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论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二)在证据存疑案件中的适用辩诉交易之目的在于减轻司法机关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辩诉交易只能适用于那些证据尚不充足,事实尚不完全清楚,有可能形成累诉的案件。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若由控辩双方进行协商,就定罪量刑讨价还价,必然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其有罪”。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外,检察机关不得随意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撤销指控,无疑是由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终局性的有罪认定,这与上述规定明显是相悖的。
因此,对国外辩诉交易的习惯与传统,不能完全照搬。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和独立,保障司法制度正常运转,我国辩诉交易的内容应仅限于就被告人量刑进行交易,而不能就起诉与否进行协商,也不得就如何对被告人定罪达成协议。
三、加强司法审查国外立法中,普遍强调法官对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协议进行审查,只不过通常是形式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整体阙如,法官依现行制度无法对控辩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审查。
救济机制从另一角度而言就是制约机制,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控辩双方违反辩诉协议的救济机制作出规定。
例如可以规定,在控方违约的情况下,法官按照原来控辩双方所签的交易协议内容对被告人直接定罪量刑;辩诉交易的出现决非偶然,它是司法工作者在正义和效率之间找到的一个平衡点。
然而,欲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土法律文化传统对其进行某种改造,以避免出现“橘生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使辩诉交易能够真正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融为一体。
辩诉交易在美国从自发产生到被承认为一项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实来看,构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法律工作者同样任重道远。
注释:[意]马可・法布里著.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理论与实践的悖反//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俞荣根.文化与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高珊琦.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之刍议.法律科学.2004(4).孙长永.美国答辩交易制度及其比较法考察.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
辩诉交易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盛文
作者机构: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南250002
出版物刊名: 山东社会科学
页码: 89-93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辩诉交易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讨价还价;字面含义;司法制度;制度构建;法学界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plea bargaining)的字面含义是“答辩的讨价还价”,我国学者将其意译为“辩诉交易制度”,这一制度从出现到确立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今天,它不仅已经成为美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而阻被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刑事法学界对此制度的关注同样是有增无减。
那么,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究竟是什么;我国是否有适合这一制度存在的环境;如果移植,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关 , 所减 轻 , 开始借 鉴英美 法系 国家 的当事人 主义 诉讼模 式 。 但对我 和 《 于适用 简易程 序审理 公诉案件 的若干 意见》这两 个法律 文 国现 有刑事 诉讼 的真 实状 况考 察可 知,这 种改 革仍然 是不 彻底 件中 , 然没有 直接涉 及辩 诉交易 的内容 , 虽 但从中不难 发现 , 以被 并且 的。 辩诉 交易 引入 后 , 允许公 诉人与 被告人 及被 告人 的辩护 人在 告人认罪 为条 件而进 行简易化 审理 的案 件 的范围如此之 广 , 开庭前 在法院主 持下就应 判的罪 行和刑 罚讨论 , 原来的 审理程 在
序 基础 上 , 通过 赋予控 辩双 方尤其 是被 告人 商的权 利 , 院是 法
及 均衡 国家 、 和个人 利 益具有积 极作 用 而辨诉 交 易制 度赖 以生存 的 制度 环境 在我 国也 已经基 本具备 。因此 , 用辩 社会 适
诉 交 易制度 以探 索新 的纠纷解 决机 制显得 十分 必要 ・ 关键 词 辩 诉 交 易 相 对公 正 中图分类 号: 9 5 D 2 效 率价值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 01一3-2 10 ・522 1)l 40 0 () 利于 被害人 权益 的保 护 。 1有 目前 司法实 践中 的一个突 出 问题 是 , 害人 的利益 难 以得到 有效 、 被 充分 、 时 的保障 。 及 造成 被
辩诉 交易是 起源 于美 国的一项 刑事 司法制 度, 国 《 美 布莱 克
法律 辞典》 “ 称, 辩诉 交 易是指在 刑事被 告人就 较轻 的罪名 或数项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箧翟翟蓬鎏ii。
竺竺!旦!!f叁垒!圭塾盒论巾围辨诉交易荆度曲设置李克艳袁爱华摘要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而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在我国也已经基本具备。
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辩诉交易相对公正效率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34.02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事项或内容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
辩诉交易自产生之日至今,已经广泛运用于西方刑事诉讼的实践中。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探索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1.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实现。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结合。
在此过程中,诉讼的公平与效率是其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持续增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4.10倍。
o 无疑,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将明显加大,在司法资源及其有限的条件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
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实现诉讼目的。
2.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
2010年第6期总第260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 162010Sum No 1260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李 佳 袁艳平(河北农业大学,河北保定 071001)[摘 要]辩诉交易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虽然制度本身极具争议性,但辩诉交易还是在各种非议和反对声中发展并完善起来。
由于顺应了效率观的要求,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就从产生到发展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本文拟在对国外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合理内容,结合我国国情,论证应当建立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诉交易;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0)06-0084-04 [作者简介]李佳(1982—),女,河北保定人,硕士,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袁艳平(1969—),女,河北保定人,硕士,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 )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s )或者诉讼协议(Plea Agree 2ment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伦斯特洛姆所著《美国法律词典》对辩诉交易的解释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
”[2]也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对刑事指控做有罪答辩,以换取国家对案件的合理考虑”。
尽管对辩诉交易的定义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
社 科 笔 谈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公正性探讨为切入点牟丹阳(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摘要】 辩诉交易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就是否达成有罪诉讼的司法交易,它的推行对于维护相对正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司法资源的节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过程正在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推行,相应地解决了现阶段的一些刑事司法问题,但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在此,必须寻找一种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应对案件多发、资源匮乏的难题。
【关键词】 辩诉交易;公正;认罪认罚从宽【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619(2019)36-0270-021 辩诉交易制度概述1.1 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 辩诉交易制度是发源于19世纪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自然发展阶段后,1970年在Bardy V.U.S案中首次为美国最高法院所确认,并于1974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得以制度化和法典化。
具体而言,辩诉交易制度包含两部分内容。
第一,关于控罪方面的交易(charge bargain),即检察官减少或降低起诉书中所载的罪状,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二,于判刑方面的交易((Sentence bargian)。
在这种交易中,检察官可以向法官提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幅度较小的刑罚的具体建议,并希望法官能够采纳这一建议。
这两种交易方式均是由检察官进行主导,法官本身参与较少,且一定程度上对刑事诉讼法“正当程序”原则造成了破坏的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以更小的代价换取被告人认罪,从而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
1.2 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缺陷 根据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批评者往往指出,这一制度可能存在如下问题:第一,认罪者和拒绝认罪者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差距过大,导致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任何人不得强制其自证其罪”的基本权力。
谈我国引入诉辩交易制度的构想
协 的一种制度。 诉辩交易是美 国创造的一项 重要 的刑事诉
讼制度 ,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建 国之初 ,2 O世纪 3 0年代 开始践行 【,但一直处 于 “ l 】 地下交易”的状态。直到 17 90 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 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 虽
然 在 实 践 中 遇 到 了种 种 问 题 , 推行 过 程 不 是 十 分顺 利 , 但
件 中体现的格外明显。 司法实践 中 ,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 , 常常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不能及 时获得应有 的补偿 和慰藉 。 诉辩交易制度一旦确立适用 , 被害人有权成 为诉辩交易 的 参与者 ,其被 毁损 的权 益能够得 到更加合理有效 的保障 。
摘
要 :诉辩交 易是美国特有的 司法制度 ,它具有提 高司法效率 ,节约诉讼成本等优点。我 国引入诉辩
交易制度有其现 实必要性和 可行性。我国诉辩 交易制度的构 建应 充分考虑 :确定适 用的诉辩交 易原则,构建
与 诉 辩 交 易制 度 相 适应 的配 套 制 度 。
关键词 :诉辩 交易;简易程序 ;限度
中图 分 类 号 :D 9 5 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7 14 (0 10 0 6 — 4 6 2— 9 2 2 1)2— 0 2 0
一
、
诉 辩 交 易制 度 的 概述
损伤 了法律的权威和神圣 。
二 、 我 国对 待 诉 辩 交 易 的 态度
所 谓诉 辩 交 易 , 指 在刑 事 案 件 中 , 院开 庭 审 理 之 是 法
前, 检察官没有掌握到被告人充足的犯罪证据 , 继续收集 证据十分困难或者付 出的代价高昂 , 为避免指控的罪名不
近年来 ,诉辩交易制度引发我 国法律界 的极大关注 ,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中国特色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可行性的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中国特色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可行性的探究作者:王麦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1期摘要随着刑事案件的激增,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2016年9月,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在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旨在通过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来鼓励被告人认罪,从而达到节省司法资源的效果。
然而这一系列以“认罪从宽”为内容,诸如“公诉案件诉讼和解程序”等制度早已存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只是重复了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做法。
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中国特色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有了极大可能性。
关键词特色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可行性作者简介:王麦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31一、特色辩诉交易制度构建背景与概念界定(一)概念界定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司法体制都大不相同,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根据现实背景,来构建中国特色辩诉交易制度。
对于辩诉交易的定义,我国学界有很多看法,吸取这些观点的内在特征,为使表述简便的同时能体现其实质。
从这个角度来看,辩诉交易的定义为辩护律师作为桥梁在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沟通,通过被告人承认有罪,来争取检察官的轻罪名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协定。
(二)法律背景从“坦白从宽”到“普通程序简化”再到“刑事速裁程序”最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一直在探索诸如此类的以“主动认罪减轻刑罚”为内容的制度,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这些制度的尝试可以看出我国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认而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的最新尝试,正是这个制度,让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存在着新的可能性,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国际背景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多国根据自己国家的特点已经普遍采用了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发展得最完善的还是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运用率达到85%以上,这意味着,辩诉交易制度极大地提高了美国诉讼效率。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中国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公诉机关、辩护律师之间存在争议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通过协商达成一定的共识和解决方案,从而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纠纷的解决。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犯罪案件数量大,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和压力巨大。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审判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而辩诉交易的设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从而有效减轻法院审判的负担。
其次,面对统一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
重要的是要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渠道,以满足不同案件的需要。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方式,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
辩诉交易的目的是解决争议,达成和解以及减少社会冲突。
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往往比较困难,往往需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而辩诉交易的设置可以促使当事人主动协商解决争议,通过互相谅解和达成一致意见来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
实施辩诉交易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案件当事人要对自己的权益和意愿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
然后,他们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和对峙,就案件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交流、沟通和讨价还价,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双方同意,可以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并将协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核和确认。
如果协商不成功或当事人不同意协商结果,仍可通过传统的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由于案件类型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平衡和公正往往面临困难。
公正与效率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自在美国产生以来,由于其所带来的高认罪率提供了迅速而低成本地处理大量积压案件的途径,所以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传播。
但即便如此,该制度也还是存在诸多有待于研究的问题,其一就是公正与效率两大基本价值目标问题。
如何认识辩诉交易制度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就是本文的重点论述方向。
关键词:辩诉交易公正效率价值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运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开庭时间仅用25分钟,控、辩、审以及被告人、被害人五方均满意,由此引发国内关于辩诉交易大讨论。
辩诉交易,这一最早产生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为何能成为中国司法改革中一个炙手可热的法学焦点,成为法律学者热烈讨论的话题?笔者认为,这与该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衡量有着必然联系。
谈到制度的价值,我们首先应当探寻的是该制度本身的内容。
一、辩诉交易的主要内容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答辩交易。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
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 [1]作为法律制度的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受到鼓励。
” [2]当前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统计,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来审结的。
简言之,辩诉交易的价值基础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益观,其中涉及的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二、公正与效率的基本关系辨析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两大价值目标。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
而效率,一方面作为司法的外在价值尺度,是评价司法好坏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有作为公正的内涵之一,通过公正这一中介与司法产生密切的内部联系。
(一)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在西方,司法与公正具有同义的理念。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一、辩诉交易概述(一)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刑事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①按照通常理解的话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展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辩论的一种活动。
美国诉讼理论普遍认为辩诉交易是一种经典契约式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原理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是一种将要履行的刑事契约。
就通常的理解,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法官的作用是对程序性的交易结果给予确认。
在传统的国家中,追诉主义刑事诉讼理念是以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对被告人进展单向追诉的上位主体,两者之间是处在一种不平等地位上的刑事契约。
(二)辩诉交易的原那么辩诉交易从产生以来,一直在不断自我完善,其中有一些根本的原那么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因素。
主要包括:1)被告人自愿原那么被告人自愿原那么是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源泉,也是辩诉交易的首要具备条件。
法院在认可被告人做出的有罪辩论之前,首先确认被告人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外界的因素或由于不了解实情而所做出的不适当的承诺。
这个原那么是防辩诉交易中国家滥用权力,也是为公正、平等地进展辩诉交易提供了根底。
关于自愿的标准,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70年就提出:以对身体伤害以及精神胁迫而使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的不适用辩诉交易;检察官降低指控或者给予这方面的承诺鼓励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并不违反宪法第5修正案,被告人如果是害怕检察院有证据证明案件或因受到严厉的刑事处分而做出有罪辩论的不违背自愿原那么;被告人对于死刑判决的恐惧而做出有罪辩论的不违背自愿原那么。
①此外,被告人了解自己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非常重要的。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关键词: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沿革(一)辩诉交易制度概念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称辩诉谈判、辩诉协商。
辩诉交易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通俗的解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一方的律师进展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有罪辩论或者满足控方其他条件。
假设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同意认可而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在开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开展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该制度是19世纪后半期在美国形成的,在全美国围普遍适用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场的。
在纽约州,1839年的统计显示全部刑事案例的25%是获得被告人的有罪辩白后判决的,这一数字在1869年增长到了70%,而到20世纪20年代,则猛增到了90%,统计数字的变化大致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开展速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场大围地使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辩论〞。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快速,节省人力财力资源,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
然而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成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实施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承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的而详细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
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二、辩诉交易的分类(一)根据协商容对辩诉交易的分类根据协商容将辩诉交易分为控诉协商、罪状协商、量刑协商。
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L g l y t m n o = y e a s e A dS co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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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上 D1 5 ( ) 3
论 国 辨 交
林 能 晌
摘 要
霞 曲 鞫 建
辩诉 交 易制度 源 于美 国, 用于提 高诉 讼效 率 、 是 节约 司法 资源 、 少积 案 的一项特 殊 的制度 。结合 我 国的 国情和 减 辩诉 交易 诉讼 效 率 司法 资源
理等 方面 的状况 , 刨制 出符 合我 国国情 的司法制 度 。 本文 正针 对尊 及 免于审 前羁押 进行 协商 。
此展 开研 究 。
一
二 、 诉 交易 的程 序设 置 辩 ( ) 一 侦查 阶段程序 对于 轻罪 , 女 轻伤害 案件 、 通肇 事案件 , 例 交 如果被害人 一 方 同意在 侦查 阶段和 解 , 犯罪 嫌疑 人也认 罪 , 查机关 可应被 害 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0 9 (0 00 .5 2 10 .5 22 1 )50 50
司法现 状 , 文认为我 国有 必要 借鉴 和学 习这 一制度 , 本 从而构 建中 国特 色的辩诉 交 易制度 , 以实现提 高诉讼效 率的预期 目标。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作者:赵锦赵侦岑来源:《卷宗》2015年第08期摘要:辩诉交易制度一直是英美法系管用的刑事司法制度,然而,由于其自身存在必然的道德悖论,一直为我国所抗拒。
如今,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深,全球刑事制度趋同也成为必然,因此,在如今时代背景下,重新探讨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可能性具有理论、实务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辩诉交易;道德风险“一种已存在在制度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它可能是相对最适合的。
只有达到了这一点,它才有存在的足够理由。
”经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盛行的辩诉交易制度,已经跨越国界,从加拿大、英国再到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广为传播。
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达成的协议。
在司法理论界,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是非之争旷日持久,不仅在美国国内,甚至世界各国诉讼理论界也是纷纷扬扬,莫衷一是。
这种几近私了的做法被美国比较法学者批评为“等于是对控制犯罪的正当程序模式的根本背离”。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以及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日益迫切,我国刑事审判方式也走到了改革的风口浪尖。
对于各法系制度的借鉴和移植不可避免。
但社会、人文、意识的诸多差异,使我们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必须立足于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理性地以审慎的态度来接纳西方诸多法律制度。
1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内涵1.1 辩诉交易的内容辩诉交易的内容主要有三类:一是“罪名的交易”。
包括: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类罪名以换得被告人认罪;比如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
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作者:范长波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1期摘要:〖HJ0.64mm〗辩诉交易制度源于美国,为适应我国国情之需要,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仍不完善,但是可以采取试点型地区进行尝试研究,探讨与现行刑事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制度的关系,总结经验归纳问题,从而建立我国独有的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33-01一、辩诉交易的含义及其特征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有罪答辩,是起源于美国的司法认罪制度,即在法院的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与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为检察官撤销并降低其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目的,从而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的让步协议。
实质上就是“讨价还价”,辩诉交易在我国还未启用,但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如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已经发展的日渐成熟,对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制度(一)辩诉交易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如今我国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颇有相似,但区别反而更多: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等国家主要处理刑事案件的手段,美国的大部分案件都要经由辩诉交易结案,即控诉方与被告人“讨价还价”,被告人认罪并获取从轻处罚的方式;在这点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辩诉交易中借鉴其理念,但又有不同,认罪认罚从宽植根于我国传统司法实践基础上,推行的是刑罚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倡导的是我国现行特色刑事司法制度。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适用对象较为广泛,并且主体上有包含并且适用范围也包含罪名、罪数;在这点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认罪认罚制度则是只能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让步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二)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速裁制度的关系2014年6月27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了刑事速裁案件的程序和法律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司法改革,在改革中借鉴有益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构建中国式刑事辩诉交易制度,将极大推进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标签: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可行性;必要性1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诉讼交易,协商制度。
是指在法院开庭前,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还价。
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的良性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作为美国刑事司法中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几乎成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鉴于该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一些采用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国家如英,意,德等都纷纷效仿。
而在我国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则首开辩诉交易之先河。
此案在我国引起很大轰动,关于辩诉交易的引进问题,我国出现了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我国本身就存在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相通之处,可以更好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解决积压案件、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
否定说认为我国是个传统的职权主义国家,缺乏辩诉交易存在与运转的基本条件。
而且违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更注重追求的是实体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会对我国现有的制度造成冲击,引起司法腐败问题。
缓行说认为从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看,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与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为时过早。
2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可能会损害法律实体的公正性和社会正义,会助长检察官的懒惰和擅权。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如犯罪率上升,犯罪多样化。
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论 皱 国鹈 立 易制 度 的 构 建
周 觅
摘 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 2 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政策都蕴含
辩诉 交 易 可行性 构 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 9 ( 0 )40 80 10 —5 22 90 —5 — 1 0
简化审理方式 。虽然从性质说 ,我 同的简易程序 根本 不同于辩诉交
易, 隐约有辩诉交易影子的存在。 但 ( ) 们 观 念 的 改 变 为辩 诉 交 易制度 的推 行 提 供 了观 念 基 础 二 人
一
交易仃违法情 形, 如当事人并非出于 自愿或该案件 的性质不符合辩诉
交 易 的条 件 等 , 于 不 符合 的 , 立 即裁 定 撤 销 , 据 辩 诉 交 易达 成 的 对 应 根
辩 诉 交 易 的适 用应 由检 察 官提 出 , 法 院确 定 开 庭 审判 前 与 被 告 在 人 、 害 人 协 商 一 致 , 后将 辩 诉 交 易 的结 果 在 提 起 公 讼 时 一 并 移 送 被 然
辩诉交易的需要, 因此, 从制度上保证被 告人和被害人具备进行辩诉
交 易 的 条件 就 是 推 行 辩 诉 交 易所 必 须 。 根据 我 国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罪 犯 嫌 疑 人 在起 诉阶 段 就 可 以聘 请 律 师 或 者其 他 符 合 条 什 的 公 民 担任 辩
协议, 由检 察 官重 新 起 诉 或 补充 侦 查 。
是资 源 观 念 : 一是 公正 观 念 。就 前 者 而 言 , | “f 国人 口众 多 , 资
( ) 三 建立 辩 诉 交 易的 司 法 审 查机 制 如 果缺 乏 必 要 的审 查 监督 机 制 , 诉交 易 因 为缺 乏 必 要 的制 约 而 辩 很 难 防 止 牺牲 正 义 进 行 交 易 的 情 形 。 各 种 审 查监 督 机 制 可 能都 很 重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之路论文
辩诉交易制度的中国之路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4-01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发源于美国的一种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
其运用给司法运作带来极大的便利。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少见。
制度本身是优越的,但是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以确保社会正义。
关键词辩诉交易司法实践诉讼效率一、辩诉交易制度之来头辩诉交易制度诞生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美国,其涵义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降低控诉或者向法官提出从轻判处刑罚的建议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如果控辩双方交易成功,法院便会在审查确认协议内容系自愿合法后依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必再进行实质性的审判。
辩诉交易制度是法律人对现实社会的妥协,但这种妥协却换来极大的好处。
其优点主要在于:一、结案快,节省司法资源;二、效率高,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三、实现社会公众正义。
辩诉交易的这种强大优势逐渐波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生存现实我国学界对辩诉交易的争论主要意见有:支持意见:该制度效率高,且兼顾公正,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好地补偿了被害人;反对意见,该制度与现行的诸多诉讼原则、制度相违背,且我国司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会更易于滋长司法腐败。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缓行,因为虽然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的社会环境、诉讼理念、民众权利意识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等均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条件。
无论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的争论如何,其司法实践在我国是一直存在的。
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自首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等。
从客观方面来说,我国的现实状况是有辩诉交易制度的生存之地的。
理由如下:1.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其实是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文化背景不谋而合的。
对辩诉交易制度移植的探讨(一)
对辩诉交易制度移植的探讨(一)内容提要]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国外广为适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我国能否借鉴或引进辩诉交易,一直是学术界探讨和争论的焦点。
本文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如何移植该制度进行了大胆的分析论证,以期这一根植于西方的诉讼制度在东方的中国也能焕发出耀眼的法治光芒,在推进“有程序才有正义”的司法理念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关键词]辩诉交易现状可行性构造设想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亦称诉讼协商(PleaNegotiation)、诉讼协议(PleaAgreement)等,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对被告人刑罚的良性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其交易的内容主要有:罪名的交易、罪数的交易、刑罚的交易。
辩诉交易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交易的主体为检察官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护律师进行交易)。
法官不是辩诉交易的主体,其在诉讼或者交易中的作用仅仅是程序性的、对交易结果予以确认。
(2)交易的内容为被告人的罪责。
即辩方(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通过承认被告人有罪,以换取控方(检察官)对其指控罪名、罪数和刑罚上的从轻。
(3)具有双赢性。
就控方而言,目的是为了免去在原有刑事诉讼中所要承担的指控、举证责任,减少败诉风险以及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就辩方而言,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对较轻的罪名和刑罚。
(4)双方自愿性。
即控辩方双必须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而法官只需要对双方协议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确认即可,且不进入正式庭审;确认程序后,诉讼程序即告终止1].(二)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成因、规则。
辩诉交易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于18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
而在19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已经出现了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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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摘要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而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在我国也已经基本具备。
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辩诉交易相对公正效率价值
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事项或内容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
辩诉交易自产生之日至今,已经广泛运用于西方刑事诉讼的实践中。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的重要因素。
因此,探索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1.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
与价值的实现。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结合。
在此过程中,诉讼的公平与效率是其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持续增
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倍。
无疑,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将明显加大,在司法资源及其有限的条件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
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实现诉讼目的。
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的职权化倾向有所
减轻,开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但对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的真实状况考察可知,这种改革仍然是不彻底的。
辩诉交易引入后,允许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前在法院主持下就应判
的罪行和刑罚讨论,在原来的审理程序基础上,通过赋予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协商的权利,法院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即交易内容
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的诉讼权利。
在事实清楚情况下,为当事人开辟了新的解决路径,体现了被告人的参与行为,增强了
双方的对抗性和平等性。
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均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使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利益得到大体上的平衡,并为此而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性。
而辩诉交易的适用有利于这一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
(1)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充分、及时的保障。
造成被害人利益保障不及时、不充分的根本原因在
于对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缺陷。
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允许被害人参加辩诉交易程序,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的权利,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作协议的内容,无疑会使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2)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首先,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对于社会来说,允许对手分享利益和价值不是更好吗?被告人接受惩罚或将这种接受作为一种好行为欢迎它不是更好吗?”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被告能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避免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诉讼顽疾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最终以较轻的罪名或较少的罪数起诉,从而获得实际的利益。
因此在辩诉交易进行的过程中,获益的不仅是被害人,也包括被告人。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解决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激增与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目的,还可以在客
观上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化进程,实现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合理均衡。
(二)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已经具备了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程序环境。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法律文件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辩诉交易的内容,但从中不难发现,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而进行简易化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如此之广,并且对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已经为审前辩诉之间默式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空间。
尽管这两个只能作为司法解释的文件,还不具备将辩诉交易正统化的资格,但司法实务界对辩诉交易所持的欢迎态度却可见一斑。
我国已经具备了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含有一些辩诉交易成分,如监察机关为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对那些坦白认罪并对案件真相的查明起了重要作用的犯罪嫌
疑人,在提起公诉时是有所考虑的;而对那
些认罪态度不好的犯罪嫌疑人,则是采取严格依法办事的态度。
此外,辩护制度、代理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为我
国辩诉交易的构建提供了有利土壤。
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
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此产生了酌定不起诉制度。
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
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
表现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
此款被不起诉的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的人。
而如果通过辩诉交易的形式使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达成一
种合意,则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提
高诉讼效率。
目前正在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使检察官的责权相统一,有利于扩大检
察官的裁量权,将确保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
的适用。
以上的论述,说明了我国构建辩诉交易
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二、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是否在我国移植辩诉
交易制度事实上是存在争议的。
反对者主要认为,目前我国的制度环境尚不适于该制度
的实行,甚至对该制度的运行形成制度障碍。
这里的制度障碍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
式制度。
其实,任何一种制度的移植都是难
以完全再现其原有生存的制度土壤。
反对者所称的这些制度障碍事实上正是我国刑事
诉讼改革的目标所在。
目前我们所需要的是根据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可能
的缺陷,采用相应的制度或措施加以规避,
而不是彻底将其拒之门外。
(一)限制辩诉交易适用的案件范围
辩诉交易的实质可以理解为是国家追
诉主义的例外。
将对犯罪的追诉权完全赋予私人,毕竟会使犯罪分子受处罚的可能性降低,如果操之不慎,很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秩
序的混乱,致使刑事诉讼的目的难以实现。
因此限制辩诉交易的案件适用范围是十分
必要的。
根据现有的制度基础,我们可以将辩诉交易案件的范围确定为:必须是案情简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一般刑事案件。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应明确禁止。
当然,随着实践探索经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
成熟,以后可以适用放开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同时对这一制度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使
之成为一项精致严密的司法制度。
(二)明确规定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
适用辩诉交易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只能是证据确实但欠充分的案件。
就是说,案件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未达到充分
程度,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公诉条件,若做出不起诉决定,又不符合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若退回补充侦查,不仅
增加了工作量,证据也有可能收集不到,反
而使羁押期延长的情况。
其次,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参与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适用辩诉交易应当建立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