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案例1上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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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能否解除租赁 合同
在本案中,卢某和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规定了“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租转” 的条款,卢某在长期不使用租赁房屋时,完全可 以与张某协商解除合同,但卢某未经出租人张某 同意而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直接侵害了张 某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张某有权解除房屋 租赁合同。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通知对方 面军及达成的解除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应当提前一段时间告知对 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如卢某逾期不搬出, 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因此遭受的 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 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限是4年;在租赁期间, 乙公司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建,但事先必须 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必须按时交纳租金,每逾期 一天,乙公司应按照迟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公司支付 违约金,如果逾期支付租金超过40天,则以乙公司解除 合同论,甲公司可以收回房屋,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 付最高不超过当年年租金5倍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 乙公司搬入该房屋,并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同时经 过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2003年 2月,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被丙公司收购,丙公司实际 履行了乙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继续装修房屋。从 2003年5月10日开始,丙公司也因经营困难,不再向甲 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同年7月10月,甲公司自行将房屋 收回,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其装修费,而甲公司要求 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 同,丙公司支付拖欠甲公司的房屋租金和违约金。
案例:卢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 将两间平房租给卢某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在 租期未到前,双方都不得终止租赁合同;所租房 屋只准卢某使用,不允许转租。该合同签订后, 双方又将房屋租赁合同交给房管部门备案。此后, 卢某迁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外地,将两间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并 由李某支付租金。而张某认为卢某违反了不得转 租给李某使用,并由李某支付租金。而张某认为 卢某违反了不得转租的约定,要求收回房屋。但 卢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多 次协商未果,张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卢 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房屋租赁案例1
案例:卢某购买了某大厦第三层一商业用房.在房屋买卖合 同中,约定卢某服从房屋出卖方对大厦经营范围和功能 布局的统一安排.卢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要权证.2004年 3月,某公司接管该大厦后决定利用该大厦第三层进行商 业经营,并与卢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卢某将 房屋出租给某公司,某公司如果要在承租的房屋进行装 修,须经过卢某同意.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则须支付对方违 约金30万元.2004年3月未,某公司在晚报上刊登了一则 要求各业主与之接洽办理装修协调事宜的公告.2004年3 月未,某公司在取得市规划局的批准后,开始对大厦的地 面、墙壁和天花板进行装修。同年6月,某公司在装修 即将完成时,卢某对某公司的装修行为提出异议,认为 装修没有经过其同意,侵犯了卢某的合法权益。而某公 司认为自己已经在晚报上刊登了各业主与之接洽办理装 修事宜的公告,卢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就说明卢某已 经同意了某公司的装修行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卢某 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拆除对其所有房屋 的装修,恢复房屋的原状,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承担违 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案例:古某将3间房屋租给谢某使用。因古某妻子 生病住院,古某向好友张某借款1万元。2000年 3月,因无力支付医药费,古某遂决定将租给谢 某的3间房屋卖给张某。由于张某借给自己1万元 未要利息,平时也经常帮助自己,因此古某决定 将房屋以较优惠的价格5万元卖给张某。2000年 9月,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之 后,古某找到谢某,要求谢某腾出所租房屋,谢 某不同意,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并表示愿意
解析:未经出租人许可装修房屋的,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合同法》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 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 中,某公司和卢某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某公司要在承租的房屋进 行装修,须经过卢某的同意。而某公司在装修前,在晚报上刊登 了一则要求各业主与之接洽办理装修协调事宜的公告,这一行为 只是某公司的单方行为,对卢某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某公司 对卢某房屋进行装修并未取得卢某的同意,已经构成违约。但公 司的装修行为并未造成卢某房屋使用价值的降低,也没有造成卢 某的经济损失。该装修在租赁期满后是可以恢复原状的,但恢复 原状对卢某不利,对某公司有损。因此,不应当支持卢某恢复房 屋原状的请求。根据日常观念和装修经验,某公司的装修行为虽 然对卢某的的房屋存在损害,但卢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因此, 某公司不用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但应当对卢某给于一定的赔偿。
解析: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能否要求补偿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
同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权,即如果乙公司违约逾 期交付租金超过40天,则甲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 除权。由于丙公司收购了乙公司,所以丙公司就 承继了乙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丙公司应当受 该合同约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丙公司违反合 同约定,迟迟不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甲有 权收回房屋或解除合同。但是,从本案实际情况 看,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房屋的装修工程属于较大 规模,且其装修得到了甲公司的同意,如果丙公 司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对房屋装修的损失自行 承担,则对丙公司来说是显失公平的,违反了民 法所规定的等价交换原则。因此,甲公司在收回 房屋后,应当对丙公司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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