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制度浅析
辩诉交易制度浅析【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一、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Plea bargainging),又称辩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 是指控诉方与辩方律师在对抗式审判中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由检察官减少或降低起诉书所载的罪状(如将其中一项或几项重罪撤销)或者降低被告人用的刑罚来吸引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
[1]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词,辩诉谈判至少自1804年以来就有某种形式存在于美国,但当时控辩双方都保持审慎而半公开的态度行事。
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虽然持否定态度,但也没有过多干涉个州法院的类似处理。
直到1970年,辩诉交易的合法行才被确立。
[2]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使其法典化、制度化。
二、辩诉交易的社会生态环境辩诉交易制度从实际发展到载入《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并被广泛应用并不是偶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契约文化、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因素息息相关。
(一)直接原因--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贸度的加剧,犯罪案件也急剧增长。
繁琐的正式诉讼程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法院案件堆积如山。
这时,辩诉交易便应运而生,它不仅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3]而且大大提高了结案效率,大大缓解了法院的负担。
司法界人士在评价辩诉交易制度时普遍认为,如果没有这一制度,没坏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将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辩诉交易进行简要介绍和概括。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概述部分: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当今法律领域中正逐渐被广泛运用。
它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讨论,通过辩论和争辩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方法。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较,辩诉交易更加灵活、高效,并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换信息、分享立场和利益,以达成达成一个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
与诉讼相比,辩诉交易强调的是合作和共同努力,而非对立和对抗。
通过双方的持续对话和沟通,辩诉交易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找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
辩诉交易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高效性和灵活性,还在于其具有的其他优点。
辩诉交易可以避免长时间和费力的官司过程,节省各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同时,辩诉交易的结果通常更具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因为它是通过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的。
尽管辩诉交易在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纠纷、商业争议等,辩诉交易的效果尤为明显。
在这些情况下,辩诉交易不仅可以节省各方的成本,还可以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声誉。
总而言之,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高效、灵活和更能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特点,在法律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在未来,辩诉交易有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全面和可行的方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分析和讨论辩诉交易的内容。
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概述辩诉交易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通过这一概述,读者将能够对辩诉交易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我们将在2.1 小节详细介绍什么是辩诉交易。
我们将解释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与其他行为和交易的区别。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关 键词 :辩 诉 交 易 ; 诉 方 ; 告人 ; 控 被 诉讼 效 率 ; 建 构
( ) 二 辩诉 交 易制度 与刑 法 的基 本原 则相 矛盾
数刑事案件都会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处理 , 美国
的辩 诉 交易 制度 包 括 控诉 交 易 、 状 交 易 、 罪 量刑 交
易等三方面。与此同时 , 辩诉交易制度在西方其他
国家 也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 , 如英国、 意大利、 德 国等发达国家都不 同程度 的引进和适用辩诉交 易 制度。此外 , 俄罗斯和 日本也对辩诉交易制度加以 变通性的适用。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迅速结案的 司法制度 , 已经越来越多的得到认 可和适用 , 在各
美国颁布《 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 以成文法 ,
的形式 确立 了辩诉交 易 制度 。 自此 , 辩诉 交 易制 度 在美 国真正 的建立起 来 。就 目前 而 言 , 国绝 大 多 美
而减轻刑罚 ,会使犯罪分子受不到其应受到的惩
罚 , 减轻 刑法 的威 慑力 , 会 可能会纵 容犯 罪 。
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 四条规 ; 定“ 对任何人犯罪 ,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
任何 人有超 越法律 的特 权 。” 条 规定 体 现 了法律 该 面前 人人 平等原则 ,其 含义是 指 任何人 没 有地 位 、 职务 、 出身等 因素 的区别 , 法律 适用 上人 人 平等 , 在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1. 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争议的制度,它通过辩论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本文将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探讨其优势、限制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2.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或仲裁人员要保持中立,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还注重效率,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3.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3.1 公开透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公开透明性。
辩论过程通常是公开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都可以参与观察和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这种公开透明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增加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2 双方参与辩诉交易制度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他们有机会在辩论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这种参与能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的立场,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为争议解决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3.3 解决效率高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其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辩诉交易通常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这主要归功于辩论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的辩论来解决问题,而非通过冗长的法庭程序。
4. 辩诉交易制度的限制4.1 专业水平不均衡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限制是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水平可能存在不均衡。
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从而在辩论中处于优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的结果不够公正,需要制度设计方面的改进,以确保双方参与者在争议解决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4.2 依赖当事人的能力辩诉交易制度依赖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和意愿,他们需要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辩论的技巧和能力,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辩论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培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4.3 隐私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信息和隐私问题。
浅论辩诉交易
浅论辩诉交易(一)目录摘要正文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1二、辩诉交易的主体 (2)三、辩诉交易的利弊 (4)四、辩诉交易与我国刑诉改革 (5)摘要: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它是美国特定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是20 世纪以来率先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现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它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确定此项制度,但在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背景下,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获得了巨大成功,初步显示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具体到我国,实行辩诉交易还将有利于培养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概念,有利于真正贯彻执行“坦白从宽”的刑事政审,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外逃贪官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外移资产的追缴,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问题的减少和根治,应当借鉴,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相应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其不足之处主要是有可能掩盖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重罚,而使无辜者蒙冤、损害被害人利益等,须加注意。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模式司法改革孟广武故意伤害案的顺利审结和巨贪余振东成功缉拿归案,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探讨和争论,也使普通民众听到了一个陌生的法律术语------------------------ 辩诉交易。
本文对辩诉交易的产生及利弊等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辩诉交易又称变诉交易、辩诉协商、辩诉谈判,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浅谈行政处罚中“诉辩交易”制度的构建.doc
浅谈行政处罚中“诉辩交易”制度的构建-所谓“ 诉辩交易” 是指国际上流行的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控方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以作出比原来罪行更轻或较少罪名的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一般通过律师)就有利于其的最佳条件在法庭外,进行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在我国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①,开创了我国“诉辩交易”的先河。
笔者认为:西方一些国家适用的“诉辩交易”,在某种意义上讲,就类似中国的“坦白从宽”原则。
在美国,“诉辩交易”是以被追诉人认罪为条件的,而“诉辩交易”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
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将“诉辩交易”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司法改革的必然,是勇于探索,与时俱进的体现。
“诉辩交易”的适用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法上主体地位的肯定。
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中也应置入“诉辩交易”制度。
因为“诉辩交易”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司法的公正。
试想一个确实触犯了行政法规的相对人,在执法机关的调查过程中,为了逃避惩罚而选择抗拒执法逃避调查,后经过执法机关多方调查,证实应当处罚,相应的执法机关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而与此同时,另一违法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相应的执法机关也依法做出了相同的处罚决定,那么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坦白从宽”的政策。
如果执行处罚上不体现“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精神,不仅对社会公众,对那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违法事实的行政相对人,也是极端不公平的。
对于“坦白”者,如果行政处罚时,不选择从宽处理,则是湮没了法律的正义,是行政不公。
另外,迫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项行政处罚政策的威慑力,本来想选择抗拒的行政相对人,会转而选择坦白,确实会起到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调查费用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也会因坦白而被从轻处罚,减少办案的负担,从而降低了办案成本。
辩诉交易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观《守法公民》有感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双方都会要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因而称之为诉辩交易。
①以美国为例,诉辩交易是在美国广泛适用的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同意以比原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二是罪数交易,是指当被告人犯有数个罪名时,检察官以只对其中一罪进行指控,而撤销对另一些罪名的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三是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科处其同意的刑罚,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通常在检察官许诺作出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形式的让步之后,只要被告人接受并作出有罪答辩,即达成诉辩交易。
从电影《守法公民》中检察官尼克与辩方进行了辩诉交易,给其中一个嫌犯提供作污点证人的机会,换取较轻的处罚我们可以看得①摘自<外国刑事诉讼法>76页出。
诉辩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绝不是偶然现象。
它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学者们一般认为,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存在至少有以下两个基础:1、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
美国广泛采用的诉辩交易的作法,虽然是迫于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但它们必然表现出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一些本质特征。
在美国当事人主义含义颇多,单就与诉辩交易制度产生的相关性而言,至少包括两点: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性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徐 明哲
摘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一
、
辩 诉 交易 简 介 Fra bibliotek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2 0 0 2年 6 月 ,在 我 国黑 龙 江 省 , 由牡 丹 江 铁 路运输 法 院在 国内第一次 引用 “ 辩 诉辩 交易 ”
方 式 审判 一 起 故 意 伤 害 案 。案 件 发 生 后 ,当地 公
江 省牡 丹江铁 路运输法 院 , 在 接 到 被 告 人 一 方 提
交 的诉 辩 交 易 的 申请 后 , 公 开 采 用 诉 辩 交 易 的 方
规 定 ,从其 价值 角度 看这 一做 法 大大缩短 了办案 时间 ,又提 高 了办案 效率 ,我们应 有 条件
地 借鉴 。
关键 词 : 自由裁量权 ;减少诉 讼成本 ;诉讼 的相对公 平 ;判例 法国家 ;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5 . 3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 1 0 0 8 — 5 3 7 8 ( 2 0 1 4 ) 0 6 . 0 0 1 7 . 0 3
能 采 用 诉 辩 交 易 的方 式 进 行 处 理 , 经 过 多 次 协 商 后 ,当 地 检 察 院和 被 告 人 一 方 均 认 为 :如 果 本 案 采 用 诉 辩 交 易 的方 式 进 行 处 理 ,既可 以使 被 告 人 张 树 森 不 至 于 因 侦 破 案 件 困 难 而 有 可 能 带 来 的 超 期 羁 押 , 同 时 又 能 使 被 害 人 权 益 得 到 及 时 补
序 上 保 证 协 议 结 果 的 公 正 性 。而 律 师 参 与 诉 讼 ,
能更加完 善辩护 制度 。
( 四 )先 进 的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内容 的 特 殊 性 ;控 方 可 以 选 择 指 控 ,可 以选 择 对 己 方 有 利 犯 罪 的进 行 指 控 ,即控 方 在 指 控 方 面 享 有 自 由裁 量 权 :而 辩 方 即 被 告 人 一 方 ,没 有 任 何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交易的方式和形式不断地改变,商业领域中的纷争和争议也逐渐增多。
为解决这些争端,辩诉交易制度以其高效、低成本、实效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商业主体的欢迎和青睐。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法理上的争议和疑虑。
在这篇论文中,将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探讨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劣及其合规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在商业争议解决领域中的一种新型程序。
它是一种将诉讼和离婚方式相结合的特殊机制,旨在通过交易的方式解决商业纠纷。
辩诉交易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其高效、低成本、实效的优势。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相比传统诉讼程序,其周期更短且更具实效性。
在一般情况下,辩诉交易过程仅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传统诉讼程序则需要数年的时间,甚至可能持续到案件得到终审判决。
对企业而言,时间就是金钱,短时间内得到的裁决结果可以更好地促进商业发展。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能够降低胜诉成本和败诉成本。
在传统诉讼程序中,无论是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还是在时间、精力、心理压力上的消耗,都是非常庞大的。
而在辩诉交易制度下,只要交易能够达成,企业就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份清晰、明确的解决方案,从而降低了巨大的胜诉成本和败诉成本。
最后,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效性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传统诉讼程序虽然也可以得出判决结果,但是有时候判决结果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在解决胜败争议的同时造成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但是,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各方可以自主地达成协议,通过互惠互利的协商和洽谈,以最小代价解决商业纠纷,实现双赢。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合规性虽然辩诉交易制度有着诸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其合规性提出了疑虑。
那么,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存在法理上的问题呢?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本质上是依托于现有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它并不是一种逃避法律程序的方式。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程序形式和程序要素都需要得到遵守。
辩诉交易论文辩护律师论文: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思考
辩诉交易论文辩护律师论文: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在开庭前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的一种制度。
这个来源于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了广泛的实践。
而我国的法制文化与辩诉交易仍存在冲突,但也有引入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本文主要对以上这两方面进行讨论,并就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辩诉交易正义效率辩护律师被追诉人一、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辩护协议,它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挥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辩诉交易源于美国,但却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普适性,不仅广泛存在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中,也进入到了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
二、适用范畴分析辩诉交易的定义,可以发现辩诉交易有其特定的适用范畴。
其一:只适用于公诉案件,因为自诉案件中不需要检察官担负起诉的职能,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和解,不适用辩诉交易。
其二:只适用于被追诉人承认有罪的案件,即其放弃作无罪辩护,在此基础上,控方与辩方就定罪及量刑进行协商。
如果被追诉人坚持作无罪辩护,辩诉交易无异于强迫其承认“莫须有”的罪名,这有违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立初衷。
从本质来看,辩诉交易所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契约,即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达成的契约。
这种类似于民事活动中的契约,必须要由适格的主体,在其真实意思表示下,就其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协商谈判。
三、辩诉交易与我国法制文化的冲突(一)与传统的正义理念相冲突。
传统的正义理念是惩恶扬善,善恶有报。
尽管近年来的刑事政策有所放宽,但传统的正义理念在人们的思想中已根深蒂固。
“交易”这个词本身就带有贬义的感情色彩,显得与这种正义理念格格不入。
不少学者认为进行辩诉交易有损司法的严肃性和威严,司法活动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对反社会群体进行惩治和改造,以期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让代表着正义的一方与象征邪恶的一方进行协商谈判,损害了司法的尊严,无法被世人所接受。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辩诉交易制度【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起源与美国并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一项制度。
孟广虎案首次在中国尝试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引发学界对于辩诉交易制度是否适宜在中国适用引起争论,本文基于几项争论焦点,尝试着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法理学价值;效率;公正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主要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他的律师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诉讼活动—检察官愿意降低指控罪名或者从轻求刑来换取被告人认罪;被告人愿意以认罪来换取检察官降低指控罪名或者从轻求刑。
该项交易所达成的协议经法官采纳后才可以生效;如果法官拒绝接受,那么案件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辩诉交易这一制度最早可以溯及到美国20世纪30年代,随后他一直处于不被司法认可的公诉方与当事人的秘密交易的状态,直到1970年在“Brady诉U.S.”一案中才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随后在1974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程序与原则进行了正式的司法承认。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争论2000年12月18日,孟广虎与王玉杰交通纠纷之后,纠结同伴殴打被害人王玉杰导致其重伤。
在随后庭审过程中由于该案参与人数众多,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不能确定重伤的刑事后果为何人所为导致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分歧很大。
后来进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孟广虎对王玉杰的重伤后果认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对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适应缓刑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孟广虎故意伤害罪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
孟广虎案,随后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只因为在该案件中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引用辩诉交易的相关概念,通过检察院于孟广虎之间的认罪协议的达成,解决了案件复杂与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这一时之间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该制度的优劣并存让人们对该制度在中国司法体制内产生了支持与反对的两种声音。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分析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
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司法公正、判决合理和维护社会安全等问题。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现象日渐严重,这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不利于司法公正、判决合理和维护社会安全。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检察机关、辩护人之间就案件事实、罪责、证据等问题进行了交易。
在交易中,被告人可能通过认罪、缴纳罚金、退赃等方式换取辩护人、检察机关对其释放权或减轻刑罚等结果。
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了一些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公正、法律原则无以为继;被告人无法获得充分的辩护权,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和稳定的法制机制等。
因此,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现象,总结经验,提出解决对策,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落实。
二、研究问题与内容1.研究问题本文研究的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现象,拟从刑事诉讼制度、司法机关、法律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2.研究内容(1)辩诉交易概念、特征及产生原因。
分析不同利益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权利和义务。
(2)探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程序正义、一审两审制度等问题,剖析司法公正和合理性的根源。
(3)深入剖析辩诉交易现象的严重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对比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方法。
(4)从本土化刑事审判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刑诉制度、加强对辩诉交易的制约等对策,以期减少辩诉交易,实现司法公正和合理性。
三、研究方法与步骤1.研究方法(1)文献法:通过查阅大量相关文献,对辩诉交易现象在不同时期和角度上有所了解。
(2)案例法:收集和筛选一些典型案例,以期加深理论认识,更好地阐述和体现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3)对比法:通过对国外刑诉制度、辩诉交易现象等的对比和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优化我们国的刑诉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篇: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
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
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
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利与弊一、诉辩交易的定义及其历史渊源诉辩交易,英文叫做“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战后,为了节约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问题,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此种方式的灵活快捷深受司法系统的欢迎,因而一直私下在联邦和各州广泛流行。
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认了诉辩的合法性,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至今,美国89%以上的刑讼案件是通过诉讼交易的方式进行的。
著名的“水门案件”、“李文和案”都是其中的代表。
二、诉辩交易在现阶段中国的地位及其可能引起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规定诉辩交易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反对诉辩交易用于办案,为什么?追根溯源,这与法律的定义,尤其是刑法的定义及刑法中所蕴涵的精神的理解无不相关,在中国现阶段,对法律的理解和定义是从国家的需要的角度出发的,即法律不被认为是“自治”的产物,不包含“自治”的精神,法律被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强制的结果,这种观念在对待刑法的本质及精神上更为盛行。
西方学者布迪。
莫里斯有过评价:“在法律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高度发展的中国,人们将法律看作是政府用来自上而下的惩罚那些破坏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行为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主张个人要求,并排除他人或政府对自身权利的侵犯的工具”。
由于从国家的角度看,刑法被视作国家强制的结果与产物,作为实现刑法目的的刑事诉讼法的运行自然是自上而下的发挥作用,作为刑法实施主体的司法机关和被作为追诉客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模式的运行中自然不能享有“自治权”,无权进行主动的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刑罚对其具体的适用。
浅析辩诉交易
交易不适应 我国的法律文化且缺乏 基本 的条件。辩诉 交易需要 在 当事人 主义的环境下存在 , 然 而我 国是传统 的职权 主义国家 . 缺乏辩诉交易存在与运转 的基本条件 。 且辩诉 交易会 对侦查 、 起 诉和审判制度形成冲击 , 破坏正在逐 步完善 的程序法制 。 综上 . 我 国学者对辩诉 交易所持观点各不相 同。笔者认 为 , 对 于辩诉 交易在我 国的可行性分析 ,不应一味采取肯定说和否 定说 。目前新刑诉 的制定也进一步推动 了我 国诉讼模式转变 , 更 加 注重 人权 保护 , 司法 效率提升 , 且 我国刑诉制度也体现 出辩诉 交 易的身影 , 这也 为我 国引入辩诉交易奠定 了一定 基础 , 只是 我
国 目前 的司法环境 尚不适 宜快 速地移植该制度 ,我们需要循序 渐 进待 条件 具备 时再 进行 引进 。
三、 我 国 关 于 辩 诉 交 易 的 构 建 ( 一) 适 用辩诉 交易的案件 范围 关 于辩诉交易引入我 国应该规 定案件的适用范 围。重大 案 件 尚且不适 用 , 犯 罪性质 或情节轻 微 , 案件事 实清楚 , 但证据 可
交易的适用范围 。 ( 二) 辩 诉 交 易的 主 体
交易制度 。他 们认为 , 辩诉 交易 以辩诉双方平 等地讨价还价 , 达
成协议 等为基本 特征 , 具有 两个鲜 明的有点 , 一 是效率 特别高 , 突 出效 率 , 兼 顾公 正 ; 二 是能够 给被告人 自己处分 的权利 , 体 现 出对对人权 的尊 重与维护。 我 国引入辩诉 交易 。 有积极意义和一 定 的必要性 , 它尊 重了 当事 人选择 权 , 解决 了积案 问题 , 同时也 提高 了司法 效率 , 节约 了司法资源 。当前 , 可先进行 试验 , 得到一 定经验 后 , 再进行 立法确认 。但要 注意的是引进并非照搬 . 而是 应加 以改造 利用 建立有中 国特色的辩诉 交易 , 应着重制度建设 。
浅论辩诉交易(一)
浅论辩诉交易(一)目录摘要正文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1二、辩诉交易的主体 (2)三、辩诉交易的利弊 (4)四、辩诉交易与我国刑诉改革 (5)摘要: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它是美国特定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是20世纪以来率先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现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它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确定此项制度,但在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背景下,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获得了巨大成功,初步显示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具体到我国,实行辩诉交易还将有利于培养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概念,有利于真正贯彻执行“坦白从宽”的刑事政审,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外逃贪官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外移资产的追缴,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问题的减少和根治,应当借鉴,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相应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其不足之处主要是有可能掩盖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重罚,而使无辜者蒙冤、损害被害人利益等,须加注意。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模式司法改革孟广武故意伤害案的顺利审结和巨贪余振东成功缉拿归案,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探讨和争论,也使普通民众听到了一个陌生的法律术语----辩诉交易。
本文对辩诉交易的产生及利弊等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辩诉交易又称变诉交易、辩诉协商、辩诉谈判,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解说]辩诉交易的利与弊
辩诉交易的利与弊摘要: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
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本文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利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目前引进该制度存在诸多障碍,但是我国可以吸收该制度的合理内核来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
关键词:辩诉交易司法效率自由裁量权一、辩诉交易的利弊分析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于是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存在三种观点:否定说,缓行说,赞同说。
否定说认为我国不具备辩诉交易所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
首先,刑事诉讼的被告不享有沉默权和处分权,因此被告的地位使得其不可能具有与公诉机关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能力和条件。
如果允许诉讼地位严重不平等的双方进行“交易”将有违司法公正。
另外,辩诉交易因未经正规审判可能会掩盖事实真相,放纵犯罪,也可能使无辜的人蒙受冤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此外,辩诉交易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协商、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的,因此辩诉交易意味着同样的情况会因交易双方交易手段与技术的不同而可能受到不同的处理,容易导致量刑上的不平等。
试问此时正义何在?这些都不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我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不能容忍蕴含着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妥协的辩诉交易。
因为,在官方看来,代表国家行使公权的控方决不能以国家之名,与被告进行交易。
再次,目前引进辩诉交易存在严重的法律障碍。
因为在辩诉交易中,法官仅从形式上确认控辩双方协议的内容,而对案件不做实质审查的做法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原则的精神相抵触。
而且,辩诉交易的结果往往会损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目前引进辩诉交易还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
辩诉交易要求法官扮演消极角色,而我国的法官却扮演着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己任、秉公断案的积极角色;辩诉交易要求控方有独立自由裁量权,而我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十分有限;辩诉交易要求有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而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城,律师的权利受到诸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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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辩交易制度关键词;检察院,被告人,法院,交易,自由裁量权,减少诉讼成本,诉讼的相对公平,判例法国家.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国内首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该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孟广虎纠集他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抓获了被告人孟广虎,而其余他人均在逃。
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哪一个被告人使用何种凶器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由于其他被告人均在逃,继续追逃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继续侦破案件收集证据也将困难重重,如果因此放弃或减少对被告人罪行的起诉,被害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正基于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商,希望这个案件。
能够作为对诉辩交易的一种尝试。
经协商,控辩双方均认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既可以使孟广虎免于因侦破困难而带来的超期羁押,又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为此,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诉辩交易的申请后,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第一例诉辩交易的案件,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宣判后,被告人孟广虎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
该案的处理,使“诉辩交易”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试就这一制度谈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辩诉交易制度是二十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模式,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同时也是司法实践迫不得已的选择。
虽然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争议,但它却在一片反对声中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很好地解决了西方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大矛盾——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辩诉交易,依《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双方达成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
它通常包括被告人为得到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对较轻的量刑,而作出的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或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几个的有罪答辩。
这一制度于19世纪80年代产生于美国,并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莱德诉美国一案中得到了正式确认。
1974年,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及其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以成文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现在,美国80%—90%的刑事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形式结案。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内涵辩诉交易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施行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有别于传统诉讼的新型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辩诉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是指自由裁量权内的“有利指控”、就辩方而言则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三)、交易是双方当事人合议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干涉;(四)、交易的后果是不进入正式审判而是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并且1974年美国《联邦地区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制度下的交易方式并没有做具体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的交易方式是多样的。
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罪数交易。
当被告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许诺减少指控的罪数而与被告人交易。
其二、罪名交易。
即检察官许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量刑要轻的另有罪名指控犯罪,或者当被告人犯有在社会上对其声誉影响极大的罪名时,检察官允许以其他罪名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其三、量刑交易。
即被告人认罪以换取检察官同意,请求法官判处较轻的刑罚。
“一种制度必然产生一种法律关系。
综上,可以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就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意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①三、辩诉交易制度建立的价值基础辩诉交易在美国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并非是一个偶然现象,“它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是社会心理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迫不得已的选择”。
②辩诉交易有其坚实的价值基础。
(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设计。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它是指裁判在构造上以利己胜诉而积极实施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为中心,并以法官和陪审团居于消极、中立地位作出最为公正、最为正当的裁判为基本内容的诉讼理念。
当事人主义强调当事人双方对程序的参与和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它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以使对抗成为可能。
就辩诉交易而言,法官的中立和消极以及被告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利和处分权利,赋予了被告人与检察官交易的自由。
“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为双方进行交易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或者准确的说,它为被告与检察官进行交易提供了必要可能。
当事人主义不仅仅反映了一种诉讼思想,还反映了一种民主和重视人权的精神,它把人的权利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即便是在追究一个人的刑责时也是如此”。
③“当事人主义是西方历史传统和政治哲学的折射,具有浓厚的社会文化底蕴,以此为理论基础的辩诉交易因而也就具有了与美国诉讼制度和美国社会相融的起码的基础”。
④(二)检察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他有权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有权决定以更多的罪名起诉或减少指控的罪名,可以决定以某一个罪名指控或换用另一个罪名指控,并且他还具有量刑建议权。
而法官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重视对起诉的审查,以保证起诉的合法性,但对于检察官不起诉的决定,受不告不理的原则影响,法官无权过问。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检察官对案件的解决具有决定权。
“而正因为检察官拥有了自主决定降格起诉和撤消起诉的权力,才有了与辩方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要求,从以较高的效率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确保了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
⑤(三)完善的辩护制度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指控的罪名、指控罪名的多少、量刑减让等内容所达成的协议。
“但完善的辩护制度却是辩诉交易能否进行的重要条件”⑥:第一、就交易的内容来讲,没有辩护人的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很难把握控方指控的内容,因此很难说交易会是公平合理的。
第二、只有辩护人才能全面掌握案件的信息,使辩诉交易的公平合理成为可能。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从心理来讲即使与检察官协商,也处于劣势。
因此交易就很难保证哪怕是程序上的公正。
律师的广泛参与是辩护制度完善的表现。
在美国,对于无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一些重要的阶段(包括第一次出庭、传讯程序等)有权免费获得律师的帮助,政府须为他们指定律师。
因此,发达的辩护制度以及律师的广泛参与,是能够在程序上保证辩诉交易公平合理地进行的基础。
(四)成熟的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是辩诉交易得以进行的条件。
证据开示是指在正式审判开始之前,检察官与被告人相互向对方提出问题,相互交换各方所掌握的证据,为审判的顺利做好准备。
证据开示的目的主要是在审前锁定争议点,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开示,让控辩双方各自了解对方的证据,促使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者促使控方撤销指控,使案件早日得到妥善处理;控辩双方的开示可以促使双方进行调整,防止突袭式辩护,同时扩大辩方的信息量。
因此,没有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难以对审判结果做准确估计,冒险的心理往往使辩诉交易难以达成。
(五)沉默权辩诉交易的一个逻辑前提是被告有不陈述的权利,即被告享有沉默权。
沉默权是美国整个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但这个环节同时受制于其他司法制度。
在庭审中保持沉默将被视为无罪答辩,从遏制的角度看,法庭会在量刑方面不利于被告人;从鼓励的角度看,辩诉交易以减轻指控、减少指控、量刑减让为诱饵,鼓励被告人放弃法律赋予的沉默权。
“被告人以自己程序上的权利与可能受到实体法上的惩罚进行交换,把程序上的权利变成了实体上切实可得的利益与实惠,这也是被告人乐于与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动力所在。
”“辩诉交易正是通过减轻指控、减少指控、量刑减让等方式诱导被告人放弃沉默权,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以达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四、诉辩交易制度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尽管诉辩交易制度在西方国家被广泛适用,但是,诉辩交易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却没有确立,而在我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用诉辩交易办案的先例。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的证据,要求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加以考虑。
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辩护律师就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与诉辩交易制度有相通之处,但它与诉辩交易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一、辩护制度仅仅是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所进行的一项实体辩护,律师并没有就量刑与公诉机关达成庭外和解,而审判程序也并未因此而终结或者改变;其二、辩护律师提出量刑的主张是向法庭提出,并不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并不是与检察机关就指控事项进行讨价还价的协商与妥协。
其三、律师关于量刑的辩护发生在案件实质审理过程中,而诉辩交易程序则发生在法庭审理之外。
诉辩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的审理程序也有些类似,但是他们的实质内容仍是不同的:诉辩交易是控方和辩方互为条件,互相妥协达成协议,并将协议提交法官作出判决,而自诉案件中的和解则是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五、几点建议通过以上对诉辩交易的优劣剖析,我国到底是否适宜应用诉辩交易处理案件,笔者认为还是要考虑到中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环境,权衡利弊,吸其精华,弃其糟粕,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点意见: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制的日臻完善,要求与国际接轨、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呼声日益高涨,借鉴突出效率的诉辩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以弥补我国尚存在的司法效率方面的缺陷是非常必要的,借鉴、引进是为实现“确保司法公正,提出司法效率”的大胆尝试。
其次,我国一贯实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如果引进诉辩交易并将其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有利于该政策的法定化,也有利于刑讯逼供的减少以致消除,引进该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完善的需要。
再次,借鉴、引进的过程中,要正视诉辩交易的缺陷,我们不能只作单纯的引进,全盘的吸收,要注意把握适用诉辩交易于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度”,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情节轻微、罪刑较轻的犯罪,可以适用诉辩交易,但是对于重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量刑较重的案件则不适宜适用诉辩交易,这也是基于我们主张司法效率的同时更这起故意伤害案,要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作的考虑。
最后,诉辩交易的适用,必须和律师辩护制度紧密结合,没有辩护律师的案件不能搞诉辩交易,诉辩交易的实行不能简单的讨价还价,要认真审查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出于自愿等问题。
这是为了能够更充分地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以及维护被告人权益,进一步完善诉辩交易制度的需要。
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这次首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进行了一次大胆的尝试,开创了我国第一例运用诉辩交易办案的先河,虽然我国法学界对这一案件的审理方式观点不一,但是它背后所包含着的对司法效率的重视的内涵,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案件本身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