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责任书(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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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门村回迁安置房工程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责任书

大红门村委会

2011年10月1日

大红门村委会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省、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施工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大红门村委会治安巡防队与安置房回迁工地签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各建筑业企业、项目部要将创建平安建筑工地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放在建设和谐社会这个更高目标进行部署。承接项目的建业筑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为直接责任人,各建筑业企业、项目部要为开展创建平安建筑工地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着力提升内部治安防控能力,全力压降各类案件事故,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内部稳定、职工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二条加强创建平安队伍建设。各建筑业企业、项目部要选派对创建平安建筑工地工作熟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对安全生产、外来务工人员管矛盾纠纷排查、消防安全管理、重点要害部位等工作都要健全制度,并要有台帐记录,工程项目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到组织、人员、责任、措施“四落实”。治安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重点要害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责任状要分清。“三防”(人防、技防、设施防)措施进一步落实,并重视加强同辖地派出所的联系,开展警民联防、警民共建活动。

第三条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影响社会稳定的群

体性事件发生。施工项目及其从业人员做到“十个不”工作目标:

1.不发现在全国、省、市、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2.不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顽固分子聚集进京滋事案件;

3.不发生在全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伤亡事故和巨额财产损失的恶性案件;

4.不发生在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

5.不发生在全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性治安混乱或恶性治安事件;

6.不使用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7.不使用来历不明、情况不清、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8.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9.从业人员,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10.从业人员,不发生堵路、堵街、阻断交通、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第四条做好务工人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功、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外来务工企业人员及人员的守法意识,外来务工人员超过50人的单位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法乱纪、刑事案件的发生。第五条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处理好从业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和妥善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避免不稳定因素、不安定因素、不安全因素等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产生。做到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调处,疏导化解;重点治安问题整治率达到100%,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及各类案件事件,杜绝重大治安及灾害性事故发生。

第六条要认真做好消防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要根据公安部61号令办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切实解决问题,对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工作,项目要建立消防工作台帐,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有效,确保万无一失,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具体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

1.各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2.如果发生事故,各项目部应立即通知大红门村委会报告事故的详情;若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各项目部立即通知大红门村委会并由大红门村委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大红门村委会为抢救伤员提供必要的基本条件。

3.各项目部应保证隐患整改率为100%,并达到北京市现场文明安全标准。大红门村委会及大红门治安巡防队随时可到现场监督并有权勒令其整改。

4.各项目部应杜绝死亡、重伤事故。

5.各项目部必须尊重并服从大红门村委会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

6.各项目部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防范

Ⅰ、具体安全管理如下:

○1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成立义务消防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视检查工作,重点巡查有无遗留烟头、电气点火源、明火等火种。

○2对雇佣的临时民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懂得基本的消防常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特别是要加强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求持证上岗。

○3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瓶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派监护人,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同时清理干净周围可燃物,防止焊渣四处喷溅。

○4在民工宿舍、员工休息室、危险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处设立醒目的严禁吸烟等消防安全标志,并设置吸烟室或指定安全的吸烟地点。

○5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施工单位确定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特种电工负责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隐患等现象,如若发现立即排除。

Ⅱ、具体施工现场安全规定:

○1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 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2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 必须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动火证,方可作业。动火证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存放;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等,应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筑物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4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5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6施工过程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地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7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8设置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装足够的消防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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