密,充分体现了公证机关的专业水准和社会责任。

浅谈办理提存公证的相关意见

浅谈办理提存公证的相关意见

案 例 AN LI摘要:提存公证作为继承遗产、减少纠纷、清偿债务方面的公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提供了证明、沟通、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有利于化解因经济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亦或是其他的矛盾,合理的维护了债权人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本文浅谈办理提存公证的相关意见。

关键词:提存公证;办理;权益;公证机构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的问题也会相继出现。

其中提存公证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也产生了较多的影响。

如何正确的借助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也引起了较多人群的关注,本文针对办理提存公证的过程,以及相关意见进行简要的分析讨论。

一、何为提存公证提存公证为公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交付的提存物品进行寄存或保管,并在合适的条件之下交付给债权人,或者其他受益人的过程。

其中发生以下条款时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以此消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如: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②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无法到达债务履行地进行受领的;③债权人不明确、居住地址不详、或发生失踪死亡等事件、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明确时。

(一)提存公证的方式债务人在发现债权人发生如上所述的情况时,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提存申请。

公证机构根据调查核实之后,完成事件的确认并对申请人所提申请进行批复。

之后根据提存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提存公证工作,其中提存公证的项目包括:①货币(含本币、外币);②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力证书;③贵重物品等。

完成提存公证之后,公证处向提存人出具提存证书,并在合适的时候向提存人转交提存物品,提存之后宣告债务清除。

(二)办理提存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债务人和当事人在办理提存公证时,除了需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第一个需要注意的就是选择正规的公证机构进行提存公证的申请。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所提交申请业务的债务期限必须到期,如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提存公证房产交易(3篇)

提存公证房产交易(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产交易日益频繁。

然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信任度不足等问题,常常出现纠纷。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房产交易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引入了提存公证制度。

本文将从提存公证的概念、意义、流程等方面,对提存公证房产交易进行详细阐述。

二、提存公证的概念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权利或者义务进行保管,待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时,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程序将财产、权利或者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或者返还给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房产交易中,提存公证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房产相关文件提交给公证机构进行保管,待交易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时,由公证机构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程序将房产相关文件转移给第三人或者返还给当事人。

三、提存公证的意义1.保障交易安全通过提存公证,可以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公证机构对房产相关文件进行保管,避免了因文件丢失、被篡改等问题导致的纠纷。

2.提高交易效率提存公证简化了交易流程,缩短了交易时间。

买卖双方只需将房产相关文件提交给公证机构,无需亲自办理过户手续,提高了交易效率。

3.降低交易成本提存公证降低了交易成本。

由于公证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减少了因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4.维护社会稳定提存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规范房产交易行为,减少纠纷,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提存公证房产交易的流程1.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买卖双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房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相关文件(如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3)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公证机构审核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3.公证机构出具提存公证文书审核通过后,公证机构出具提存公证文书,确认房产相关文件已经提交至公证机构保管。

提存公证房产(3篇)

提存公证房产(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产交易日益频繁。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因种种原因可能会产生纠纷,如房屋产权不清、交易资金安全问题等。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法权益,提存公证房产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手段。

本文将详细阐述提存公证房产的意义、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提存公证房产的意义1. 保障交易安全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方担心卖方一房多卖,卖方担心买方不履行支付房款义务。

提存公证房产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2. 避免纠纷通过提存公证,交易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房产的权属、交易资金等事项,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

3. 提高交易效率提存公证房产有助于简化交易流程,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效率。

4. 维护合法权益在交易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提存公证材料可以作为有力证据,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提存公证房产的流程1. 签订提存公证申请书交易双方需共同到公证处签订提存公证申请书,明确提存公证的目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2. 提交相关材料交易双方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2)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3)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材料;(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 公证处审核公证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4. 签署提存公证协议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在公证处签署提存公证协议,明确约定房产权属、交易资金等事项。

5. 提存房产卖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提交给公证处,由公证处进行保管。

6. 交易完成买方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卖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交还给买方。

7. 解除提存交易完成后,公证处解除对房产的提存,交易双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提存公证房产的注意事项1. 交易双方需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公证处有权拒绝办理提存公证。

2. 交易双方应明确约定房产权属、交易资金等事项,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纠纷。

提存公证_相关法律规定(3篇)

提存公证_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应当给付的财物或者权利凭证等提存于公证机构,以备债权人领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公证行为。

提存公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形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提存公证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提存公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是关于公证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应当给付的财物或者权利凭证等,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过错等原因不能给付的,可以申请提存公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给付的财物或者权利凭证等,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过错等原因不能给付的,可以申请提存公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关于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给付的财物或者权利凭证等,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过错等原因不能给付的,可以申请提存公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应当给付的财物或者权利凭证等,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过错等原因不能给付的,可以申请提存公证。

”三、提存公证的适用范围1.因不可抗力、无过错等原因不能履行债务的。

2.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4.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存公证的情形。

四、提存公证的程序1.申请债务人向公证机构提出提存公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件复印件;(2)债务人的债权证明材料;(3)提存公证申请书;(4)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公证机构收到提存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核实,包括:(1)债务人的债权是否真实;(2)债务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3)债务人是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债务。

浅谈提存公证

浅谈提存公证

浅谈提存公证作者:王佰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摘要:提存公证具有消除疑虑、减少纠纷、提高效率和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流转等作用。

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提存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它是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物(物币)提交于提存机关(如公证处)。

由提存机关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

关键词:提存公证;作用;遇到问题一、提存制度的法律特征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义务或者债务人、保证人为保证债的实现而将债的标的物或担保物提交提存机关的一种制度。

提存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在现代民法中,各国有不少有关提存的规定,尽管提存理论日益具体、全面,但提存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却始终未超出罗马法的范围。

提存公证如下法律特征。

1.提存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方式或担保的特定形式债务人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债权标的物时,可以依法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以消灭其债务,并转移债之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或担保人将担保物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将提存物退还给担保人。

因此,提存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方式或担保的特定形式。

2.启动提存须有合法原因启动提存须有合法原因。

非因法定事由提存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地,下列情形均可被认定为提存的合法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之标的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债权人不详或者失踪、下落不明,又未被依法指定代理人、财产管理人的,债权人死亡或消灭,其继承人不清的,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至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

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债之双方当事人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3.提存的效力由法律规定而非依约定提存的效力是指因提存行为给提存主体带来的法律后果。

提存行为是否产生了消除履行债务的义务、转移债务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或是否达到担保、保证的法律效果,均须依法衡量,而不能只凭当事人的约定。

浅谈提存公证

浅谈提存公证

浅谈提存公证作者:孙兵来源:《活力》2015年第09期[关键词]提存公证;原因;办理程序在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信用体系并不健全的今天,提存公证作为一种公证证明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措施,对减少纠纷、远离欺诈、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流转、保持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或受益人的活动。

一、提存的原因提存并不具有随意性,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进行提存。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之规定,提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合同的履行标的。

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就难以履行其债务。

因此,对有条件和能力受领债务人对其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无法到履行地受领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履行标的进行提存,使债务得到消灭。

3.债权人下落不明。

主要指债权人不能确定、地址不详、债权人去向不明、失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一系列情形。

债权人下落不明应该是归责于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债务人也只有在尽了相当的注意而不知债权人依据的前提下才能申请提存。

若债权人虽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的原因。

4.债务人死亡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

若在债权人死亡后而无法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等代替债权人受领的,应允许债务人通过提存而消灭债务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若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其判断正常事务的能力受到影响,而其监护人尚无确定的,也应允许债务人通过提存而消灭债务。

5.债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或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提存。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继承权公证中的提存(3篇)

继承权公证中的提存(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公证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继承权公证过程中,提存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对于解决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提存的概念、法律适用、实务解析等方面对继承权公证中的提存进行探讨。

二、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因继承权纠纷等原因,法院或公证机关依法将涉及继承的财产或权利,暂时存放在特定机构,以保护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提存制度主要适用于继承权公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三、继承权公证中提存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继承权公证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并依法进行遗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分配等工作。

在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如涉及提存,应遵循《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继承权公证中,公证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提存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在继承权公证中,如涉及提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四、继承权公证中提存的实务解析1. 提存的原因在继承权公证中,提存的主要原因包括:(1)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继承人无法证明其具有继承权;(3)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4)继承人因其他原因无法行使继承权。

2. 提存的条件(1)继承权纠纷已发生,且具有可提存性;(2)提存财产或权利具有明确的价值和范围;(3)提存人具有合法的提存权利。

3. 提存的程序(1)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提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公证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提存条件后,依法作出提存决定;(3)公证机关将提存财产或权利存放在指定的机构;(4)公证机关将提存决定通知相关当事人。

民间借贷中的提存公证是什么

民间借贷中的提存公证是什么

民间借贷中的提存公证是什么⼀般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进⾏民间借贷,在进⾏民间借贷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公证,⼀般情况下公证的情况是借贷款项⽐较多的,那么在进⾏公证的时候是怎样进⾏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中的提存公证是什么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或其他受益⼈的活动。

民间借贷的资⾦⼤多数属于民间个⼈⾃有的闲散资⾦,因此民间借贷具有⾃由性、⼴泛性的特征,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是让当事⼈拥有较多的⾃主权利。

只要出借⼈与借款⼈在实施订⽴、变更和终⽌借贷⾏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在经济交往及⽇常⽣活中,经常会遇到因签订合同的双⽅互不信任,⽽迟迟不能签约的问题;或者债务⼈按照协议、合同或约定,打算按期履⾏义务,但债权⼈却另有所谋,拒绝或延迟受领债务标的物的情况。

这时办理提存公证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的原因,使得债务⼈⽆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的制度。

提存制度从公平的原则出发,为债务⼈履⾏义务提供了保险、⽅便的途径,同时也增加了债权⼈不依照约法接受履⾏的风险和成本,有利于督促当事⼈双⽅积极履⾏义务,促进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产⽣活秩序,是法律为救济债务⼈因债务履⾏受阻所采取的⽅法。

民间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在社会⽣活中,经常会发⽣经济往来。

在法律上称之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然⼈之间、⾃然⼈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将⼀定数量的⾦钱转移给另⼀⽅,另⼀⽅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付利息的民事法律⾏为。

在现实⽣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当事⼈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协议或仅仅由借款⼈出具⼀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提存公证
作者:刘寒冬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关键词】提存;公证一、公证案件回放
2011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销售货物,A 公司支付对价。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将货物移交A公司,A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两笔购销款,但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最后的一笔购销款尾款70万元在A公司向B公司支付时,由于B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股权纠纷,致使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相互推诿不接受该笔购货款。

A公司考虑到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导致将来因为资金支付事宜与对方对簿公堂影响其公司的声誉。

但鉴于B公司的现实情况,又担心强行付款后因对方公司内部争议可能涉及不必要的诉讼。

基于上述原因,A公司负责人向公证机关申请以提存方式将该款项存入公证机关相关账户。

公证机关审查了A公司的基础资料及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并且对A公司权力机构就此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核实后,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要求,于是由A公司将合同中约定的货物购销尾款存入公证机关在银行设立的专用提存账户,公证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提存事实按照从工商管理部门查阅到的B公司营业住所发出了相关通知;并且告知当事人作为协议方也向对方履行了相关通知的义务。

此后,按照提存申请确定的条件,B公司及时领取了提存款,一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二、什么是提存
(一)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及《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对提存均作了相关规定。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很多法律从业人员而言,提存业务比较陌生也接触较少。

下面就提存做个简要介绍:
提存是指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按照一定条件,将提存标的(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或其它适合提存的物品等)交给提存机关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当事人可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或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以及出现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合同或法律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中,提存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即产生债务人的清偿效力;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中,提存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有利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领取提存标的物,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提存作为调整和保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项有效制度,在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中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而在担保提存中则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无论是具有清偿性质的提存还是具有担保性质提存,导致提存法律关系产生的源动力均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有权依据提存标的受领条件约定领取相应标的从而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如果相关权利人未领取提存标的的情况下,提存人只有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法律证明文件或提存受领人明确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时,提存人才有权取回提存物;提存标的长期未领取超过五年的,提存标的物将收归国有。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业务范围其中一项,因为其具有以清偿或担保为目的,致使债权债务消灭或得以顺利履行,所以早于1995年6月2日司法部就出台了《提存公证规则》,对于提存公证事宜予以规范。

上位法中,《合同法》规定的提存主要以债务人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其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清偿型提存的法定条件;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提存事实发生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提存的法律后果及孳息、费用的归属;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提存(款)物的领取条件及处置方法。

《担保法》规定的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其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为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提存;第七十条规定了为保护质权人利益的提存;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为保护权利质权人的提存;第八十条规定了为保护出质人权利的提存。

2005年颁布的《公证法》首次将公证机构办理的业务分为:“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和‟公证机构办理的事物”。

提存公证事项被列入了与证明活动相关的法律事物范畴。

三、提存公证业务开展的现状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提存是公证证明效力的延伸而非主要公证业务,而公证法的上述变化,势必会给提存公证业务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机遇。

但令人遗憾的是:提存类公证业务多年来一直未得到长足发展。

与提存类公证的业务咨询日益增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提存公证业务每年实际办证量只是寥寥数件。

造成这类业务停滞不前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一)相关法律制度不能与时俱进
纵观目前提存立法散、乱、缺,至今没有形成关于提存机关、提存办法、提存效力等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从而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提存制度,在实践方面表现为无章可循、随意性强,这严重制约了提存公证的发展。

目前我国现行有关提存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合同法》中有关承揽方提存权的规定;《海商法》中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及共同海损中有关提存的规定;《担保法》中有关担保提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债务人将履行标的向有关部门提存的规定;《公证法》中有关提存公证的规定;司法部出台的《提存公证规则》等。

其中,司法部于1995年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至今仍是办理提存公证业务最主要的工作规范。

然而,《提存公证规则》是1995年发布的,距今已经15年之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法律的颁布,《规则》中的很多规定不但已经起不到保障行业发展的作用,有的甚至阻碍了业务发展,如有关管辖、受理等规定已经非常滞后了。

所以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依据现行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握社会需求的变化趋势,实事求是的分析公证行业目前的环境、能力和条
件,积极地制定新细则,同时尽快地全面修改《提存公证规则》。

这是保障公证行业快速发展的最重要前提。

(二)社会公众对于提存公证业务的认知度不高
社会公众对提存公证业务的不了解,同样是影响提存公证的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当前经济态势日趋开放,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在日常经济交往中,有些当事人为了交易安全,甚至会去选择中介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可见,市场经济对于提供信用保障功能的行业需求十分巨大。

然而,公证机构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并没有摆脱固有的思维模式,没有能够充分的宣传自己、展示自己,错失了提存公证发展的先机。

也正因为这样,各种民间的经济组织为了满足这种市场需求应运而生。

如果这些当事人知道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业务,了解提存公证的作用和效力,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相信他们必然会选择高信誉、低成本的提存公证。

(三)提存事项真实性难审查
任何公证的办理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提出公证的申请,申请提存必须具有合法的原因,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者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四)债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对于审查上述提存的原因具有相应的困难,一方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单独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无法完全还原相应事实,而且在纠纷争议发生后,对方当事人也不会积极配合公证机构对相关情况、相关证据材料真伪予以核实。

另外,在提存标的物领取的方式方面,单务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和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考验的是公证机构的审查判断能力。

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以及履行标的明确的给付对于公证机构的审查和受理相对无争议,但是针对相对复杂的涉及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提存申请,公证机关在审查合同签订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标的物的提存是否适格等问题上,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就显得相对困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