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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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的六大影响

《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的六大影响

《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的六大影响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这部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我国民商合一的传统下对金融等商事活动有广泛影响。

具体到对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的影响,笔者立足资产证券化法律实践,研究了《民法典》相比2021年起正式被取代的《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条文的变化,将特别需要本业务关注的方面归纳为六点:统一了认识、填充了空白、稳定了预期、弥补了瑕疵、预备了空间,但也留下了悬念。

一、统一了认知《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单行法规的系统性编订纂修,这一过程中纯属新增的表述很少,但其结合法理及法的实践对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单行法条文进行了梳理,对涉及资产证券化等民商事活动的常用规则进行了澄清。

典型实例:明确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无需登记《物权法》一方面以第24条明确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公示主义原理,另一方面以第193条明确了主债权转让从权利随之转移原理:“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资产证券化中抵押权等既有担保物权的转让非常多见,应当优先适用哪个原理?如果体量庞大的担保物权难以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说是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转让的有效性?实践经历了漫长的摸索:(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仅针对AMC受让不良贷款明确规定“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2)随后有地方法院(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应当适用于担保物权随从转让的原理;(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浙江金融改革司法服务调研座谈会讲话推动;(4)2012年起浙江、广东等多省市公布大量判例,明确主债权的受让人享有抵押权不受是否变更登记的影响;(5)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终于明确了规则并揭示了背后原理(公示主义系针对当事人意定转移、法定移转无需以登记为效力要件):“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40号裁定书)。

资产证券化与财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资产证券化与财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资产证券化与财产抵押的法律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手段,而财产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实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和财产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些现有的、可交易的资产转化为证券的过程。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相关规定。

该法规定了证券的定义和种类,并明确了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行的证券往往以资产作为支持,因此,证券的发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资产证券化中,担保往往是一种重要的手段,用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担保的形式可以是财产抵押、保证、定金等,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案例:某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一批房产转化为证券进行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该公司需要满足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公司还需要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如财产抵押,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财产抵押的法律规定财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财产抵押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财产抵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财产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登记。

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以抵押财产进行清偿。

同时,财产抵押的范围、期限等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财产抵押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财产抵押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会计制度及

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会计制度及

同原始债务人的破产风险隔离:
通常是对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违 约率来推测其产生的现金流,并据此 确定资产支撑证券的收益率。通过交 易架构的设计将个别债务人的破产情 况考虑在内,并采取措施熨平现金流 的波动,从而使投资者获得的偿付几 乎不受个别债务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证券化的中介和核心机构 ——SPV
它成功地使投资者同发起人、服务商、原 始债务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开来; 充分体现了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风险隔 离”原理; 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确立了资产证券化 在融资领域的重要地位;始证券化结构中 最具有创新性的部分。
破产申请前的资产转移: (1)优惠性转移(preference transfer)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段时期之内对某一债权人进行 优惠性清偿,使该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数额大于其在破产程 序中将要获得的数额的,托管人有权撤销此清偿。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 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保护的债务 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 放弃自己的债权。
2.欺诈性转移(fraudulent transfer)
任何债务人为了逃避、拖延和欺骗债权人而择一财产的行 为成为欺诈性转移,此类转移通常被法律认定使无效的。
认定欺诈性转移涉及的两个方面: 第一,转移人的财务状况; 第二,转移人转移财产的主观意图。 3.终止待履行合同(executory contract)
真实销售
投资者的角度
优点: 使其所持证券不受发 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缺点: 丧失了对发起人的追 索权
VS.
担保融资
优点: 保留了对发起人的追 索权 缺点: 使其所持证券收到发 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关于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的几点法律探讨

关于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的几点法律探讨

关于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的几点法律探讨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金融资产为基础,运用证券化技术,将资产分割并转化为可交易证券产品的一种金融创新手段。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以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隔离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稳定交易市场。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定位资产证券化的保障法律主要为《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金融资产转移管理办法》等,其中,《金融资产转移管理办法》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规,对信托法和公司法等社会资本组织法规也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在法律定位上,资产证券化非常灵活,可以采用的主要方式包括:可转让证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凭证、信托受益权证券、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其中可转让证券被广泛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市场。

二、风险隔离方案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实现风险隔离,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稳定交易市场,风险隔离方案包括:证券化中介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信托等四种常见方式。

1. 证券化中介机构证券化中介机构承担了核心的职责,为投资人提供专业服务。

证券化中介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石,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他们在发行证券产品、评估风险、监督资金流向、追踪证券产品市场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通过将金融资产进行包装,形成一种新的证券投资品种,以此来留取发行人所属资产的收益,以及向投资者直接支付债务本息并加强流动性。

3. 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是一种简单高效的隔离方案,SPC作为一种专用的法人实体,在获得从公司开展业务的必要授权后,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构造SPC以增加资产证券产品的信用份额,实现达成投资者与发起人资本之间的分散化。

4. 进行信托信托是一种受托人通过管理指定资产,以便于遵循订立合同的要求,保护受益人资产并追求更好的利益的工具。

信托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和提高投资效率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资产证券化领域。

资产证券化转让法律效力(2篇)

资产证券化转让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应用。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进行打包,发行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还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市场流动性。

然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尤其是资产证券化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转让的法律效力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资产证券化转让概述资产证券化转让是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将其所拥有的资产打包成证券,并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将其转让给投资者的行为。

资产证券化转让具有以下特点:1. 资产证券化转让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服务机构、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等。

2. 资产证券化转让过程中,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权利发生转移。

3. 资产证券化转让的证券可以上市交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4. 资产证券化转让的证券具有信用增级,风险相对较低。

三、资产证券化转让的法律效力1. 资产证券化转让的法律依据资产证券化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运作、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资产证券化专项法规:如《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管理办法》等。

2. 资产证券化转让的法律效力(1)资产证券化转让的合法性资产证券化转让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原始权益人具有转让资产的合法权利。

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的所有人,有权将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转让。

②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资产证券化转让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证券法、资产证券化专项法规等。

③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对资产证券化转让进行了明确约定,转让行为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当今金融市场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它是一种通过将企业资产打包成证券来获取资金的融资工具。

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涉及到许多问题,例如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本文将重点研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如何规避这些问题。

一、证券法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问题涉及到证券法。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流通和交易等方面的规则。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来发行、流通和交易证券。

例如,公司必须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以便获得批准。

另外,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足够的信息,以帮助他们做出投资决策。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以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信息。

如果公司没有遵守证券法的规定,那么它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法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到合同法的问题。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公司必须签署各种协议和合同。

例如,公司必须签署发行证券协议、资产转让协议和保证协议等。

这些协议和合同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签署这些协议和合同之前,公司必须仔细检查这些协议和合同的条款。

公司必须确保它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且它们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公司没有仔细检查这些协议和合同,那么它们可能会在未来面临风险和纠纷。

三、公司法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到公司法的问题。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例如,公司必须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以便在其下发行证券和管理资产。

SPV通常是特殊的法律实体,它的目的是限制风险和保护资产。

另外,公司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来管理和监督SPV。

公司必须确保SPV 的日常事务得到有效管理,并且SPV的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公司没有遵守公司法的规定,那么它们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四、知识产权法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的问题。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公司可能会涉及到版权、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的解析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的解析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的解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业务方式,它能够有效地吸收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对银行自身的风险,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了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银行和相关各方充分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整个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合法、合规和有效进行。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公司法律关系、证券法律关系等。

1. 金融监管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金融监管法律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主要涉及到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前,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合规性。

2. 合同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之间的协议和合同关系,主要包括资产转让协议、发行与承销协议、信托合同、证券法律文件等。

这些合同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基础,涉及到资产转让、债权债务关系、收益权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需要各方充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合同以确保各方利益。

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公司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证券化专门目的机构(SPV)的设立和运作。

SPV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主体,它独立承担相关债务和风险,需要依法设立并进行合规运作。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还涉及到证券法律关系。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证监会进行证券发行备案,并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遵循证券法律法规,确保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暂行办法》、《不良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

公司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3篇)

公司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资产证券化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资产证券化,是指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将其收益权或债权等权利进行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ABS)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资产证券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公司资产证券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三)风险隔离原则;(四)持续监管原则。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资产证券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础资产第六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拥有并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二)能够独立于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实现风险隔离;(三)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

第七条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一)应收账款;(二)应收租金;(三)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四)商业物业租金收益权;(五)贷款债权;(六)其他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第八条发起人应当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第九条特殊目的载体是指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三)有符合规定的资本金;(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特殊目的载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仅限于资产证券化活动。

第十二条特殊目的载体设立时,发起人应当将其资产、负债及权益进行清理,确保其资产证券化活动与发起人其他业务相互独立。

第四章资产支持证券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特殊目的载体发行的,以资产支持为基础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3篇)

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证券,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

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对于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主体、流程、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注重资产证券化交易实质,而非仅仅关注交易形式。

3. 依法合规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证券化活动合法、合规。

4. 风险控制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注重风险控制,防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5. 信息公开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要求信息披露充分、真实、准确,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主要主体1. 发起人: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体,负责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2. 设立人:设立人是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受托人:受托人是指受发起人委托,代表投资者管理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机构或者个人。

4. 承销人:承销人是指受发起人委托,负责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5. 投资者:投资者是指购买资产证券化证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主要流程1. 项目策划:发起人根据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制定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2. 资产评估:设立人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3. SPV设立:设立人设立SPV,并将资产转移至SPV名下。

4. 证券发行:承销人负责证券发行和承销,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

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

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
账款等组成。
交易结构
采用双SPV结构,即设立特殊 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实 现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
证券化产品设计
根据资产池的质量和信用评级 ,设计了不同期限和利率的资 产支持证券。
法律问题
重点关注了真实出售、破产隔 离、信用增级等问题,确保了 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法性和有效
性。
案例二:某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
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通过破产隔离机制、真 实出售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打包、信 用增级和流动性改善,以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重组
信用增级
将原始权益人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 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 重组,形成资产池。
通过各种信用增级手段,如第三方担保、 优先/次级结构、超额抵押等,提高资产池 的信用等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完整 ,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及时性
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及时 ,不得延迟披露。
对基础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础资产的性质、种 类、数量、质量等。
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 、现金流情况等。
基础资产的来源、历 史沿革、权属状况等 。
对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
证券化产品的种类、规模、期限等。
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担保情况等 。
流动性改善
破产隔离
通过证券化过程,将原始权益人持有的缺 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 通的证券,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破产隔离机制,将资产池与原始权益 人的其他资产和负债进行隔离,确保资产 池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和意义
作用
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等。

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案例(3篇)

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关注。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证券,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

本文将以一起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案例为例,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拥有一批优质信贷资产,但由于资金需求较大,银行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银行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证券化业务协议,约定将银行持有的信贷资产打包成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ABS”)发行。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投资者作为证券持有人,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

三、案例争议焦点1. 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SPV、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 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客体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资产转让、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等。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关系,以及投资者与SPV之间的证券发行和转让关系。

3. 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合同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四、案例分析1. 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主体(1)原始权益人: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享有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现融资目的。

(2)SPV:资产管理公司作为SPV,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特殊目的载体。

其主要职责是设立资产池、发行证券、管理证券发行后的资产等。

在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设立资产池,并将银行转让的信贷资产打包成ABS发行。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徐冬根上海交通⼤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证券化/SPV/法律关系内容提要: 在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的实体(SPV)处于核⼼地位。

SPV与其他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原始权益⼈(发起⼈)向SPV转让资产的法律效⼒,原始权益⼈(发起⼈)向SPV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SPV对原始债务⼈享有请求权、受领权、处分权和相应的从权利,⽽原始债务⼈对SPV则享有抗辩权和抵销权。

对于什么叫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即使在证券化的发源地美国,到⽬前为⽌并⽆⽴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在⼀部法律或法规中给“资产证券化”下过专门的定义。

⽽学者们则根据各⾃的理解,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

美国学者Thomas Albrecht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由发起⼈将⾦融资产进⾏汇集和分离并将其现⾦流重新包装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使其能在资本市场上顺利出售和转让的过程。

美国学者Shenker则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种独⽴的、有收⼊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显然,上述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主要是⼀些从事⾦融与投资的学者所作的理论上的定义。

我们认为,从法律⾓度看,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Originator,⼜称“发起⼈”或者“转让⼈”),将其能产⽣现⾦流的资产(债权)进⾏重新组合,转让出售给特设⽬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称“受让⼈”)即SPV,SPV通过信⽤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使其受让的该资产(债权)的信⽤级别得以提升,并维持在⼀定投资级别⽔平,然后以该资产(债权)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证券,⽤发⾏证券筹集的资⾦,⽀付原始权益⼈(发起⼈)作为转移资产的对价,然后⽤受让资产(债权)产⽣的收⼊向证券投资者⽀付证券本息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华东政法学院许淑红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将其出售给证券特别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由证券特别载体SPV用购买的组合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也简称ABS)经过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实质上证券化的过程就是将原资产中风险与收益通过结构性分离与重组使其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

证券化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并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融资的各方均有所受益。

它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目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广为流行的融资方式。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也正在考虑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当今国际金融业流行的方式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

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庞大的不良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规模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业务创新领域。

但是在展望我国资产证券化广阔前景的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和制度的建设与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要求相比还远未成熟和完善。

我们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完整的资信体系、评估体系没有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还有待形成证券、信托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尽管我们有了《信托法》和即将推出的《投资基金法》但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这些都将成为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绊脚石。

特别是配套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尤为重要。

要进行资产证券化立法要先行。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的基础我国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接收了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作为这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者他们的法律地位直接约束着他们的行为。

资产证券化_法律规定(3篇)

资产证券化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逐渐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自2005年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来,市场规模逐年扩大,业务种类日益丰富。

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还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然而,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对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资产证券化概述(一)资产证券化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打包,转化为可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简单来说,就是将原本难以直接融资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转变为可流通的证券,从而实现融资。

(二)资产证券化特点1. 期限性: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具有较长的期限,一般为5-10年。

2. 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二级市场流通,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3. 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通过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用等级,降低风险。

4. 分级结构: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产品享有本金和利息优先偿还权。

(三)资产证券化分类1. 按基础资产类型分类:分为应收账款证券化、不动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等。

2. 按信用增级方式分类:分为内部增级、外部增级、结构化增级等。

3. 按发行方式分类:分为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发行条件、交易规则等。

2.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申报、审批、发行、交易、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3. 《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了规范。

(二)发行条件1. 基础资产合法、合规,具有稳定的现金流。

2. 专项计划设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领域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面对种种金融创新活动引发的纠纷,司法工作者通过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个案审理的不断积累,发挥司法对金融创新的鼓励推进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金融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在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见诸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而言,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⒈发起人。

发起人是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⒉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

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⒊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⒋信用增级机构。

⒌信用评级机构。

⒍承销人。

⒎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资产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资产证券化运作程序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①资产的选择出售。

发起人选择确定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Assets Pool),并将之转让与SPV。

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与创新

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与创新

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与创新国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国有资产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转化为市场流通的金融工具,以增加政府资金的流动性和保证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

在中国,国有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热门话题,而其法律规范与创新则是当前关注的焦点。

一、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为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

首先,公司法对于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资产持股的企业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定科学的决策程序。

这对于国有资产证券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需要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透明和高效运营。

其次,证券法对于国有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提供了保护。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的要求和程序,并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这为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防止了操纵市场的行为。

同时,国有企业法为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指导。

国有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强调国有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创新随着国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首先,针对国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特点和需求,可以考虑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范。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证券化法律,以便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

其次,可以加强国有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加强。

通过加强对证券市场交易的监管,减少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再次,可以加大对国有资产证券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最后,可以推动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创新。

通过推动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效益。

例如,可以探索发展电子化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

浅析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范文)

浅析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范文)

浅析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范文)第一篇:浅析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范文)浅析资产证券化核心法律关系探究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目的是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与资产的使用效率。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曾因次贷危机停滞数年,于2012年重新启动,目前正进行第三轮试点,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常规的条件已较为成熟。

其较传统融资方式具有巨大优势,使得在金融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阿里巴巴等公司业已参与其中。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及特征(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以公司型特定目的机构为例)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真实销售)给某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特定目的机构将该证券化资产打包组合后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然后特定目的机构将发行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特定目的机构负责用该证券化资产未来的产生现金流偿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可以在该证券存续期间选择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变现或选择持有到期取得证券的本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1.资产信用融资。

资产一旦转移(真实销售)特定目的机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即切断法律上的资产归属关系。

最终投资者的权益偿付是否实现,仅取决于资产本身,与原始权益人无关。

投资者仅考虑资产本身的信用,不考虑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状况。

2.表外融资。

表外融资是指实质债务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

采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获取的资金不直接反映在负债表,但形成的收益及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中体现,能维护企业形象,降低负债率。

对于银行而言,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而增加贷款额度;另外,还有利于银行资金池表外非标准化债权合规。

3.有利于缓解错配困境。

错配困境即存款期限和贷款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时而资金闲置时而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本质上是资金时间分配不合理。

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2篇)

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2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不具备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分割,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是指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尽职调查、文件起草、审核、发行、登记、交易等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的概念、特点、流程、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是指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尽职调查、文件起草、审核、发行、登记、交易等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咨询: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包括项目可行性、合规性、风险防范等。

2. 尽职调查:对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资产权属、交易结构、合规性等。

3. 文件起草:起草、审核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法律文件,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信托合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等。

4. 发行、登记、交易:协助资产证券化项目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登记、交易等环节。

5. 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法律保障。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的特点1. 专业性强: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涉及金融、证券、信托、房地产等多个领域,对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2. 风险防范意识强:资产证券化项目涉及众多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人员需具备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3. 实务经验丰富: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以便更好地应对项目中的各种问题。

4. 严谨细致: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涉及众多法律文件,需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

四、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的流程1. 项目立项:对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项目可行性。

2. 尽职调查:对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资产权属、交易结构、合规性等。

3. 文件起草:起草、审核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法律文件,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信托合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等。

资产证券化适用法律法规(2篇)

资产证券化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特定的结构设计和信用增级,转化为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证券的过程。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并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简要介绍资产证券化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指导性作用。

该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基本制度,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基本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合同关系具有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基本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产权属、抵押、质押等方面具有约束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设立、变更、履行、解除等基本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等方面具有约束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基本法律制度,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7.《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是针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门规定,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要求、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等事项。

8.《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了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的资产类型,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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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可探索多种法律关系共存
资产证券化,无疑是时下资本市场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在新一轮资产证券化浪潮启动前,各种讨论不绝于耳。

站在漩涡之外,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各项监管新规和实际操作中的法律关系?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行业还能做些什么?
近日,曾参与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柏荣律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一系列资产证券化新规为未来的创新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以企业资产证券化为例,《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出台后,投资者和券商之间除目前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外,还可以探索其他的多种法律关系形式。

多种法律关系共存
《21世纪》:企业资产证券化是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主要的实践模式之一,你认为发行人、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可以探索哪些产品模式,建立怎样的法律关系?
刘柏荣:这次证监会制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立法技术是很超前的,为未来的创新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从特殊目的载体(SPV)的结构来看,不同的SPV模式下,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可以建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代理、民事信托、抵/质押、有限合伙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法律关系。

目前已经或者正在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大部分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专项计划所购买的基础资产属于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投资者),全体投资者按份共有专项计划资产。

此外,还可以探索类似于应收账款质押型ABN(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支持证券,即企业直接作为发行人,基础资产本身不转让而只作为抵/质押物,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券商可作为应收账款质押代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其受投资者的委托,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代理办理质押登记等事项,质押权人仍为投资者本身;发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券商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设立、注销登记的代理人。

未来还可以设计有限合伙型资产支持证券,即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投资者认购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成为LP(有限合伙人);但是,GP(普通合伙人)如何确定,有待进一步探讨。

另外,我认为还可以探讨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可否建立民事信托法律关系。

《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以《信托法》为依据”和“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的表述,回避争论,直接明确了计划资产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能否据此认定其为营业性信托法律关系,券商是否可以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尚需进行进一步讨论。

但是,投资者和券商之间能否合法建立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存在较大探讨的余地。

《21世纪》:此次《规定》大大拓宽了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
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刘柏荣:此次《规定》明确“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可作为基础资产,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资产证券化实践模式显著不同之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在“商业物业”证券化中,可能发挥较大的作用,这可能是券商努力的重点之一。

但对于“商业物业”这一概念,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此作明确定义;《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办法》中的定义可供参考,其将“商业物业”解释为“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房屋、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


另外,《规定》明确“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因为,如果能够在资产证券化的前端通过信托将基础资产合法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然后由券商专项计划购买信托受益权,即以“双SPV”结构开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明确约定,则不同类型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将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信托型ABN即将出炉
《21世纪》:目前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ABN,其各方之间基本的法律关系怎样?未来还有哪些探索方向?
刘柏荣: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ABN,目前主要是应收账款质押型ABN,共计发行了8只。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既有债权,也可以是未来债权。

目前业内也在积极探索另一种ABN模式,即信托型ABN。

由多家信托公司牵头研发,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信托型ABN方案,交易商协会也认可该方案,鼓励业内机构到交易商协会注册申报。

信托型ABN就是引入信托做SPV,以信托方式实现基础资产的转移和破产隔离,投资者对基础资产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型ABN可能需要以私募方式发行。

信托型ABN的基本结构为“一票两权”,即ABN上同时存在信托受益权和债权两种权利。

而信托型ABN的最大特点就是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即信托受益权项下获得任何信托利益分配,视为票据债权已得到对应的偿付;票据债权获得任何偿付,则信托受益权项下可获得的信托利益相应减少。

在任何时点,未偿债权本息加上A类信托受益权价值等于ABN 未偿票据本息之和。

因此,虽然投资者在认购ABN时仅支付了一个对价,同时取得了两种权利,但是其对价是公允的。

《21世纪》: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中往往会引入第三方增信措施,主要分为哪几种模式,不同模式下,第三方机构主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刘柏荣:外部信用增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备用信用证和保险等方式。

主要有四种方案:方案一,为全部资产池资产提供保证担保,其保证范围涵盖全部基础资产本息、其他应付款,对优先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均提供信用支持。

某笔基础资产违约时,第三方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方案二,在最高保证额内为资产池资产提供保证担保,即第三方按照资产池内基础资产发生违约的先后顺序履行保证责任,直至其承担保证责任而累计支付的金额达到约定的最高保证额度。

方案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附随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即第三方作为创设机构向投资者发行以资产支持证券为标的的风险缓释凭证,投资者可以选择认购或不认购该凭证。

方案四,风险保护买卖,即受托机构作为风险保护的购买方,向第三方购买风险保护,并支付费用。

如果任一收款期间内资产池产生的回收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的税费、高级费用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的(“差额”),第三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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