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民检察院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为做好院工作人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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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6、《出国(境)回执单》
5、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证件,已有证件的到干部处领取后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签注或签证(所需材料除省委组织部批复外,与上述省管干部的要求相同)。
证件保管及领取
四、省院所有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交政治部干部处集中保管,使用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及上交手续。
五、省管干部凭组织部同意出国(境)的批复到政治部干部处领取证件及《出国(境)回执单》。出国(境)返回后,应在7日内将所持因私证件交干部处集中保管,并填写《出国(境)回执单》,交由政治部提出意见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办理旅游的,需同时提交购买旅游票单收据报省委组织部。
六、省院其他备案人员领取证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本人填写《省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3、交政治部干部处审查。
4、分级审批。科以下人员由干部处领导审批;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报政治部领导审批;副处长(副主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处长(主任)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主要领导审批。
5、在离国(境)前7天内,到政治部干部处办理证件领取手续,并领取《出国(境)回执单》。
6、回国(境)后,应在7日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交干部处备案,并将所持因私证件交干部处集中保管。
有关纪律规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国(境)的情形包括: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4、本人工作证。
5、申领证件需带相片1张(在与出入境管理处联网检验的照相馆拍摄)及该相片的回执,签注需带证件。
6、建行或其它指定行银行卡1张。
申请签证的,带齐相关材料前往使领馆办理。
三、省院其他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签证及签注程序
省院的其他备案人员,包括除省管干部外的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以及离(退)休厅级以上干部。其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签证或签注,按以下程序办理:
十四、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中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中所列程序及需提供材料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而变动。
十五、本办法由省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广东省居民个人赴香港旅游申请表》
3、《广东省居民个人赴澳门旅游申请表》
4、《省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签证或签注审批表》
(二)省委组织部批复后,证件申领及签注需带齐以下材料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首次办理证件必须由本人前往):
1、省委组织部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政治部干部处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本人填写的相关的因私出国(境)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表,经分管因私出国(境)的院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章。
3、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复印件复在一张A4纸上。
1、本人的书面申请,经院党组书记签名同意。
2、本人填写相关的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分管因私出国(境)的院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户口本复印件1份。
5、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头像蓝底大一寸彩照1张。
6、已申领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要求申请签证或签注的,需同时提供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
十三、登记备案及备案对象信息的增加、变更、撤销由干部处专人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如发生变更,干部处应在5日内将信息变更情况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补发正式函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因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变更而漏控的,由登记备案单位承担责任。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为做好省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粤纪发[2005]12号《转发中央纪委等八委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组通[2006]1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省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九、对使用弄虚作假、隐瞒身份等手段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对因涉案、涉密等情况不宜出境的,所在部门应认真把关并书面说明情况,交由干部处备案。
十一、对不按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二、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上交或不按时上交所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不予审批出国(境),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办理签证、签注,由本人填写相关的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及《省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签证或签注审批表》,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离(退)休厅级以上干部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领导签署意见。
2、交政治部干部处审查。
3、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报分管因私出国(境)业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正处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能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省院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出入境备案人员。包括省管干部(含正、副厅级干部,政治部副主任、反贪局副局长)、省院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离退休的厅级以上干部。
证件申领、签证(注)
二、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签证(注)程序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交政治部干部处,由干部处报省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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