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读书笔记
2009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笔记第十一章
![2009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笔记第十一章](https://img.taocdn.com/s3/m/833389f98bd63186bdebbc36.png)
2009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笔记第十一章一、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广义上使用婚姻法的概念-以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
婚姻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概念与《婚姻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渊源,意义不同。
第二节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证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一、婚姻自由。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
重婚关系在法律上无效,且要受刑罚处罚。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计划生育。
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节结婚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风病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婚姻领域的违法行为事实婚姻关系时间界限:1986年平3月15日,关键词“起诉时”和“同居时” 第四节家庭关系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方面: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父母子女关系非婚子女的生父对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应承担一部或全部三、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第五节离婚离婚登记的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法院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的两个特例:军婚、怀孕1234下一页。
【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
![【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https://img.taocdn.com/s3/m/829a281e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2c.png)
【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第一篇:【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 补充资料法学导论《法理学》张光杰绪论一、法学以法和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的现象及其规律,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
二、法学体系由各个部门法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体系。
其分类:见P3。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之关系主要是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关系。
四、法学发展史西方法学: A、古希腊:1、柏拉图1)贤人政治;(2)法治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谈及(1)法律的正义问题,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又谈及(2)自然法问题,提出法的二元论:自然法+实在法。
☆ 古希腊的贡献重在思想方面。
B、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发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古罗马重在制度上的贡献。
C、中世纪::法学并入神学奥古斯丁:神法+自然法+实在法托马斯.阿奎那:神法+自然法+实在法+永恒法D、文艺复兴时期和宗教改革时期:法学向世俗化发展E、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发展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洛克-分权思想;格老秀斯-国际法。
F、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奥斯汀、凯尔逊奥认为:(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2)恶法亦法,迎合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G、20世纪初,法的社会化 H、二战后,古典自然法复兴社会法学派代表:霍姆斯(美),庞得(美),艾尔利息(英)★ 三大法学派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中国法学得历史及思想8-13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P10-13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1)经济基础;(2)阶级性;(3)历史性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法的概念、本质一、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
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
二、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这种说法把应然等同于已然,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判断。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0e42a023192e45361066f562.png)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8cfe0adb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15.png)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2.构成性原则3.法的形式价值4.论理解释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第二部分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准五服以制罪2.唐律赎刑3.留养承嗣4.中国土地法大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第三部分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宪法诉讼2.宪法结构3.宪法渊源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
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
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
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总结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81555c79ec3d5bbfd0a7417.png)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外交特权与豁免: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行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利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
这些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 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 一个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7. 公民或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8.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
10.法的体系:即一国现行法规范的内部结构,一国现行的规范总是分成不同部门的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
11.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以任何方式标明投票人姓名的一种投票制度。
1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4.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民事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分工和职权范围。
16.罚金:是人民法院叛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7.国家公务员: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任或考核程序担任一定的国家行政职务,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2-15章)【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2-15章)【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f73f084b9b89680202d82557.png)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1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和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具有下列特征:①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是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③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行政诉讼法》。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2)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这三者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2.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类:一类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共同适用而不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原则;还有一类是既不同于刑事诉讼,也有别于民事诉讼,而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
(1)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有: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④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回避等制度原则;⑥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69e3baebf8c75fbfc67db200.png)
(4 )确认法制原则。
5 、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 )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 、法律和政治
3 、法律和道德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
(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 )公法和私法
(7 )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 )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 )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5d089b0b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70.png)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法学概论》是吴祖谋编写的法学入门教材,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科目。
本书第十三版是在第十二版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对《法学概论》第十三版的笔记概要,涵盖了书中的主要内容。
一、法学的定义与特征1.法学的概念: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一门学科。
2.法学的特征:科学性、实用性、文化性。
二、法学的相关学科1.法学与哲学:法律的哲学解释、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2.法学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的社会功能。
3.法学与政治学: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律的政治功能。
三、法律的定义与特征1.法律的含义:由国家制定、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
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
四、法律的分类1.按照法律的层级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
2.按照法律的性质分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体系与法律层级1.法律体系:由多个法律组成的系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法律层级:宪法最高,普通法律居中,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居下。
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1.合理性原则:法律的适用应当合乎逻辑、合乎道义,符合社会公平公正原则。
2.权威性原则:法律的适用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3.先例性原则: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相似案例的判例进行适用。
七、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利1.法律责任: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后果。
2.法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人类行为,包括合同、行政行为等。
2.事实行为:无意识或无法控制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九、法治与法律治理1.法治:国家权力受法律约束,政府及其机构行使权力应当以法律为准绳。
2.法律治理:以法律为基础,运用法治的方式来管理社会。
十、法学与法理学1.法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实践科学。
2.法理学:研究法律的规范特征、规范结构、规范功能的理论科学。
十一、法学研究的方法1.逻辑分析方法: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法学类读书笔记
![法学类读书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b07d887c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06.png)
法学类读书笔记法学类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总论 - 读书笔记】浅读《法学总论》《法学总论》,又译名《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盖由斯《法学阶梯》等著作的基础上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
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诏令和经典学说,查士丁尼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
它囊括了罗马法的相关基础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最表面上的表现形式来看,作为罗马当时的法学教科书,《法学总论》不同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教材编写方式,而是以法条的形式将整本书的内容连结起来,以法条阐述罗马私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则。
其次,在每个基础原理的具体问题说明是,书中常用的一种逻辑结构,先将查帝之前罗马原有的一些规定加以阐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规定,如p14关于被释自由人等级的规定、p118关于信托遗给中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适用的规定等。
从内容上来看,整本书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序言、第一卷关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第三卷无遗嘱继承以及债,第四卷是侵权与诉讼的有关规定。
而我们通常将法学总论的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具体而言:首先,关于人法。
法学总论第一卷即为人法篇。
但在规定人的制度之前,前两篇论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从第三篇开始,即开始阐述人的制度。
查士丁尼将人这一主体进行了分类:依据是否自由将其分为自由人与奴隶。
罗马法将奴隶视为财产,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
而自由人则又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被释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是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间一段时期,那么胎儿就是生来自由人;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在规定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在任何时候释放奴隶,被释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释放奴隶进行了限制。
依据人受权力支配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以及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笔记_学习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笔记_学习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d6c7e7b0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75.png)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笔记第一章:土地法的基本概念1.1土地法的定义1.2土地法的性质1.3土地法的功能1.4土地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章:土地的法律属性2.1土地的所有权2.2土地使用权2.3土地的转让与交易2.4土地的抵押与担保第三章:土地的用途管制3.1土地用途分类3.2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3.3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依据3.4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土地征收与补偿4.1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4.2征收程序与步骤4.3补偿标准与方式4.4征收争议的解决机制第五章:土地纠纷的解决5.1土地纠纷的类型5.2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5.3土地纠纷的诉讼程序5.4土地纠纷的法律救济第六章:土地法的未来发展6.1土地法的改革方向6.2新技术对土地法的影响6.3国际土地法的发展趋势6.4土地法的社会责任与可持续性第1章: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使用、管理、转让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等内容。
土地法的核心概念包括土地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土地所有权:是指对土地享有的全面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通常由国家、集体或个人以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转租,包括农地流转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通常伴随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补偿。
例子:城市扩建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政府需依法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考试要点:定义、核心概念、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土地流转的方式与特点、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及补偿标准。
土地法的性质土地法是一种综合性法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性质:公法性质:土地法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政策来管理土地资源。
私法性质:土地法也涉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土地权利交易,如土地买卖和租赁。
经济法性质:土地法在土地的经济利用、开发和保护上起到重要调节作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法学概论疯狂笔记-民法部分
![法学概论疯狂笔记-民法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9cc0f45f312b3169a451a412.png)
(1)无效合同(无条件撤销):标的违法——私人军火生意
损害他人利益——雅尔塔协定
(2)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在当事人双方)
3
刑法部分 基础医学 许文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意识表达不真实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7.缔约过失责任 (1)先合同义务:例如进商场门被门砸伤,商场要负责任 (2)后合同义务:单位为求职者保存简历,并为简历保密 (3)附随义务:例子同上 8.情势变更原则: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遇到合同订立时双方未预见的不是由双方中的任 何一方造成的,而影响合同基础的情况,而对一方造成了侵害则合同应变更 (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无因管理:没有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出于道义上的责任去做某事而造成损失例如出 于同情帮别人收衣服受伤,受益人要给与必要的费用给与赔偿 相关问题可以由社会福利解决 2.不当得利:消极行为获得意外利益。例如在取款机上多取了钱,多余的钱应予退回 3(1)不安履行抗辩权:甲每月借给乙 1000 元,发现乙经济崩溃,停止借钱 (2)同时履行抗辩权:交付和给与同时进行 (3)先履行抗辩权:担保物权属于先履行抗辩权 担保物权——留滞。例如让裁缝做衣服,做好了不付钱,裁缝可以对衣服自行处理,但 得利不可明显偏高 四. 知识产权法 (一)综述 1.内容:商标法、专利权(通称工业产权)、著作权(也叫版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此外:商号、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等标记 2.特征: (1)无形(以知识产权入股不超过 20%) (2)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 (3)地域特征明显 (二)商标法 1.商标: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和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分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 图形、颜色组合。注意:声音和气味在中国不作为商标。 2.商标的种类 (1)商品的商标,如“雕牌透明皂” (2)服务商标(商号、服务标记),如中国银行的标记 公司名称=所在地域(要与等级工商局的级别相适应)+字号+经营范围+企业性质 如:北京(在市工商局注册)赛克西(字号)文化传播(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性质) (3)联合商标:对于驰名商标。企业常常将与之类似的名称也予之策,防止乱用 如:娃哈哈将“哈哈娃”、“哈娃娃”等都予以注册,防止乱用 (4)集体商标:标明成员在集体中的资格 (5)防御商标:对于驰名商标,企业将之注册在其他领域内 如:奔驰将奔驰商标这册在汽车、自行车、三轮车等上 (6)证明商标:标明商品的质量,如毛衣上的纯羊毛标志 (7)其他标记:例如五环标记,2008 年奥运会会徽 3.商标的要求:发音上口、便于记忆、寓意和联想,积极向上 (1)显著:点、线、面、两个以上的字母和数字组合
法学概论读后感
![法学概论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86ba0663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55.png)
法学概论读后感以前我对法律的认识,就像是雾里看花,模模糊糊地知道它很重要,是用来管坏人的。
但这本书就像是一阵大风,“呼呼”地把那层雾给吹散了。
书里讲了好多法律方面的知识,从宪法到民法,从刑法到诉讼法,感觉就像打开了一个装满宝藏的箱子,每个宝贝都闪着光,吸引着我去探究。
先说宪法吧,以前觉得宪法高高在上,离自己特别远,就像天上的星星,只能看着。
可是读完才明白,宪法就像我们生活的地基,它默默地规定着我们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基本制度。
它是那种不声不响,但却支撑起我们整个社会大厦的存在。
比如说我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可不是个小事情,这是我们作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就像每个人都有机会在国家这个大舞台上投下自己的一票,表达自己的想法。
民法就更有趣了,感觉它就像一个超级管家,管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碎事儿。
从我们买东西签合同,到和邻居的纠纷,都离不开民法。
我记得书里有个案例是关于合同违约的,就像我们在网上买东西,商家答应了什么时候发货却没发,这就是违约了。
民法就像一个公平的裁判,会站出来说:“商家,你这样可不行,得按照约定来。
”这让我觉得在生活里,我们不是孤立无援的,有民法这个大管家在背后撑腰。
刑法呢,那可就是一个严肃的大法官了。
它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每次看到那些严重犯罪的案例,我就觉得刑法就像一个保护罩,把我们这些善良的老百姓保护在里面,让那些心怀不轨的人不敢轻易作恶。
刑法也不是一味地严厉,它也讲究公平和公正,对于不同的犯罪情节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量得恰到好处。
诉讼法就像是一场比赛的规则手册。
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来。
要是没有诉讼法,那打官司就会乱成一锅粥,大家都各说各的,没有个章法。
它规定了从起诉到判决的整个流程,就像给打官司的双方和法官都画了一个跑道,大家都得在这个跑道上跑,不能乱跑。
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律无处不在,它就像空气一样,虽然我们有时候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法学概论读书心得600字(精选15篇)
![法学概论读书心得600字(精选15篇)](https://img.taocdn.com/s3/m/b0119b96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ae.png)
法学概论读书心得600字(精选15篇)法学概论读书心得600字(篇1)前几日,学校组织了一次法制教育活动,我受益匪浅。
犯罪,犯法它们是兄弟?不,不是。
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
犯法,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做,它是我们每个人都做过的一件事。
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
”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
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5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
”不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
”因为,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
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物有什么了不起,我一定能抵制它,那写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
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物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因为它就在我们身边呀。
说不定,在无意中,毒物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
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
《法学概论》考前冲刺笔记7
![《法学概论》考前冲刺笔记7](https://img.taocdn.com/s3/m/215ff7b5ec3a87c24028c486.png)
考前冲刺《法学概论》笔记7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第一节行政诉讼法的概论、任务和基本原则1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
特征:1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3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5 )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2 、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任务:1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基本原则:1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 )合法性审查原则:3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4 )不适用调解原则:5 )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第二节受案范围和管辖1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亦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2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3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范围: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cd15d385ec3a87c24028c41c.png)
法学概论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定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
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5、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作用注意:法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是巨大的,不过法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法是有局限性的,而不是万能的。
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权利的要素: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主要指胜诉权)(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两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的。
2、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3、在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法律精神,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要素:1、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肯定会有两个的)(2)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①公民(自然人:享有自然生命的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者中前者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后者不可以,例如学校和学院)③国家(并不具有普遍性,常常出现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国家发行国债等,国家与买国债的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国际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856a5588cc22bcd126ff0c82.png)
绪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发展法学亦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历史悠久的独立的学科。
它是系统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有它自己的研究对象,就是它以法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发展的规律,法律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各种法律规范、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1、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2、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3、马克思主义法学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各学科之间既是独立的学科,又和其他学科相联系的。
(一)法学与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思想理论基础,给法学研究提供了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则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场所,并使哲学的基本观点在法学研究中验证。
(二)法学与经济学法学、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和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产生它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三)法学与政治学法学和政治学是从各自的研究对象出发去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的。
(四)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社会学常常关注同一个问题,对于不少社会问题,法学与社会学都要研究,但是他们进行研究的角度不同,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不同的,而它们的结论往往是互为补充的。
(五)法学与伦理学道德和法律如何配合以充分发挥各自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既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六)法学与宗教学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宗教不可能对法律起支配作用,但由于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还仍然存在,宗教观念对人们的影响还不可能消除。
(七)法学与其他科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学和数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习惯禅让尧舜禹(二)习惯的特点1、习惯不同于阶级社会的法律,它是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它没有阶级性,反映着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利益和要求。
《法学概论》读书笔记
![《法学概论》读书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4aaa6f3b3b3567ec112d8a4d.png)
《法学概论》读书笔记法学,是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我国法学的划分: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对应。
2.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和国际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以及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发了自由民(尤其是自由民中的知识分子)认识和评价社会的能力,促进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并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问题: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在人们互相冲突或重叠的主张之间,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人治和法治(人治优于法治或是相反),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人们为什么要服从法律和国家)等等,用西方法学家的话说,这些问题是法学的“永恒主题”。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罗马法学家不仅提出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和方法问题,而且引入希腊人自然法概念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和广泛适用性。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灰暗的时期。
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
“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
把人性而不是神性看做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人间。
注释法学家和人文主义法学家把古代法学传达到近代的使者,他们的研究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17世纪开始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1ed66b77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83.png)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第一章:导论一、法学的基本概念1.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它系统地研究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旨在揭示法律的本质、功能、发展规律及其与社会的关系。
2. 法学的内涵:a.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
b. 研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法、历史法、比较法、实证法等。
c. 研究目的:认识法律、解释法律、完善法律、指导法律实践。
3. 法学的特点:a. 理论性:法学研究具有抽象和理论化的特点,追求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b. 实践性:法学研究紧密联系法律实践,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c. 综合性:法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d. 规范性:法学研究侧重于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学的分类与体系1. 法学的分类:a. 理论法学: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范畴、方法论等,如法哲学、法理学。
b. 应用法学:研究具体法律部门的理论与实践,如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c. 历史法学: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律思想的演变,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d. 比较法学:研究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原因,如比较宪法学、比较民法学。
2. 法学的体系:a. 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b. 法律制度体系:涵盖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守法制度等。
c. 法律思想体系:包括自然法学、法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不同法学流派。
三、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任务1. 研究对象:a. 土地法律现象: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现象。
b. 土地法律规范: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与土地相关的法律规范。
c. 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等。
2. 研究任务:a. 揭示土地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探讨土地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特征和普遍规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何正确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整理、类比推理、模糊推理、概率推理、统计推理等逻辑方法在法律运用中至关重要。
对于一名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法学理论素质的提高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为重要。
第二编法的本体
一、 法的概念
对法是什么做出清晰和准确的解释,却是一项极为棘手的理论解释。英国法学家哈特曾引用圣.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著名说法来说明给法下定义的困难。圣.奥古斯丁说:“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
3.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4.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社会学把整个社会作为研究对象。社会学主要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进程的宏观问题,其中包括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社会文化、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社会和谐与社会冲突、社会运动和社会变迁、社会越轨和社会控制、青少年犯罪、黄赌毒等。法学与社会学有很广泛的共同论题。
《商书》中就记载“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明德慎刑”的思想显然是后来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文化渊源,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支配封建法学和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
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形成了百花竞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贡献尤为突出。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哲学论证。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与古希腊圣哲柏拉图的政治法律主张不谋而合,这是中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先河。法家的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主张。
2.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等。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四、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释义
事物的作用是事物存在的基本标志。凡事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事物,都有其作用的,只不过作用的内容或大小有所不同。作用是指事物在存在过程中对其他事物所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表现在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法的调整范围越大,法的社会地位越高,法的作用就越强。
2.法的规范作用
3. 法的社会作用
即法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作用
4. 法的局限性
在法律爆炸和诉讼爆炸的西方社会,法律的局限性表现的更为突出,人们开始反思和批判社会生活过度法律化的问题,寻求法律的替代性解决方法。西方社会兴起了社会的非法律化运动。法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除法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
三.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与哲学。哲学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属于社会意识的最高形式。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2.法学与政治学。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长期不分彼此。当然法学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能并列研究。
②法律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只是有效地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而很难控制个人隐秘的隐私行为,更难控制人们内心的思想、情感、信仰。这是由法律的属性和特征来决定的。要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又必须以客观的证据为基础。按照现代法的基本精神,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通常有权支配自己的人身、行动和利益。
③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④法的运作成本巨大。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方法。法的运作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
⑤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其三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其四是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最后是良好的物质条件。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的法律制度对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和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把人性而不是神性看做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人间。注释法学家和人文主义法学家把古代法学传达到近代的使者,他们的研究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17世纪开始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力论)。
第四,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通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二)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恩格斯晚年在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曾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
法是有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 法的基本特征
把握事物的特征是认识事物的重要方式。所谓特征,就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第二,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件而立的。第三,法是反复适用的。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三、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 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第三,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统治阶级的意志虽不是各个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但也没有脱离个人意志而产生和存在。马克思指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而左右……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从18世纪末开始,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出现。
在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后期,法学开始由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副产品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20世纪“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异军突起。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中国法学的历史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清末至中华民国。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4. 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实施的。是否具有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
《法学概论》读书笔记
法学,是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