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尽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供用气合同
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供气人: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服务热线:
用气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
一、用气地址为:
二、用气种类为:(为满足调峰需要,或因上游气源短缺,供气人有权采用替代性气源而变更气体种类或气体组分)
三、用气性质为:用气(燃气器具、设备包括:,其定置图以客户提供或认可的供气人存档备案的客户资料为准)。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和交接地点
一、供气方式:除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供气人停气、断气、短气、降压及抢修及计划内维修除外等情形外,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24小时连续供气。
二、供气质量
1、根据本合同供应的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 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
气的规定(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标准(气体的技术指标见附件技术文件)
2、供气人保证在通常情况下所供燃气压力达到11000Pa。
3、交接地点:与该用户产权分界点。
第三条用气量
一、计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是指温度为20°C、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天然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气量。
二、预计最大月用气量不超过万立方米;最大日用气量不超过万立方米;最大小时用气量不超过立方米。
三、下一年度用气量的申报必须在当年的月日以前完成,并取得供气人的确认。若超过申报时间没有申报年用气量或者申报气量没有得到供气人的确认,供气人没有在下一年度继续供气的义务。
四、用气量的调整
1、供气人因接受政府指令、上游供气出现供气人无法控制的停供、短缺和气质突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出现不可预见的罢工及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供气人依据政府的规定或要求采取调峰、限气、停气等措施,或者为首先保障城市居民供用气,有权依据当时的情况对用气量进行合理的调整,但应在相关情形发生时日内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用气人公告或通知用气人。用气人应配合供气人的短供、限供、停供措施。
2、用气人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预计用气量或年度用气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供气人,与供气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价格及结算
一、燃气价格:
1、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类别和用量,按照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天然气定价规则为依据,确定年度管道天然气的价格为元/立方米。
2、调价机制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府物价部门出台调整燃气价格的政策,双方同意按照调整幅度进行相应比
例调整,实行价格联动机制,而无须就用气价格的调整另行协商和签订补充协议。供气人也可根据上游气价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对燃气的价格做出适时的调整,但供气人调整气价时,应当与用气人协商并书面通知。
二、结算方式:
1、在按照双方约定的供气时间之前,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支付天预付款。
用气人应付预付款额度:人民币万元(抄表周期*最大日用气量*用气价格)。
2、用气人向供气人支付的预付款额度需根据实际用气量适时调整。(如日用气量发生变化,下一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则按照上一抄表周期平均日用气量为准作相应调整)
3、气费支付方式:采用下例第[ ]方式支付:
A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B到用气人指定的地点部门收取支票。
开户行:
帐号:
4、双方约定每日为一个抄表周期。每月日、日为抄表日,每月日、日为结算日,遇全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供气人在结算日向用气人开具前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单和燃气销售发票。
5、用气人在收到结算单和发票以后的个工作日内(含收到结算单和发票之日)付清帐单列明的费用。若到期用气人未能付清帐单费用,供气人将发出欠款通知,以通知发出日(含通知发出日)起第日作为最后付款期限。自通知发出日开始每日按照所欠款项的‰计算违约金。用气人不能以帐单异议、经济条件、经营环境及其它任何理由拒付帐单。
6、若用气人支付的预付款连续三个月与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不一致且差额在同向正负10%以上的,应作出追收与退还。
7、按照本协议用气人应付款项逾期日时,供气人将采取减少或停止供气措施。在减少供气或停止供气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由用气人承担。
8、收到供气人的结算单后,如果用气人对本次到期帐款有任何异议,可在首次收到有关结算单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供气人发出通知(“结算单异议通知”),说明对全部或部分结算单金额存在的异议。结算单异议通知应载明异议的金额和依据。供气人应在收到用气人的结算单异议
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气人。为避免疑义,如果用气人未在首次收到有关结算单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供气人发出结算单异议通知,则用气人即被视为放弃了对该结算单提出异议的权利。
9、供气人未在结算单或通讯中列入某一金额或项目,不影响供气人以后为其自身主张该金额或项目的权利。
第五条计量
1、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用型号为涡轮表G160、智能表G2.5 燃气流量计。供气人有权要求按照满足抄表、检修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确定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
2、燃气的计量: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20°C、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天然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气量)。除非按照本合同规定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重新检定,最终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的正常显示读数为准。
3、接通气时,燃气表的初始度数由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用气人在接获供气人正式通知之前,不得擅自使用有关用气设备。
4、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显示读数期间,供气人应尽短时间内启用第二计量表,并有权以第二计量表的小时或日平均数计算相应期间的应缴费用气量。计量表一旦不能使用,供气人启用第二计量表之前的一个真空时间段内用气按前15天正常平均日用气量计算。非正常供气期间出现相关问题的,双方另行协商。
5、供燃气计量的燃气表,温度压力校正仪和表前调压设备,其移动、改动,接驳、调整、测试、启封、增容等方面的权利由供气人单方面保留。用气人应保证上述设备使用环境的稳定(不人为破坏及周边环境达到行业规范要求)。其它由于用气人原因造成上述设备的损坏,有关维修和重置费用由用气人承担。
6、用气人不得擅自改变计量装置的连接,伪造或激活表计封印,以及采用其它方法使燃气表计量不准确,私自改动、更换和擅自操作燃气计量装置。
7.管道燃气用量,由燃气供应单位定期抄表计量。燃气计量表具发生故障,按上一次抄表前四个月平均用量计算当月用量。用户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