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基础整改施工合同(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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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基础整改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FS—MC—TJ(2011)016

发包方:海南富山油气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

签订地点:海口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承接甲方储罐基础整改工程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万吨/年精细化工项目储罐基础整改工程。

2、工程地点:海南澄迈老城马村开发区。

3、工程概况:20万吨/年精细化工项目13台储罐基础的整改施工,分别是8座3000m3 储罐(V-105~106、V-111~116),2座2000m3 内浮顶罐(V-109~110),3座5000m3 内浮顶罐(103、V-107、108),具体根据工程联系单、设计蓝图及现场交底。

合计总价¥.00元,即人民币元整。

备注:所有整改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A、具体施工内容:严格按照工程联系单FS-MC-ZH[2011]003、工程联系单FS-MC-ZH[2011]003-1、设计图纸及SH3528-2005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成13台储罐基础的全部施工并合格交接予罐体制作单位。

B、承包模式为包工包料,即具体包括安装费、人工费、机械费、安全措施费、管理费、水电费、施工工艺需求的各种检验检测费、验收费等,甲方不再提供任何额外费用;除非甲方增减工程量,否则,甲乙双方不再做任何费用上的调整。(本次承包价为固定价格,任何风险不做调整,本价格包括人机税、费、各种措施费及材料费、起重吊车费、施工人员的工资、建安发票等施工中的一切费用)。

二、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工程联系单FS-MC-ZH[2011]003、工程联系单FS-MC-ZH[2011]003-1及相关设计蓝图。

2 、SH3528-2005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

3 、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4、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文件适用标准、规范

1、严格执行工程联系单的内容要求。

2、严格执行设计图纸要求的相关标准规范。

3、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7天内,乙方支付给甲方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待乙方施工人员及机具进场合格后7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2、合同签订后7天内,乙方的施工人员及机具必须进场,乙方进场合格后的7天内,甲方支付10%的项目启动款。

3、项目进度达到50%,并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40%。

4、乙方所承包工程量全部结束,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总结算款全额建安发票20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45%。

5、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乙方总结算款的5%,保修期为一年,期满后甲方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给乙方。

6、其它:每次支付须附书面工程验收报告,并经监理、相关部门及甲方验收批准通过后,才能付款。

五、工程期限

工程合同总工期日历天,以甲方开工令日为始期,其中包括雨天等因素造成的停工时间,工期不得顺延。

六、各方责任及工程管理

1、甲方责任

(1)、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乙方和设计及相关部门进行图纸、工程联系单会审交接,并做现场设计交底及提供相关资料。

(2)、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3)、承担本工程施工报建的一切政府行为收费。

(4)、负责维持施工现场的社会治安及社会关系。

(5)、将施工所需水、电源提供至乙方施工场地300m之内,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6)、向乙方免费提供办公、生活及钢构件拼装等材料堆放场地。

(7)、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乙方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监督管理。

(8)、甲方任命卢玉琼为项目负责人(即甲方代表)。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以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

2、乙方责任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进度计划表,并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2)、人员机具进场当天,向甲方代表提供开工报告、进场机具详细清单、进场材料资料,作业人员证书,管理人员的上岗证等相关资料,未经甲方代表批准不得开工。

(3)、负责所购的每一批材料的计算核实与质量验收一切工作,并向甲方和监理方报验,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4)、负责施工节点完成后主动提出并无条件地配合监理、甲方对每一道过程控制点的验收工作,并负责验收测量的一切工作,如因乙方不提出或配合不当,所造成的验收延误、工期延迟及工程返工等应由乙方承担。

(5)、负责核实施工蓝图及相关联系单,如甲方对图纸进行更改、乙方应给予配合。

(6)、已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包括下雨所造成)。

(7)、按甲方指定场所及要求搭设现场临时设施,自行解决工人食宿问题。

(8)、负责整理收编完整达到可验收所有内业资料,且要求在施工阶段同步填写有关验收资料,不得后补。交工资料按SH3503—2007标准编写。

(9)、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及工人文明管理。交工前应清除施工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

(10)、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应自费取得应由乙方办理的各种保险。

(12)、负责及时足额地支付民工工资,不得因此造成民工纠纷。

(13)、乙方承包储罐基础工程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内如因乙方材料或施工不良所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无偿修复,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保修期外应甲方要求进行保养维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只计取材料费。

(14)、乙方任命为项目代表(如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

(15)、过程控制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处理,造成返工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3、工程管理

(1)、甲方或监理方如发现乙方工人技术低劣、工作怠慢者,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之;倘若乙方所做工程草率、材料低劣、不合规定,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2)、当乙方的设备、人员及施工质量达不到甲方所要求的目标时,甲方有权力收回已发给乙方的部分工程量进行重新分包。

七、违约责任

1、工期处理

若乙方无法如期完工,工期每逾一日,甲方按工程总价之千分之三作为其工程罚款。

2、施工进场处罚

(1)、若施工现场已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条件,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未进场,甲方有权按合同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处罚,若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未进场,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作为处罚,并终止合同。

(2)、若乙方不按照施工方案的部署进行组织进场,出现施工人员不到位,机具设备老坏不齐,材料低劣不达标等不符合进场部署要求,甲方书面通知整改,经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整改处理或整改处理未达甲方要求,甲方按工程总价的5%作为罚款。

3、施工质量处罚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现场代表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分项,经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处理,由甲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按行业定额的10倍审价计取,并在工程款中扣除。此种情况,当甲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乙方未在48小时内按甲方要求修复或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4、施工验收处罚

甲方有实际需要时,书面要求乙方配合作部分点交验收使用,若乙方不给予配合或配合怠慢等行为,所造成的验收延误、工期延迟及工程返工等应由乙方承担。

5、付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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