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案件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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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案件情况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是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安徽法院的办理案件举措我们现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案由是:2002年-2006年,安徽省桐城白马瓶盖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司联系供给白酒纸盒包装,在相互友好的情况下,2006年3月底对历年供货按清单清点,我司欠该公司货款800794元人民币,并写清帐单。不料对方拿到清单后立即于2006年4月3日将我司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18日由安庆市中院立案庭办案人员吴平及一名副院长一行,由对方当事人陪同,驾驭两辆小车携带妻子及其他于执行本案无关人员八名,一行浩浩荡荡,来我市对我司账号保全查封。但错封了“庆阳市彭阳春酒业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该司发现后于安庆法院办案人员发生争执。后安庆法院办案人员报请庆阳市中院协调,对错封公司的账户以解除查封。但安庆中院将他们的错事的冤渊结给了我们甘肃彭阳春酒业公司的身上。我司当时对安庆法院的管辖权申请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安徽高院驳回我们的管辖异议申请,维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在一审的过程中,我们提供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报告三份(总额328320元)不合格产品的报告,本院不予采纳,我们要求该院在现场检验也不采纳。做了判决:判

我司全部承担800794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16936元、保全费4665元。我司不服提起上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于2006年12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2007年3月13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我司72万元的财产。2007年12月14日安庆中院划拨走了我司215785元人民币(下余58万余元)。又裁定查封了我司72万元的财产。2008年11月19日裁定再次查封了我司“彭阳春”牌“铁人”牌白酒注册商标。给我司生产带来灭顶之灾,是300多员工情绪不稳定等多方因素。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四次来我地,我们每次都请求他们到我公司查看协商,我们也一直表示坚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在执行中按最高法院“执行若干意见”的规定,把不合格产品事实如实落实解决了,我们一分钱不欠归还。他们坚决不来我公司,只是在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草草几句:“你们对生效文书是否执行或给不给钱”等等高调威胁的语言,发个传票签个名,每次时间不过一小时,就慌忙溜之大吉。反而我们无奈之下我们又发函请他们抓紧处理结果。他们不回答。不料2008年12月17日,我司按庆阳市中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传。我们为最高法院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之一,我司确为不思异,在此我们现向最高法院陈述三点:

一、本案是安徽法院办案,不查实案情其象,徇私枉法,有强大的地方保护行为,执法有偏见。

二、判决文书80余万元人民币,我们已履行21余万元人民币,

下余50余万元人民币。按甘肃省质检报告三份,32余万元人民币的不合格产品要对方返回,有价值130余万元人民币的不合格产品包装商品要对方承担责任。

三、安徽法院在本案中对他们地方生产的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难道不制止都是合法的吗?他们这种行为我们不能接受。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陈述人: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孙广奇

电话:

委托代理人:邵志升

电话:

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278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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