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鄂办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6月25日鄂办发〔2009〕36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理念,加强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1、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的行政服务新模式,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以省直部门办事大厅(办事窗口)为龙头,以市县行政服务中心为纽带,以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厅和便民服务室为基础的行政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但是,全省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认识不够统一,运行不够规范,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办公现代化水平较低,办事效率不高,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抓服务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办事场所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关键,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便民便商、优质高效,坚持民主公开、强化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办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效保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鄂政办函〔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9日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按照“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确保2018年底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省、市、县三级联通,武汉、襄阳、宜昌、十堰、荆州、荆门等试点地方延伸到乡、村,力争2019年上半年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推动更多的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不断提高全程网办率和一次办好率,更大程度利企便民,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一)省直部门主要任务。
1、对已录入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事项要素开展合规性审查,修改完善各事项对应的服务指南和审查细则,提升录入事项标准质量。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标准化院,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3月)2、按照《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精神,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动态调整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省标准化院,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推动各部门自建业务办理平台与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深度对接联通,统一至湖北政务服务网,逐步关停部门网上办事窗口,实时、全量推送办件数据。
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9号
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9号《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21年1月25日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数据归集第三章政务数据共享第四章政务数据开放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第六章保障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社会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安全可控、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武政办〔2015〕146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0日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采集和归集第三章数据共享应用第四章数据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武汉市政务云平台数据中心的作用,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和共享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非涉密数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武汉市政务云平台数据中心(以下称云端武汉),是指在该服务平台上,为行政机关之间数据资源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
该平台具备政务数据资源梳理服务、信息资产登记服务、数据目录服务、共享交换服务、数据资源监管服务等功能。
第五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采集。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数据。
(二)无偿提供。
行政机关负责无偿为云端武汉服务平台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务数据共享,及时响应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需求。
(三)平台归集。
需共享的数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云端武汉服务平台进行交换归集。
(四)按需共享。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鄂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6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17日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部门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含分中心,下同)以及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便民服务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为核心,通过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打造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良的政务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本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负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鄂政办电〔2018〕89•【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8〕13号)、《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44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各地各部门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抓紧研究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关于抓紧解决第二批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发改电〔2018〕301号)、《关于抓紧解决第三批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18〕389号)等文件要求,在解决好本地、本系统内第一批、第二批40项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基础上,抓紧解决好第三批20项群众办事堵点问题。
8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解决本地、本系统群众反映强烈的100个堵点问题。
二、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有关工作要求,加大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力度。
凡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群众重复提交。
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减少工作人员在不同系统中重复录入。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填报有关信息,从8月2日起,每周四中午12∶00前,填报更新所有已发布堵点问题(截至目前已发布第一、二、三批共六十项)的解决情况(问题处理进展报告模板见附件1)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联系电话:************,传真:************,邮箱:1943350395 ),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可以在“湖北省系统整合工作群”(QQ 群号:158969705)进行交流咨询。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孝感政办函〔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孝感政办函〔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第一期)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15〕40号)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重要意义全球范围内,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正成为趋势。
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既是大数据开发运用的基础环节,也是构建“高效、廉洁、服务型”现代政府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存在着多头重复采集、部门分散管理、数据不统一、利用效率较低等“条块分割”和“信息孤岛”现象,需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工作,建立全市统一标准的政务信息数据库和共建共享工作机制。
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促进政府行政流程的优化、再造以及行政机制的创新;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改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精细、便捷程度,形成自然人和法人生命周期内接受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比较完整的活动信息,提供“一体化、一站式”的便民服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标和原则工作目标: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规范标准,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办法及共享目录,开发利用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和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专题信息资源库,推动重点领域和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决策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8月9日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信息化进程,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保密和电信业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本地区信息化总体水平;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信息化建设领域,依法保护信息化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化统计资料,接受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订本省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三)对本省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安全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四)配合各应用部门搞好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化指标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六)完成国家信息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5•【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382号《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11月15日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并做到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统筹推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促进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协同应用,实现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集约化发展,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湖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暨“互联网+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应享尽享、标准统一、使用合法、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六条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形成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省级各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湖北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5〕5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湖北建设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湖北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5〕5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引领经济社会进入智慧发展新时代,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重大战略机遇。
加快推进智慧湖北建设,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既是打造我省经济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举措,也是我省改善民生服务和提升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为在快速崛起的信息经济浪潮中赢得主动、抢占先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和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现对智慧湖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互联网与各行业深度融合,积极培育壮大信息经济,加快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着力加强信息化协同应用,大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主动创新社会管理和民生服务新模式,不断挖掘改革创新和融合发展的新潜力,打造创新驱动和智能转型新优势,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原则1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推动智慧湖北项目建设和运营市场化,同时加强政府引导支持,开展试点示范和绩效考核,营造环境,创造条件,形成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智慧湖北建设发展新模式。
2 统筹推进,协同共享加强智慧湖北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共建共享等方面的统筹谋划,促进系统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制定各类标准规范,确保技术标准和管理服务规范统一,促进社会大合作、系统大集成、数据大开放、业务大协同,防止重复建设、信息孤岛和业务分割。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楚天云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楚天云建设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楚天云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楚天云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智慧湖北建设的重大工程,是集云计算、大数据于一体的全省统一云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换枢纽平台。
为加快推进楚天云建设,充分发挥楚天云在深化创新云应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积极作用,促进智慧湖北建设应用迈向大数据发展新阶段,提升智慧湖北建设成效,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一)总体要求。
抢抓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思维,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开放共享为核心,以集成应用为抓手,坚持高标准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大平台”;着力高强度整合,强化大局意识,切实解决部门信息碎片化和信息孤岛问题;创新高水平应用,充分激发数据活力潜力,提高实际应用能力水平;突出高产业支撑,挖掘大数据价值,培育大数据产业新生态,培育壮大信息经济,为着力构建社会治理新模式、经济运行新机制、民生服务新体系,加速推进智慧湖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立足楚天云基于政务属性和“准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定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协调推进,优化政策环境,建立推动楚天云建设和应用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活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数据和应用的市场化开发,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坚持创新引领,应用为要。
坚持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应用、数据、技术”三位一体协同发展,推动技术产品、应用模式、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推进云应用建设和数据资源整合,促进系统大集成、数据大开放、业务大协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0•【字号】鄂政办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流程信息公开,对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都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要求明确公开主体。
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三、公开范围和重点内容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械集中采购、排污权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地方和系统特点,明确本地、本系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
湖北信息化管理条例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推动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和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三)指导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促进公共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四)引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五)组织开展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提高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能力;(六)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指标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
信息化的规划编制、标准制定、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标准和规范。
省级电子政务中的信息资源共享问题浅析
省级电子政务中的信息资源共享问题浅析摘要:省级电子政务建设要改变信息资源的部门所有制,将分散在各单位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消灭信息孤岛,深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
本文就湖北省电子政务中信息资源共享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abstract: in order to construct the provinciale-government, we should change the sector ownership of information resource, integrate the information resources which are scattered in various units, realize the sharing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eliminate information isolation,further change government function, optimize the service,improve the service information level. this paper tries making analysis of the e-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problem in hubei.关键词: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湖北省key words: e-government;information resources;sharing;hubei province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7-0197-020 引言湖北省省长王国生在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优化政务服务深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全心全意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鄂政发[2014]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鄂政发[2014]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加速创新、融合发展,信息领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层出不穷,信息消费需求日益旺盛,不断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
促进信息消费,能够有效拉动需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是打造湖北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黄金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宽带网络建设、智能终端发展和信息惠民应用为主线,充分发挥大企业、大城市、大行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信息产业优化升级,培育信息消费需求,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提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强化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形成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推动信息消费成为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融合发展。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打破行业进入壁垒,激发市场潜力。
加强顶层设计,促进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企业公平竞争,在竞争性领域坚持市场化运行,消除“信息孤岛”。
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
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融合、渗透和集成应用,加强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全面推广三网融合,促进信息消费产业链融合发展。
--需求牵引、创新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鄂政办函〔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1日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
1.健全指导协调机制。
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定期组织召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全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工作,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0年3月)2.理顺监督管理体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鄂政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9日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规范湖北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我省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我省政府网站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组成。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落实全省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集约化建设、监督考核、开办整合、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各网站主管单位承担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和监督管理职责。
省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20年湖北省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20年湖北省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鄂办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20年湖北省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通知(鄂办发〔2007〕2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2006-2020年湖北省信息化发展战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0月8日2006-2020年湖北省信息化发展战略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
推进信息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为了指导全省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切实使信息化成为推动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力量,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制定本战略。
一、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运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不断创新,信息产业持续发展,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信息化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
进入21世纪,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
知识和信息从经济增长的“外在变量”转变为经济增长的内在核心因素,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强大推动力。
广泛应用、高度渗透的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
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
信息网络更加普及并日趋融合。
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交织,推动着全球产业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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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对归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所承载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数字政府建设。
第五条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并管理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制度标准宣贯、目录管理、共享平台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做好国家共享平台数据的申请、代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目录管理第六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级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应当明确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全省实行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负责制定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依托省、市两级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八条政务信息资源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资源共享和目录编制工作须遵循以下要求:(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按照物理集中的方式建设,保障统筹管理、动态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包括全民健康保障、全民住房保障、全民社会保障、药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市场价格监管、金融监管、能源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应急维稳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民主法治建设、执政能力建设、投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共享工作体系第九条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级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按照省、市两级部署,依托省政务外网平台和楚天云、市级政务云为主互联构建。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体系由数据共享服务的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及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提供部门负责通过共享平台注册、发布数据服务,与本部门共享目录挂接;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以及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
第十二条省、市两级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本级政务部门和下级共享平台的数据使用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负责统一向本级提供部门和上级共享平台转交申请材料,跟踪、督促授权进展,答复授权结果;负责对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直接授权。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使用用途,提出共享平台数据使用申请,列明申请理由,获得授权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使用数据,满足部门履职需要。
第四章数据提供第十四条政务部门提供数据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
各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需提供的数据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利用,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政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式提供数据;条件暂不具备的,经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非在线文件交换方式。
第十七条政务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定的时限提供数据,保障及时更新。
省、市两级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后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通知提供部门更正。
政务部门间提供数据不一致的,由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会同提供部门共同核实。
第五章数据使用第十八条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数据使用申请。
省内的共享数据原则从省共享平台获取,跨省共享数据从国家共享平台获取。
共享数据的申请、受理和授权环节通过共享平台线上办理。
第十九条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检查。
同意受理的,将数据申请材料转交提供部门进行办理。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提供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
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在提供部门回复授权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使用部门。
第二十一条由共享平台直接授权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
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授权结果应同步告知提供部门。
第二十二条授权时限以共享平台记录时间为准,提供部门不得以未收到纸质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数据共享申请。
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通过共享平台及时反馈。
提供部门应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校核期间,数据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业务时,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四条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数据,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监督保障第二十五条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部门、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定期公布授权办理、数据调用和数据可用性等情况统计信息。
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授权、数据服务中断对使用部门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等情形,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市(州)和部门整改。
第二十七条提供部门、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九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政务部门年度工作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全省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
各级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数据;(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无法使用;(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目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使用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其他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