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辩诉交易这么一项制度,它是西方国家刑事程序中比较特别又富有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与运行的结果,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地使用与发展。
辩诉交易还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因而我国有部分专业人员建议可将该制度引入我国相关法律程序中。
但是该制度在国外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回顾了其起源,对辩诉交易的利弊及其在我国是否具有适用性展开了分析,认为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
标签:辩诉交易形成与发展弊端冲突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社会问题较为严重,犯罪行为防不胜防。
美国的犯罪率只升不降,刑事案件增加了许多,政府部门感到十分头疼。
为了能够缓和一下日益增多的案件,部分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量使用辩诉交易的方法。
该方法的实施的确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少案件数量,因此被许多地区采纳。
一、辩诉交易的形成与发展1.辩诉交易的概念1.1辩诉交易的定义。
辩诉交易有许多名称,有辩诉协商、辩诉谈判、答辩交易等。
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控告方的检察官与被告方的律师进行会谈洽商。
若是被告人愿意做有罪答辩或者是开出利于控方的满意条件,则检察官就会撤销指控或者是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等条件。
若是该交易成功,双方互相满意并达成协议,经过法官的审查同意之后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量刑判决了。
1.2辩诉交易的种类。
辩诉交易分为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三种。
罪名交易是对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犯人,检察官为了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改变指控的罪名,用较轻的罪名来定案。
这其中的方法有通过降低指控来使法定最高的刑罚降低,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逃避不堪罪名的定论,又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使被告人免于重罪的记录,从而保证了其一些特定的资格;犯罪交易是多罪并犯的被告人,检察官为了以更少的罪名为由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减少控诉的罪名来达到该目的。
若是交易成立,则被告人的刑罚将会和其所犯案件的应受惩罚度不符;量刑交易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被告人因此可以得到一个自己较为容易接受的惩罚措施。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及 其在 我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张 云玲
( 河南 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 河南 新 乡 4 30 ) 50 7
摘
要 : 诉 交 易制 度 起 源 于 美 国 , 辩 并为 德 国和 意 大利 等 诸 多发 达 国 家 所 借 鉴 。 建 立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有 利 于 保 障
0 在一定 程 诉协 议 , 据美 国 权 威 的 《 根 布莱 克法 律 辞 典》的解 美 国 9 % 以上 的案件能够 得 到及 时处 理 , 释 , 指在法 院开庭审理 之前 , 于控诉一方 的检察 度上解 决 了堆 积如 山的案件 问题 , 是 处 因此 , 已成为一 它 官和代表 被告人 一方 的辩 护 律师 进 行协 商 , 以检察 项重要 的刑事 司法制度 。 ”
优点 , 使得控 方在 证据 不 甚充 分 的情 况 下也 可 获 并
得 对被告 人 的 定 罪 , 诉 交 易 是 法 律 的 理智 选 择 。 辩
辩诉交 易 ( l agiig 亦称 辩 诉 谈 判 或 辩 “ pe b ra n ) a n 由于采用辩 诉交 易 程序操 作 简 易 , 式灵 活 , 得 方 使
ss m sol l e et lh d ad gti poe ,sc ste et l h e to uii ei yt h u as b s b se n e m rvd u h a h s bi m n fjdc lrv w e d o ai a s a e
me h n s ,a d i r v me to h ee e s se c a im n mp o e n ft e d fns y t m.
官撤销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者要 求 法 院从轻 判 处刑 罚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适用
带 民事责任 , 控方统一建议法院对 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姓罚。最
后 法 院 采 纳 了控 辩 双 方 的交 易 结 果 , 以故 意 伤 害 罪判 处 被 告 人 孟
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三年 。从而开 了我国辩诉交易的先河 。 ( ) 二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 的必要 性。 从每年的两院工作报 告 中可 以看出 , 国法院和检察 院正面临着史无前例 的案件 的激 我 增时期 。 以检察机关 的统计为例 , 高人 民检察院 20 全年共批 最 o1 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 8 18 5 ,提起公诉 85 3 6 , 4 ,4 人 4 ,0 人
的辖 区 , 享 有 独 立 的 , 乎 不 受 限 制 的 裁量 权 。 并 几
加 司法人员 数量 , 增加 司法 投入并不具有太 多的现实性 , 也不是 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而借助于诉讼程序创新 以尽快处理案件、 化解矛盾 、 增进社会成员对 司法制度 的依赖 与信任 , 无疑是务实 的态度。
( ) 一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 的可行性。2o 年 4月 , 02 黑龙江 牡丹江铁路运输 法院首次适用 “ 辩诉交易 ” 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 案, 而我国行事诉讼法律规 范中并没有对 “ 辩诉 交易” 出规定 , 作
从而使 “ 辩诉 交易 ” 是否能在我 国实施在全 国范围内引起 了广泛 的争议。 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件 , 在庭审之 前, 控辩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 并论述了各 自的观点 , 同被告孟 认 某使共同犯罪, 但是对于被告在主观上使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事实 不清 的问题 , 案件取证方 面也遇到 了很大 的困难 , 而被告 人此时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徐 明哲
摘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一
、
辩 诉 交易 简 介 Fra bibliotek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立论——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谢谢主席。
今晚我们的辩题是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从中国社科院最新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2010年各类刑事犯罪持续处在高位。
中国是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各类犯罪有增无减,每年几百万的案件等着司法机关去处理,司法机关正处于超负荷状态。
而辩诉交易正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
所以,我方的观点是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理由有三:第一、辩诉交易能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绝对公正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理想,但是现实社会真的可以达到绝对公正吗?显然不行。
而相对的公正,正是我们正面审视司法公正的一个明智之选。
一个案件由于部分证据的不充分,而一拖再拖,甚至永远不能判决,为了所谓绝对的公正,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难道还能说是公正吗?而辩诉交易不仅能尽快实现惩罚目标,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的公正,而且更有效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进行改造,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二、辩诉交易能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
但如果为了追求绝对公平,而忽视效率,那将给司法资源带来多大的浪费。
辩诉交易不仅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而且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简化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总之,辩诉交易使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合理配置,在不损害公正目标的前提下,用更少的人力物力,提高诉讼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辩诉交易有利于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被剥夺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更是精神的禁锢和恐慌。
案件拖得越久,对被害人的伤害越大。
而辩诉交易的简化程序正能够在实际上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
再者,从社会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适用就是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适合应用。
如果我们将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优秀之处,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以整合吸收,不正能为我国所用,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吗?难道我们还能莫视辩诉交易的浪潮而将我们纳税人的钱流淌于司法资源浪费的河流之中吗?难道我们还能让社会矛盾不断升级,弃公正与效率而不顾,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吗?综上,我方坚持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三,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成本,就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辨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受害人有效即时得到现实救济。比如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作为原告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辩诉交易,往往能迅速使受害人所受的侵害利益得到补偿和现实救济。当然,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的不合理运用也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损害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信赖关系,甚至会诱发犯罪率的增加,造成社会秩序的相对不稳定。但是换一种角度思考,辩诉交易制度带来的某些混乱“时常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正如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吉拉□卡普兰所言:“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民,而不是控制犯罪的蔓延”。
一、辩护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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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诉交易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辩诉交易程序的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的审判模式采取的是对抗式的,在此种模式下,诉讼效率低、案件大量积压、金钱耗费比较大,为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和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联邦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国的裁决中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地位。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弥补了正式陪审团审判因繁琐和拖延所带来的不足,到目前为止,在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美国联邦和各州绝大多数司法系统均已经承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在美国迅速发展,是由于当时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极度奉行当事人主义和程序正义主义,同时美国检察官享有的独立且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在我国,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采用辩诉交易审结,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但是辩诉交易是否适合在我国适用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支持此项制度的人认为辩护交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我们国家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此制度的人认为辩诉交易违反了罪邢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论哪种观点更可取,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在中国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论文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论文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关键词: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沿革(一)辩诉交易制度概念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称辩诉谈判、辩诉协商。
辩诉交易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通俗的解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一方的律师进展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有罪辩论或者满足控方其他条件。
假设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同意认可而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在开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开展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该制度是19世纪后半期在美国形成的,在全美国围普遍适用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场的。
在纽约州,1839年的统计显示全部刑事案例的25%是获得被告人的有罪辩白后判决的,这一数字在1869年增长到了70%,而到20世纪20年代,则猛增到了90%,统计数字的变化大致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开展速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场大围地使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辩论〞。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快速,节省人力财力资源,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
然而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成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实施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承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的而详细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
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二、辩诉交易的分类(一)根据协商容对辩诉交易的分类根据协商容将辩诉交易分为控诉协商、罪状协商、量刑协商。
辩诉交易在中国
辩诉交易在中国主要内容: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越来越影响整个世界的刑事法律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认罪答辩正文: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译作答辩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在19世纪中前期,辩诉交易还处于“暗箱操作”阶段,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
在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均以此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的主要特点主要包括:一,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
二,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进行一些辩诉交易实践。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本文摘要:诉辩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种刑事案件审结程序,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就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作了阐述。
并指出了当前辩诉交易对于完善我国认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我国简易程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辩诉交易价值效率公正必要性可行性法理依据借鉴一、辩诉交易的价值------刑事诉讼效率的追求匈牙利学者欧德曾经指出:“在我们当今的时代里,几乎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发现实施一种迅速、简化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换言之,使刑事诉讼活动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连。
”英国也有一句法律谚语:迟来的公正等于非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也说明了刑事诉讼必须快速及时,必须讲求效率。
效率即在刑事诉讼中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与取得的成果之比例。
讲究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对公正、秩序和自由的需要。
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效率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辩诉交易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和辩诉交易效果的合目的性两个方面。
辩诉交易制度的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缩短了诉讼周期。
所谓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从发生到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
诉讼周期越长,诉讼成本就越高,则诉讼效率就越低。
反之,则诉讼效率就越高。
诉讼效率通常由一般的法定诉讼周期和个案的实际诉讼周期来衡量。
如果个案的诉讼周期过长,甚至超过法定的诉讼周期,不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实行
第16卷第9期(2004年9月)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COLL EGES OF SHANXIV ol.16N o.9(Sep.2004) [收稿日期]2003-05-11[作者简介]张晓静(1973-),女,山西太谷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教研室教师。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实行张晓静(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摘 要]辩诉交易制度最早源于美国,后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和意大利引用。
2002年4月我国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于一起故意伤害案采用“辩诉交易”审结,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事后在法学界和司法界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实行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诉讼效率;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285(2004)09-0070-03一、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发展辩诉交易制度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
是指在法官开庭审判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辩护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的协议内容,只有当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才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
至于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时向被告方作出的量刑承诺,对法官是没有约束力的。
但一般来说,法官都会尊重检察官作出的承诺。
(一)辩诉交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内容辩诉交易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特别是二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灵活,因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唐继红(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关键词:辩诉交易;适用;诉讼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一项具有较高效率价值的刑事诉讼制度,它的重要作用使其得到广泛的运用。
中国有必要借鉴这项制度,但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从中国现实出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05)增刊-0153-02社会科学家SOCIALSCIENTIST2005年5月增刊May,2005Supplement收稿日期:2005-04-18作者简介:唐继红,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法律硕士。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及特点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已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并在19世纪后期成为美国许多州刑事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惯例。
从辩诉交易产生开始,在美国国内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Brandyv.UnitedStates,397,U.S.,742,90Sct,1463,25,Led,2d,747,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如今已成为一项广为普及的实践,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
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实践中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
在起诉到法院的54,000人中,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全部案件的7.41%。
毫无疑问,这些资料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重要地位,它有效地解决了诉讼效率的问题,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迅速结案。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司法改革,在改革中借鉴有益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构建中国式刑事辩诉交易制度,将极大推进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标签: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可行性;必要性1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诉讼交易,协商制度。
是指在法院开庭前,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还价。
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的良性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作为美国刑事司法中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几乎成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鉴于该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一些采用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国家如英,意,德等都纷纷效仿。
而在我国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则首开辩诉交易之先河。
此案在我国引起很大轰动,关于辩诉交易的引进问题,我国出现了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我国本身就存在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相通之处,可以更好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解决积压案件、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
否定说认为我国是个传统的职权主义国家,缺乏辩诉交易存在与运转的基本条件。
而且违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更注重追求的是实体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会对我国现有的制度造成冲击,引起司法腐败问题。
缓行说认为从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看,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与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为时过早。
2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可能会损害法律实体的公正性和社会正义,会助长检察官的懒惰和擅权。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如犯罪率上升,犯罪多样化。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借鉴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借鉴作者:刘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摘要辩诉交易是国外的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在刑事犯罪案件不断飙升的背景下产生,在提高结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作为彰显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制度设置,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但是这一制度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增加了诉讼风险,使得追求公正有所折扣。
如何平衡效率与公正的问题就成了我们今天所要面临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还不得不面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与国外司法体制存在根本不同这一问题。
关键词辩诉交易基本原则相同之处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41-03一、辩诉交易的起源及产生原因(一)辩诉交易的起源2000年,美国华裔科学家李文和在被指控泄漏核武器机密,被囚禁9个月后,终于在2001年9月13日获得释放。
经美国地方法院裁决,李文和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后得以恢复自由身。
这份协议中,李文和承认犯了一项重罪即将核武器机密下载至洛斯摩斯实验室的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脑里。
该事件的发生使我对辩诉交易有了一个初步了解。
辩诉交易是指法院开庭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更轻的罪名指控或以较少罪名或者许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建议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完整的司法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普遍实施。
辩诉交易最初产生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城市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上升,刑事案件增多,法院不堪负重,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于是大量案件积压。
于是一些大城市的法官开始尝试与被告协商交易方式结案,但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直到1970年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二)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大致为一下几点:1.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在英美法中,“当事人主义”是程序运行的决定性原则。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价值论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价值论辩诉交易,是发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在笔者看来,我国是否该逐步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应当成为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部门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议题。
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的法治理念,有助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
辩诉交易制度的引进,有利于控制犯罪,稳定社会治安,并节约司法人员的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辩诉交易制度将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这一法治观念的确立,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有较大的推进作用。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辩诉交易制度源于美国,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上半叶,据考察,最早在1804年就已经出现这种协商的实践。
[1]到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将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系列程序予以法典化和制度化,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实际已运作多年的刑事简化程序固定下来。
从当前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辩诉交易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指控交易,其中又包括降格指控和减少指控。
前者是指检察官将指控的较重罪名改为较轻罪名,;后者是指在被告一人犯有数罪的情况下,检察官仅对其中一罪或几罪提出指控。
二是量刑交易,即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请求法官判处较轻的刑罚或不阻止法官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
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采取该制度制度,所带来的司法效率的提高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这一制度在世界各国都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
如何借鉴各国的辩诉交易及其类似实践,是完善我国当年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2]二、我国法学界对辩诉交易的争议我国的法学界自从接触辩诉交易制度以来,始终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否能引进辩诉交易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和争论。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之路论文
辩诉交易制度的中国之路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4-01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发源于美国的一种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
其运用给司法运作带来极大的便利。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少见。
制度本身是优越的,但是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以确保社会正义。
关键词辩诉交易司法实践诉讼效率一、辩诉交易制度之来头辩诉交易制度诞生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美国,其涵义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降低控诉或者向法官提出从轻判处刑罚的建议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如果控辩双方交易成功,法院便会在审查确认协议内容系自愿合法后依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必再进行实质性的审判。
辩诉交易制度是法律人对现实社会的妥协,但这种妥协却换来极大的好处。
其优点主要在于:一、结案快,节省司法资源;二、效率高,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三、实现社会公众正义。
辩诉交易的这种强大优势逐渐波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生存现实我国学界对辩诉交易的争论主要意见有:支持意见:该制度效率高,且兼顾公正,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好地补偿了被害人;反对意见,该制度与现行的诸多诉讼原则、制度相违背,且我国司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会更易于滋长司法腐败。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缓行,因为虽然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的社会环境、诉讼理念、民众权利意识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等均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条件。
无论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的争论如何,其司法实践在我国是一直存在的。
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自首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等。
从客观方面来说,我国的现实状况是有辩诉交易制度的生存之地的。
理由如下:1.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其实是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文化背景不谋而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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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
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因为该公司能够快速地解决问题,恢复消费者的信任,公司的业务也出现了增长。
这些案例说明了,辩论诉交易制度与法律诉讼相比,有着优秀的特点。
这个制度的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结果更可靠,因此在商业交易中应用广泛。
当纠纷出现时,公司应该首先考虑采用辩论诉交易,而不是直接走法律诉讼程序。
这样既能为公司节省成本,又能快速解决争议,维护公司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因此,辩论诉交易制度作为消费者和企业解决商业争议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中国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更加实用和经济的解决方案,可以帮助他们有效应对商业风险和纠纷。
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辩论诉交易制度也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快速的维权渠道。
作为企业,要意识到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的重要性,并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辩论诉交易的方案。
此外,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辩论诉交易机构,并在发生争议时及时就近寻求帮助,以
便更快速、更有效地解决纠纷。
总之,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无论是对于消费者还是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随着各方对这种制度的认识和应用的深入,相信在未来会有更多成功的案例涌现,为中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商业活动提供更好的保障。
很好。
接下来,我们来更深入地探讨辩论诉交易制度在消费领域的应用。
在消费领域中,消费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承诺、服务质量低劣、退换货难等等。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权益和消费环境的稳定。
对于消费者来说,辩论诉交易制度提供了一种便捷、快速和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通过诉求机构的介入,消费者可以通过公正、客观的方式解决争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辩论诉交易制度的处理时间也非常短,通常只需要几天或几周就可以得到结果,相比传统的法律诉讼程序可以大大减少时间成本。
对于上班族和其他忙碌的消费者来说,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方式非常受欢迎。
对于企业来说,辩论诉交易制度也提供了一种快捷、公正的解决消费纠纷的方式。
与传统的法律诉讼相比,辩论诉交易制度的处理成本更低,也更便捷快速,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辩论诉交易制度已经成为消费者和企业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例如,美国的小额争端解决法庭(Small Claims Court)是一种非正式的辩论诉交易制度,主要处理小额纠纷,处理时间通常在几周之内。
这种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快速、低成本的维权途径,并且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消费纠纷的渠道。
在中国,辩论诉交易制度的应用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目前,中国的辩论诉交易制度主要由两类机构来提供服务:一类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所设立的消费纠纷综合处理机构,例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工商局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等;另外一类则是由行业协会、商会、网站等非政府机构设立的消费纠纷处理服务机构,例如阿里巴巴的阿里小贷、京东的“消
费者保证金”等。
这些机构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也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果。
例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在2019年全年接受消费者投
诉32.9万件,辖区内商家处理满意率达到87.1%。
另外,一
些领先的电商平台和金融机构也推出了基于“消费者保证金”等模式的消费纠纷处理服务,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案。
然而,中国的辩论诉交易制度在应用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机构服务能力的不足。
一些消费纠纷处理机构在服务水平、人员配备、技术手段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维权效果不佳。
另外,一些企业仍然存在对消费者维权的阻力,造成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机构能力建
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等方式来解决。
综上所述,辩论诉交易制度在消费领域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无论是对于消费者还是企业,都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中国的辩论诉交易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消费者和企业也正逐渐意识到其重要性。
相信在未来,随着消费者维权观念的普及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辩论诉交易制度将在中国的消费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