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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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2020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2020版)
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
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

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

从2011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

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
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三条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

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
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在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

二、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理、协调。

三、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的应用进行监管。

四、负责组织对驾驶员如何应用终端设备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设备、网络供应商处理GPS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营运车辆进行适时抽查监控,对不按制度落实、处理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踪。

七、通过GPS信息平台向营运车辆驾驶员发布相关安全行车和调度信息。

第六条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全程全时监控管理。

认真落实好GPS监控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好监控管理责任人员、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日常监控检查人员,进行备案存查。

一、GPS监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结合本企业情况,组织制订本企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公司监控工作所需设备、网络、人员、值班电话的配备,对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落实、检查。

(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解决GPS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差错,不得推卸责任或误导驾驶员。

二、公司GPS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全程全时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三)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落实、处置各类报警信息。

(四)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发气象、道路、安全提示等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五)组织维护人员每天发车前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GPS信号的正常传送,负责对有问题的设备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六)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技术及简单技术故障排除。

(七)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八)负责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录入、变更、收集、分析和上报。

(九)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落实责任,对违章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GPS监控中心人员条件
(一)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熟知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指挥驾驶员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GPS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GPS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公司GPS监控中心人员职责
(一)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二)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落实。

(三)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四)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处理。

(五)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提示信息。

(六)收到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及时制发信息向营运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

(七)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及时落实劫警信息,属实的联系报警处理。

五、相关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管
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监控检查、监控工作程序、监控岗位职责等。

六、原始记录
企业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

第三章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七条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均须安装GPS终端设备,上路营运前必须安装完毕,全部纳入安全监控管理。

第八条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所有权属于水浒客运公司,车辆报废或过户时,将GPS车载终端设备交回公司。

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完毕,由监管中心联系入网。

第十条监控中心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和
供上网监控的网络,有效的值班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通。

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应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为加强GPS车载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监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一、根据安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二、根据企业监控中心的安排,对存在故障的车载终端设备联系维修或调换。

三、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拆卸和安装。

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

各企业监控中心应根据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数量配备维护人员数量,50辆车配置1-2人,100辆车配置2-3人,200辆车配置3-4人。

维护人员要求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汽车电工维修经验,经过专业培训。

在GPS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下对有故障的车载终端进行检查,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企业、线路、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

企业监控中心需增加监控值班人员帐号的,需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个人用户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加强对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故意破坏正常监控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拆除设备。

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

第四章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全面监控管理,督导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的监控,对加班、包车、旅游和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特别监控。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或其他级别道路
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

行驶路段有路面限速规定的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规定速度的,按交警部门限速规定执行。

超过设定时速10%以内,持续3分钟以上的,或者在冰雪、雨水、大雾天气条件或集市、村镇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需低速运行道路条件下明显超过正常安全行驶速度的为超速行驶;超过设定时速20%,持续1分钟以上,或一个班次三次以上超速即为严重超速行驶。

二、疲劳驾驶的界定。

根据省交通厅规定连续驾车超过3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开车的,视为疲劳驾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视为疲劳驾驶。

经落实确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IC卡导致的疲劳驾驶报警超过二次的,视为疲劳驾驶。

三、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零点以后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对夜间10时以后运行的车辆每2小时进行一次历史行驶轨迹的查询,发现连续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调换接力驾驶员的,应提醒驾驶员停车休息
或调换接力驾驶员,对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的车辆,每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提示。

对途中异常停车4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

四、报假警:如客运车辆未遇到任何紧急情况,驾驶员误报警月累计3次,或年累计5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当月超过三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视为一次报假警。

值班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适时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报警信息时,要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发现有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及时落实原因,问题不明确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

企业监控中心要认真、如实地作好各项日常记录,每月汇总归档,以完善GPS监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运行中如遇有抢劫等警情时,驾驶员应通过报警装置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报警并设法报警。

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落实清楚,采取措施,及时报警,驾驶员因误操作按动报警按钮时,应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八条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车辆有违章行为时,要及时下达安全指令,制止违章行为。

对违章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留有记录和报告供查询。

第十九条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路阻情况,监控值班人员要根据掌握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山区、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进行减速安全行驶提示。

第二十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恶劣天气或路阻等情况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应及时落实信息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制发信息对相关驾驶员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车辆运行途中驾乘人员要及时查看显示屏上的信息,按照下达的安全调度指令进行作业,对信息不明确、存在问题的及时联系监控中心。

任何人不得通过GPS信息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加油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地区,不得使用车载设备发送信息,不得进行设备调试或插、拔IC卡,以免发生危险。

运行
在雷暴区域要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后,关闭GPS设备,避免雷击事故,出危险区域后及时接通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监控中心应经常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监控情况,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需要完善或改进的功能及时反馈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运行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或紧急任务要求,可以通过GPS对车辆进行实时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完好无损,信号接收畅通(设备本身质量引起的要及时报修),驾驶员负有监管责任,对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要根据安全监控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章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监管中心实行适时监控、抽查监控相结合;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第二十八条监控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交接班的
准备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监控值班人员不得离岗。

确保GPS 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适时监控工作,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条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监控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监控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问清所接听事项,要对来电询问的驾驶员进行及时地指导。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失职、违章违纪现象或使GPS安全监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遵循以下条款:
一、本规定所称“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经理、监控值班人员、驾驶员、业户及与业务相关的人员中一人或多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负总责,
要将GPS监控工作作为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予以高度重视,在资金、人员、设备、网络、制度建立上予以大力支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布置、协调好本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GPS监控系统监控所需电脑、网络、值班电话、监控管理人员(专兼职均可),
网络正常,因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致有车辆营运期间无人监控超过3小时的,视情节处监控值班人员200-300元、监控分管经理200-600元罚款。

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三、驾驶员因超速、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经落实责任,属监控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违章情况长时间没有进行处理的,按事故情况处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四、建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细致的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制定GPS监控操作规程,建立监控记录台帐,有明确的人员分工,管理责任、监控责任清晰。

五、要及时对参加营运的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及时联系入
网,保证入网后车辆随时处于有效监控状态,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按需要备有备用GPS车载终端设备,供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或设备丢失应急用,更换设备费用由车属业户承担(安装设备三包期内更换的可由公司联系三包索赔),
六、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着重进行处理。

七、监控值班人员对监控到的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行为要及时通过发信息进行提示和纠正,监控值班员每日随时记录信号中断车辆或异常显示车辆,落实信号不正常的原因,对异常车辆要连续跟踪监控,分析原因,并做好处理结果记录,提供给企业监控中心主管人员。

八、车辆发车前必须做好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例检工作,明确好发车前检查人员及其职责,要每天做好发班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检查记录,检查驾驶员使用情况、设备运行状态、信号接收传递情况,及时与企业监控中心核对车辆是否处在正常监控中,掌握全部车辆设备的实际状况。

认真填写《发前车GPS设备例检记录表》
并定期归档。

存在问题要及时修复,修复不了要及时报告企业监控中心。

因检查未到位,设备存在问题上路、不能监控的处相关责任人员每次100--300元罚款。

九、企业要落实责任部门对驾驶员、业户以及安全、机务管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进行GPS设备操作使用培训和有关GPS管理制度的讲解,将公司有关GPS管理办法和责任追踪处罚标准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名驾驶员、业户和相关人员,要有相关培训原始记录。

十、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掌握天气情况,提前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或者在黄金周客流高峰时期,及时将道路通阻情况,向有关车辆进行发布,确保安全通行,作好监控记录和发布信息记录。

十一、规范化车辆经营业户应与驾驶员一起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搞好GPS安全监控工作,对所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驾驶员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一)业户所聘用的驾驶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受到违章处罚的,
扣除经营业户收入500元。

扣除企业季度考评10分。

(二)所经营车辆年度累计超速十次或疲劳驾驶八次的,将业户列为不诚信业户。

扣除企业年度考评20分。

(三)驾驶员或车主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采集行驶记录仪数据或对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对不配合且影响正常工作的,处200-600元/次罚款。

私自拆卸或改动的每次处罚400元。

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的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驾驶员应立即电话告知所在企业监控中心,根据指导进行处理。

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现金600元。

(三)GPS车载终端被故意破坏造成信号中断、不能正常接收或数据不能采集的,对责任者处罚1500元,并承担车载终端的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要停班整顿,因此造成车辆其它部件损坏的还将赔偿其它维修损失,驾驶员要予以辞退。

被破坏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必须在当班运输任务完成后立即进行修复。

(四)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对GPS
终端的保护和管理,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天线,为逃避监控,运行过程中,故意遮挡设备天线致使信号不能正常传递的,按故意破坏进行处罚。

(五)驾驶员不得私自更改设备限制设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六)接收到监管中心纠正违章信息或电话,不立即改正违章违纪行为的,每次处500-1500元罚款。

十二、企业必须备有一定数量备用IC卡供驾驶员更换,专人管理,驾驶员必须每人一卡,且只准一卡,不得转借。

在车辆运行前,必须及时插卡登录,使用IC卡登录后及时拔卡,完成运行任务后及时退出系统,以免疲劳驾驶误报警,GPS大屏设置在速度显示栏,以便核对车速。

(一)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每次罚50元,包括未按规定插卡登录系统,未及时拔卡,运行任务结束未及时退出,运行途中插、拔卡。

(二)因未按规定操作使用IC卡引起的疲劳驾驶报警一次罚50
元,自第三次起按疲劳驾驶处罚;双班驾驶员未及时换卡引起的疲劳驾驶视同正常疲劳驾驶,按相应处罚标准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大屏,一次罚20元。

(四)无备用卡或不及时给予更换,处企业分管安全机务经理、处长100-200元罚款。

(五)IC卡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申请更换,因驾驶员或业户原因未及时更换影响监控的,二天内未更换,处罚责任驾驶员或业户100元,一周还未更换的处罚200-300元。

(六)驾驶员换卡后,IC卡管理人员要立即联系更改平台IC卡信息资料,未及时更改,视情节处罚管理责任人员50-300元。

(七)发现驾驶员每人持有两个以上IC卡并经落实用于更换使用的,处驾驶员200元罚款,企业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处长50-300元罚款。

(八)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处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十三、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一)对经落实属超速报警的,每次罚款200元,三次以上作书面检查;严重超速的,视严重程度每次罚款300-10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超速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超速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停班安全培训三天,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营运。

(三)累计达到十次超速被处罚的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考核合格上车后,再次出现超速的,收回《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

十四、驾驶员应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

(一)监控到疲劳驾驶报警,经落实非设备或网络原因造成,定性为疲劳驾驶的每次罚500元。

(二)对连续三个考核期都存在疲劳驾驶行为的驾驶员,或者累计达到六次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要由企业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培训,培训期满对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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