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建立全市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9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标任务从初开始全市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办法,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
二、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赣发〔〕9号和赣府厅发〔〕97号文件确定的筹资标准,统一城镇居民筹资和缴费标准。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纳30元。
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筹资标准由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全额负担。
三、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门诊家庭补偿金。
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即50元,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划入,即30元。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宜府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4〕8号)要求,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宜春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整体规划,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到2024年底前,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全面完成国务院、省政府25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任务,推动全市政务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不断增强。
二、重点任务(一)畅通政务服务渠道1.推进线下办事“一门通办”。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大病保险相关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3]38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健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49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大病保险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有效增强保险抗风险能力。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
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要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病保险。
按照宜府办发〔2011〕27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66元,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也可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划出;按照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宜府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一日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统筹层次第三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成年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二)未成年居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仍在本市范围内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实行属地管理。
市中心城区除市以上(含市直)单位管理的大、中、小学学生、各类职业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参加市本级统筹外,其他居民集中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江西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江西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享受医疗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江西省人民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江西省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居民参保登记,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缴纳、银行划扣、网上缴纳等多种方式,并按照规定时间缴纳。
第八条缴费标准和项目由省人民根据政策规定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九条对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将被暂停。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在医疗服务范围内自由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自费部分。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医保卡和相关证件,并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费用的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完成。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门诊药品费用报销等。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并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医保基金进行清算和审计。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2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2016年6月21日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托住底线。
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应救尽救,分类施救,量力施救,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
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凝聚最大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平公正。
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规范救助操作流程,确保救助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就医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救助时效。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5〕5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8日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医疗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办,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籍所在地(学生以学籍为准)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即:各地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居民、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等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鼓励企业为职工家属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适量调剂。
统筹方式实行调剂金制度,各地于每年1月1日前,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总额10%的比例向市财政专户缴存调剂金;当期出现基金缺口时先使用结余基金解决,结余基金不足时可申请使用调剂金解决。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宜春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宜春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宜府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宜春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动宜春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日关于加快推动宜春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宜春保险行业发展环境,提升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社会保障功能,结合宜春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三新一高”要求,以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保险服务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质、更有效率的保险服务。
二、主要目标通过健全保险组织体系,扩大保险服务范围,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防灾减损功能,进一步增强保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不断完善“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四级保险保障服务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保险服务品牌。
到2025年,力争全市保险业主要发展指标进入全省前列,具备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保险的风险“减震器”、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重点工作(一)建立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保险市场体系,有效扩大保险服务范围1. 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发展。
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各保险主体加大商业类保险挖掘力度,将成规模的创新型保险推广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加分,每创新一个产品加5分。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宜府办发〔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体系,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一是总额控制。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是保障基本。
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三是建立机制。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
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总额控制下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四是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医疗服务特点、疾病谱分布等因素,积极探索创新,实行符合本地实际的医保支付方式。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宜府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OO八年六月二日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基本结构,医疗保险基金暂实行市及县(市、区)分级管理,单独核算,逐步过渡到由市级统一管理。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运营及业务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农垦企业和军队所属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3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340f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1c.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宜各单位:《宜春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宜春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宜春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宜春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署发[2000]5号)精神,现制定宜春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应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以单位整体参保的形式,为本单位全体在册职工和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除外)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春分公司所属县市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参加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的职工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当年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寿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付。
寿险公司在审核投保单后,签发正式保险单,连同被保险人清单、保险条款及相关资料交付参保单位。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寿险公司办理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和理赔事宜。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50元。
其中个人缴纳30元,单位或财政负担20元(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安排,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安排)。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伊政规〔2019〕4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伊政规〔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8日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逐步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过渡。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五)重点保障住院治疗和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统筹层次和参保范围第四条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下的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调剂金比例定为10%,即各地在每年1月份将征缴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筹资总额的10%上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统筹使用。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待遇发放、医疗服务监管等。
第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视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参保人员管理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常住城镇居民、无业居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的登记由居民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居民委员会协同办理。
登记时需提供联系、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明。
第八条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费用由参保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负担一部分。
第九条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也可作为其医疗保险的受益人进行登记,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具体操作可参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并及时到指定地点缴费。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如未按时缴费,将被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到补齐欠费并缴纳罚款后方可恢复。
第十三条缴费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参保人员不能按时缴费的,可提前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待遇发放管理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具体发放工作由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就诊后,应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宜府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2016年8月8日宜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实施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先整合管理体制、后整合政策制度,科学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在2016年8月底前,将新农合整体移交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经办管理整合工作;2016年10月底前,研究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2016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17年,我市全面实施管理体制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1.齐抓共管、联动协作的原则。
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照工作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真抓实干,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完成整合任务。
2.稳妥推进、有序整合的原则。
按照先整合职能、机构、人员、资产等,后整合制度、基金、信息系统等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宜府办字〔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0日宜春市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切实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38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下同)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基金由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
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把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纳入政府全局工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加强绩效考核,强化市级统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权责清晰。
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管理服务层级。
市级负责制定具体政策标准和实施细则,统筹基金管理,严格风险管控;县级负责落实管理责任,做好经办服务。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宜府办字〔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9日宜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号)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我市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对卫生健康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健康宜春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
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
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1]67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3【实施日期】2011.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宜府办字〔201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11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2011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42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贯彻意见》(宜发〔2009〕13号)精神,结合实际,对2011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目标任务: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1、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57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2%以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继续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3、继续全额资助全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确保在校大学生参保率100%。
确保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90%以上。
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4、促进失业人员参保。
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选择性参保的政策。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0日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我市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普惠共济、公平享有的原则;(三)坚持政府、社会、个人分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六)坚持统筹后参保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均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待遇结算等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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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不设个人住院起付标准。
未成年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省及省外医院400元;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不设个人住院起付标准。
2、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省外定点医疗机构35%。
3、2010年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金额)为9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万元(包括门诊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医药费用),结合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累计支付限额达到9万元。
以后根据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量化公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由参保人员在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四)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未成年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五)合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的基本医疗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育检查及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在门诊家庭补偿金中支付。
2、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进行定额补助:分娩顺产补助300元,难产补助500元,剖腹产补助700元。
(六)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1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
(七)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
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
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补缴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切实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参加新农合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农民工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单位就业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原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在学校就读期间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单,对结算单中其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四、统一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
(一)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每年从全市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此前的历年结余部分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
(二)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应收基金总额,扣除当年基金总额3%的风险调剂金后的基金额建立各县(市、区)基金分配计划,分期拨付、全额到位,实行计划控制。
(三)县(市、区)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参保居民待遇,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存留县(市、区)财政专户,次年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基金分配计划时连同基金利息据实扣减,纳入市级统筹基金,但仍作为该县(市、区)统筹基金结余额管理,当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等费用支付;当所有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均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
当期统筹基金发生超支的,先由累计基金予以抵补,抵补不足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待遇支付审计,符合待遇支付规定的超支,可申请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实行调剂。
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
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保居民发生跨县(市、区)的医疗费用,由相对应县(市、区)按政策规定监管和支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增减对应县(市、区)基金支付结余额。
五、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各县(市、区)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整合资源,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实现全市政策一致,待遇一致,监督、管理、服务一致,为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的目标奠定基础。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持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自费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建立市级统筹激励机制
各县(市、区)要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充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的工作经费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和奖励,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七、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组织实施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筹、待遇支付、医院费用结算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待遇支付、财政配套资金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分年度实行逐级考核。
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不得再出台任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确保全市统筹工作顺利完成。
八、本《方案》由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