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 饰 工 程 设 计 委 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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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设计委托书

委托单位(公章):瑞丽九州饭店(2011年月日)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一)工程名称:九州饭店装修改造工程(装修改造面积:约6000m2)

(二)工程地点:瑞丽市

(三)工程造价:约550万元

(四)委托内容: 外立面,酒店内三至八层客房及公共部分的装饰设计,三至八层所属改造范围内的水电安装设计。

(五)设计要求:(1)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规范及要求;

(2)效果图:外立面,客房,客房卫生间,过道及公共部分,小会议室及多功能厅等部位,效果图数量按实际需要并结合行业规范而定。

(3)施工图:改造范围内各部位的装饰施工图及水电安装施工图;未含消防及智能化。涉及结构改造的不在此委托范围内。

(六) 设计条件及依据:(1)委托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及图纸。

(2)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及文件。

(七)设计周期:自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止,共计()天;若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导致设计交图时间延误则经双方同意后可顺延;其中各阶段交图时间如下:

(1) 概念设计及初步方案: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2)方案阶段: 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3)施工图阶段: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若因受委托方自身原因导致交图时间延误,则自第一天起按每延误一天处罚1000.00元;自第八天起按每延误一天处罚2000.00元;并从设计费中扣除。

(八)设计费:设计费根据国家相关装饰设计取费标准结合该工程实际情况,并最终由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工程投资概算总价550万元的4%计取;并在此基础上下浮10%作为最终设计费即人民币(含税金):壹拾九万八千元(198000.00元)。

(九)受委托方承诺优惠条件:(1)受委托单位按规范免费提供空调设计方案及家具设计配置方案并含概预算;

(2)同时受委托方承诺:今后该工程若受委托单位有幸中标并负责全部工程的施工任务,则优惠总设计费的50% ,并从工程款项中扣除。

(3)另结构性改造如加层的结构及建筑图等得设计费若在五千元(5000.00元)内的则由受委托方负责承担,超出部分由委托方负责承担。

(十)费用支付:委托签订后,受委托方提供初步概念设计及方案时支付总设计费的30%,在方案及效果图阶段完成时支付至总设计费的75%;剩余的25%在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完成后7天内一次性支付。

受委托单位:云南晋隆装饰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2011年月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九州饭店

设计人: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九州饭店

设计人: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九洲饭店加层(二层加三层)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本工程设计任务书 1

2 拟建场地地形图电子版 1

3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

4 拟建场地周边市政管网 1 标高及相关资料

5 原有建筑全套设计图纸

1 及计算资料 6 甲方确认的方案效果图 7 建筑总平面图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规划报建资料(效果图、

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

立、剖面图) 2 施工图(建筑、结构)

8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 1.5万(含税)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占总设

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30% ¥3600.00(订金)合同时第二次付费30% ¥3600.00报规报建图纸交付时第三次付费40% ¥4800.00施工图交付时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份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若需对原建筑进行结构加固设计处理则需另行收取相应费用。其结构加固设计收费额度不超此设计费用的50%。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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