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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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调
研报告
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市对女职工权益实现特别是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一步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研的通知》(省女工委字[2014]8号)文件精神要求,市总工会于2014年5月至7月组织全市女工委深入各基层工会进行调研。
共走访工会干部、管理人员、一线职工、未婚和已婚各层面女职工365名,调查以座谈会、实地走访、填写调查表等形式进行。
每家企业发放调查问卷20份,34家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680份,回收有效问卷672份,有效率为98%。
此次调研我们重点对非公企业(国有14家、非公企业20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女职工权益实现的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贯彻和落实。
一是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
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广大女职工的呼声。
这次被调查的大部分企业生产运作情况正常,效益良好,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基本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都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规范,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同时签订了女职工专项合同。
能基本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
能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孕、产期辞退女职工现象发生,劳动关系较为和谐。
(二)主要问题
当前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女职工组织在其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问卷调查和走访女职工情况看,主要有: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女工干部兼职的比较多,不能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为女职工说话、办事上。
对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培训、法制教育不是很到位、休闲时间缺乏健康、有序的管理。
2、操作程序不到位。
企业虽然能基本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有关规定,但有关保护内容多数只在员工守则中体现,比较笼统,并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相当一部分外来女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一旦结婚或怀孕就主动辞职。
3、履行合同不严格。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休息时间及流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活帮助费没有得到全部落实。
究其原因,一
是有的企业规定有准生证才能享有流产假和假期工资,二是有的员工不知道可以享受有关待遇,没有将自己流产的事告知企业。
(三)原因分析
1、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重视不够,特别是对工会法、工会知识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不执行,认为只要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就行了,不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2、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
非公企业特别是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工作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
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3、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工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没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平台和空间,导致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同时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四)对策建议
1、宣传发动,认识到位。
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
继续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形
成全社会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
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积极督促、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
2、源头参与,规范操作。
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
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维权机制的建设,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加大宏观维护力度,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工作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与政府(行政)联席会议、集体合同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等过程中,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突出问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形式,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查处严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侵权行为,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
3、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加大责任落实,把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对于侵害女工劳动权利的行为,要有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相关惩处政策,对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联动起来,齐抓共管,促使企业尽快建立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逐步提高女职工的工资收人水平。
要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履约率。
加强企业中妇女组织和工
会组织建设力度,利用组织优势,发挥载体作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4、服务基层,加强领导。
各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要深人企业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点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工作的指导。
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延伸到女职工(女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非公企业中,将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纳入权益保护中。
要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既要给任务、压担子,又要指方向、提要求。
同时也要创造好的工作条件。
女职工组织要起到桥梁纽带作用,要把推动女职工集体合同签订作为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具体行动,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
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突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围绕工会工作全局,体现工会女职工工作特色,通过加大源头参与、整体维护的工作力度,促进女职工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开创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新局面。
二、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自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后,我市高度重视,始终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提升女职工素质为出发点,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以引导女职工建功立业为着力点,根据女职工工作的不同需求、不同重点及自身特点,深入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开展岗位建功活动和关爱女职工行动等,倾情服务女职工。
及时组织进行了学习,并要求各基层工会对照《特别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
整改,对不完善的及时进行完善,切实把《特别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通过深入调研,总的来说,企业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情况总体较好。
大多数企业都能做到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将学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贵州省工会条例》、《劳动法》、《特别规定》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在企业中不断扩大职工的知晓率和影响力,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继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并帮助指导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实效性,从而不断增强企业女职工的凝聚力,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认识有待提高,部分企业没有真正把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女职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是参政议政、参与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监督、进一步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源头参与等机制不完善。
三是没有切实利用好专项集体合同这一维权载体,扩面提质,深入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四是在深入广泛地开展好《特别规定》宣传活动上重点不突出,形式单一。
五是广大工会女职工干部在带头学习和宣讲法规、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深入一线、加强培训和指导、为基层工会和女职工提供及时有效服务上做得不到位。
在实施过程中,基层单位还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和模糊概念。
(一)《特别规定》在实施中易产生的误解
1、《特别规定》中产假延长至98天与实际享受产假天数的理解有所混淆。
《特别规定》明确了产假延长至98天,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女职工产假已享受超过98天的待遇,享受优待的原因,主要在于享受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90天产假和计划生育晚育一个月的奖励假,所以女职工达到晚婚晚育年龄(24周岁),可以享受120天。
新规定的泛泛规定反而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认为产假反而减少了。
2、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婚先孕者是否享受特殊保护待遇感到难以落实。
原来的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在新规定中取消了相关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与原来的规定相比较,缺乏落实依据。
(二)有关实施《特别规定》面临的薄弱环节
1、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得不到100%保障。
从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放50%的工资,女职工权益未得到保障。
2、部分外来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还得不到保障。
主要在一些服务业,用工流动性较大、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中小餐饮企业中,原因在于企业主不愿增加用工成本,外来女职工保障意识淡薄,不愿参加社保所致。
3、女职工保健设施依然难落实。
虽然新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
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但在条件不太好的企业还是难以得到落实。
三、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制度建设和方法措施
针对国有、私营企业女职工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不断积极探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新路子新方法。
(一)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在以往重点帮助和指导女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将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做法的基础上,努力把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作为维权机制建设的重点,要求各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抓住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这一契机,将这一工作作为当前女职工权益工作的重点。
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工会的重要工作,要取得有关单位领导对这项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使之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卓有成效地开展。
各级工会和女工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将这项工作列入女工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了量化考核目标,以保障这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二)抓源头参与,维护女职工权益
企业工会必须积极参与企业各项政策和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并在此过程中将有关女职工的问题和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保护的内容纳入企业相关制度。
要经常针对女职工现状,列出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并认真加以分析研究,为制定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相关制度提供依据。
在监督检查方面,工会要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领
导和组织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女职工合理化建议,对她们反映出的女职工权益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提案反馈、落实解决等形式,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进行有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普法宣传。
通过组织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的形式,吸引女职工参加,让她们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
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周活动,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通过设立女职工维权热线电话和女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等多种途径,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再就业技能培训、向下岗女职工提供岗位信息,积极促进待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努力帮助单亲困难女职工子女完成学业。
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约、履约情况
为全面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通过采取深入调查、广泛宣传、精心指导、强化督查等有效措施,大大提高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
截至目前,全市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914个,覆盖企业1954个、覆盖女职工47584人,签订率达100%,为维护女职工权益撑起了保护伞。
五、加强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及对今后制定我省《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的相关建议
1、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企业中不断扩大职工的知晓率和影响力,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氛围,特别要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
同时,要让女职工了解和掌握以上法律法规,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2、重视定期妇科检查。
对女性健康的保护非常重要,国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定期安排对妇女常见病的检查,目前工作中实现了对育龄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的免费筛查、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建议在修改《办法》中,建立定期(至少一年)妇科体检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3、建立女职工保健设施列入公共服务功能。
将女职工与生育相关所面临的问题作为民生问题加以解决,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多种形式的政策等支持,以真正解决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问题。
4、将女职工工作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相结合,对今后新建工会组织应100%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对合同到期的基层企业督促其按时续签,实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女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毕节市总工会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