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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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江苏扬州农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卞某、夏某仲裁执行一案我于2016年8月8日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之前对于该案的情况均不知晓,也未接到任何通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该案的主债务人是卞某,且我与卞飞2011年2月14日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对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我不知晓。

2、因个人安全原因,我搬离桃源居多年,至今一直住在扬州父母兄弟家,工作单位和地点一直没有变化,该案仲裁及执行的情况我之前一直未接到任何通知,因此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

3、将桃源居房屋抵押给银行确实是我在抵押合同上签字认可的,对此我无异议,也愿意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鉴于我不符合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定情形,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特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望贵院予以审查确认。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明人:

电话:

地址:

日期:201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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