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5版)PPT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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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式 减免
税率式 减免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
税免税。
2.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其涉及的概念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3.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 免税。其涉及的概念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 以及另定减征额等。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
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力)。
税务 管理权
税收 征收权
税收 税务违法 税收行政 代位权和 检查权 处理权 立法权 撤销权
(2)税务机关的义务。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 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 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 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 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 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主教材:税法(第5版)
配套用书:《税法(第5版)》习题集
(根据全面营改增,13%、9%增值税税率,新《个人所 得税法》等最新税收政策编写)
第1章 税法认知
第一节 税收的内涵和分类
第二节 税法的内涵和构成要素

第三节 税法原则


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五节 税收立法与执法
第六节 税务登记与发票管理
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 负不同。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是指征纳双方
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当依据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
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 资源、财产、行为五大类,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 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四)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
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例如我国的消费税设置了烟、酒、高档化妆品等15个税目。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 按年纳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 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期满以后向税务 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 序技术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 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是指新法、
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税法的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二)税法的特征
• 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 (1) 于习惯法。
• 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 (2) 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 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 (3) 一法。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总则
纳税 义务人 征税 对象
纳税 环节
减税 免税
纳税 期限
纳税 地点 罚则
附则
税目
税率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税法的立法意图、立法依据、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人、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
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根据各具体税收法律 关系不同,各具体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其纳税主体也有所不 同。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 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 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9)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实质课税 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
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 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 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 或减免税收。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是指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
第七节 纳税申报与税款征纳
【能力目标】
(1)能识记税收的含义与特征、税法的含义与特征。 (2)能明确税法的原则、税收的分类、税法的构成 要素、税收法律关系。 (3)能办理税务登记,能进行发票管理。 (4)能区分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能区分纳税申报 与税款征纳。
第一节 税收的内涵和分类
一、税收的含义与特征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 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
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具体来说,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 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二节 税法的内涵 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含义与特征
(一)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
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税法的含 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 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在一定的法律 框架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另外,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税法,获得 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别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 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
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是指在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
罚则又称法律责任,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 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
第三节 税法的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中的体 现,是国家税收法治的理论基础。
税收法律 主义
税收公平 主义
税收合作 信赖主义
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 如企业所得税就没有税目。
(五)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
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 负担。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六)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期限的含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 间,是一个时间点(某天)。
(一)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行使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
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 分配,强制地、无偿地且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
(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 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 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期限的关系
(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
施。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是对应纳 税额全部免征税款。
税基式 减免
(二)按计税依据分类
(三)按税收与价格关系分类
(四)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
按税收收入的归属,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 地方共享税三种。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如消费税、 关税等。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如城镇土 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 定比例分享的税种,如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
(八)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
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不同的税种有可能分布在生产、 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 (九)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 对税款的源泉进行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缴、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十)罚则
税法的构成要素,又称课税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 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以下基本含义: 一是税法的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 二是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 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是税法的 构成要素,如扣缴义务人。
税法的构成要素
(五)按税收负担能否易于转嫁分类
(1)直接税:纳税义务人就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负税 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 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
(2)间接税: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负税 人),纳税义务人能够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来把税 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
在前文的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知识点中已经提到,纳税人 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纳税人即依法缴纳税款的人,负税人 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 二者有时相同,有时不同,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 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相同。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
(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二)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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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的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
(1)流转税
以商品、劳务或服务买卖的流转额为 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包括增值税、 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一直是我国 的主体税种。
(2)所得税
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主要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所 得额一般情况下是指全部收入减除为取得 收入耗费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含义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 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当事人。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3)资源税 (4)财产税
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征收的 各种税,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等。
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 征收的各种税,如房产税、车船税等。
(5)行为税
以纳税人发生的某种行为为征税对象征 收的各种税,如印花税、契税、船舶吨 税等。
(6)特定目的税
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对特定对 象和特定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 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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