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纳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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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所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如无则需业主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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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单位企业变更名称、改制重组的,还需提供已缴交的契税证明。
四、转让方涉及税费
(一)增值税
(二)当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核价系统评估价时
1.如纳税人的申报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最低计税价格,经过受理前台的解释说明,纳税人接受并同意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计税价格,即对计税价格无争议的,受理前台按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计税价格发出《核定通知书》,由纳税人签名确认后,可立即办理完税。
2.如纳税人的申报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最低计税价格,而且纳税人不接受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计税价格,即对计税价格有争议的,将转入价格争议处理程序。这种情况受理前台无法立即办理完税,将出具《受理回执》给纳税人。纳税人凭《受理回执》办理后续事宜。价格争议处理程序由价格争议处理小组通过集体审议的形式进行处理。争议处理分为两种情形:
三、存量房交易纳税办理流程
纳税人备齐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所需资料,递交到存量房交易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立即启用惠州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房产的计税价格进行评估。
(一)当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核价系统评估价时
如纳税人的申报价格不低于惠州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最低计税价格,受报价格是指《房地产买卖合同》上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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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无则需业主提供书面说明,写清原因。涉及到地址变更的,还需提供新旧门牌地址对照;涉及需补缴地价款的存量房交易,还需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惠州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表》(各县区房管部门使用的名称可能略有差异)。
如享受个人销售住房满5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免个人所得税,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资料:《个人销售不动产享受税收优惠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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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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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含护照译本)或其他身份证明。(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办理:由个人签章的委托书(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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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提供《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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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资料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可在房管局档案馆查档)和《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外,其他原件审核后交还纳税人。
二、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1)纳税人可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或其他资料、证据,说明申报价格偏低的原因,价格争议处理小组通过集体审议予以认可纳税人申报价格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无须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2)纳税人自行委托有资质、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现行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交易房产进行价格评估。价格争议处理小组通过集体审议予以认可核准后发出《核定通知书》,作为最终计税依据。
惠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纳税须知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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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存量房纳税申请所需资料
(一)个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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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到赠与的,需提供赠与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现行做法是双方签订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到作价入股的,需提供作价投资证明文件及作价投资评估报告书;涉及到房产抵债的,需提供抵债合同及抵债协议;涉及到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法律文书;涉及到拍卖,需提供委托拍卖成交确认书;涉及到房屋交换的,需提供房屋交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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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所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如无则需业主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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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含护照译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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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以下情况导致房产证发证时间不足2年的,应在房产档案馆查档,用于界定居住时间:房改房、遗失补发新房产证、离婚析产后发新房产证、继承后发新房产证、受赠后发新房产证,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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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无则需业主提供书面说明,写清原因。涉及到地址变更的,还需提供新旧门牌地址对照;涉及需补缴地价款的存量房交易,还需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惠州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表》(各县区房管部门使用的名称可能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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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
(1)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含护照译本)或其他身份证明。(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办理:由个人签章的委托书(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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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提供《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资料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可在房管局档案馆查档)和《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外,其他原件审核后交还纳税人。
(二)单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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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到赠与的,需提供赠与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到作价入股的,需提供作价投资证明文件及作价投资评估报告书;涉及到房产抵债的,需提供抵债合同及抵债协议;涉及到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法律文书;涉及到拍卖,需提供委托拍卖成交确认书;涉及到房屋交换的,需提供房屋交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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