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承压类运输罐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常见的承压类罐车有铁路罐车、低温绝热罐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

一、危化品承压类罐车的安全监管内容

承压类罐车的安全监管环节,主要包括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维修、改造等方面。

设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8月14日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规则》)规定,对申请从事各类承压罐车设计的单位,应当满足《设计许可规则》中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要求,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由申请单位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设计许可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总局按程序审批,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制造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7月12日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2003年7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对申请从事各类承压罐车制造的单位,应当满足上述2个规范中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要求,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由申请单位约请总局委托的具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制造许可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总局按程序审批,并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

使用登记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用前或者投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全部核发“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目前,各类汽车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和罐式集装箱)使用登记率在95%以上,铁路罐车使用登记率已达100%。

定期检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